第三章 世界海洋法政系統的生成與耦合
第三節 世界海洋政治系統與法律系統的耦合
在魯曼的系統理論中區別了兩種耦合的概念:運作耦合與結構耦合。運作耦 合可分為:1. 系統內部自我生產的運作與另一個運作的耦合;2. 系統與環境間的 運作耦合,通常是藉著某事件的指涉而形成。63若一個系統持續地以它的環境的某 些特質為前提,並且在結構上信賴於此,那麼就可能進入「結構耦合」(李君韜
[譯],2009,頁 490-1)。
透過航行技術的不斷進展,海洋的通路得以大幅拓展,世界海洋政治系統與 法律系統內部的溝通運作也愈加頻繁,所有由系統內部生產出來的區別方式也都 會與原系統內部的判準符碼(如:政治系統內部的「有權/無權」與法律系統內 部的「合法/非法」)相互溝通激盪。在 16 世紀的世界社會即已產出的「我國/
他國」區別,經過了 17、18 世紀的溝通運作而得到了強化,在世界政治系統內部 藉著此區別方式所產生出相應的單元──民族國家,本身亦為一種組織(系統),
透過觀察他者與自我指涉的二階觀察進行調整,復經系統會因為環境的複雜性使 其內部複雜性增生的特性,逐漸蛻變成現代國家的樣式。除了外部的環境外,世 界海洋政治系統與法律系統也互為環境,藉著對 17、18 世紀國家行為互動的觀察,
「可佔有/不可佔有」區別,透過一次又一次的國家互動,在世界海洋政治與法 律系統間形成了運作耦合。
首先我們可觀察到,在 17 世紀末的世界海洋法律系統中,「可佔有/不可佔 有」的區別透過符碼的指涉與「領海/公海」的區別關聯在一起,當時的沿海國
63 魯曼在書中舉了貨幣的例子,但似乎仍不易讓一般讀者理解。舉例而言,由系統內部的運作所 產生的運作耦合,就如同在政治系統內部透過運作產生出某種抗爭或構成他人傷害的行為,此行 為被法律系統觀察到有「合法/非法」的可能性,即構成政治系統與法律系統的運作耦合。第二 種是來自環境的運作耦合,就魯曼的系統理論而言,系統以外的部份即為環境,其他的系統亦可 視為環境的一部份。故來自環境的事件可視為在被標定的兩個系統以外發生,卻對該兩系統同時 產生意義的事件,例如某民意代表的受賄事件,雖發生在政治系統與法律系統以外的經濟系統,
即發生於兩系統之外的環境部份,但同時也對其兩者產生了意義,該事件也是一種運作耦合。
家多以 3 浬做為領海的界線,並將界限之外的部份視為公海,此意義框架維持了 近 200 年(Buzan, 1976: 2)。換言之,倘若在 18、19 世紀即已簽訂了某種形式的
《領海公約》,則領海的寬度應會是 3 浬,而非現今的 12 浬;這代表著意義框架 會隨著時間的變化而改變,同樣也會影響到行為體的理解,最終改變了決策制定 的結果。
蓋 19 世紀,伴隨著歐洲的工業革命,輪船的發明、捕魚技術的進步及海底電 纜的鋪設等,大幅地開展了人類對海洋運用的境界;1882 年的《北海捕漁公約》
與 1884 年的《海底電纜維護公約》的簽署,象徵著包括英國在內的多數海權國家,
不但表示放棄對於領海以外的海洋主權,更使得「在習慣上,國家的保護權和所 有權,於 3 浬以外之海洋並不存在」的論述,在國際社會取得絕對的優勢(姜皇 池,2004a,頁 48)。此意義透過了「有權/無權」的判準,在世界海洋政治系統 內部進行溝通。柯漢與奈依(2012: 78)指出:「1902 年當美國打敗西班牙後,墨 西哥就很不情願地將其領海範圍從 9 浬縮為 3 浬;1909 年英國對葡萄牙施以外交 壓力,迫使其接受 3 浬的漁業界線;1915 年德國也對瑞典施壓使其接受 3 浬的規 範」。此等溝通使得原「可佔有/不可佔有」區別方式所指涉的「領海/公海」
區別,具體化約成 3 浬的地理意義,直到 20 世紀中葉前,此意義指涉仍獲得大多 數國家的認同。
隨著世界海洋法律系統對國家間互動的觀察,有著越來越多不符合期待的事 件發生,使得海洋航行制度的成文法化(codification)64變得更加迫切。在聯合國 成立以前,世界海洋法律系統中已產生出有許多非政府組織,對國際法的成文法 化作出了巨大的貢獻,其中主要有 4 個:65
64 亦可譯為「法典化」。在法學領域中,是指把習慣法以文字予以表達出來(黃異,2000,頁 13)。
65 Churchill (1988: 11-12)與姜皇池教授(2004a,頁 50-51)將「國際法學會」、「國際法協會」、
「哈佛法學院」與「美國法律協會」視為國際海洋法成文法化的重要非政府組織,而聯合國祕書 處下的「國際法發展及編纂司」司長梁鋆立(Yuen-Li Liang)博士(1947: 144-7)認為是「國際 法學會」、「國際法協會」、「哈佛法學院」與「美國國際法學會」而非「美國法律協會」,因 與「美國國際法學會」相較,「美國法律協會」多負責國內法部份,對國際法成文法化的貢獻較 為有限,故本研究採 Liang 博士的觀點。另在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的官方網站上僅列出前三者,未列「美國國際法學會」,見
〈http://legal.un.org/ilc/ilcintro.shtml#a2〉。
