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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內友達、旭能兩家廠商的免環評許可,這是依據2007 年 12 月 28 日版本的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的第31-1 條規定所核發,

其第一項規定:

於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 (核) 完成之開發行為 (計畫) 內,在不超出原 核定之污染總量下,其內之各開發行為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同意者,免依第三條至第三十二條及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公告規 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嗣後,在04 月 29 日,國科會與中科管理局始提出免環評的公文,說明兩間廠商 毋須環評。

三、停工不停產爭論的法庭實況

04 月 01 日上午開庭時436,原告席上有五位律師,被告席上有三位律師,

因為國科會與中科管理局尚未提出免環評的資料,發生了言語衝突。爭執焦點 是:究竟誰是開發單位?原告律師提出行政法院設立的意義要求被告說明。最 後,「受害人民」仍然是爭論的重點。原告律師A指出本訴訟的提起原因:

本件訴訟最大的爭執核心,就是於友達公司、旭能公司二公司進駐「中科 三期」園區時,應先實施環評,卻遭被告機關認免實施環評乙節,不知被 告環保署為何不認為該爭執係本件訴訟標的。……(中略)發生停工不停 產,我們才提出這個訴訟,要求廠商停工實施開發行為。

接著,雙方就誰是開發單位發生了爭執,開發單位牽涉到誰有權命廠商停 工。原告律師B認為,環評法是廣泛規定,第 22 條中規定的「主管機關轉請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437。」指的是「若園區內進駐的廠

436 以下法庭紀錄參考:開庭筆記(本研究製作),案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2054 號、準備程序。原告:六位農民;被告:環保署、國科會、中科管理局。地點:台北高等行政法 院第五法庭(2011 年 04 月 01 日)。準備程序筆錄(案件卷宗),案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99 年 度訴字第2054 號、準備程序。原告:六位農民;被告:環保署、國科會、中科管理局。地點: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法庭(2011 年 04 月 01 日)。

437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22 條:「開發單位於未經主管機關依第七條或依第十三條規定作成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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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並未依法實施環評,卻仍進駐園區營運,則被告國科會及中科管理局有職責 命令該等廠商停止開發行為。」原告律師C認為:「友達、旭能是開發單位。」

這時,代理原告的A律師說:「有沒有任何權利命他停止?(停工之意)」接下 來是一連串的爭執:

原告律師A:有沒有任何權利命他停止。

對造律師C’:不是……

原告律師 A:(大聲)有沒有任何權利命他停止。如果不知道可以依何 法命廠商停工,國家會大亂……。

法官:﹝原告律師A﹞聲音可不可以壓制一下。

原告律師A:我希望他回答。

對造律師C’:本案不是在處理這件事。你是原告。

原告律師A:兩個法律的要件。你們到現在都沒提出文件,已經一年了。

對造律師C’:設管條例第 6 條,回到第 22 條中段。

原告律師A:若被告國科會認為友達公司、旭能公司之開發行為包含在

「中科三期」之內,則為何該二公司可以免實施環評?為何該二公司可 以停工、不停產?

對造律師C’:北高行 99 停 54 裁定。

前,即逕行為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開發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必要時,主管機關得逕命其停止 實施開發行為,其不遵行者,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 金。」(2003 年 01 月 08 日)(粗體字為本文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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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律師A:(大聲)停工不停產導致今日的訴訟。

對造律師C’:……(筆記不清楚)。

原告律師A:(重疊、打斷)請你回答。

法官:他不回答他不回答……(被打斷、重疊)

原告律師A:依照什麼法律可以讓他繼續施工,請說明。

法官:他不回答就不回答。

對造律師C’:﹝原告律師 A,﹞這是法庭。

法官:﹝你要問的﹞不是他是環保署。他不講,前提是法律依據。

為何可以繼續施工?被告環保署代理律師 A'回應:「我想我要正面回答兩個問 題,第一是:99 年撤銷為何不停工、第二是:命中三期開發停工為何不停產。」

而代理原告的A 律師立刻更正這個問題:

友達、旭能 97 訴字第 1117 號判決後為何可以發免環評許可,99 年 1 月21 日 99 判字 30 號判決環保署上訴被駁回,﹝意謂﹞撤銷環評。99 年3 月核發免實施環評,核發有沒有違法?99 年 1 月 21 日,最高行判 決也確定了,為何廠商可以繼續施工;99 年 8 月,停止執行、假處分。

為何可以繼續施工?停止執行須當然停止,但沒有停,……,﹝環保署、

國科會主張﹞兩家廠商毋須停工。

接著,被告環保署代理律師A'說:「我正面回答。身為機關,法庭內對原告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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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外對人民交代。」回應原告提出的質疑:

第一個問題,為何同意免實施環評,環保署有提起上訴,未確定。第二 個問題,99 年判決確定,為何不停工,99 年訴字第 1179 號判決認定不 須停工,環評法第14 條解讀,被撤銷會不會歸於無效。第三個問題,

99 年 7 月 30 日停止執行、假處分為何不停工?友達、旭能工廠設立,

跟園區設立是不同開發行為(手勢劃圈比喻)。在總量範圍內,當然不 及於友達、旭能繼續開發。第四個問題,(100)停 9,停止的是中科審 查結論,不及於友達、旭能。

代理原告的B 律師說:

這樣的思考邏輯很難想像,環評過了及於兩家廠商,﹝反推回來﹞撤銷 不及於。時序上,99 年 1 月 99 判 30,根本沒有 99 年訴字第 1179 號判 決,當時撤銷確定,沒有任何實務支持,過了一年沒有判決,支持可以 停工不停產。

05 月 06 日開庭時,前環保署長陳重信擔任證人,雙方對證人的話語也有不 同解讀438

前環保署長陳重信:還是必須尊重司法判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知所 節制。

法官:所有的開發行為應停止?

對造律師A’:他說看個案。

438 開庭筆記(本研究製作),案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2054 號、準備程序(陳重 信前署長擔任證人)。原告:六位農民;被告:環保署、國科會、中科管理局。地點:台北高等 行政法院第五法庭(2011 年 05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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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律師F:沒有沒有,他不是這樣講。

詢問證人問題時,也會產生誘導的疑慮:

對造律師 A’:﹝署長﹞卸任後還是很關心發展。最高行今年一月判決 開發效力不會因為判決無效,﹝請問署長知不知道這個判決?﹞

原告律師A:(重疊)我們認為這跟本案無關。

對造律師A’:(重疊)很多也不是親聞親見。

原告律師A:尊重鈞院的判斷。

法官:他不是專家證人。

對造律師A’:﹝我想說﹞署長難得來。(大家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