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ICCPR 與網路仇恨性言論管制之去脈絡化特性
4.3 ICCPR 下真實世界與網路世界仇恨性言論之管制要求
4.3.2 ICCPR 以及聯合國對於網路仇恨性言論管制之闡釋
不過 ICCPR 對於真實世界仇恨性言論管制之態度,是否一體適用於網際網路?
針對網際網路人權保障之議題,除了人權事務委員會就 ICCPR 上之相關權利有所 闡釋外,聯合國底下之其他組織如:人權理事會(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uncil)624、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625皆有就此議題予以討論並作成決議、或請專 員進行研究、或邀請各方代表提供意見。以下即就聯合國有關網路自由之相關文 件,擇要進行說明。
622 請參本文第 3.3。
623 Maria Vassilari v. Greece, Communication No. 1570/2007, U.N. Doc. CCPR/C/95/D/1570/2007 (2009), available at http://documents.un.org/welcome.asp?language=E(last visited May 14, 2014).
624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於 2006 年 3 月 15 日通過其第 60/251 號決議創立,取代之前的聯合國人權委 員會。其為聯合國系統中的政府間機構,負責在全球加強、促進和保護人權的工作,並對全球侵 犯人權之狀況提出建議。人權理事會由 47 個通過聯合國大會選舉的成員國組成,其首次會議於 2006 年 6 月 19 日至 30 日召開,其後例行性的在聯合國日內瓦辦事處舉行會議負責討論全年所有 需要關注的人權問題和狀況。人權理事會並與原人權委員會建立的聯合國特別報告員、特別代表、
獨立專家和一同,對具體國家專題問題或人權狀況予以監督、審查、建議和公開報導。參聯合國 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網站,http://www.ohchr.org/CH/HRBodies/HRC/Pages/AboutCouncil.aspx
(最後瀏覽日期:14/05/2014)。
625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致力於確保人權規範的執行,包括通過推動主要人權條約的普
遍批准和落實以及尊重法治。並與提供各聯合國人權機制(例如人權理事會和為監督締約國遵守 國際人權條約而成立的核心條約機構)之協助,促進發展人權保障。高級專員辦事處設於日內瓦、
紐約,並於全球設有區域辦事處。參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網站,
http://www.ohchr.org/ch/AboutUs/Pages/WhoWeAre.aspx(最後瀏覽日期:14/05/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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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1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ICCPR 人權事務委員會之正式決議或意見ICCPR 第 19 條第 2 項規範:「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
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 消息及思想之自由。」該條文中確保,每個人得以「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 分國界,尋求、接受即傳播各種消息和思想之自由。網際網路自屬於一種人民可 自由選擇尋求、接受、傳播各種消息和思想之方式。就網際網路之使用,聯合國 人權事務委員會,於 2011 年所作成之第 34 號一般性意見書針對網路自由為闡釋,
明白指出,言論自由之保障包含「以網際網路為基礎的言論表達模式」。並認為 網際網路和雲端電子資訊傳播系統等資訊和通信技術的發展能夠在多大程度顯著 改變全球通信業務,現在人民可透過全球網路交換意見,因此不必依靠傳統大眾 媒介。締約國應採取一切必要步驟,促進這些新媒體(包含但不限於網際網路)
的獨立,並確保每個人能夠接觸這些媒體。626
至於對於網際網路使用之限制,第 34 號一般性意見書在第 43 段並表示締約 國僅允許在符合 ICCPR 第 19 條第 3 項之情況下,能夠對網站、部落格或任何其 他網際網路、電子或其他資訊傳播系統的運作實行任何限制,其中包括支援此類 通信的系統,諸如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或者搜尋引擎。不過,指出所允許之限制 須視應視具體內容而定,但不能普遍性的禁止某些網站或系統的運作。締約國亦 不能僅應他人單純的批評政府或者與政府支持的政治社會制度不合,而禁止某網 站或資訊傳播系統公佈相關資料。627
不過該號意見書似不能解決網際網路上複雜的言論自由議題,於 2012 年 2 月 29 日聯合國人權理事會邀請各方利益團體以及機構,就網際網路上之言論自由進 行討論。瑞典外交部長 Carl Bildt 指出,網際網路上之人權亦應予以保障,其並 提到仇恨言論和煽動發表仇恨言論的問題於網際網路與印刷媒體上並無不同,皆 可通過法律解決。聯合國特別報告員 Frank La Rue 亦認為不需因為網際網路而制 定新的人權標準,因為人權原則和理論既適用於在線也適用於離線。他強調不論 媒體如何,言論自由權利的基本原則都同樣適用。Frank La Rue 同時指出,現今
626 General comment No. 34, CCPR/C/GC/34, available at
http://documents.un.org/welcome.asp?language=E(last visited May 14, 2014).