一、「國際法學會」(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 ILA),成立於 1873 年比 利時布魯塞爾,66該學會於 1880 年提供的《陸戰法規草案》(Draft Code of Laws of War on Land)對後來 1899 年與 1907 年的「海牙和平會議」擬訂有關《陸戰法規 和慣例公約》(Convention with respect to the Laws and Customs of War on Land)深 具影響(Liang, 1947: 144)。該學會並持續針對領海、海洋汙染、海底及其資源、
國際水道、深海底採礦、海盜以及港口國管轄等議題,定期產出許多報告與決議;
參與者除了專業的法律人士外,亦有像船東、政治人物與經濟學者等等(Churchill, 1988: 11;姜皇池,2004,頁 50)。
二、「國際法協會」(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Law),同樣成立於 1873 年。
該協會負責多項國際法的草案編纂工作,如 1908 年所產出的「錢幣交換法則」
(Rules on Bills of Exchange),後來成為 1908 與 1910 年海牙國際會議的討論重 點(Liang, 1947: 145)。有別於「國際法學會」,其成員為崇高學術地位的國際法 學家,該會的審議(deliberation)與報告均深受重視,所採行的決議包括:國際水 道、公海、商船制度、海底電纜、海洋資源、領海與內水等(Churchill, 1988: 11;
姜皇池,2004,頁 50)。
三、「哈佛法學院」(Harvard Law School),成立於 1817 年。該學院為因應 國際聯盟於 1926 年 4 月所提出的 18 個議題,與即將於 1930 年召開的「國際法編 纂會議」,哈佛法學院獲得了大筆的資金贊助,由 Manley O. Hudson 教授主導,
組織了國際法的研究小組,以完成上述議題的草案為目地,進行相關研究。後並 發表了「國籍」(Nationality,報告人:Richard Flournoy)、「國家對外國人受到 損失時應負責任」(Responsibility of States for Injuries to Foreigners,報告人:Edwin M. Borchard)、領海(Territorial Waters67,報告人:George Grafton Wilson)等三 本草案報告,嗣後成為 1930 年「海牙國際法編纂會議」討論草案的重要參考(Liang, 1947: 146)。
66 在 ILA 的官方網站(http://www.ila-hq.org/en/about_us/index.cfm)上,註明該學會於 1873 年創立 於比利時的,然 Liang, Yuen-Li (1947: 144)所提供的官方資料顯示該學會於 1873 年 9 月 10 日創 立於布魯塞爾西北方的根特(Ghent)市。
67 Territorial Waters 亦有譯為「領水」,指「領海」之意,後於 1930 年「海牙國際法編纂會議」
將其正名為 Territorial Sea (FINAL ACT, 1930: 183)。
四、「美國國際法學會」(The American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 ASIL),
成立於 1906 年紐約,該學會始於 1895 年由許多負責擬定美國外交政策的成員,
在紐約夢幻湖(Mohonk Lake)開始的年度會議,在 1905 年的第 11 屆會議中提議,
並於 1906 年 1 月 12 日正式成立。1909 年開始,該學會指定了一個委員會,負責 將國家在和平時期的行為成文法化工作,如 1911 年由 Paul S. Reinsch 委員所提出 的《國際法規綱要》(The Outline of a Code of International Law)即為十分重要的 法律文本;該委員會的相關工作被第一次世界大戰給打斷;直至 1925 年,因受到
「國際聯盟」的邀請而再次成立了「國際法編纂委員會」,該委員會後來持續致 力於國際法成文法化的工作,也與哈佛法學院有良好的合作關係(Liang, 1947:
145-6)。
世界海洋法律系統內部藉著許多文本的產出,使得溝通更加頻繁。有別於其 它文本的種類,國際海洋法的文本逐漸被區隔出來,它不僅使用自我生產的文字,
同時也建立在可以與其他意義分開來的特殊種類文本的基礎上。這些文本所提供 的意義透過運作耦合,也會對世界海洋政治系統產生激擾的作用。世界海洋政治 系統透過對國家實踐與文本差異之觀察,除了內部「有權/無權」的判準外,也 將對他國行為的期望,寄望於法律系統所能提供的「將規範上的期望穩定化」的 這項功能上,世界海洋政治系統與法律系統的運作耦合在 20 世紀初,透過來自環 境日趨複雜的海洋議題,在這兩個系統間也逐漸形成了結構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