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森(Barry Buzan)(1993: 328-50; 2004: 6-26)綜整了英國學派(English school)
的國際關係理論,將其分為三個不同的概念:國際系統(International System)、
國際社會(International Society)、世界社會(World Society)。布森(2004:7)
認為,「國際系統」概念係以霍布斯與馬基維利(Hobbes & Machiavelli)的現實 主義為代表;主要聚焦於國家間的權力政治,其所倡導的國際無政府主義,與國 際關係中的(新)現實主義雷同。「國際社會」概念的主要代表為格勞秀斯(Grotius)
的理性主義(Rationalism),主張國家間可藉著制度建立以分享共同的利益與身份,
著重於共享的原則、規範與制度,該思路與國際關係理論中的國際建制主義雷同
(前揭書)。「世界社會」概念,主要代表是康德(Kant)的革新主義(revolutionism),
是包含了個人、非政府組織與其他的非國家行為體,最終就是將全球人口視為一 整體,聚焦於全球社會的認同與安排(Buzan, 1993: 337; 2004: 7; Albert, 1999:
245-6;)。5 布森(2004:10-11)也對英國學派中的世界社會概念作出了批評,渠 認為該概念就像是學界中的灰姑娘(Cinderella),尚未得到它應有的重視,也未 發展出相應的概念補充,就算有,通常也僅限於有關人權的討論而已,仍不是一 個成熟的概念。
布森在其與李特(Richard Little)(2000)合著的《世界歷史中的國際體系─
國際關係研究的再構建》(International Systems in World History – Remaking the Stud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一書中,將超過 5000 年的世界歷史區分為軍事、
政治、經濟、社會(或社會文化)與環境等不同部門(sectors),繼以「互動能力」、
5 艾伯特(Mathias Albert)(1999: 246)認為,布森雖將世界社會的概念擴展到全球成為一個整體 的概念,在分析時卻仍舊脫離不了新現實主義的核心觀點,即將「民族國家」視為主要的特徵。
「過程」與「結構」當作變項(解釋源)進行分析。渠等透過世界歷史的分析驗 證,認為世界社會中的單位是從採獵群、酋邦、城邦國家、帝國,轉變到現代的 威斯特伐利亞(Westphalia)國家(劉德斌等﹝譯﹞,2004,頁 332-3);換言之,
國際關係中的單元並非許多國際關係學者所堅持的國家中心主義(state - centrism),
即國家係為國際體系中的固定單位觀點,而是一種動態的變化過程(前揭書,頁 89)。較為可惜的是,布森致力於國際關係理論的擴增,而非其他跨領域理論的 應用,所以在他的著作中,僅聚焦於國際關係學派的學者,並試圖使用新的研究 方法(如在《世界歷史中的國際體系─國際關係研究的再構建》一書中的嘗試)
來解釋世界歷史所發生過的許多現象,這樣的立場也導致他與其他領域的學術成 果擦身而過,如魯曼的系統理論就未曾在他的著作中出現。
魯曼(1997: 148-9)藉由功能次系統運作的差異而發展出的系統概念,有效地 削弱了經由「地理疆界」或「成員/非成員」的方式來定義整體社會系統的合理性。
雖然魯曼(2000b: 220-1)觀察到:「與其他功能系統不同,世界社會中的政治系 統被觀察到主要是以領土國家這種空間區分方式劃分的。」係世界社會仍然保有 部份的區域差異,然而這些差異如同其他功能次系統,也是由溝通所造成的
(Luhmann, 1997: 149);故國家的地理疆界線僅能視為是世界社會中的內部區分 線,而不是標示著不同社會的區隔(Luhmann, 1997: 145-7; 1982b:295-306; Albert, 1999: 253)。
對此,艾伯特(2004: 22-25)也提出了批評,認為現代系統理論雖強調世界同 屬於一個社會,係「世界社會」,但卻無法排除在經驗上所觀察到的國家空間(space)
