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來討論電視方言節目比例限制,多以《廣播電視法》草案審查期間之立 法院公報著手153。不過《廣電法》之前身──《廣播法》審議期間,正值觀眾 觀影習慣、語言取向反映在收視率的時期,台語節目製播呈現「觀眾越愛看方 言節目→越有更多廣告業主與電視台合作→促成電視台製播更多方言節目」的
148 教育部社教司編印,《國語文教育研討會會議資料》,1974;教育部社教司編印,《國語文教 育研討會會議報告》,1975。
149 王振寰,<廣播電視媒體的控制權>,收於:鄭瑞城等合著,《解構廣電媒體》,(台北:澄 社,1993),頁 109,。
150 <廣播電視媒體的控制權>,頁 102-108;蘇蘅,《我國電視節目文化意涵的研究:以方言節 目為例》,頁70-73。
151 <廣播電視媒體的控制權>,頁 112-116。
152 僅台視總經理周天翔為本省籍。《台灣電視風雲錄》,頁 138-139。
153 例如蔡欣欣、黃宣範、蘇蘅的研究。
循環。因此,《廣電法》第二十條的前身──《廣播法》第十九條之審理過程,
更可觀察國家力量對民間自然力量勃發之恐懼,以及方言節目之文化意義的形 塑過程。
雖然《廣播法》最終並未通過立法、而在1975 年才另立《廣播電視法》,
不過也正是在《廣播法》審理過程中,立委就已施壓促使教育部文化局會同三 台,於1972 年作出自律性質的《電視節目製作規範》更嚴格的限制方言節目比 例「5 月 1 日起,方言節目限於 16%以下,『黃金時間』方言節目不得超過一小 時154」,「因為三台實質必須遵守,約束力甚至超過廣播電視法,事實上等於是 政策。155」12 月教育部文化局更透過三台協議作出「方言節目」的形式限制:
「每台每日只准播出一小時,應分兩次播出,並實施節目全日監看156」。1960 到1970 年代,規範方言節目比例限制的法律位階日漸從行政命令升為法律,或 許可以視為從台視一台自主管理到三台並立由中央統一管制的意味,而法律位 階提升也可能使規範內容較易被民眾所認知並遵守,效力較強。
以電視歌仔戲的播出情況而言,楊麗花在1972 年後製播節目檔期陡降、
1975 年以「經營個人副業」為由暫時退出,因此 1970 年代前半討論「方言節 目比例限制」的實質力量,被國民黨要求自律的《電視節目製作規範》、以及審 議《廣電法》的社會效應,影響應更甚於1976 年成立的《廣播電視法》。
(一)、全盤禁絕或限度開放台語節目?
1972 年 7 月《廣播法》審議方言節目比例時,初始的討論皆是全盤禁絕
157,由張希文、穆超立委為代表。禁絕理由皆出於對民情的錯誤認知,例如認
154 蘇蘅,《我國電視節目文化意涵的研究:以方言節目為例》,頁 334-335。
155 蘇蘅,《我國電視節目文化意涵的研究:以方言節目為例》,頁 133。
156 蘇蘅,《我國電視節目文化意涵的研究:以方言節目為例》,頁 335。
157教育、交通兩委員會第二次聯席會議(第四十九會期)《立法院公報》61 卷 66 期,
19720717。
為中國曾經全境書同文、不懂國語的同胞佔極少數,而其根據資料來源為「根 66 期,19720717。
162 《我國電視節目文化意涵的研究:以方言節目為例》,頁 166-173。
163 教育、交通兩委員會第三次聯席會議(第四十九會期)《立法院公報》61 卷 71 期,
19720805。
人員之意見,反映了民營電台多位在地方縣市,更能了解民間語言使用實況、
具體認識收聽眾需求。王純碧委員在「關於電視臺競演方言節目方面164」要求 電視台與廣告商自律,不可因增加廣告收入而對推行國語國策造成障礙;穆超 委員也再度以「台灣省百分之九十五的人口都會說國語」要求限制廣播同電視 禁絕方言節目165。然而正聲廣播公司董事長李廉便認為「國語普及率並不影響 收聽習慣,而是出於生活自然使用而喜歡方言」,或者針對改良方言節目「必須 從觀眾所能接受的程度上來逐步提高,而不能就廣播從業者本身主觀的觀點 上,求其立竿見影」166。廣播從業人員多提出「台語播音有其實際需求167」、
「與電視區別方言限制比例(放寬為40%)168」、「比國語要受歡迎,廣告出售 率遠比國語為高,電視臺一複如此169」。
(二)、攻擊台語節目製作品質:
引入上述民間需求與執業實際情形的意見後,立委們似仍不為所動,多以
「通國語民眾已達多數」、「違反國語推行運動」來要求限制,其中不乏將方言 節目妖魔化的現象:節目內容低俗且品質低級、氾濫成災170、語言落後遲滯
164 教育、交通兩委員會第四次聯席會議(第四十九會期)《立法院公報》61 卷 73 期,
19720816。
165 教育、交通兩委員會第五次聯席會議(第四十九會期)《立法院公報》61 卷 77 期,
19720823。
166 教育、交通兩委員會第五次聯席會議(第四十九會期)《立法院公報》61 卷 77 期,
19720823。
167 民本廣播電臺總經理胡炯心之意見,教育、交通兩委員會第五次聯席會議(第四十九會期)
