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風俗的訓示:
關於最近興行的演劇有許多猥褻台詞,無法忍受的所作所為,
由各地方的民政長官訓示後,各地的興行人應該要注意,
除了取締之外,還有即便是從以前便傳習下來的藝題腳本,
如果有危害風俗的地方,應該要去除,若不行之則得以勒令停業8 總督府治台八年後,這是首度頒布針對「危害風俗」的淫戲取締法規、位階為 行政指導,五年後更於《台灣違警例》明令「不准做或讓別人做危害治安或紊 亂風俗之演藝、講談等等」9。由於在1898 年以降《台灣日日新報》便曾多次 出現採茶戲演出盛況10:「所唱俚俗之曲,所演狎褻之端11」、「最能敗壞風俗,
亦最能迷惑愚人12」此處的「猥褻台詞、無法忍受的所作所為」極可能是指車 鼓戲或採茶戲。此時期歌仔戲雖仍處於草台戲時期而未步入內台,然而此以
「危害風俗」議禁的論述亦深刻疊合往後廿年內台歌仔戲的文化形象。即使在 清代台灣13、甚或溯及明清中國皆普遍可見禁戲政策,議禁的考量因素則十分 多元14:禁夜戲(防止叛亂)、限制演出場所(淫祠賽會禁戲)、禁官員及旗人 觀戲、禁止婦女觀戲等等。然而相似因素的法規還必須有配合的機制,例如縱
8 <演劇興行ニ關シ風俗上取締方ニ付各廳長ヘ通達>(民警第 134 號通達),1903 年 1 月 22 日立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數位典藏台灣總督府檔案,明治36 年十五年保存第三十卷,典藏 號:00004750006。
9 「府令第五十九號台灣違警例」第 55 條(1908 年 09 月 10 日),〈明治四十一年永久保存第 五卷〉,《臺灣總督府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1370026。法令譯文引自小金丸 貴志,《日治台灣「法治」的檢討:從比較法史出發》,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論文,
2012,頁 220。
10 此處禁採茶、車鼓戲之史料皆轉引自蔡欣欣,<萌生與交疊──臺灣「拋採茶」之歷史景 觀、表演套式與源流演化探悉>《臺灣戲曲景觀》(臺北:國家出版社,2011)頁 118-120。
11 <梨園別種>,《台灣日日新報》1898 年 8 月 20 日。
12 <車鼓迷人>,《台灣日日新報》1900 年 7 月 5 日。
13 蔡欣欣舉一清代「鄉約」禁令:「演花鼓、皮猴、採茶」予以逐出外庄;編修於 1898 年的
《安平縣雜記》、《樹杞林志》中的竹枝詞<葫蘆墩竹枝詞>、<採茶戲竹枝詞>為清代議禁佐 證。《臺灣戲曲景觀》頁117-118。
14 丁淑梅,《禁錮 違礙 突越:中國古代禁戲論集》(北京:中國社會科學,2016)、趙維 國,《教化與懲治:中國古代戲曲小說禁毀問題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頁 114-132、王斌,《明朝禁戲政策與明代戲劇研究》,南京大學戲劇戲曲學博士論文,2013。
有中央法令制定禁止、地方演出實態仍可能受地方官僚任用、官員及該地社會 對民間戲曲之觀感而有所差異15。
(一)、以台人治台:協力紳商與危害風俗論述的初現
以<演劇興行ニ關シ風俗上取締方ニ付各廳長ヘ通達>而言,首先必須考慮到 的是跨語種的取締,此即仰賴懂「土語」之台人擔任基層警官、或者必須由基 層保甲上行通報,始能由「台詞猥褻」取締之(而非其餘妨害治安的聚眾因 素)。
