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已可見許多建案分析的房仲業者明示廟宇為「嫌惡設施」150,除了 焚金、燒香的空氣「汙染」,如念經、鞭炮、外台戲聲的「民俗噪音」抱怨更氾 濫於各大網站論壇:「那些傳統樂器演奏起來的聲音非常大聲,但應該稱不上音 樂,因為聽起來毫無節奏可言,就只是吵151」、「一年365 天當中 每隔幾個禮拜 就有活動 搭棚子演歌仔戲.狂放鞭炮.敲鑼打鼓: :後來越來越誇張: :早上凌晨 5 點多就開始廣播放八音152」、
我真搞不懂一間小小的廟,怎麼這麼有錢三不五時就一直演歌仔 戲給神明看?我住在這座廟後方這,我房間正好正對那間廟的方 向。每次他在演歌仔戲,我房間就會吵得要死,窗戶一直傳來歌 仔戲的聲音,而且是從早到晚,這誰受的了啊?
……我整個睡都睡不好,就因為妳一直在唱戲,加上敲鑼打鼓的,
吵得要死,……白天也是有人要睡覺要讀書需要安靜的時候的153
民間的怨言正好對應了許多外台歌仔戲藝人皆表示,演出時常有警察來要求放 低音量、或者取締刁難。廟會劇場的演出場合之所以會輕易受到週邊居民的控 訴,首先是因為社會秩序維護法(舊違警罰法)、噪音管制法等法規提供了「檢
150 <新版不動產說明書上路!「嫌惡設施」引關注 99%民眾心存芥
蒂>http://www.century21.com.tw/ugC_News_detail.asp?hidNewsID=2440。最終到訪:
20160113。
151 <大家對廟會等等敲鑼打鼓放炮的民俗活動的感覺>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1932646。最終到訪:20160113。
152 <快氣炸了 廟會難道無法可管嗎>
https://www.ptt.cc/man/Kaohsiung/DF54/D275/DF42/M.1425993800.A.986.html。最終到訪:
20160113。
153 <陽明街這的廟真的很吵>
https://www.ptt.cc/man/BigBanciao/D331/D985/D8CD/D8D7/M.1234405826.A.ED9.html。最終到 訪:2016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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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的管道及能夠據以檢舉的概念定位。
台灣警備總部以都市噪音 ,妨害人民安寧,影響公共秩序。特於 十四日下午三時,在該部政治部會議室,舉行都市音響管制座談 會,會中決定即日起依照行政院頒佈之音響管制辦法及違警罰法 第五十六條第九款管制音響之規定,通知憲警依法嚴格執行。154
《違警罰法》雖然明訂「九、深夜喧嘩,或開放播音機、留聲機或其他發音器 妨害公眾安息,不聽禁止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二十圓以下罰鍰或罰役,不過 這次會議僅將「機關、部隊、學校、工廠、車、船、電(汽)笛、手搖器、蜂鳴 器、教會、寺、廟之銅(鐵)鐘、及民間鑼、鼓」納入管制,針對外台戲演出
「各地戲院,及民間婚、喪、喜慶、及街頭賣藥鑼、鼓音響,除空襲時及戰 時,應嚴密管制外,平時准免管制。」將入1960 年代,正是內台歌仔戲過渡至 賣藥團、漸往外台發展之時,此時期雖然偶有社論批評歌仔戲聲響是為噪音、
「耳之災」155,卻並未形成普遍性跨地域的噪音申訴對象。推測其原因可能是 人民對「噪音」概念未有清楚認知,或者1950 年代祭典演戲並未放寬而未有太 多外台戲演出,也可能是早期外台歌仔戲班尚未引入麥克風及擴音設備,而是 將醬菜甕放置於台下、以「埋甕」的方式含蓄地將演員發聲往觀眾共鳴156。 1980 年代外台歌仔戲團正值大家樂興盛而戲路繁盛地時期,出於露天的演 出空間而需與最大的機械噪音「車流聲」爭勝,而大肆拉高喇叭音量;當時外 台戲也盛行各佔一方「拚台」,以精彩演出互別高下、時而便以音量助長聲勢。
而也就在1960 到 1980 這段急遽都市化的過程中,外台歌仔戲演出被由前項
「擴音器噪音」被重新定位為「民俗噪音」,此類噪音的文化特性更成為《噪音 管制法》的立法者們討論的戰場。
