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論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仇恨性言論之管制 -以跨國網路為核心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論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仇恨性言論之管制 -以跨國網路為核心"

Copied!
259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系 碩士論文

Department of Law College of Law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Master Thesis

論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仇恨性言論之管制

-以跨國網路為核心

Regulating Hate Speech under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Focusing on the Internet

林煜騰 Yu-Teng Lin

指導教授:張文貞 博士 Advisor: Wen-Chen Chang, JSD.

中華民國 103 年 5 月

May, 2014

(2)
(3)
(4)
(5)

謹獻給 父母、恩師和我愛的人。

(6)
(7)

謝辭

如果一本碩士論文是一名碩士,碩士生涯之結晶,這本論文從開始到結束,

對我而言,確實紮紮實實讓我感受到人生的大起大落。

還記得這種大起大落之感,亦曾出現在剛進法律系大一的憲法課程上。曾經 滿懷著欣喜進入台大法律系的殿堂,卻發現帶來的並不是明確的指引,而是一團 團待解的混沌。那種徬徨無助的心情,是一種頓失目標的失落感。也因此我永遠 不會忘記在那個期中考的課後,張文貞老師對我的鼓舞:「法律就是要在既有的框 架中創造無限的可能。這是他的侷限,也正是它有趣的地方。」類似的話也曾出 現在林子儀老師的課堂上:「法學其實就是一個上不著天、下不著地的學問,但在 這中間我們還是要持續不斷的努力。」有時候,僅僅僅須要一句話、一個片刻,

即可以讓一個人改變。不可諱言,當時張老師的鼓舞,讓我可以踏實的面對這個 博大精深的領域,也成就了這一本論文的誕生。這一路走來跌跌撞撞,但張老師 總是像是一座溫暖的燈塔,在茫茫大海中指引著迷途的船隻返航。

我想我是個幸運的人,從大學至今的學習之路上,一直受到很多老師的幫助 和支持,讓我發現自己的缺點並得以精進。由於言論自由一直以來是我醉心的研 究領域,從大三開始即不斷的接受林子儀老師的陶冶,不論是在治學方法和知識 的累積上都獲益良多,林老師在口試時的殷殷期盼也讓我不敢懈怠。除此之外,

葉俊榮老師、王明禮老師在口試時的每字、每句,也都讓我深刻的去反省自己的 缺失,讓這本論文可以盡善盡美。

在論文之外,我很感謝,許士宦老師和林明鏘老師於我擔任法律服務社長時 對我的照顧。許老師放棄律師工作,轉入學界那種對於學術無比的熱忱,對我而 言亦是一種典範。也相當感謝王金龍法官在服役期間給我的溫暖以及教導做人處 事之方法;我也非常感謝郭老師在我求學期間,像俠客般的形象指引者我努力向

(8)

前;在我再度陷入徬徨的時候,告訴我要一面看著現實,但不忘追求理想;在我 跌落谷底的時候,還願意伸出手告訴我事情沒有那麼絕望,但要深刻的反省讓自 己成長。每一位老師曾經給我的鼓勵,都鞭策著我前進,要我記起教訓成為一個 更好的人。

撰寫論文的過程很漫長,短短的三年不到,卻壓縮了許許多多悲歡離合。對 於每一個在此過程給我協助的人我都表示深深地感謝。其中,最感謝的自然是在 我撰寫謝辭的此刻,仍在協助我校對論文字句的晴羽,由於妳的不離不棄,才讓 我可以無所顧忌的辦完論文發表、面對口試,走到現在。也要特別感謝彥宏、楊 晟,在這本論文的大半的生命週期內,陪我度過那難熬、無趣的時光。更不用說,

是韶曼、淳尹,在我口試前願意聽我練習,再仔細的告訴我要如何修正,才能夠 於口試完美呈現。除此之外,在研究所期間不斷被我叨擾並願意擔任論發主持人 的怡俐、擔任論發紀錄的家慶、義氣相挺的佑碁、智尊、士弘、一再的幫我修改 英文摘要的如璟、出席我論文發表提出意見的公法組戰友以及其他好友們,我都 獻上最誠摯的感謝。另外,研究所的生活是苦悶的,很感謝有機會跟著彥宏、郁 璇、捷安、孟潔、智尊、柏裕、佑碁、政凱、栗民、柏諭、凱傑、秘密研究小窩 裡的成員們吃喝玩樂,感謝你們的陪伴。

從大學到執業,一路以來心懷壯志的勾勒自己的未來,設定目標,不斷在路 途上懷疑自己、證明自己;不斷的在計畫與現實中衝突;不斷的在放棄與堅持中 掙扎。在看似圓滿的剎那,再重重的落下,告訴自己,原來還不夠。原來沒有什 麼時刻是準備好的,原來生命的道路上充滿挫折,只能不斷的檢視自己,在落下 後讓自己可以重新站起,變得比過去更好。這就是這本論文的故事,也是我對這 一路上幫助我的人最真摯的感謝。

煜騰 May, 2014.

(9)

中文摘要

2013 年 3 月 01 日聯合國人權專家於首次審查我國國家人權報告後,公佈 結論性意見,提供許多寶貴建議供我國檢討改進。審查結論第 74 段特別指出: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20 條規定,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 恨之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禁止之。因此,專家建議 應制定法律使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之罪行被納入刑法規範。」國家應 就仇恨性言論進行管制已為國際法上之趨勢,然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以 下 簡 稱 ICCPR)於各締約國脈絡化實踐的過程中,受到資訊時代網際網路之去脈絡化 特色影響,產生了許多管制爭議。ICCPR 如何看待網路時代下仇恨性言論管制 之議題,即值得進一步的研究。

因而,本文目的即是欲討論於 ICCPR 下如何面對跨國網路仇恨性言論之 管制爭議?欲回答此問題必須先探求 ICCPR 判斷仇恨性言論之管制標準為何

(單一標準或多元標準)?並依循此問題所得之結論進一步判斷 ICCPR 面對 網際網路上的仇恨性言論是否採取相同之管制標準?當釐清了 ICCPR 面對真 實世界與網路世界之管制差異,方能進一步分析各締約國要如何管制網路仇 恨性言論方能夠符合 ICCPR 之要求?

欲達上述研究目的,本文首先從 ICCPR 之性質出發,確立其在國際法上 之地位,並發現仇恨性言論管制於國際法上之管制強度,甚至能達到經由國 際刑事法庭審判之程度。因而,世界各國皆不能忽略仇恨性言論管制之議題。

其次,本文從歐美就仇恨性言論管制論辯之相關文獻以及聯合國人權事 務委員會對 ICCPR 第 20 條第 2 項之闡釋進行分析,發現憲政價值觀的差異導 致學界對於仇恨性言論與否之論爭有相當大的歧異。此差異亦反映在各國於 管制 仇恨性言論時之制度 選 擇。不 過, 聯合 國人權事務 委員會( 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mmittee,下簡稱委員會)相當尊重各國管制仇恨 性言論之歧異,容認其在 ICCPR 第 20 條第 2 項下各國可以有不同的管制模式 與密度。

在本文第三部分,處理 ICCPR 如何處理網路仇恨性言論管制之問題。借 用傳播學之理論,本文分析網際網路與仇恨性言論相遇後產生之種種爭議,

III

(10)