與區域(region)概念,此點將造成理論與經驗上的衝突,即政治系統(甚或法律 系統)並存著兩種區分方式:「功能」與「區域」的衝突。關乎此點,作者認為 艾伯特明顯地將國家的疆界與系統的邊界相混淆。事實上,國家的疆界就如同公 司大樓的牆壁一樣,它在經驗上是可觀察的有形體,但並非意指公司大樓的牆壁 等同於公司的邊界。我們仍應從系統理論中的功能、溝通與暫時性來理解,也就 是當公司要使用這個職員,且透過溝通使這個職員被使用時,這個職員才在那個 當下成為公司(組織)的成員,與他本身是否正在公司大樓內無關。是故,以功 能為導向的政治系統,其內部的國家就如同其他組織一樣,是系統內透過溝通自 我生成的,國家的界線並非有形的國土疆界,而是國家(組織)所能運用到其成
員,且這些成員也能理解此有意義溝通之邊界。換言之,即為系統理論中對邊界 所下的註解:「邊界即為『一切可能具有意義的溝通』,特別是那些有可能被行 動者把握和瞭解的溝通(Luhmann, 1982: 73)。」此觀點也恰好體現了全球化下的 世界公民與國家間的緊張關係,即國家的公民不論是否在國家的疆界內皆會受到 國籍國的制約,如美國對海外人民的納稅條款;而人民也開始選擇對自己有利的 國籍,以逃避這些制約。故系統的溝通決定了它的邊界,換言之,當國家需要稅 收時,這些被國家所溝通到的個人,不論是否處於國家的疆界之內,都將成為國 家的元素。
魯曼將系統區分為互動系統、組織系統與社會體(Societies)系統(Luhmann, 1995: 2)。互動系統的自我生產,主要展現在圍繞特定議題的內部秩序,為了避 免混亂與各說各話,系統內部必須依照某種順序以維持秩序;而參與者也因專注 在某個共同議題,形成一個相對穩定的結構;該議題作為一個機制,可用來篩選 或控制參與者的發言,即使想要轉換議題,這也必須立基在原有議題的進行上(阮 曉眉,2007,頁 16-17)。由議題作為界線所劃出的互動系統,相對也較為虛弱,
隨時都可能被其他議題所取代(前揭書,頁 17)。與互動系統相比,組織系統需 依靠更多的先決條件,它們必須在已經區分的社會系統中,形成比互動系統,更 加高度區分的社會系統;組織並依造自我的動能散布在社會各個功能次系統中,
其特殊性反映在他們具有可以用「同一種聲音」與其他組織溝通的能力(Albert, 1999: 251)。職是,為求簡化與研究的普遍性,本研究將國家視為一種組織(系 統),與其他組織,如聯合國海洋法會議相同,其間差別僅是國家是一個更為複 雜與持久的組織。這樣的好處是不管國際社會中的行為體如何變化,如現今許多 非政府組織或跨國組織皆可參與聯合國環境會議的磋商般,在研究相關決策制定 時,皆可將參與單位視為一種組織以討論跨組織決策的問題,使本研究所提供的 研究方法具有更好的涵蓋性。
魯曼的系統理論啟發了現代系統理論,強調社會應是為是單一的整體,且它 無法經由專注於某一(基本的)整合核心去詮釋。如果社會是一個社會的整體,
那就應該回到社會的所有事物最初組成的社會性去思考,也就是溝通。如此,在 發現全球所有溝通的相互連結後,就不需要再去區分多元的社會,或國際社會了,
而是只有一個「世界社會」(Seidl & Becker, 2006: 23; Albert, 1999: 253, 258)。這
裡的世界社會並非一個後設的超社會體概念,它僅僅說明了,發生的事情必須真 的發生過,這些已發生的事情正形成作為世界社會的社會體本身,同時再生產出 維持社會體所需的要素;換句話說,世界社會隨著所有以溝通形式而實現的事物 而增加、萎縮、改變或維持,對世界社會的描述無法發生在世界社會之外,而是 僅能在世界社會之中。這個世界社會體的概念與形上學式或實證主義意義下的社 會實在是完全不同的,前者注重實踐與運作的建構部份,後者假設社會體的先驗 存有(阮曉眉,2007,頁 17)。
基於魯曼的知識論的立場,國家乃是透過世界社會系統的溝通遞迴,所產生 出的固有值,且這種固有值含有偶連性的特徵,絕非是先驗的或是透過科學實在 論所證成的實存物。6換言之,透過系統內溝通的遞迴,其他行為體(非國家組織、
跨國組織)也同樣有機會成為系統內的「固有值」。是故,本文將世界社會視為 一整體,即單一的社會系統(Parsons, 1951; Moore, 1966; Luhmann, 1995[1984]),
但由於本研究所分析的資料聚焦於「聯合國海洋法會議」的相關資料,且當時參 與會議的主要行為體為「國家」,所以在研究的過程中容易與「國際社會」一詞 相混用,但必須理解的是現代國家僅是世界社會所呈現出的一種形式,而非固定 的樣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