154 本報訊,<警備總部召開座談 執行音響管制 通知憲警嚴格執行 北市公車率先示範>,
《聯合報》,1959 年 7 月 15 日。
155 何凡,<「自由」太多了>,《聯合報》,1955 年 10 月 6 日。畢璞,<耳之災>,《聯合 報》,1957 年 8 月 7 日。
156 呂福祿口述,<埋甕──舞台下的擴音器>,廖秀容編著,《見錄歌仔戲》(新北:稻鄉,
2015),頁 6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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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灣省各縣市噪音管理取締實施辦法>(1959)
隨著都市計劃過程中,近鄰噪音對居民之影響日漸顯著,省政府通過<臺 灣省各縣市噪音管理取締實施辦法157>以與《違警罰法》建立區隔。<臺灣省 各縣市噪音管理取締實施辦法>將聲音分成二類:一般聲音與特種聲音,一般 聲音包含:
喧嘩聲:談話歌唱吵鬧叫喊口哨等聲音屬之。
擊敲(吹)器械聲:敲打銅(鐵)鐘(梆)吹海螺(牛角竹銅管)等聲 音屬之。
樂器聲:鍵簧管絃打等樂器之聲音屬之。
爆竹聲:各種爆竹及玩具手槍等爆炸聲屬之 而特種聲音則包含:
發聲器聲:收音機留聲機(含電動者)擴音器等產生之聲音屬之。
作業聲:敲擊碰跌磨擦及機器馬達等聲音屬之。
車輛聲:喇叭聲音屬之。
此法更將都市空間劃分為「寧靜地區、一般地區」,寧靜地區的禁止喧嘩時 段較短,早晚各較一般地區縮短一小時,而第八條針對「各種祭禮慶典遊行講 演園遊會街頭演戲等公共(戶外)活動」的容許演出時間最晚更超出一般地區 的允許時間一小時。亦即本條法律給予外台戲更長的演出時間、得以較晚結 束。此特殊化的放寬維持近9 年,其後外台戲演出的時間逐漸縮減如下:
(表4-1:臺灣省各縣市噪音管理取締實施辦法開放外台戲上演時間)
開放上演時間 上演時間變更日期
157 「臺灣省各縣市噪音取締辦法案。」(1955 年 06 月 14 日),〈01 委員會議〉,《臺灣省政府委 員會議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50104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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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0:00 1960 年 3 月158
8:00~23:00 1969 年 4 月,經與台北市地方戲劇協進會議決159 7:00~23:00 1973 年 2 月160
8:00~22:00 1975 年 4 月161
從上表可以發現,外台戲的在此時期雖是以「廟會祭典」的類別而擁有特殊的 管制時間,但是分類上仍被置放於「特種聲音:發聲器聲」,一般聲音與特種聲 音的差別在是否得以由電子控制調整音量,而擴音器聲被限定的分貝數為「最 高不得超過95」。可以說明外台戲的噪音管制受到演出時間(較寬)、分貝數
(較嚴)的雙重標準。
(二)<噪音管制法>(1983、1992)
而噪音管制的環境權首次進入立法委員的視野,是以1972 年美國 Noise Control Act 為範例,晚了十年,台灣於 1982 年開始審查《噪音管制法》。在草 案總說明即可見,「科技文明進步,社會結構變遷」是《噪音管制法》之所以開 啟審議的最大原因,究竟是怎樣的「社會結構」轉變導致噪音成為都市人所畢 訂面臨的惡夢?由立法院內政、交通兩委員會第一次及第二次聯席會紀錄可 見,衛生署於1975 年委託中華民國民意測驗協會進行調查,即指出噪音公害對 民眾生活影響最大。這些噪音舉凡工廠振動噪音、機動車輛、公私場所、近鄰 噪音等等。於制定《噪音管制法》以前,當時針對各類噪音的法規共有違警罰 法第56 條(今社會秩序維護法)、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39 條、台灣省各縣市噪
158 本報訊,<取締噪音 勸導今屆滿 明起科罰鍰>,《聯合報》,1960 年 3 月 4 日。
159 本報訊,<夜演露天戲 不逾十一時>,《聯合報》,1969 年 4 月 30 日。