《立法院公報》61 卷 77 期,19720823。
168 鳳鳴廣播電臺總經理袁鳳舉之意見,「關於方言節目的問題,按自從五十八年以來,共匪利 用十個專業的廣播電臺,對台灣用閩南語作定向廣播,因此如果本案過分限制方言的廣播時 間,則本省同胞,可能轉向收聽匪方廣播,如果這樣,則影響心戰,後果嚴重。」教育、交通 兩委員會第五次聯席會議(第四十九會期)《立法院公報》61 卷 77 期,19720823。
169 正聲廣播公司董事長李廉之意見,教育、交通兩委員會第五次聯席會議(第四十九會期)
《立法院公報》61 卷 77 期,19720823。
170 陳洪:「現在方言氾濫已到了可怕的程度,不但電視節目多用方言,廣告幾乎全部都是方 言,這與國家的政策完全是背道而馳,更有違社會教育之旨。」教育、交通兩委員會第六次聯 席會議(第五十會期)《立法院公報》61 卷 99 期,19721109。
171。
有關方言節目內容,王長慧由「反共」及「復興中華文化」的角度提出改 良之策,
像充滿暴戾之氣、仇恨報復及一些靡靡之音的節目,要知道這些 不良的節目,影響實在是太大了,就是哭哭啼啼的節目也給人很 不好的印象。希望能多播演忠孝節義的故事……能播唱愛國式旋 律優美的曲子……。172
立委的質詢詞看似中立的形容各種節目內容,卻實指擅武戲的布袋戲、以哭調 為特色的歌仔戲。攻擊品質低落更激烈者則如穆超:「方言節目的水準常有很低 級的,多種方言節目,無異阻礙廣播事業之進步與發展,因此本席認為應全部 使用國語。173」
由國民黨政軍主控的老三台賦予媒體政治宣傳之重責大任,播出內容多經 被要求「媚俗聳動174」,蔣經國便將電視視為「政令宣傳工具和娛樂團隊175」。 節目播映內容普遍媚俗。但在《立法院公報》甚至官方紙媒中卻常見批評只落 在「方言節目」身上,省議會議員趙森海便曾質詢:
提高節目內容的問題,我想不要把範圍縮小用閩南語發音的節目,
閩南語節目內容值得商榷的地方很多,但是外國影片的進口值得 商榷的地方也很多,是否請臺視當局能夠就其節目內容,不要偏
171 此種意見似僅見於強烈鄙視台語的穆超:「用方言只是一種習慣……決不是方言的廣告效力 大,更不是方言進步。相反的,方言都是落後的。……閩南語是最古老的,所以也是最落後 的。」教育、交通兩委員會第二次聯席會議(第四十九會期)《立法院公報》61 卷 66 期,
19720717;穆超:「設若在本法中硬性規定禁播方言,則節目不用方言,廣告自然也不能用方 言……事實上廣播電視的方言節目不但外省人對之反應不佳,就是本省同胞只要稍有常識的人 也不歡迎方言。」教育、交通兩委員會第六次聯席會議(第五十會期)《立法院公報》61 卷 99 期,19721109。
172 教育、交通兩委員會第五次聯席會議(第四十九會期)《立法院公報》61 卷 77 期,
19720823。
173 19720823 教育、交通兩委員會第五次聯席會議(第四十九會期)立法院公報 61 卷 77 期。
174 石世豪,<我國為廣播電視積極立法的憲法基礎──憲法論證的本土化建構模式>,《中正 法學集刊》12 期,2003 年,頁 1-33。
175 馮建三,<地方政府的隱身:論台灣音像政策的特徵,以歐美為對照>,《台灣社會研究季 刊》36 期,1999 年,頁 204。
重閩南語節目,對外國影片或用國語發音的節目內容,希望一視 同仁加以改進,以提高水準。176
布袋戲與歌仔戲節目,問題究其實仍不在於布袋戲與歌仔戲本身,
而在於它的內容;如果舊瓶能裝新酒,則播映這些「民族形式」
的節目殊屬無妨。不過,這些節目究應佔全部節目的多少比例,
宜由電視公司視收看率和各種不同喜好的觀眾反應,來作合理安 排。177
在反共抗俄、復興中華文化的意識形態下,立委所定義的優良節目僅限於健康 寫實、宣揚忠孝節義的劇目類型,一旦不符合此狹窄定義,便一概以「方言節 目品質低落」評價之。
而氾濫成災的指控,恐要歸因於三台各自出於廣告收益考量所安排的節目 播映檔期。在台視一枝獨秀的時期,電視歌仔戲的檔期便因廣告收益與觀眾要 求而提升至四檔,面對中視加入競爭,為了爭奪收視率而傾向將同類節目同時 播映「打對臺」178。在1972 年被限制播出比例後,則改將方言節目排於「黃金
時段(19:00~21:00)」,將有限的播映時間精準安排以達成最高商業利潤。
三家電視台自十六日起,皆推出嶄新的節目表。台視將增闢一條社 會教育和服務性的新線,增闢國語連續劇,精鍊布袋戲和閩南語連 續劇,並縮短播出時間,重排『黃金檔』,將方言節目緊縮至全部 播出時間的百分之十五點九。179
各電視台為了避免同業競爭,轉而各自將方言節目分別安排於不同時間播映:
我們的電視方言節目,不單多,並且多到泛濫的地步,舉本月十七
176 《台灣省議會公報》,第二十三卷 18 期,頁 696,19700701。
177 <持平以論電視節目內容之爭>,《聯合報》,1970 年 6 月 6 日。
177 <持平以論電視節目內容之爭>,《聯合報》,1970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