研究發現網路仇恨性言論管制與真實仇恨性言論管制最大的差別在於對於訊 息之理解以及追究發言者之困難。不過,縱然面對此困難,透過聯合國對於 網際網路管制之文獻分析,亦可發現 ICCPR 針對網路仇恨性言論之管制,其 實仍是維持多元的管制標準並沒有差別對待。

本文在第四部份處理 ICCPR 之管制標準於網路世界應如何落實之問題。

根據 Lawrance Lessig 教授之網路管制理論,科技實為維持網路仇恨性言論 管制多元性之必要手段。據此,本文以應交由「誰」控制網際網路之運作為 標準,提出四種跨國網路仇恨性言論管制模型,分別為:政府管制型、代理 型、業者管制型、使用者管制型,四種跨國網路仇恨性言論之管制模式,並 得視具體之情形交錯適用。

透過上述步驟分析,本文主張跨國網路仇恨性言論管制之核心在於訊息 對於各該國家之具體影響,而非處罰位居國外的發言者。由於 ICCPR 面對網 路仇恨性言論管制之爭議是採取多元標準,故各國可依其需求透過科技,針 對不同類型的仇恨性言論,以不同管制密度阻絕跨國網路仇恨性入侵。然而,

針對網際網路進行結構控制,具有相當強大的管制效果,因此在管制時,毋 寧是注重網際網路之特性,散佈更多的言論矯正仇恨性之不良影響,而非是 一網打盡之一概禁絕。

中文關鍵字: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言論自由、仇恨性言論、網際網路、網 路管制、跨國網路仇恨性言論、多元標準。

IV

(11)

Abstract

Regulating hate speech has become an international consensus, but it isfacing with some problems in this information era.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hereinafter “the ICCPR”) article 20 (2) asks countries to enact laws to prohibit hate speech. While countries are trying to setup the regulations to comply with the ICCPR, there are some difficulties regarding hate speech on the Internet.

The purpose of the thesis is to analyze how to regulate Internet hate speech under the ICCPR. For one thing, the standard of hate speech may vary from country to country.

What standard should the countries use to define hate speech, whensuch speech is spread via the Internet? Should ICCPR adopt a universal standard or a differentiated standard? Moreover, even regarding it as hate speech, how can countries regulate or punish the speakers abroad? All these questions are unavoidable, when countries want to enact such laws.

To achieve theabove, this thesis is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First, the thesis analyzes the trend in international law of regulating hate speech. This thesis finds that a lot of international covenants regard spreading hate speech as a crime, and it is punishable.

However, the ICCPR provides countries with multiple measures to regulate hate speech.

Second, the thesis tries to find the ICCPR’s interpretation in applying article 20(2).

By reviewing scholar’s discussions, analyzing the Human Rights Committee of ICCPR’s (hereinafter “the Committee”) explanation and observing the hate speech law of countries, the thesis finds the following tendency. The ICCPR respects nationalized cultures and decisions to determine what kind of speech is hate speech and whether it shall be punished or not. Therefore, it is possible that the same speech may be considered as hate speech, while in another country does not.

Thirdly, the thesis analyzes whether the Committee should apply the same standard when regulating internet hate speech. The thesis analyzes the feature of Internet hate speech, and finds that there are two challenges to regulate it. The first thing is that since the Internet has the characteristic of “de-contexualization”, it is hard to judge whether an internet speech is a hate speech. Secondly, it is also hard to punish speakers who spread hate speech abroad.

This thesis analyzes the ICCPR’s interpretation about freedom of the Internet, and finds that the Committee still adopts the same standard to deal with internet hate speech as with real world hate speech.

Finally, the thesis analyzes how the ICCPR’s standard is practiced on the Internet. The thesis refers to Lawrence Lessig’s method to analyze the issues, and holds that technology can help countries to efficiently regulate Internet hate speech. Using this method, the thesis concludes that the key to fulfillingthe ICCPR’s standard is to block hate speech from other countries, not to punish those who spread it. Moreover, by deciding who has the authority to control the Internet code to block information, the thesis establishes four modes to regulate Internet hate speech, which are the governmental mode, the semi-governmental mode, theISPs-mode, and the user-mode. The thesis holds that the government-mode is the most powerful method to control the Internet. Nevertheless, by using this method free speech will likely be infringed, hence it must not to be adopted to regulate Internet hate speech. Apart from this, countries may adopt the other three modes toregulate Internet hate speech.

V

(12)

In conclusion, this thesis holds that the main point of regulating Internet transnational hate speech i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echnology and messages. Via technology, different countries can have different standards toward regulation of internet hate speech which can be tailored to their own cultures. Hence, the regulation object will shift from the punishment of the speakers to the message itself. Eventually, it will conform to the ICCPR’s “differentiated standard”. However, since technology is a powerful tool, countries should show self-restraintin order not to infringe free speech.

Keyword: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free speech, hate speech, Internet, regulating Internet, transnational hate speech, differentiated standard

VI

(13)

簡目

1.

緒論 ... 1

1.1

問題意識與研究目的 ... 2

1.2

文獻回顧 ... 7

1.2.1 ICCPR ... 8

1.2.2

仇恨性言論 ... 9

1.2.3

網路管制 ... 13

1.3

名詞定義 ... 20

1.3.1

本文仇恨性言論之定義 ... 20

1.3.2

傳統仇恨性言論、網路仇恨性言論、跨國網路仇恨性言論 .... 22

1.3.3

網際網路、網路空間、真實世界、虛擬世界 ... 24

1.3.4

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ISP 業者 ... 24

1.4

研究範圍與限制 ... 25

1.5

本文架構、研究方法與研究步驟 ... 26

2. ICCPR 與仇恨性言論 ... 31

2.1 ICCPR 之性質與實踐機制 ... 31

2.1.1 ICCPR 國際法上之性質 ... 31

2.1.2 ICCPR 於內國法之效力 ... 33

2.1.3 ICCPR 的實踐機制 ... 34

VII

(14)

2.2

國際條約與仇恨性言論管制 ... 37

2.2.1

從《世界人權宣言》到《禁止一切種族歧視公約》 ... 37

2.2.2

《防止及懲治危害種族罪公約》與《羅馬國際國際刑事法院規 約》

39 2.2.3 ICCPR 第 20 條第 2 項之修定歷程之爭議 ... 40

2.3 ICCPR 第 20 條第 2 項之構成要件爭議 ... 47

2.3.1

仇恨性言論定義模糊 ... 48

2.3.2

涵蓋過廣 ... 50

2.3.3

概念浮動 ... 52

2.4

本文分析︰仇恨性言論管制義務於國際法上之定位與適用困難 ... 53

3. ICCPR 之仇恨性言論管制標準與各國立法實踐 ... 57

3.1

仇恨性言論管制之發展、理論爭議與政策考量 ... 57

3.1.1

仇恨性言論發展簡史 ... 57

3.1.2

仇恨性言論管制之理論爭議 ... 62

3.1.3

仇恨性言論管制與否之政策考量 ... 75

3.1.4

小結:立基於不同價值觀下之仇恨性言論管制論述 ... 78

3.2 ICCPR 之仇恨性言論管制標準 ... 81

3.2.1

文義解釋時期 ... 82

3.2.2

實質解釋時期 ... 86

3.2.3

規避解釋時期 ... 91 VIII

(15)

