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 年 8 月 15 日終戰,民間戲劇不分內外台演出一概恢復皇民化運動以 前的上演熱潮。各大廟宇「光復」後的首次祭典多壯盛慶祝,補償戰時閉鎖的 信仰活動,
台灣光復後第一次台北法主宮祭典、於昨廿七日在大稻埕太平町 該宮盛大舉行、大稻埕各家家戶戶、皆燒香放炮、早朝自各地信 徒至於宮內燒香拜禮者絡繹不絕、下午子弟班、歌仔戲、各色陣 頭、集聚大龍峒保安宮前、自二時由該處出發、巡繞各街、觀眾 人山人海62。
此時期歌仔戲尚持續在各處內台巡演、熠熠生輝,外台戲的廟會演劇仍由子弟 戲班、職業北管班為主,此處記載盛大演出歌仔戲,可能暗示日治時期即出現 歌仔戲班於外台演出。其他大型祭典又如「十年於茲、未嘗舉行」的艋舺青山 王遶境,「各種陣頭、皷樂、先聚齊於龍山寺、然後_行各街、久不見天日之七 爺八爺、大搖大擺、__街頭、此亦喜慶昇平之一景象63」;宜蘭城隍廟城隍遊 境集合上萬民眾前來慶祝,「下午一點鐘起、在該廟前集合的音樂團及假粧團一 齊出發、繞遊市內、是光復後未曾有的熱鬧。64」艋舺龍山寺亦存報導65。 然而部分大型廟宇送離日本殖民者的宗教歡慶行為,似僅曇花一現便稍縱 即逝。1946 年稻江霞海城隍祭典就面臨「改善迷信、避免浪費」的取締行動:
明為舊歷(按:曆)五月十三日本市俗例為紀念城隍有迎神賽會 之舉,此舉實有妨害治安並浪費、人力、物力、故本局長絕對抱 定取締方針、本日總動員本局警察,如遇迎神賽會則必逮捕究辦。
62 本報訊,<法主公宮祭典,陣頭巡繞全市>,《民報》1945 年 10 月 28 日。
63 本報訊,<青山王祭典>,《民報》1945 年 11 月 27 日。
64 本報訊,<宜蘭城隍繞境>,《民報》1946 年 3 月 17 日。
65 本報訊,<省垣雜事>,《民報》1946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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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決心將此迷信惡習徹底改良,又聞昨夜已派警搜查各旅舍,檢 舉愈來參加迎神之輩66。
最終「雖受當局嚴禁獅陣藝閣音樂團遊行、無街道上隨香善信67」,不過仍然來 往車水馬龍絡繹不絕。艋舺青山宮遊行亦然,「昨年曾盛大舉行,本年因響應當 道指示,不為迎神,祇按自廿日起,酬神三日。68」僅僅是台北市警察局長即 可決斷寺廟的祭典儀式型態,更何況是由台灣省政府下達、授權各地警察機關 審核廟宇演戲的<臺灣省改善民俗綱要>(1952)、及其後續<改善民間祭典喜 慶喪葬習俗辦法>(1957)、內政部制定的「改善民間祭典節約辦法」(1968),
此三個法規皆嚴格限制廟宇慶典執行天數與演戲台數。此處試圖在民間藝人口 述史中所型構的「戰後外台演劇復甦期」主導敘事外,從各地祭典節約實態、
省議員、地方戲劇協進會所提出的「放寬外台演出」限制的請願中,考察1950 年代民俗改善運動禁止浪費、限制廟會演劇的統治邏輯。
在<臺灣省改善民俗綱要>(1952)頒發以前,限制宗教活動的法規僅有 原則性的<查禁民間不良習俗辦法>(1947)、<勤儉建國運動綱領>(1948)
約束民間祭典活動,前述1946 年警察局長下令取締案例法源依據應為<違警罰 法>(1946 修法)中「妨害安寧秩序之違警」第 54 條:「未經官署許可,舉行 賽會或在公共場所演戲者」69。1946 年由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警務處編行的
《台灣一年來之警務》,更揭示行政長官公署接收台灣後在警務行政中規畫「正 俗」一類業務,旨在力予糾正「日人統治時代,縱任一般台胞沉溺於不良風氣
66 本報訊,<本日城隍聖誕 絕對取締迎神賽會 陳警察局長表明>,《人民導報》,1946 年 6 月12 日。
67 本報訊,<稻江霞海城隍祭典街頭巷尾依然熱鬧>,《民報》1946 年 6 月 12 日。
68 本報訊,<艋舺青山王 今年不出府>,《大明報》1946 年 11 月 4 日。
