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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結論-「寧枉勿縱」與「寧縱勿枉」之價值選擇

3.1.2.2 仇恨性言論是否造成傷害?

仇恨性言論是否會對特定的個人或是族群帶來傷害?或者只是會造成單純的 不悅?到底仇恨性言論是否會產生損害成了仇恨性言論應否管制,雙方論辯的主 要戰場之一。291

極力反對管制仇恨性言論的學者-德沃金,即認為除非言論所造成的傷害相 當明確且實質,否則言論自由應該獲得充分保障。292仇恨性言論就和色情言論一 般,僅僅是對他人造成道德傷害或道德痛苦,而此道德上的訴求,實不足以作為 限制言論自由之理由。293言論自由的核心為尊重異己,此即伏爾泰所言:「我雖 不贊成你所言,但即使犧牲生命,我也會維護你說的權利。」294之真意。故政府 不該預設立場的去打壓特定觀點的言論,若仇恨性言論並不會帶來損害,就讓其 在言論自由市場自由競爭而無管制之必要性。

然而,支持管制仇恨性言論者認為仇恨性言論本身即會造成傷害,並非只是 單純的道德訴求。295因此,支持管制仇恨性言論之論者,無不極力精緻化「言論

290 Koh Song Huat Benjamin, SGDC 272.

291 See David Kretzmer, Freedom of Speech and Racism, 8 Cardozo L. Rev. 445, 459-61 (1987).

292 See Ronald Dworkin, the right to ridicule, available at

http://www.nybooks.com/articles/archives/2006/mar/23/the-right-to-ridicule (last visited May 14, 2014).

Jeremy 教授對德沃金的論述極力的抨擊,並就仇恨性言論對弱勢族群造成之傷害詳加論述,See JEREMY WALDRON,THE HARM IN HATE SPEEH 105-144, 173-03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12) (2012).

293 Id.

294S.TALLENTYRE,THE FRIENDS OF VOLTAIRE 199 (1907),轉引自林子儀,〈言論自由導論〉,前揭註 29,頁 105。

295 See Robert C. Post, Racist Speech, Democracy, and The First Amendment, 32 Wm. & Mary L. Rev.

267, 272-77 (1991); 陳宜中,同前註 33,頁 47-87。See generally WALDRON,supra note 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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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傷害」之論述作為正當化管制仇恨性言論之論述基礎。仇恨性言論在什麼情況 下方會構成傷害,成了管制仇恨性言論的核心議題之一。學界討論仇恨性言論所 造成之傷害涵蓋範圍甚廣,296本文將之區分為個人傷害、團體傷害以及社會傷害 三個面向,分別介紹之。297

3.1.2.2.1 仇恨性言論是否對個人造成傷害或增加受傷害之風險?

支持仇恨性言論管制者,認為仇恨性言論實際上會直接對於個人產生傷害;

而在絕大部分時候,反對管制者認為仇恨性言論僅僅是對個人的冒犯。仇恨性言 論所造成的實質傷害,時常與尊嚴受損(the dignitary torts of defamation)、心理 創傷(intentional infliction of emotional distress)以及隱私侵害(invasion of privacy)等 已經被承認的精神上損害作類比,理由是仇恨性言論往往會對聆聽者造成屈辱感

(feeling of humiliation)、孤立(isolation)、自我憎恨(self-hatred)以及尊嚴受 損(dignitary affront)。298

支持管制仇恨性言論者認為,當少數族裔持續性的受到強勢族群言語上的壓 迫會產生受屈辱感。由於少數族裔無法扭轉局面,因而會逐漸孤立,進而導致心 理上逐漸自我否定,產生自我憎恨。299此種心理傷害會持續累積,且不會因為被 害人取得高社經地位而消失,並會影響其教養子女之能力而形成下一代的失敗主 義心理。300故仇恨性言論對個人所造成的損害,不亞於已被承認的其他精神損害 類型。