3.2.4

小結:ICCPR 第 20 條第 2 項之綜合分析 ... 97

3.3

各國仇恨性言論立法現況 ... 101

3.3.1

憲法層次 ... 102

3.3.2

法律層次 ... 105

3.3.3

小結:各國立法模式綜合分析 ... 114

3.4

本文分析:ICCPR 下各國多元的仇恨性言論管制模式 ... 119

4. ICCPR 與網路仇恨性言論管制之去脈絡化特性 ... 123

4.1 ICCPR 與網際網路於全球化下之去脈絡特性 ... 123

4.1.1

脈絡化或去脈絡化?-ICCPR 作為全球一體適用之國際規範

124 4.1.2

脈絡化或去脈絡化?-網際網路作為促進全球同步之新興科技

125 4.1.3

小結 ... 133

4.2

網際網路與仇恨性言論 ... 133

4.2.1

網際網路對社會造成之衝擊 ... 133

4.2.2

網際網路與仇恨性言論管制 ... 138

4.2.3

本文見解:跨國網路仇恨性言論管制之兩大困難 ... 152

4.3 ICCPR 下真實世界與網路世界仇恨性言論之管制要求 ... 155

4.3.1

真實世界的多元管制模式 ... 155

4.3.2 ICCPR 以及聯合國對於網路仇恨性言論管制之闡釋 ... 156

IX

(16)

4.4

本文分析:網路仇恨性言論管制之必要性以及多元管制標準 ... 164

5 ICCPR 下跨國網路仇恨性言論管制可能模式分析 ... 171

5.1

網路可管制性之辯論 ... 171

5.1.1

政府應否介入? ... 171

5.1.2

網際網路應如何管制? ... 176

5.1.3

小結-以 Lessig 教授之研究方法為論述基礎 ... 184

5.2

如何維持網路空間之管制多元性? ... 185

5.2.1

誰來維持? ... 185

5.2.2

如何維持? ... 190

5.2.3

本文見解:以科技以及訊息控制為核心之管制體系 ... 195

5.3

本文觀點:四種網路仇恨性言論管制模型之提出 ... 197

5.3.1

政府管制型 ... 198

5.3.2

代理(半政府)管制型 ... 199

5.3.3

業者管制型 ... 200

5.3.4

使用者(半業者)管制型 ... 202

5.3.5

本文見解:類型化的網路仇恨性言論管制模式 ... 203

6

結論-「寧枉勿縱」與「寧縱勿枉」之價值選擇 ... 209

參考文獻 ... 213

X

(17)

詳目

1.

緒論 ... 1

1.1

問題意識與研究目的 ... 2

1.2

文獻回顧 ... 7

1.2.1 ICCPR ... 8

1.2.2

仇恨性言論 ... 9

1.2.3

網路管制 ... 13

1.2.3.1

網路產業與商業方法 ... 13

1.2.3.2

網路內容管制之相關議題與學說討論 ... 14

1.2.3.3

網路管制規範架構 ... 17

1.3

名詞定義 ... 20

1.3.1

本文仇恨性言論之定義 ... 20

1.3.2

傳統仇恨性言論、網路仇恨性言論、跨國網路仇恨性言論 .... 22

1.3.3

網際網路、網路空間、真實世界、虛擬世界 ... 24

1.3.4

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ISP 業者 ... 24

1.4

研究範圍與限制 ... 25

1.5

本文架構、研究方法與研究步驟 ... 26

2. ICCPR 與仇恨性言論 ... 31

2.1 ICCPR 之性質與實踐機制 ... 31

XI

(18)

2.1.1 ICCPR 國際法上之性質 ... 31

2.1.2 ICCPR 於內國法之效力 ... 33

2.1.3 ICCPR 的實踐機制 ... 34

2.2

國際條約與仇恨性言論管制 ... 37

2.2.1

從《世界人權宣言》到《禁止一切種族歧視公約》 ... 37

2.2.2

《防止及懲治危害種族罪公約》與《羅馬國際國際刑事法院規 約》

39 2.2.3 ICCPR 第 20 條第 2 項之修定歷程之爭議 ... 40

2.2.3.1 ICCPR 第 20 條第 2 項之文字與適用範圍爭議 ... 41

2.2.3.2

仇恨性言論管制要求之妥適性與實效性 ... 43

2.2.3.3 ICCPR 第 19 條與第 20 條之關聯以及各國管制脈絡之差異 ... 45

2.2.3.4 ICCPR 第 20 條各國之表決與批准狀況 ... 46

2.2.3.5

小結 ... 47

2.3 ICCPR 第 20 條第 2 項之構成要件爭議 ... 47

2.3.1

仇恨性言論定義模糊 ... 48

2.3.2

涵蓋過廣 ... 50

2.3.3

概念浮動 ... 52

2.4

本文分析︰仇恨性言論管制義務於國際法上之定位與適用困難 ... 53

3. ICCPR 之仇恨性言論管制標準與各國立法實踐 ... 57

3.1

仇恨性言論管制之發展、理論爭議與政策考量 ... 57 XII

(19)

3.1.1

仇恨性言論發展簡史 ... 57

3.1.1.1

美國仇恨性言論管制之發展 ... 58

3.1.1.2

歐洲仇恨性言論管制之發展 ... 60

3.1.1.3

我國仇恨性言論管制立法之發展 ... 61

3.1.2

仇恨性言論管制之理論爭議 ... 62

3.1.2.1

仇恨性言論管制之價值選擇 ... 63

3.1.2.2

仇恨性言論是否造成傷害? ... 69

3.1.3

仇恨性言論管制與否之政策考量 ... 75

3.1.3.1

支持仇恨性言論管制之理由 ... 75

3.1.3.2

反對仇恨性言論管制之理由 ... 77

3.1.4

小結:立基於不同價值觀下之仇恨性言論管制論述 ... 78

3.2 ICCPR 之仇恨性言論管制標準 ... 81

3.2.1

文義解釋時期 ... 82

3.2.1.1 J.R.T and the W.G Party v. Canada 案 ... 82

3.2.1.2

第 10 號一般性意見 ... 83

3.2.1.3

第 11 號一般性意見 ... 84

3.2.1.4

第 18 號一般性意見 ... 84

3.2.1.5

小結 ... 86

3.2.2

實質解釋時期 ... 86

XIII

(20)

3.2.2.1

Robert Faurisson v. France 案 ... 87

3.2.2.2

Ross v. Canada 案 ... 89

3.2.2.3

第 22 號一般性意見 ... 90

3.2.2.4

小結 ... 91

3.2.3

規避解釋時期 ... 91

3.2.3.1

Zundel v. Canada 案 ... 91

3.2.3.2

Said Ahmad and Abdol-Hamid v. Denmark 案 ... 92

3.2.3.3

Vassilari. v. Greece 案 ... 92

3.2.3.4

第 34 號一般性意見 ... 93

3.2.3.5

小結 ... 96

3.2.4

小結:ICCPR 第 20 條第 2 項之綜合分析 ... 97

3.3

各國仇恨性言論立法現況 ... 101

3.3.1

憲法層次 ... 102

3.3.1.1

新加坡-憲法特別保障弱勢族群 ... 102

3.3.1.2

加拿大-強調族群平等、多元 ... 103

3.3.1.3

南非-憲法直接禁止仇恨性言論 ... 104

3.3.2

法律層次 ... 105

3.3.2.1

美國-情境脈絡式 ... 105

3.3.2.2

英國-檢察總長起訴型 ... 107

XIV

(21)