627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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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有將網際網網用戶之行為入罪化以及將封鎖和過濾網際網路內容的責任轉移 至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之趨勢;其認為需要使具有利害關係之機構或團體進行對 話,以制定可接受之封鎖和過濾內容的辦法,強調能否使用網際網路本身即是一 個言論自由問題。628
Google 的代表 William Echikson 坦言,目前網際網路之管制,最主要之挑戰 是如何按照 40 個國家(這個數字近年來顯著變大)對使用網際網路之限制,保 障網際網路之使用自由。Google 的產品在其中經營的 150 個國家的 25 個國家中 不是被禁止就是被封鎖。Google 如果接到法院取消內容的正式法院命令,會遵守 法院的指示移除內容,然而若要求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移除網站上之內容,無論 是種類和數量,皆需要更大的透明度。且不應要求各公司自行負責決定什麼內容 應當取消。629
在該次會議上討論了許多網際網路相關議題,一些代表特別關切網際網路之 內容被不適當地過濾、封鎖或審查、以及網際網路上活動也入罪化趨勢之問題。
並指出對於網際網路上言論自由之限制應當是例外,且必須嚴格符合國際法之標 準。目前網路上有大量監視性軟體被用於限制或侵犯在網際網路上之言論自由。
一些代表在發言也表示對於上網的限制是對網際網路上行使言論自由之嚴重障礙,
並強調由於使用網際網路進行通訊,涉及網站內容以及網路基礎結構,故非常需 要技術之轉讓以縮小世界各國之間的數位落差。在此方面私人企業扮演著相當重 要的角色。630
該次會議之後,聯合國針對網際網路管制進行討論之最新一份正式官方文書,
為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於 2012 年 7 月 5 日第 31 次會議中做出之決議。該決議中重 申世界人權宣言和有關國際人權條約,並回顧人權事務委員以及人權理事會所有
628 Summary of the Human Rights Council panel discussion on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freedom of expression on the Internet, A/HRC/21/30, available at
http://documents.un.org/welcome.asp?language=E (last visited May 14, 2014).
629 Id.
630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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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見解和言論自由權利的決議,認為隨著通信技術的快速發展,網際網路上的 言論自由日益重要,因而決議通過 5 點事項:631
1. 聲明根據「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九條以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言論自由此項權利,不論國界皆可以通過自主選擇的任何媒介行使;
2. 確認網際網路作為加速各種形式的發展進程的驅動力所具有的全球性和開 放性;
3. 籲請所有國家促進和便利上網,為在所有國家發展媒體及訊息、通訊設施 開展國際合作;
4. 鼓勵特別程序適當時在其現有任務內考慮到這些問題;
5. 決定根據理事會工作方案,繼續審議在網際網路上和其他技術領域增進發 展工具及行使人權之重要工具之問題。
4.3.2.2
聯合國官方相關研究會議、研究報告除了上述人權事務委員會所為之一般性意見以及人權理事會所為之決議,聯 合國尚有一些與網際網路相關之研究報告。
早在 1994 年於聯合國特別報告員 MauriceGlélé-Ahanhanzo 的報告中,即有提 到保護和促進人權的第一次歐洲委員會(First European meeting of national
institutions for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特別向聯合國以及歐 洲理事會的會員國(the memberStates of the Council of Europe)提出建議,要求研 究如何針對新技術(如:電腦遊戲、網際網路)傳播種族仇恨之情形建立起一套 國內或是國外的因應措施。632在 Glélé-Ahanhanzo1996 年的報告中,亦注意到種
631 The promotion, protection and enjoyment of human rights on the Internet,
A/HRC/RES/20/8, available at http://documents.un.org/welcome.asp?language=E(last visited May 14, 2014).
632 Maurice Glélé-Ahanhanzo,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ogramme of Action for The Second Decade to Combat Racism and Racial Discrimination-Report of the UN Special Rapporteur on contemporary formsof racism, racial discrimination, xenophobia and related intolerance, CHR Res. 1994/64, UN ESCOR, 51stSess., UN Doc. E/CN.4/1995/78 (1995), available at
http://documents.un.org/welcome.asp?language=E (last visited May 14,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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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主義組織透過,網際網路散佈主義的趨勢,並明白指出因為沒有一個國家可以
633 Secretary-General, Elimination of Racism and Racial Discrimination: Measures to combat
contemporaryforms of racism, racial discrimination, xenophobia and related intolerance, UN GA, 51st Sess., UNDoc. A/51/301 (1996), available at http://documents.un.org/welcome.asp?language=E (last visited May 14, 2014).
634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ogramme of Action for the Third Decade to Combat Racism and RacialDiscrimination, Report of the United Nations seminar to assess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 with particular reference to articles 4 and6,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53d Sess., UN Doc. E/CN.4/1997/68/Add.1 (1996).
635 Racism, Racial Discrimination, Xenophobia and Related Intolerance: Report of the expert seminar on the role of the Internet in the light of the provision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 UN Doc. E/CN.4/1998/77/Add.2,available at
http://documents.un.org/welcome.asp?language=E (last visited May 14, 2014).
636 Consultation on the use of the Internet for the purpose of incitement to racial hatred, racial propaganda and xenophobia, A/CONF.189/PC.1/5, available at
http://documents.un.org/welcome.asp?language=E (last visited May 14,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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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恨性言論散佈工具之問題確實是越來越嚴重;第二、雖然網際網路會產生散佈 仇恨性言論之危險,但同時也可以透過網際網路對於民眾進行教育,以增進不同 種族間彼此之理解,藉以降低人民受到煽動種族主義和仇外言論的影響;第三、
有關網際網路上仇恨性言論之管制是一個複雜的問題,需要國際社會進一步的研 究和探討。637
意見徵詢後,人權事務高級專員就該議題在 2001 年 5 月針對國際間管制網路 仇恨性言論之現況提出研究報告。在其研究中可以發現,國際間有關仇恨性言論 之管制,可區分為國家和私人兩種層級。國家的管制,有透過法院要求種族主義 內容之發佈者或是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要求將該等言論移除(如:法國、德國)。
意見徵詢後,人權事務高級專員就該議題在 2001 年 5 月針對國際間管制網路 仇恨性言論之現況提出研究報告。在其研究中可以發現,國際間有關仇恨性言論 之管制,可區分為國家和私人兩種層級。國家的管制,有透過法院要求種族主義 內容之發佈者或是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要求將該等言論移除(如:法國、德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