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稍縱即逝的行為取締稅:戰時體制的延續
娛樂稅在被發明之初,是國民黨在中國時期為了二戰戰時禁止人民競相從 事「奢侈」娛樂活動的「行為取締稅208」,一方面充實征戰空虛的財政收支,一 方面培養人民「長期抗戰,厲行戰時生活,節約消費」改良社會風氣,而戰後 行政長官公署仍隨即將台灣納入戰前中國娛樂稅50%的稅率(詳見表一),成為 重要地方政府財源209。既是取締「行為」本身、納稅義務人便是進場看戲的觀 眾,然而稅務稽徵員無法於各戲院每個購票行為當下隨即要求觀眾納稅,因此 娛樂稅徵收的方式是「代徵」,由戲院主代為徵收、定期上繳報徵210。而戲院為 了免去多項稅額個別收費的繁瑣、或稅率計算錯收金額,戲院主在標示票價的 同時即內含了娛樂稅稅額(與當時其他須附徵、附勸稅額,例如興行稅、入場 稅、印花稅、防衛捐等等)。
戰後初期四年各類戲劇蓬勃演出的消費行為中,甚至有長達一年重複徵收 日治戰時舊稅:《臺灣大東亞戰爭特別稅令施行規則》、《入場稅法》、《臺灣地方 稅規則》。停收日治時期舊稅、並在12 月降低印花稅率(詳見表一),皆是源於 民間劇人的請願與陳情才促成兩項稅額變更211。
208 台灣省政府財政廳編印,《筵席及娛樂稅實務》,(台中市:台灣省政府財政廳,1961)頁 1。
209 劉濶才議員提案:「筵席稅及娛樂稅予以廢止如何」,《第一屆臺灣省參議會第二次定期大會 議事錄》,19461217,頁 106。台灣省參議會檔案,典藏號:001-01-02OA-00-6-3-0-00231。
210 台灣省政府財政廳編印,《筵席及娛樂稅實務》,(台中市:台灣省政府財政廳,1961)頁 18。
211 <電影戲劇公會,呈請廢入場稅>,《民報》1946 年 3 月 4 日。
▲表2-1:戰後至 1960 年代內台影劇院隨票徵收稅率別(下表整理自新聞報
19461001:興行稅 5%→0%
19461001:入場稅 5%→0%,併入縣市收入改徵娛樂稅 印花稅 0%→10%
10%→5%
5% 1980 年代:5%→0%
防衛捐 19500124:200%
19500216:200%→100%
19530812:不分票價北市 3 角、四市 2 角
19690121:四市調升為 5 角、其餘 市鎮3 角
事由:關於娛樂稅請為減少三成及准予免貼印花稅及廢止課征興行稅事212 知照>,雲林縣政府檔案,檔號:0047/121/41.12/0018/036。<高雄市組織 物價評議會>,
《民報》1945 年 12 月 21 日;<台南物價評議會准劇票提高>,《民聲日報》1948 年 12 月 5 日;<南部戒嚴司令部召開物價評議會 規定豬肉電影理髮價格>,《民聲日報》1949 年 9 月 3 日;<市物價評議會開駐委會議,決議核減電影戲劇票價>,《民聲日報》1950 年 3 月 5 日;
<電影理髮不准漲價>,《民聲日報》1951 年 5 月 19 日。<為申請調整票價由>,雲林縣政府 檔案,檔號:0047/121/41.12/0018/056。<平劇.話劇.地方劇 票價可自行決定>,《台灣新 生報》1958 年 11 月 8 日。
請願人簽名蓋章:理事長 張晴川 介紹人省參議員:李友三
介紹人省參議員:王添灯
中華民國三十五年九月十日(底線為筆者所加)
本請願書首先指控,欲取締奢侈卻不從高官巨富雲集的舞場酒館徵收更高的
「筵席稅」214;1946 年底即使取消入場稅、興行稅,印花稅減低至 5%,卻使 該同等或更高的稅金轉嫁到(非正式)附徵或附勸的「防衛捐」、「大陸救濟、
救災捐」。高額的稅金被包裝在票價之下,間接阻擋了民眾進場看戲的意願;而 最後也揭示「政府(徵收者)-戲院(代徵者)-觀眾(行為人)」三層關係下 戲院業者須在前線承受觀眾流失的風險215、卻同時被政府要求謹慎課徵以防逃 漏的責任。而請願書結尾也可觀察當時民間劇人或劇院組織積極尋求政治資源 以提出訴求的嘗試,與往後的地方議會、省議會、立法院的請願經驗相似,皆 需要民意代表協助代言劇團,始能進一步促進修正不正義的稅率。
(二)、「政府──『劇院』──觀眾」:夾縫中的代徵者經營困境
1946 年首度有戲院主向政府請願要求降稅(無論是否出於觀眾的民怨、或 僅為一己商利),卻因「斯項稅課可轉嫁於觀眾繳納並不需場主負擔216」,被政 府認為不具備請願的資格,因為戲院並非行為取締稅之行為人:觀眾。然而
「娛樂稅防衛捐雖稱向觀眾代征性質,然因代收款項過高,致觀眾負擔加重,
214 如同此時期一則社論所言:「宴會特別多:現在本省有一種風氣,就是有『會』必有
『吃』……不這樣,不成體統,不這樣,沒有排場,因此,本市一般酒樓,都掛著『滿 座』……所以發見了許多用公家的汽油的汽車,停在酒樓門前,一般民眾就『眼紅』由『欣 羨』而『妒忌』而『埋怨』,官民的感情,漸漸地分開。」<民主店>,《人民導報》1946 年 5 月14 日。
215 <入場稅若不減輕 本省戲院勢將閉門 戲院同業正與當局洽商中>,《人民導報》1946 年 6 月 1 日。
216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國三十五年致申陷署財字第 29019 號(35/10/01) 電復減輕娛樂 稅及免貼印花未便照辦興行稅應予取銷希查照轉知由>。檔案來源:<臺北市電影戲劇公會理 事長張晴川請願減少娛樂、印花稅及停徵興行稅>(001_21_313_35001)。
因而減少觀客,無異打擊戲院遭受無法維持217」,已然造成劇院營運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