3.3.2.3

德國-一般管制型(特殊言論管制型) ... 109

3.3.2.4

法國-人民訴訟型 ... 111

3.3.2.5

印度-行政管制型 ... 112

3.3.3

小結:各國立法模式綜合分析 ... 114

3.4

本文分析:ICCPR 下各國多元的仇恨性言論管制模式 ... 119

4. ICCPR 與網路仇恨性言論管制之去脈絡化特性 ... 123

4.1 ICCPR 與網際網路於全球化下之去脈絡特性 ... 123

4.1.1

脈絡化或去脈絡化?-ICCPR 作為全球一體適用之國際規範

124 4.1.2

脈絡化或去脈絡化?-網際網路作為促進全球同步之新興科技

125 4.1.2.1

網際網路的發展與運作邏輯 ... 126

4.1.2.2

網際網路之特性 ... 128

4.1.2.3

去脈絡化下之脈絡化管制可能 ... 130

4.1.3

小結 ... 133

4.2

網際網路與仇恨性言論 ... 133

4.2.1

網際網路對社會造成之衝擊 ... 133

4.2.1.1

新興的傳播模式 ... 134

4.2.1.2

新興的商業型態 ... 135

4.2.1.3

新興的犯罪型態 ... 137

XV

(22)

4.2.2

網際網路與仇恨性言論管制 ... 138

4.2.2.1

網際網路擴大了仇恨性言論之影響範圍以及傷害 ... 138

4.2.2.2

網際網路導致仇恨性言論管制困難 ... 140

4.2.3

本文見解:跨國網路仇恨性言論管制之兩大困難 ... 152

4.3 ICCPR 下真實世界與網路世界仇恨性言論之管制要求 ... 155

4.3.1

真實世界的多元管制模式 ... 155

4.3.2 ICCPR 以及聯合國對於網路仇恨性言論管制之闡釋 ... 156

4.3.2.1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ICCPR 人權事務委員會之正式決議或意見

157

4.3.2.2

聯合國官方相關研究會議、研究報告 ... 159

4.4

本文分析:網路仇恨性言論管制之必要性以及多元管制標準 ... 164

5 ICCPR 下跨國網路仇恨性言論管制可能模式分析 ... 171

5.1

網路可管制性之辯論 ... 171

5.1.1

政府應否介入? ... 171

5.1.1.1

網路與現實分離 ... 172

5.1.1.2

網路不脫離現實 ... 174

5.1.2

網際網路應如何管制? ... 176

5.1.2.1

類比傳統傳播技術 ... 177

5.1.2.2

資訊通道管制與資訊內容管制 ... 179

5.1.2.3

程式碼即法律 ... 180

XVI

(23)

5.1.2.4

從使用者角度觀察網際網路對人類文化之影響 ... 183

5.1.3

小結-以 Lessig 教授之研究方法為論述基礎 ... 184

5.2

如何維持網路空間之管制多元性? ... 185

5.2.1

誰來維持? ... 185

5.2.2

如何維持? ... 190

5.2.3

本文見解:以科技以及訊息控制為核心之管制體系 ... 195

5.3

本文觀點:四種網路仇恨性言論管制模型之提出 ... 197

5.3.1

政府管制型 ... 198

5.3.2

代理(半政府)管制型 ... 199

5.3.3

業者管制型 ... 200

5.3.4

使用者(半業者)管制型 ... 202

5.3.5

本文見解:類型化的網路仇恨性言論管制模式 ... 203

6

結論-「寧枉勿縱」與「寧縱勿枉」之價值選擇 ... 209 參考文獻 ... 213

XVII

(24)

XVIII

(25)

圖目錄

《圖 1:本文論述架構圖》 ... 27

《圖 2:仇恨性言論管制強度圖》 ... 80

《圖 3:ICCPR 第 20 條第 2 項操作流程圖》 ... 101

《圖 4:網路仇恨性言論傳播要素圖》 ... 144

《圖 5:非網路與網路仇恨性言論傳播要素圖》 ... 144

《圖 6:網路活動主體圖》 ... 186

《圖 7:跨國仇恨性言論執法判斷流程圖》 ... 207

XIX

(26)

XX

(27)

表目錄

《表 1:跨國網路仇恨性言論管制問題表》 ... 6

《表 2:各國仇恨性言論管制立法特色對照表》 ... 118

《表 3:網路仇恨性言論管制困難分析表》 ... 154

《表 4:傳統、網路仇恨性言論管制方法差異表》 ... 197

XXI

(28)

XXII

(29)

1. 緒論

臺灣雖非聯合國的一員,但在 2009 年 3 月立法院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 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下簡稱 ICCPR)、《經濟 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下簡稱 ICESCR)兩項人權公約(以下簡稱「兩公約」)及其施行法。同年 5 月於馬英九總統簽字後,兩公約遂正式納入我國內國法體系之中。其後,總統 府在 2010 年 10 月宣布成立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藉以檢討政府機關執行業務 的人權狀況,並每年定期發表國家人權報告。

2013 年 2 月 24 日,我國國家人權報告首次接受聯合國國際人權專家審查,

聯合國專家於同年 3 月 01 日公佈審查後之結論性意見(concluding observations),

提供許多寶貴建議供我國檢討改進。1審查結論第 74 段特別指出:「《公民與政治 權利國際公約》第 20 條規定,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之主張,構成煽 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禁止之。因此,專家建議應制定法律使鼓吹民 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之罪行被納入刑法規範。」2聯合國專家強烈建議我國以刑法 管制仇恨性言論。

由於兩公約在國際法上的效力,具有強行國際法或是絕對法的性質,在我國 內法體系的位階應等同憲法。3聯合國專家的結論性意見,實為要求我國內國法盡 速與兩公約進行匯流,落實 ICCPR 第 20 條之意旨。此種將 ICCPR 之意旨落實於 締約國的過程,本文將之稱為 ICCPR 於各締約國「脈絡化實踐」之過程。

然而,ICCPR 第 20 條第 2 項於各締約國脈絡化實踐的過程中,遇上了能夠 去脈絡化傳遞資訊的網際網路,此過程即產生了一些阻礙。蓋資訊時代下網際網 路上的各種言論皆能夠去脈絡化的跨國傳遞,導致了不同文化脈絡的國家間之文

1 總統府網站,http://www.president.gov.tw/Default.aspx?tabid=1459(最後瀏覽日期:14/05/2014)

2 總統府網站,

http://www.president.gov.tw/portals/0/images/PresidentOffice/AboutVicePresident/20130419/05.pdf(最 後瀏覽日期:14/05/2014)。

3 張文貞(2010),〈國際人權法與內國憲法的匯流:臺灣施行兩大人權公約之後〉,王在容

(等著),《臺灣法學新課題(八)》,頁25-26,台北:元照出版。

1

(30)