160 本報訊,<取締噪音辦法擬定 限制音量時間 違章概予禁止 各縣市可劃定甯靜地區>,《聯 合報》,1973 年 2 月 6 日。
161 本報訊,<省府研訂辦法 管制噪音>,《聯合報》,1975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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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管理取締實施辦法、勞工安全衛生法等規範。然而如前引1977 年之報章,已 可見擴音器所屬之「擴音設備」噪音即已被當地居民所辨識。然而在衛生署長 許子秋首度前往立法院備詢時,即已表示:
另外要特別提到的是行政院決定,民間之風俗、慶典與娛樂,如拜拜、
歌仔戲等,所引起的噪音,政府盡量免予干涉、取締,因其時間是短 暫的並不會對健康有嚴重的影響,除非確實造成噪音公害,才加以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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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因此,首度《噪音管制法》通過之時,外台歌仔戲的「噪音形象」其實是被 隱身在「擴音設施」之後。
1989 年再度審議修法《噪音管制法》時,外台歌仔戲演出正值 1980 年代 大家樂熱潮中,其所面臨的取締聲浪使得立委們重新省思祭典的廟會演出「聲 響」是否該被重新定位為「民俗噪音」(而不再只是擴音器聲響)。1992 年修正 通過的《噪音管制法》第六條「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左列行為致妨害他人 生活環境安寧:二、於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從事神壇、廟會、婚 喪等民俗活動。」將神壇、廟會、婚喪喜慶聲響統括為「民俗活動」,也正是後 來「民俗噪音」概念的發源。
審議過程中,民俗活動的文化特性及其所代表的民間慣習是否應被「改 造」?或再度如前次包容歌仔戲隱身、忽視民意憤怒的「保留」是立法過程中 主要的論爭焦點。在主張民俗文化可以適應社會潮流而改造的陣營中,林庚申 委員便指出:
民俗活動造成的噪音,一般民眾根本不好意思告發,環保署既為 主管單位,若有人打電話來,就應該去告發,而且是否可以限制 其使用麥克風?同時,也應從公德教育著手,以發揮社會壓力。163 林鈺祥委員也贊同「民俗噪音實在令人困擾,風俗應隨著社會進步而有所改
162 立法院秘書處編輯,《噪音管制法案》(立法院公報法律案專輯第 57 輯,內政 17)。頁 11。
163 《立法院公報》78:57,19890322,頁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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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本席認為在法令上應加以配合。164」時任衛生署長簡又新則從治理層面分 析:
民俗的問題很大,在噪音的陳情案中,以民俗的陳情比率最低,
係因國人忍耐性較高……因此對於民俗噪音,仍應從宣導教育上 著手較快165,……贊成加入條文中,以強調其對生活所產生的影 響,並具有教育效果。166
此陣營重視歌仔戲聲響可能被民眾普遍被辨識為「噪音」的現象,因此透過將
「民俗噪音」編入法典中可以使劇團面臨法規壓力而「主動改善」。前面所提及 的「宣導教育」並非向市民宣導外台歌仔戲演出之美、而是教育歌仔戲團應該 更加重視環境安寧、「公德」的重要性。正如洪昭男委員所言,「若我們今天訂
「民俗噪音」編入法典中可以使劇團面臨法規壓力而「主動改善」。前面所提及 的「宣導教育」並非向市民宣導外台歌仔戲演出之美、而是教育歌仔戲團應該 更加重視環境安寧、「公德」的重要性。正如洪昭男委員所言,「若我們今天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