69 1950 年也曾經出現並無宗教法源依據的<春節禁止迎神演戲>:「本省當局頃通飭所屬各機 關學校應勵行節約,在此戡亂時期,更應深體時艱不可有浪費,並希能勸導人民不要迎神賽 會,臨街演戲,以及其他浪費等事,如勢不可避免亦應節約。」由於沒有違反之法律效果,而 可推測無強制力。本報訊,《民聲日報》1950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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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中70」,其中一項被期待改善者即「破除迷信71」。
日本民族性,素極迷信,更發現台、澎等地,經常分區舉行拜拜,不 僅可以滿足其口腹,抑且可以利用迷信,安撫人民,鞏固統治,因此 驅使人民,逐漸變本加厲,幾將全部所得,悉數耗於拜拜,以致民窮 財盡,無力對之反抗,所以日據時代,對於台、澎等地拜拜,格外加 以倡導鼓勵,而愚昧無知者,未能了解異族統治之陰謀,反而歌功頌 德,愈演愈烈,傾家蕩產,均所不惜,每屆拜拜之際,大有瘋狂之勢。72 警務處調查各縣市各種神祇祭典共146 種、各地相同者約 34 種,「似此情形,
不獨浪費財物,抑亦影響民族健康社會安寧」,為了預先通飭有關縣市勸導減少 迷信風氣,更製作<本省一般迷信情形一覽表73>,列明「迷信期節、(神明)
種類、迷信情形」,其中記載台灣神誕風俗中會演戲慶賀之祭典74,便於警務處 事先發布禁令並取締。
與取締執行機關警務處的調查同時,台灣省政府民政廳及台灣省黨部也正 在研議兩個針對宗教事務的原則性法規。<查禁民間不良習俗辦法>規定「崇 拜神權迷信:舉行迎神賽會者;應斟酌情形予以解散或沒收,移送法院審判」
75;而<勤儉建國運動綱領>中關於應被禁止的祭祀行為則是「關於勵行節約 方面:慶弔應酬節約:婚喪喜慶儀節及禮物餽贈節約、宴會筵席消費節約、有 關迷信之用物消費節約」76。這兩個辦法雖然沒有明確定義「迎神賽會」與
「迷信之用物」,但是這兩個概念卻已構成<臺灣省改善民俗綱要>(1952)的
70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警務處編,《台灣一年來之警務》(台北:行政長官公署,1946),頁 61。
71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警務處編,《台灣一年來之警務》頁 65-67。
72 董銓,<論改善民俗>《中等教育》19 卷 3 期,1968,頁 42-43。
73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警務處編,《台灣一年來之警務》頁 66-67。
74 各為農曆 1/7 祖師公誕辰、3/23 天上聖母聖誕、4/12 吳王爺聖誕、5/13 城隍爺聖誕、6/24 殷 王爺聖誕、6/24 關帝爺誕辰、7 月祭鬼、7/15 地官中元、7/21 慶讚中元、8/2 地藏王會、9/9 天 公誕辰、10/15 三界公。
75 何鳳嬌編,《台灣省警務檔案彙編──民俗宗教篇》(新北:國史館,1996),頁 1。
76 劉祐成,<戰後臺灣「改善民俗運動」之探討(1945-1990)>,逢甲大學歷史與文物管理所 碩士論文,2009 年,頁 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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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而省下的巨額數字,反過來說,報導祭典耗費的金額也代表改善民俗「潛 在可被省下」的金額83,一面抨擊浪費鋪張,同時須一一交代節省下的費用去 處:用於執行現代化的社會改造。
據縣府社會課長廖昆金對託者說本縣改善民俗宣傳,已獲優良效 果。單就統一七月普渡節而言,平均每戶可能節約一百元,全縣 十萬餘戶,可能節約達一千萬元左右。廖氏又說:我們將以更大 的力量來推行本縣社會改造運動。84
除了不同地區回報節省下的「實際數字」(無法確知是否浮濫上報)、主管單位 台灣省政府民政廳亦統計全國節省數字,向社會大眾宣傳改善民俗運動的絕佳 成效:「改善農曆七月普渡祭典節省經費興辦公益事業成果85」。媒體宣傳的效 果逐次建立「迷信、浪費」的落後特質可能經「民俗改善」轉化而應用在文明 都市所需的「建設、發展」的進步思維,強化民間祭典等同落後的象徵意義。
而附著於廟會祭典的酬神演劇,也同時隨著祭祀活動而蒙上「浪費、落後」的 文化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