化衝突。4又由於仇恨性言論之認定本身具有高度脈絡性,必須配合各地的社會文 化背景觀察,方能理解訊息背後的意義。當發言者和接收者身處於不同的國家,

彼此無法理解特定言論背後的意涵此時即生管制的困難。5

因而,本文所欲處理之核心即為研究當 ICCPR 第 20 條第 2 項所生之仇恨性 言論管制義務遇上了網際網路後,產生之管制爭議為何?ICCPR 第 20 條第 2 項 又如何回應?各國又要如何面對此等跨國的仇恨性言論管制問題,方能符合

ICCPR 第 20 條第 2 項之要求?本文以下即依序說明本文之問題意識、研究目的、

研究範圍與限制、全文架構,並進行文獻回顧。

1.1 問題意識與研究目的

ICCPR 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之主張,構成 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禁止之。」明示兩公約之締約國有管制仇恨 性言論之義務。然而從條文中並無法明顯看出 ICCPR 所認定仇恨性言論之標準為 何?又什麼樣的言論方屬於各締約國有義務管制之仇恨性言論?本文試舉五個例 子說明討論仇恨性言論管制議題時所可能碰到的問題。

《案例 1》

美國奉行白人至上以及種族主義的社團 3K 黨,於美國一名黑人家門口 焚燒十字架,6並舉標語要求其離開美國。

《案例 2》

2005 年,丹麥日德蘭郵報於丹麥刊登 12 張影射穆罕默德為恐怖份子之 漫畫。7

《案例 3》

4 See Kitsuron Sangsuvan, Balancing Freedom of Speech on the Internet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39 N.C.

J. Int'l L. & Com. Reg. 701, 726-34 (2014).

5 See Dr. Yaman Akdeniz, Governing Racist Content on the Internet: 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Response, 56 U.N.B. L.J. 103, 109-12 (2007).

6 R.A.V. v. City of St. Paul, Minn., 505 U.S. 377, 379-81 (1992).

7 Said Ahmad and Abdol-Hamid v. Denmark, CCPR/C/92/D/1487/2006 (2008)(Human Rights

Committee), available at http://documents.un.org/welcome.asp?language=E (last visited May 14, 2014).

2

(31)

德國學者於德國演講,推崇希特勒之暴行,否認納粹大屠殺,並明白表 示若將猶太人消滅,德國人將可復興。8

《案例 4》

新加坡的大學生於新加坡,透過網路散佈反對馬來西亞人以及反穆斯林 之言論和標誌。9

《案例 5》

台灣的公務員於台灣發表質疑 228 事件死傷數目之言論、10強調自己是 高級外省人,台灣人「臺八子」、「倭寇」、11或者認為大陸與外籍新娘造成國 內人口素質的下降。12

在處理仇恨性言論管制爭議時,第一個面臨到的問題是到底哪些言論方屬仇 恨性言論?其次則是仇恨性言論是否應予以管制?13此兩個問題彼此互為牽連,

蓋若一國根本不欲管制仇恨性言論,自然不會去思考仇恨性言論的定義問題;若 欲管制仇恨性言論,則需就仇恨性言論之內容予以定性,確認那些為言論方屬於 仇恨性言論再進一步決定是否管制。

若採取了仇恨性言論應予管制之立場,此時應用管制標準於具體個案時,又 會產生兩種論述途徑:第一、根本的認定特定言論不屬於仇恨性言論,因此無須 管制;第二、雖然該言論屬於仇恨性言論,但於利益衡量後(如:為了保障言論 自由)認為無須管制。各國在討論仇恨性言論是否應予管制時,因對仇恨性言論 之定義有不同的理解、或是對於言論自由或是族群平等價值保障程度的不同,可 能採取不同的論述途徑。

8 BVerfGE 90, 241-Auschwitzlü ge,轉引自翁乙仙(2012),《從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論仇恨性言

論之管制》,頁 86,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9 Public Prosecutor v. Koh Song Huat Benjamin, SGDC 272(2005)(District Court of Singapore).

10 EtToday 東森新聞雲網站,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0222/26621.htm(最後瀏覽日期:

14/05/2014)。

11 自由電子報網站,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mar/14/today-fo4-4.htm(最後瀏覽日 期:14/05/2014)。

12 TVBS 網站,http://news.tvbs.com.tw/entry/485334(最後瀏覽日期:14/05/2014)。

13 是否管制仇恨性言論之學說爭議可參本文第 3 章之討論。

3

(32)

以上述所列舉的例子為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政府不得以管制仇恨性言 論為由對於言論進行管制,故《案例 1》中之言論類型,法院雖然認為可能為仇 恨性言論,但政府亦不能予以限制。14至於台灣目前並沒有仇恨性言論管制之立 法,故《案例 5》之情況原則上不會被處罰,但是否意味著該等言論即非 ICCPR 所認定之仇恨性言論?而丹麥、德國、新加坡,雖有仇恨性言論管制之立法。不 過在《案例 2》的情況下,丹麥政府並沒有對之加以處罰,故依據丹麥之標準該 言論並非是仇恨性言論。15德國則認為《案例 3》中表示支持納粹的言論,本身 即屬仇恨性言論而應予處罰。16在《案例 4》中,新加坡甚至以叛國罪對發言者 加以處罰。17

上述五個案例中,各國對於仇恨性言論的認知以及管制與否的態度皆不相同。

ICCPR 第 20 條第 2 項,則明白地要求締約國應對仇恨性言論予以管制,因此在

國際法的層次上,不論各該內國法秩序以及憲政價值的選擇,各締約國應有對於 仇恨性言論的管制義務。不過,就仇恨性言論的定義,似乎無法從 ICCPR 的條文 文字即獲得解答。此問題涉及到全球各國對於仇恨性言論的定義或內容是否有統 一的認知?ICCPR 對於仇恨性言論的理解是否有統一的標準?舉例而言,若有民 眾於丹麥、德國或是新加坡發表《案例 1》白人至上之言論或《案例 5》中質疑 228 死傷人數之言論,是否同屬 ICCPR 下所應受到管制的言論類型?同理,《案 例 3》支持納粹的言論若於新加坡發表,是否還屬於 ICCPR 下各締約國有義務管 制之仇恨性言論?此問題牽涉到 ICCPR 第 20 條第 2 項所要求之仇恨性言論管制 義務判斷標準,是在於言論本身?或是必須要搭配特定的情境脈絡、各國的文化 背景綜合判斷? ICCPR 第 20 條第 2 項所課予締約國管制仇恨性言論之義務,究 竟是要求各締約國,採取單一標準認定仇恨性言論,以落實 ICCPR 作為最低限

14 R.A.V., 505 U.S. at 391-96.

15 Said Ahmad and Abdol-Hamid v. Denmark, CCPR/C/92/D/1487/2006 (2008)(Human Rights Committee), available at http://documents-dds-

ny.un.org/doc/UNDOC/DER/G08/412/14/pdf/G0841214.pdf?OpenElement. (last visited May 14, 2014).

16 翁乙仙(2012),《從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論仇恨性言論之管制》,頁 86,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 研究所碩士論文。

17 Koh Song Huat Benjamin, SGDC 272.

4

(33)

度人權保障之精神;或是容許各締約國對仇恨性言論類型有不同的認定(多元標 準)?18

第三個問題,也就是本文問題的核心,即在資訊時代下網際網路所產生之 時空壓縮特性,19發言者得透過網際網路讓訊息快速地傳遞到其他國家,此時應 如何認定該言論是否為仇恨性言論?是否有可能會有同樣的言論於一個國家屬於 仇恨性言論,但另外一個國家卻不是的情形?20此時各國應該如何管制?