啟用台人警力並非殖民政府預料中的秩序控制手段,由於日人刑警的適應 問題而補充基層台人警力反而使得以辨識演出內容為淫戲的語言門檻消散。
1895 年主要因「馴服生番」所需警力引進的日人警察,並且為了有效分配有限 警力僅在漢人聚居區的「三等區」平地街庄僅駐派基層警力而非憲警、軍隊,
不過病死、變死等「地理、民情、語言等知識的不瞭解,故感覺其執行上的效 果,不過是語言可通之地的五分之一16」。由於「蠻荒瘴癘、熱帶風土疾病等」
使從日本招募而來的警力補充仍不足統治需求17,因而總督府轉向尋求招募台 人擔任基層警力18。在1899 年總督府頒行任用台人基層警察「巡查補」《巡查 補採用規則(訓令 208 號)》以前,就曾臨時聘用台人擔任基層行政輔助「警 吏」、「巡吏」。1895 年 9 月引入日人「巡查」以前,台北縣廳就曾要求「台北 市街的富商紳士」推選31 名警吏19,且有限資料中顯示,後續透過選任機制任 用的警吏以商人為主、工次之、幾無農民擔任。由於資料限制,李幸真選用材
15 王斌,《明朝禁戲政策與明代戲劇研究》頁 89-96。
16 李幸真,《日治初期臺灣警政的創建與警察的召訓(1898-1906)》,臺灣大學歷史學系碩士論 文,2009 年,頁 11-12,此語出臺灣總督府警務局編,《臺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一)》(臺北:
南天書局,1995)頁 47-48。
17 於 1897 年開設臺灣總督府巡查看守教習所,主力學習臺灣語及兵式體操、操銃方法,在台 灣增加訓練日人警力。
18 李幸真,《日治初期臺灣警政的創建與警察的召訓(1898-1906)》頁 16-18、24-25。
19 李幸真,《日治初期臺灣警政的創建與警察的召訓(1898-1906)》頁 37。
料為台南縣警吏人力資料,雖然難以推測全台面貌,不過選用警吏時仍可能受 台人協力紳商影響。
此後任用台人巡查補比例穩定增加,1901 年以後約佔所有警察人力三分之 一,透過統合入治理末梢但又保持與日人巡查差異性的位階是以台人治台得以
「深入民間」的原因。雖然佔三分之二的日人警力仍持續被要求透徹掌握空間 關係、社會網絡,通達語言、風俗民情的認識20,也因為持續與民接觸的職務 需求使得片岡巖、東方孝義、上山儀作等較可能通曉臺灣語的殖民官僚、基層 警員、法院通譯成為臺灣戲曲的首批研究撰述者21,這些著作多集中在1920 年 代以後。
而在1900 年代即有能力研究或認識戲曲演出狀態的日人撰述,僅見於人種 學、民俗學研究組織刊物《台灣慣習記事22》、《東京人類學會雜誌23》,〈俳優と 演劇〉關注劇團營運層面的演員綁班、賞金分配、行當應工、劇種應對之戲 神、及使用語言;而<臺灣の漢人に行はるる演劇>更關注演劇的社會意義:
罰戲、不同族群喜好之劇種、也收錄數齣劇目情節,值得注意的是YI生(伊 能嘉矩)論及一則澎湖禁戲公約:「祭祀演唱禁止演出淫戲齣,違者罰金一千 文;觀戲之時嚴禁男女雜處,違者絕不寬貸24」,但在最後提及採茶戲時卻未述 及「淫戲」面向,而是詳細描述期演出型態。當時日人對台灣戲劇之觀感,確 實並未特別見到有對淫戲的負面標籤、或至少對演戲內容十分陌生,於《台灣 慣習記事》第六卷第八號251906 年 7 月 28 日的慣習日記也可窺知一二。此記有 當時日人對本島戲劇發生興趣後、前往觀賞「土人的戲劇」之經驗:
20 曾任台灣總督府警察官及司獄官訓練所的舍監兼教官的志波吉太郎即由「多年經驗」著作