除此之外,美國社會學家亦曾以實證研究的方式發現,仇恨性言論除了會對 個人帶來心理以及生理上的影響,例如:造成血壓快速升高、呼吸急促、無法入 睡、傾向遠離曾遭受歧視的場所、防衛心變重等情況。301由於上述損害皆無法透

296 See Post, supranote 295, at 272-77.

297 Id.; Massey, supra note 271, 155-70.

298 See Post, supra note 295, at 273-74;Richard Delgado,Words That Wound: A Tort Actionfor Racial Insults, Epithets, and Name-Calling, 17 Harv. C.R.-C.L. L. Rev. 133, 136-49 (1982);Kretzmer, supra note 291, at 465-67.

299 See Post,273-74 (1991); Delgado,supar note 298, 136-49; R. George Wright, Racist Speech and the First Amendment, 9 Miss. C. L. Rev. 1, 19-20 (1988-1989).

300 田仁杰,前揭註 34,頁 54;Delgado,supar note 298, 136-49.

301 田仁杰,前揭註 34,頁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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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更多言論」(more speech)彌補,302且傳統的損害賠償制度已無法保護此種 言論類型所造成的傷害,303故倡議管制仇恨性言論者,認為有必要立法特別保護 之必要。

上述的研究成果並非不能想像。試想在台灣街頭,幾個強壯的臺灣男人圍在 一個弱小的菲律賓勞工,嘲弄她的國家與性別。由於其出身於「菲律賓」之身分 並不會因為其歸入台灣籍而改變其身分,面對基於種族此身分所做的攻訐,只能 選擇默默承受。偶一為之或許可以視而不見,但若長期的受到以身分為內容的歧 視言論,可以想見其必然會盡可能避免被認出自己是屬於菲律賓的一員,以避開 可以預期的攻訐與傷害。304

其次,仇恨性言論可能會誘發潛在的暴力行為,對弱勢族群的生命財產造成 直接威脅或間接影響其生活。305舉例而言,美國三 K 黨準備出擊前會在黑人家院 子裡燒十字架,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肯認為此舉為一種真實威脅。當長期受到種族 仇恨言論的騷擾,可能會讓受害者感覺處於充滿敵意的環境之下。若此種情境式 發生於校園內,可能會導致轉學,在社區中則可能會導致搬家,皆會對受害人的 生活造成影響而產生不公平的現象。目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僅承認保障少數種族 生命財產安全作為管制種族仇恨言論的政府利益之一。306

如此看來,仇恨性言論對於個人的傷害似乎益臻明確。不過站在個人主義言 論自由的觀點,認為言論自由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公共討論以達成個人自治之目的。

故若特定言論能夠達成此目的即應受到保護,僅有無法促進個人自主並會對於社 會帶來威脅之言論類型政府方能禁止。Chaplinsky 案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 挑釁性言論不受憲法所保護即是個明顯的例子。307不過必須注意的是,必須要

「所有的個人」皆會受到該等言論影響方屬於對於公共論述沒有助益的挑釁性言 論。若言論所造成的傷害,僅僅是因為社會團體或族群身分而生,即非美國憲法 所不保護的言論類型。因而,若站在個人主義的言論自由觀下,會認為管制仇恨

302 See Delgado,supar note 298, 146-47.

303 Id. at 150-65.

304 亦有論者提出相似的例子說明之。參田仁杰,前揭註 34,頁 67-115.

305 See Massey, supra note 271, 155-58.

306 吳典倫,前揭註 34,頁 33-37。

307 See Chaplinsky, 315 U.S, at 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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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言論是選擇性限制特定觀點言論之發表,忽略了仇恨性言論很多時候屬於公共 論述之一環而需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308

另一方面,有論者認為若肯認仇恨性言論確實會對個人帶來損害,即沒有特 別管制仇恨性言論之必要。309蓋此時透過現有的公然侮辱罪、誹謗罪、恐嚇或是 民事侵權行為法亦可達成管制之效果,因而認為仇恨性言論對於個人會帶來損害,

並不足以作為論證其是否得作為管制仇恨性言論之理據。310以我國為例,在此觀 點下會認為縱我國現行法並不足以支撐起對於仇恨性言論的管制,但似乎可以透 過補強現行法規範作為管制仇恨性言論的手段,而非特別針對仇恨性言論單獨立 法管制。

3.1.2.2.2 團體傷害是否得作為管制仇恨性言論之理由?