舉例而言,若一名美國基督徒於美國透過網際網路發表《案例 3》之支持納 粹言論,或是《案例 4》中之反回教徒之言論,該言論分別於德國和新加坡被接 收,此時該言論於德國和新加坡是否屬於仇恨性言論?該等國家又應否予以管制?

又或者是在德國的德國人於德國網路上發佈《案例 3》之支持納粹的言論,而此 言論被散佈到新加坡,則新加坡政府是否應認為該言論為仇恨性言論?假設台灣 通過禁止否認 228 事件之法律,此時有網路使用者於美國散佈否認 228 事件之言 論,則對於台灣而言,該言論是否為仇恨性言論?又應如何管制?

如何於同一個國家內判斷何種言論屬於仇恨性言論本身即有其困難,再加上 網際網路得以去脈絡化的讓言論傳遞,即讓仇恨性言論的判斷和管制上更加艱難。

此時不禁應思考,當原本存於各國脈絡下的仇恨性言論透過網際網路產生跨國性 的流動時,各國所採用之管制標準是否還要與網路時代前所採擇之標準相同?是 否應考量網際網路的特性而於全球採取單一的管制標準?或是尊重各國的文化差 異而維持多元標準?又或是因網路世界早已無法依靠地理疆界劃分主權,考量網 路仇恨性言論在全球各地皆有可能造成傷害,因此跨國的網路仇恨性言論管制其 實僅剩下單一標準而無其他選擇之可能?

18 ICCPR 所採取之仇恨性言論管制標準,參本文第 3 章之討論。

19 葉俊榮(2010),〈超越資訊公開-當代資訊法制之挑戰與發展趨勢〉,陳愛娥(等著),《資訊法 制、土地規劃與損失補償之新趨勢》,頁 100-101,台北:行政法學會。

20 Sangsuvan, supra note 4, 733.

5

(34)

跨國網路仇恨性言論之判斷與管制問題

發言地 言論類型 接收地 跨國網路仇恨性言論之管制問題

美國 《案例 1》 德國 新加坡

台灣

1. 美國不管制支持納粹之言論,也不管 制反對回教徒之言論。則此種言論類 型,分別散佈到德國或是新加坡時,

各該國家應否管制?

2. 假設台灣通過禁止否認 228 事件之法 律,若此種言論於美國發表,台灣政 府應如何管制此言論?

《案例 3》

《案例 4》

《案例 5》

德國 《案例 3》 新加坡 德國管制支持納粹之言論,此言論散佈到 新加坡時是否還屬於仇恨性言論?新加坡 政府應否管制?如何管制?

台灣 《案例 5》 丹麥 德國 新加坡

假設台灣通過禁止否認 228 事件之法律,

此言論對於各該國家是否屬於仇恨性言 論?各國政府應否管制?如何管制?

表 1:跨國網路仇恨性言論管制問題表》

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6

(35)

第四個問題為,ICCPR 之締約國應採取什麼樣的手段對於仇恨性言論進行 管制?結論性意見雖建議我國制定刑法管制仇恨性言論,但是否刑法為 ICCPR 下管制仇恨性言論的唯一手段?網路世界之仇恨性言論管制與真實世界之管制手 段是否又會有所不同?

上述四個問題,皆為研究仇恨性言論管制時必然會面對到的問題。目前我國 之文獻討論,僅停留在仇恨性言論應否管制以及何種言論於我國屬於仇恨性言論 之討論階段。21但並沒有立於 ICCPR 以及網際網路之脈絡下討論仇恨性言論之管 制議題,故此部分於我國為一個尚未開發之研究領域。然而,我國目前既已將 ICCPR 納入我國法體系,自有深入了解 ICCPR 之必要。基於上述問題意識,本 文欲以 ICCPR 為核心討論網路仇恨性言論管制之議題,依序討論下列三個問題的:

第一、探求 ICCPR 於真實世界中,判斷仇恨性言論言論的標準(單一標準 或多元標準)為何?各國又應採用何種管制手段加以管制?

第二、探求 ICCPR 於網路世界仇恨性言論言論之管制標準,是否與真實世 界相同?

第三、各締約國在面對網際網路之跨國網路仇恨性言論時,應採取如何的管 制模式,方能回應 ICCPR 之要求?

1.2 文獻回顧

本文研究範圍以 ICCPR 為核心,並牽涉到仇恨性言論與網路管制兩大領域。

ICCPR 於我國尚屬新興的研究領域,文獻討論並不多,在我國批准兩公約後,方 漸漸開始有較具體系性的論述。有關仇恨性言論之討論於我國亦屬少數,多半聚 焦於平等權與言論自由之爭議之上。至於網路管制之議題,雖然有豐富的討論,

但亦無直接討論網路仇恨性言論之管制問題。本文以下將回顧我國既有之文獻,

並立基於此發展本文之論述。

21 參本文第 1.2.2 之文獻回顧。

7

(36)

1.2.1 ICCPR

我國目前非聯合國的一員,在 2009 年立法院通過兩公約及其施行法前,學 界對於此方面的論述可說是幾近於零。從 2009 年以後,方有較多的文獻體系性 的介紹兩公約。除了概括性的介紹兩公約的內容之外,22並有深入的了解兩公約 的執行機制之一-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mmittee)所為之一般性意見(general comment)之效力。23亦有碩士論文針對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之功能演進做詳盡的介紹。24

在兩公約施行後,最重要的問題即是其應如何適用於我國法之上並與我國憲 法進行匯流?因而有論者並詳細的分析兩公約在國際法上之性質,並探討兩公約 應如何我國司法體制之下實踐,25且定期檢討我國兩公約之實行狀況。26除此之 外,亦有運用兩公約探討其與環境人權,27以及對我國勞動法制之影響。28但目 前為止,皆無討論到到仇恨性言論或是網路管制之相關議題。因此,有關兩公約 之解釋與適用於我國仍屬待開發之研究領域。

22 張文貞(2009),〈你知道什麼是兩公約嗎?(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司法改革雜誌》,

75 期,頁 21-25;林詩梅(2009)〈你知道什麼是兩公約嗎?(一):經濟與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 約〉,《司法改革雜誌》,75 期,頁 26-32。

23 張文貞(2012),〈演進中的法:一般性意見作為國際人權公約的權威解釋〉,《台灣人權學刊》 第 1 卷 2 期,頁 25-43。

24 洪彗玲(2012),《人權事務委員會之功能演進:以其與東亞締約國的互動為中心》,國立臺灣大

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25 張文貞(2009),〈憲法與國際人權法的匯流——兼論我國大法官解釋之實踐〉,黃舒芃(等著),

《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第六輯》,頁 223-272,台北:中央研究院法律所籌備處;張文貞,前揭 註 3;廖福特(2011),〈法院應否及如何適用《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台灣人權學刊》,

第 1 卷第 1 期,頁 3-29。

26 張文貞(2012),〈兩公約實施兩週年的檢討:以司法實踐為核心〉,《思與言》,第 50 卷 4 期,頁 7-43。

27 張文貞、呂尚雲(2011)。〈兩公約與環境人權的主張〉,《台灣人權學刊》,第 1 卷 1 期,頁 69- 102。

28 劉士豪、羅國應(2010),〈批准「兩公約」對我國勞動法制之影響-論其與 ILO 公約及建議書 之關係〉,《臺灣國際法季刊》,第 7 卷第 4 期,頁 7-45;林良榮(2010),〈論「兩公約」之勞動基 本權規範與實踐:從國際勞動法的觀點反思「兩公約」之批准以及對我國集體勞動關係之影響〉,