《臺灣の民族性と指導教化》(台北:臺灣日日新報社,1927),頁 7-8。武井羽二郎,<檢擧 に干する警察官の心得數項>,《臺灣警察協會雜誌》99 期,1925,頁 4-7。
21 張隆志,〈從「舊慣」到「民俗」:日本近代知識生產與殖民地臺灣的文化政治〉,《臺灣文學 研究集刊》第2 期,2006,頁 42。康尹貞,<日治時期臺灣戲曲之研究(1895-1937)>,《戲 劇學刊》21 期,2015,頁 57-61。
22 風山堂,〈俳優と演劇〉,《臺灣慣習記事》第 3 號,1901 年,頁 23-30。
23 YI生(伊能嘉矩),〈臺灣の漢人に行はるる演劇〉,《東京人類學會雜誌》第 274 號,1909 年,頁143-148。
24 YI生(伊能嘉矩),〈臺灣の漢人に行はるる演劇〉頁 145。
25 1906 年 8 月刊出。
某一年的事,想了解土人民間戲的故事與登場人物名稱,乃邀家中 的僕人一同去看戲,但卻以先生我不懂云云而不應邀,當時我以為 因為客氣而未敢應請,但近一步打聽,確實大部分的土人,不懂戲,
如此來看,土人與內地人看戲皆如犬星,大家都不懂,不過是無 名其妙,看作熱鬧而已26
首先,此位作者應該缺乏民間戲曲的劇種概念,才採用「土人民間戲」的泛 稱;而他想認識「土人民間戲」的登場人物姓名,因此劇種應是日本演劇分類 下的俳優演劇、而非人形淨琉璃(對應至臺灣布袋戲、傀儡戲)。在以真人演出 的劇種中又可排除以台灣話演唱的採茶、車鼓小戲,若此處所指戲劇為萌生自 民間之歌戲、採茶戲等,其俚俗、琅琅上口、影響人情至深的特色不應為土人 皆不懂戲。因此「土人民間戲27」可能所指為北管民間子弟社、亂彈班;或南 管戲(不含可能「混雜台語」的泉腔七子班或白字戲28);或者是鄉紳大力邀演 的京班。假設此處土人的戲劇是落於劇院內的演出29,最可能代表為上層仕紳 所競演之京班,即使有漢學背景、其中演出之「官音」仍非一般民眾皆能讀懂 或聽懂,則較可解為此處「看作熱鬧」。然而若對照直到1910 年代後才出現的 台灣本地京班,高票價、僅在戲院演出的京班是否可能被稱為「土人民間戲」
也仍可以存疑。
總而言之,不管是日人基層官僚或人類學研究者,在1900 年代對台灣演劇 的認知仍十分陌生(必須大力仰賴台人通譯)、或者要等到1920 年代才有更多 足以區別劇種、形製的研究,此時遑論角色別、連基本的故事內容都未能掌 握,如何可能判知「台詞猥褻」30?因此回到<演劇興行ニ關シ風俗上取締方
26 《臺灣慣習記事(中譯本).第六卷第八號》慣習日記(七月二十八日)。(臺中:臺灣省文 獻委員會,1984-1993)頁 72。
27 各因操湖廣官話、「發聲詰屈不可解」、或語言為北京話而使土人不懂劇情。
28 林鶴宜,《臺灣戲劇史》(臺北:臺大出版中心,2015)頁 69、151。
29 因為票價高昂,所以僕人「因為客氣而未敢應請」。
30 「在台灣的『歌仔戲』意思便是唱劇,在台上由扮妝的男女相擁,高唱極為猥瑣的歌謠,十 分敗壞風俗,而這一類的東西也因為警官不諳土語而無法有效制止,這類的東西似乎非常多而 遍布各地。」愛竹翁,<台北より>,《台法月報》,8 卷 11 期,1914 年 11 月,頁 77。
ニ付各廳長ヘ通達>頒布的1903 年當下,要求取締「淫猥台詞」仍需仰賴台人 巡查補。縱使後來巡查補人力資質並未如總督府期盼般均質,但整體而言台人
ニ付各廳長ヘ通達>頒布的1903 年當下,要求取締「淫猥台詞」仍需仰賴台人 巡查補。縱使後來巡查補人力資質並未如總督府期盼般均質,但整體而言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