是否承認團體利益得作為政府所欲保護的利益,為管制仇恨性言論與否最大 之爭議之所在。反對管制者並不認為團體利益是必須要被保護的客體,因此亦不 承認仇恨性言論會對團體造成傷害;311相反的,支持管制者無不將團體利益視為 管制仇恨性言論最重要的理由。312

仇恨性言論對於團體所造成的傷害,在學說有兩個面向,第一種為是傳統的 團體誹謗。美國聯邦法院曾在 Beauharnais 案中處理到這個問題,認為任何涉及 藐視(comtempt)和取笑(ridiculous)作為一個團體構成員身分或是願景的言論 政府皆可以介入管制。313另一種觀點則是源自於當代對於種族主義的理解,認為 仇恨性言論之所以需要被管制是因為該言論對於弱勢族群產生了結構性的壓迫,

導致其無法掙脫其不利的地位。因而必須要是直接對於歷史上受壓迫團體造成壓 迫的言論方屬仇恨性言論。314此種觀點認為仇恨性言論對族群的團體傷害,可反

308 See Massey, supra note 271, 158-63.

309 翁乙仙,前揭註 16,頁 137-139。

310 同前註。

311 Massey, supra note 271, at 157.

312 翁乙仙,前揭註 16,頁 120-123。

313 Beauharnais, 343 U.S. at 260-64.

314 Matsuda, supra note 94, at 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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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在使弱勢種族喪失政治參與的平等機會、強化既有的種族偏見與刻版印象兩面 向。315

有論者指出,種族仇恨性言論不但侮辱弱勢族群,還會干擾其生活以及言論 自由。原因是種族仇恨性言論會使弱勢族群感受其意見不被重視,進而不願參與 社會上的審議活動。316由於種族仇恨性言論本身就是否定特定團體作為社會的一 份子,在效果上也將排除弱勢族群於政治參與之機會,使弱勢種族喪失政治參與 的平等機會。317

另一方面,種族仇恨性言論背後所蘊含的是種族間權力不平等的關係,亦會 強化既有的種族偏見與刻版印象。318有學者以自己閱讀反對印度移民文章之經驗,

說明每個人即使排斥種族仇恨或種族偏見的訊息,仍會潛移默化地受到其影 響,319加上種族仇恨性言論所生之「沈默效果」會減少社會上代表弱勢的聲音,

使得主流族群對弱勢族群的既有偏見與刻板印象就會更加穩固,弱勢族群於社會 結構上不利益之地位即無法獲得扭轉。320

反對群體利益需要被保護者,是認為此與個人主義下追求個人自治的理念完 全背道而馳。321個人自治的理念是透過自由、開放的討論,讓每個人可以無拘無 束的表達自己的意見進而形成公共政策。縱然無法讓每個人的偏好最終皆可形成 多數意見,但會確保每個人有自由、平等表意之機會。322若為了保護特定團體免 受的損害,進而對於公共論述進行監控,無異是對民主國家多數統治之理念帶來 威脅。323此說並反駁支持管制者之論點,認為因種族身分而形成的團體雖然客觀 上無法改變,但不代表其不能透過公共論述來改變其社會地位。弱勢團體一樣可

315 吳典倫,前揭註 34,頁 132-33。

316 同前註。

317 同前註。

318 同前註。

319 同前註,頁 36-37。

320 同前註,頁 132-33。

321 可參本文第 2.2.1.1。

322 See Massey, supra note 271, at 164-66.

323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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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透過公共論述來針對仇恨性言論進行反擊。324雖然這些團體確實可能會因為仇

以透過公共論述來針對仇恨性言論進行反擊。324雖然這些團體確實可能會因為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