《臺灣國際法季刊》,第 7 卷第 4 期,頁 47-85。

8

(37)

1.2.2 仇恨性言論

至於有關言論自由的討論於我國解嚴之後即開始蓬勃發展。29然而,學界有 關仇恨性言論的討論一直以來皆相當的少數。於 2004 年,我國方開始有學者透 過介紹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Virginia v. Black30案,開始分析批判種族論者對於仇恨 言論管制之論述。此可說是我國第一次針對仇恨性言論進行討論。31該學者並陸 續為文倡議管制仇恨性言論之可能性,同時對反對管制仇恨性言論之論點進行反 擊。其具體指出國家對於會造成社會緊張、衝突之歧視言論,以及主流優勢族群 貶抑弱勢族群之言論有防範之義務。32另有學者針對美國學界極力反對管制仇恨 性言論之學者-德沃金之理論進行檢討、批判。認為仇恨性言論並非是絕對不能 管制,當某些極端的仇恨言論嚴重侵害了他人重要權益,此時即有透過實質的價 值權衡與經驗判斷來衡量是否應對於仇恨性言論進行管制。33

除了上述期刊論文,亦有五本碩士論文以仇恨性言論為主題進行研究,34其 立場可區分為管制與不管制。第一本倡議管制仇恨性言論的碩士論文,以美國法 為核心檢討美國仇恨性言論之發展。在該論文中,其重新思考言論自由理論基礎,

認為憲法法庭在處理仇恨性言論議題時應納入族群意識之思考。最後並針對言論

29 如:林子儀(2002)〈言論自由導論〉,王泰升(等著),《台灣憲法之縱剖橫切》,頁103-181,

台北:元照;林子儀(1999),《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台北:元照。法治斌(2003),《法治國

家與表意自由》,頁247;法治斌(1993),〈論美國妨害名譽法制之憲法意義〉,氏著,《人權保障

與司法審查 —憲法專論(二)》,頁7,台北:月旦;林世宗(1996),《美國憲法言論自由之理論 與闡釋》,台北:師大書苑。

30 Virginia v. Black, 538 U.S. 343 (2003).

31 廖元豪(2007),〈Virginia v. Black 與種族仇恨言論之管制——批判種族論的評論觀點〉,焦興鎧

(等著),《美國最高法院重要判決之研究:2000-2003》,頁 105-151,台北:中央研究院歐美研 究所。

32 廖元豪(2011)〈馴化並面對族群歧視-為制定「族群平等法」而倡議〉,《月旦法學雜誌》 189期,頁38-50;廖元豪(2009)〈仇恨言論管制、族群平等法與反岐視法〉,《台灣法學雜誌》,

127期,頁1-11;廖元豪(2006),〈羞辱弱勢族群的言論自由?──種族侮辱言論之限制可能性〉,

《月旦法學教室》,頁6-7。

33 陳宜中(2007),〈仇恨言論不該受到管制嗎?反思德沃金的反管制論證〉,《政治與社會哲學評 論》,第 23 期,頁 47-87。

34 吳典倫(2004),《美國法上種族仇恨性言論之研究》,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田

仁杰(2006),《歧視「外籍新娘」和「大陸新娘」言論之管制倡議-從批判種族理論觀點出發》,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林玟堯(2009),《以法社會學之觀點論網路仇恨言論》,

國立中興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本論文尚未公開);翁乙仙,前揭註16;曾至楷(2013),

《仇恨性言論的容忍與禁止—比較法的觀察》,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9

(38)

自由與管制仇恨性言論間之權衡提出建議,認為在設計管制仇恨性言論之規範時,

應立於「說話者」的觀點,區分為三種類型異其處理:35

第一、「種族騷擾、恐嚇」之言論應可處罰,憲法法庭並應採取合理審查標準;

第二、「公開煽動種族仇恨或誹謗某一種政治,且政治、文學、藝術、科學的 價值極低,或根本沒有」,此種言論亦可處罰,但應採取中度審查標準;

第三、「公開煽動種族仇恨或誹謗某一種政治,但具有一定程度的政治、文學、

藝術、科學的價值」,此種言論為公共論述的核心範圍,應予以保障,故憲法法庭 應採取嚴格審查標準。

有論者接續上述之研究,著重於批判種族理論,具體針對我國外籍新娘和大 陸新娘遭受歧視之現況倡議要對歧視外籍配偶言論進行管制。其不諱言管制仇恨 性言論會對言論自由造成限制,但認為在討論言論自由管制爭議時政府價值中立 並非是永恆不變的目標。當為了防止仇恨性言論對於弱勢族群造成的傷害,而限 制言論自由,並不是對言論自由的傷害反而能真正地達成言論自由所欲追求的價 值。台灣作為一個多元社會,政府應該勇於追求平等的價值,且我國憲法於基本 國策已做出保障弱勢之價值選擇,故政府應揚棄政府價值中立之思考,可為了保 障弱勢族群,而限制特定言論與思想。36

此論者雖同樣是提倡管制仇恨性言論,但其更偏向對於弱勢族群之保護,認 為管制仇恨性言論時,應站在「聆聽者」的立場作思考。並同時提出三種管制方 向:37

第一、管制「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新移民女性造成羞辱、恐懼或憤怒之言 論之歧視言論」;

第二、不管制「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新移民女性未造成羞辱、恐懼或憤怒」

之歧視言論,但宜交由教育與輿論力量矯治;

35 吳典倫,前揭註 34,頁 147-151。

36 田仁杰,前揭註 34,頁 227-230。

37 同前註,頁 187-192、212-230。

10

(39)

第三、不管制「對不特定新移民女性之歧視言論」,宜交由教育與輿論力量 矯治。

其並提出具體建議條文如下:

「I. 任何個人不得以言詞,文字、廣播電視,或其他傳播方式,對女性外籍 配偶、女性大陸配偶、經歸化而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之女性外籍配偶,或原為 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地區人民而已定居於台灣地區之女性大陸配偶,以其國 籍、原國籍、種族、族裔身分、膚色,或出生地為由,予以貶抑、侮辱,或 歧視,而造成相對人之羞辱、恐懼,或憤怒。

II. 前項歧視言論之被害人,得就所受之非財產上損害,向表意人請求損害賠 償。

III. 前項歧視言論之表意人,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 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其認為,縱維持價值中立之思考,仇恨性言論亦屬於低價值言論,僅需透過 合理審查。上述試擬之條文目的係為了保障在台灣已受壓迫之外籍配偶,免於繼 續受壓迫,故目的應屬正當,而限制言論內容的管制方式,與此管制目的有極高 關連性,故應屬合憲。38

此論文發表後,有論者以法社會學之觀點探討歐盟人權法院及德國法院對於 種族仇恨性言論的管制與立法,就我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頻道業者之管制提 供立法方向。其並主張關於台灣本土有關族群、性別或是針對外籍新娘之歧視,

