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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社會矛盾的推進:環境影響評估的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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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出,前環保局時代就已制定了幾個重要的環境法律,環保局時代開始進一步修 法與立法,到了環保署階段開始大量環境立法159。葉俊榮指出,環境立法的動因 有體系完整的要求、外國制度的引進以及社會問題的觸動,政治人物的表態以及 民眾請願也是原因之一。

在1987 年 8 月 22 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正式成立,當天,《經濟日報》的

〈社論〉如此寫道16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今天正式成立(中略)……經濟成長與環境等大 眾福祉,某些方面固難免發生「零和」式相對相消狀況,但也應努力發 展其相輔相成面;竭力使「零和」關係變為「非零和」式關係。這一工 作和任務,今後主要的就要由環保署來擔負。

如果不介意用詞的話,環保署的創設,也是為當前的客觀環境「逼 出來」的;近年來台灣地區民間環保意識的急遽高張,以及由此而引發 的自力救濟行動,自是不能忽略、也不應忽略的現象;在這一氣氛下,

甚或也是在這樣壓力下設立的環保署,大眾或會看作是「全屬」為他們 而設;是他們的保衛者,也是他們對抗環境破壞者--矛頭主要指向工 業界--的尖兵與主力。

環保署擔負的不僅僅是環境保護的任務,也是解決自力救濟現象的機構,姑 且不論環境與發展是否自始就是對立的概念,我們可以從環保署的成立背景看到 價值衝突推進了環境問題由專責機關負責,這也是環境法律秩序建立的指標。

貳、社會矛盾的推進:環境影響評估的法制化

環保署的成立、環境立法的過程都是以法律解決環境問題的嘗試,隨著環境 問題的指認、民眾的行動,官僚系統與法律系統必須解決環境問題。我們可以從

的過程中,扮演著政治人物環保意識的認定者、環保資訊提供者以及環保法律執行的監督者三種 角色。」參見葉俊榮,〈大量環境立法──我國環境立法的模式、難題及因應方式〉,《環境政策 與法律》,頁85(2010 年 10 月二版)。

158 葉俊榮,前揭(註 157)文,頁 87。

159 但是,在 1993 年以前,立法委員尚未改選,因此環境立法無法反應民意,而國會改選後,面 臨轉型適應,因此立法的進度並未馬上加快。參見葉俊榮,前揭(註157)文,頁 98-103。

160 經濟日報,〈環保署的使命和作法〉,《經濟日報》,02 版(1987 年 8 月 22 日)。

http://lis.ly.gov.tw/lgcgi/lglaw(取用日期:2010 年 11 月 11 日)。

164 環境影響評估法(2003 年 01 月 08 日)第 14 條第二項前段:「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不應開發 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

165 立法院,〈立法院內政、經濟、司法三委員會審查「環境影響評估草案」案第四次聯席會議紀 錄(第八十八會期)〉,《立法院公報》,第80 卷 100 期,頁 423-424(1991 年 12 月 09 日)。立法 院法律系統,http://lis.ly.gov.tw/lgcgi/lglaw(取用日期:2010 年 11 月 11 日)。

166 但今日看來,學者認為,因為本條,反而使環保署成為被告,立場尷尬,應檢討如何讓環保 署發揮「實質環保機關」的機能。葉俊榮,〈捍衛環評制度尊嚴的行政法院中科裁判〉,《月旦 法學雜誌》,185 期,頁 77(2010 年 10 月)。

167 李建良,〈環境行政程序的法制與實務——以「環境影響評估法」為中心〉,《月旦法學雜誌》,

第104 期,頁 47(2004 年 01 月)。

‧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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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修正168。並指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機關的雙主管機關構造;二階段 程序構造及資訊公開、多元參與機制設計169

環評法賦予環保署力量,也給予環保大於經濟的思維制度保障,時至今日,

再看這些制度精神,便可在司法爭議中,發現「環境保護」一路走來始終顛簸,

行政院初提環境影響評估法草案總說明時,便揭示了170

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應兼籌並顧。故於從事開發行 為之際,應同時考慮環境之保護。最近三十年來,我國創造經濟發展奇 蹟;然而人口不斷增加與工商業快速成長,對環境造成諸多負面影響,

甚至使環境遭到不可回復之破壞。為預防或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 良之影響,俾維護國民生活環境之品質,爰參酌國外立法例,並針對國 情需要,擬具「環境影響評估法」草案…。

但是,預防、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的不良影響真能透過這部法律達成嗎?環 評法歷時四年的審議過程如下,前揭引文是1990 年 10 月 04 日,立法院第一屆 第八十六會期第五次會議中,行政院草擬的環評法草案總說明,嗣後,環評法送 交立法院內政、經濟、司法等三委員會審查171。嗣後,委員會歷經四次審查(1991 年11 月 02 日、11 日、25 日、12 月 09 日),全案於 1993 年 12 月 21 日進入二 讀;期間,因相關條文爭議甚多,其中19 個條文曾經保留後朝野協商172,歷經 廣泛討論及逐條討論(1993 年 12 月 24 日、1994 年 01 月 18 日、03 月 17 日、

03 月 24 日、05 月 05 日、06 月 17 日),環評法於1994 年 12 月 15 日三讀通過173。 1994 年 06 月 17 日,在二讀程序中,朱鳳芝委員指出環評法草案極具爭議

168 李建良,前揭(註 167)文,頁 48-50。

169 李建良,前揭(註 167)文,頁 55-57。

170 參考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 1422 號,政府提案第 3848 號,〈案由:行政院函請覆議「環 境影響評估法草案」案〉(1990 年 10 月 03 日)。

171 立法院,〈立法院第一屆第八十六會期第五次會議紀錄〉,《立法院公報》,第 79 卷第 80 期,

第2004 號,頁 3(1990 年 10 月 4 日)。參見立法院法律系統,http://lis.ly.gov.tw/lgcgi/lglaw。

172 立法院,〈立法院第二屆第二會期第三十四次會議紀錄〉,《立法院公報》,第 83 卷第 07 期,

第2681 號上冊,頁 76-82(1980 年 10 月 04 日)。參見立法院法律系統,http://lis.ly.gov.tw/lgcgi/lglaw。

173 三讀同時通過委員會附帶決議:「環保機關現有人力若不敷本法施行後之執行業務所需,應由 行政院責令修正各環保機關組織法規,或由環保機關以約聘方式約聘人員支應。」參見立法院,

〈立法院第二屆第四會期第二十六次會議紀錄〉,《立法院公報》,第83 卷第 80 期,第 2754 號上 冊,頁76-82(1994 年 12 月 15 日)。

署長專區之歷任署長一覽表:http://www.epa.gov.tw/index.aspx(取用日期:2011 年 12 月 12 日。)

隨後擔任第三屆立法委員,任期為1993 年 02 月 01 日至 1994 年 11 月 29 日,見立法院網站,歷 屆委員查詢:http://www.ly.gov.tw/03_leg/0301_main/legIntro.action?lgno=00123&stage=2(取用日 期:2011 年 12 月 12 日。)

177 立法院,〈立法院內政、經濟、司法三委員會審查「環境影響評估草案」案第一次聯席會議(88 會期)〉,《立法院公報》,第80 卷第 90 期,第 2514 號,頁 217-218(1991 年 11 月 0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