該予以規範,且宜採用概括性之規定。可惜的是,該論文於 2014 年 7 月 14 日方 公開,但就其摘要作觀察,其認為管制仇恨性言論應採取概括性的規範,故在仇 恨性言論的管制光譜上,應可說是更進一步。39

除上述支持管制仇恨性言論之研究,有論者比較分析美國、德國對於仇恨性 言論的處理態度以及處理模式,就其個別的缺陷提出檢討批判。除此之外,其以

38 同前註,頁 221-225。

39 林玟堯,前揭註 34。

11

(40)

我國憲法第 23 條作為分析我國管制仇恨性言論正當性之工具,認為仇恨性言論 已對對於言論自由造成限制,但卻甚難通過我國憲法第 23 條之要求。憲法第 23 條規定僅有在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 等情況下,方能夠限制人民的基本權利,但仇恨性言論的管制卻與上述四個要件 皆不相符。其認為,唯一可能正當化仇恨性言論的事由為群體法益,但從我國憲 法似難導出此法益作為管制仇恨性言論的理據。因而主張面對仇恨性言論,仍應 交給言論自由市場,以更多言論去治癒仇恨性言論所帶來的損害。40

有論者進一步的透過比較法的觀點,觀察美國、法國、西班牙等國之仇恨性 言論相關案例,認知到各國法院對於仇恨性言論之見解分歧。其認為在維護人性 尊嚴的前提下,得基於與生俱來之群體特徵或可識別性特徵來限制仇恨性言論。

並立基於此,將我國之仇恨性言論區分為「本土仇恨性言論」(針對原住民、外 國人、同性戀者、疾病殘疾、外籍勞工、外籍(大陸)配偶)、「族群仇恨性言論」

(針對閩南、客家、外省族群)、「統獨仇恨性言論」(針對泛藍、泛綠),認為僅 針對本土仇恨性言論有管制之必要。41

綜觀國內針對仇恨性言論之討論,無不肯認言論自由對於民主社會之重要,

但亦皆認同仇恨性言論會對社會帶來不良的影響。只是該等論述各立於言論自由 與族群平等價值之一端,分別得出管制與不管制的結論。有認為,管制仇恨性言 論無法通過言論自由之檢驗;42有認為言論自由理論要加入族群意識之思考;43 有認為保障弱勢族群早已是我國憲法的價值選擇,因此管制仇恨性言論正符合我 國憲法之規定。44不過現行文獻尚未處理到的問題為何種管制模式方符合 ICCPR 對言論自由保障與管制仇恨性言論之要求?除此之外現行文獻亦沒有考量到網路 的特性去分析同樣的管制(或不管制)立場,是否會因為網路時代下資訊傳遞迅 速、言論具跨國性等特性而產生變化。因而本文以 ICCPR 作為檢驗仇恨性言論管 制之工具,並去分析我國網路仇恨性言論管制之界限仍有其研究之價值。

40 翁乙仙,前揭註 16,頁 113-139。

41 曾至楷,前揭註 34,頁 235-236。

42 翁乙仙,前揭註 16,頁 113-139。

43 吳典倫,前揭註 34,頁 147-151。

44 田仁杰,前揭註 34,頁 187-192、212-230。

12

(41)

1.2.3 網路管制

相較於仇恨性言論,我國學界對於網路管制之討論較早,且文獻也相當豐富。

此應是由於在網際網路所形成之資訊社會底下,人類的日常生活,無論或公或私,

皆難以擺脫資訊通訊科技之影響。45在網路議題興起初期,有論者認為雖然網路 有其特殊性,但其本質上與傳統的法律並無不同,仍不溢脫傳統的法規範領域,

僅僅是因為結合了多領域的議題,才讓問題顯得複雜;46亦有學者認為網路科技 的快速發展,已經對於現實社會帶來相當大的衝擊,而這樣的衝擊並非是傳統的 法領域所能全數涵蓋。47無論是否倡議特別制定網路法,通說皆不否認網路的特 殊性,儼然已對於傳統法律規範帶來衝擊,並同時產生了許多新興的問題。本文 將學說上之討論,大致區分為網路產業以及網路內容兩大部分,以下將以此兩大 主軸進行文獻回顧。

1.2.3.1 網路產業與商業方法

網際網路從技術層面言,為有別於過去電話、無線電的通訊方式之新興科技。

因此產生許多科技層面的管制問題,故在早期即針對網際網路網域分配問題之研 究。48此新科技的加入,對於傳統的通訊傳播市場造成的影響,其中數位匯流問 題即成為最主要研究的問題。49而網路產業本身的市場結構,亦為研究的重點之 一。50

45 葉俊榮,前揭註 19,頁 100-101。

46 陳銘祥(2008),〈建構網際網路的法律規範架構〉,《月旦法學雜誌》,第 87 期,頁 229-235 ; 陳銘祥(2001),〈網際網路與法律之三:政府對網際網路的規範政策〉,《月旦法學雜誌》,第 76 期,頁 181-188;陳銘祥(2001),〈網際網路與法律之一:綜論網際網路的法律規範〉,《月旦法 學雜誌》,第 72 期,頁 148-161;陳銘祥(2001),〈網際網路與法律-序言〉,《月旦法學雜誌》,

第 72 期,頁 147。

47 劉靜怡(1999),〈幾個值得進一步澄清的網路規範根本問題:反省與辯論的開端〉,《律師雜誌》,

第 233 期,頁 12-29;劉靜怡(1998),〈網路社會規範模式初探〉,《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 28 卷第 1 期,頁 1-45 ;劉靜怡(1998)〈網路世界規範的過去、現在與未來─從網路社會規範、

法律到資訊科技〉,《月旦法學雜誌》,第 37 期,頁 38-55;劉靜怡(1998),〈從美國聯邦最高法 院 Renov.ACLU 判決談網路內容規範的過去、現在與未來〉,《月旦法學雜誌》,第 32 期,頁 99- 114。

48 劉靜怡(2001),〈從 ICANN(The 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的形成

與發展看網際網路公共資源分配和標準制定統籌管理機制的政策與法律問題:一九九八至二○○一

年的國際趨勢觀察和省思〉,《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 30 卷第 6 期,頁 95-165。

49 陳銘祥,〈建構網際網路的法律規範架構〉,前揭註 46,頁 229-235;彭心儀、陳俊榮(2007),

〈對於通訊產業「技術中立」管制原則的反省與批判--以網路電話為核心〉,《月旦法學雜誌》,

13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基於 TWSE 與 OTC 公司之特性,本研究推論前者相對於後者採取更穩定之股利政 策 (Leary and Michaely, 2011; Michaely and

London: David Fulton Publishers J.Coupe O’Kane(1998) Communication before Speech: Development and Assessment. London: David

[7] C-K Lin, and L-S Lee, “Improved spontaneous Mandarin speech recognition by disfluency interruption point (IP) detection using prosodic features,” in Proc. “ Speech

Senate Judiciary Committee Speech ‧ before the Tenth Annual International Law and Religion Symposium.. [註 42]

Machine Translation Speech Recognition Image Captioning Question Answering Sensory Memory.

Hong Kong Internet Registration Corporation Limited All Rights Reserved.. Hong Kong Internet Registration

和平集會之權利,應予確認。除依法 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

Lansley,  John  y  Pearson,  Maggie.  Preparación  a  la  jubilación  en  los  países  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