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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法律動員的起點:撤銷環評訴訟

件查詢系統http://eiareport.epa.gov.tw/EIAWEB/main.aspx?func=00(取用日期:2012 年 02 月 09 日)。

310 環保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 139 次會議紀錄》(2006 年 02 月 27 日),頁9,內容為:「附帶決議:為強化監督本案,請環保署邀請環評委員、專家學者、社區代 表成立監督小組執行。」參見環保署環評書件查詢系統

http://eiareport.epa.gov.tw/EIAWEB/main.aspx?func=00(取用日期:2012 年 02 月 09 日)。

311 法源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發展區(后里基地-后里農場部分)開 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執行監督小組設置要點」,3 個月開會一次,2008 年至 2011 年 10 月已開了19 次會議,參見環保署中科三期監督資訊

http://www.epa.gov.tw/ch/SitePath.aspx?busin=336&path=12300&list=12300(取用日期:2012 年 02 月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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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其理由為第一階段環評程序負過濾之責,

判斷是否進入第二階段真正的環評程序標準為環評法第8 條第一項「對環境有重 大影響之虞」的判斷,而這屬不確定法律概念,若其涉及高度屬人性、專業性、

經驗性之專業判斷,則行政機關對此等事項之決定有判斷餘地;行政機關之判斷 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法院始得例外加以審查。

法院認為,七星園區的污水排放量及排放區域對「農民灌溉、當地居民用水、

國民健康及安全,均有相當多的影響」。再者,環評委員中具有健康風險評估專 業僅周晉澄委員。他於其中四次專案小組初審會議中的發言足證本案資料提供並 不完整。後本案以兩案併陳送委員會表決,比數為8 票認為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 環評,另外 11 票贊成有條件通過環評,甚為接近,且周晉澄委員認應進入第二 階段環評程序。

再加上本案有條件通過之條件五為:

開發單位於營運前應提健康風險評估,其中必須包含毒性化學物質緊急 意外災害類比與因應及針對區內污染正常及緊急排放狀況下,對居民健 康之影響提出風險評估及應變措施,送本署另案審查。如評估結果對居 民健康有長期不利影響,開發單位應承諾無條件撤銷本開發案。」(粗 體為本文所加)

證明「本案確有對國民健康及安全造成不利影響之虞」,被告環保署在開發單位 尚未提出健康風險評估之下,認為對國民健康及安全無重大影響,毋須進行第二 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而有條件通過,「即構成未考慮相關因素,裁量濫用之違法」,

據此,被告環保署及環評委員根據不充足之資訊而作成有條件通過環評之結論,

是為「行政機關之判斷係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或錯誤之資訊之違法」。法院因而 得以審查,撤銷環評結論。

之後,環保署於 2008 年 02 月 01 日發新聞稿指出:「環保署強調環評審查作 業一切依法辦理,將研議後續如何處理315。」後環保署於02 月 19 日提起上訴。

31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中科三期后里基地環評判決撤銷 環保署強調一切依法〉,《行政 院環境保護署環保新聞專區》(2008 年 02 月 01 日),參見

http://ivy5.epa.gov.tw/enews/fact_Newsdetail.asp?InputTime=0970201153555(取用日期:2012 年 03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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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01 月 21 日,最高行政法院以 99 年度判字第 30 號判決駁回環保署之上 訴,維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6 年度訴字第 1117 號判決的見解,確認原處分(環 評結論)是「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或不完全之資訊」之違法。除了確認法院對行 政機關的行政處分限於合法性,不及於合目的性之外,亦增加了兩項判斷餘地的 可審查情況。同時,法院也進一步界定了「有重大影響之虞」:

而該法第8 條所稱之「重大影響」,則例示規定於環評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各款,可見只要開發案具有其中一款情形「之虞」,即應繼續進行第 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而非必須開發案對於環境「有重大影響」時,始 足當之。

原審並未判斷當事人適格,而法院在這個判決也表示,因為行政機關並未進入第 二階段環評程序,剝奪當地居民對開發行為表示意見等相關權利,所以當地居民 得以利害關係人地位提起行政訴訟。

中科三期是第一宗撤銷環評結論的判決,而2010 年也是環境訴訟開花結果 的一年,2010 年 09 月 07 日,高雄高等法院更審判決台東縣政府應命美麗灣公 司停工316,後續在2011 年,最高行政法院維持原審判決駁回台東縣政府與美麗 灣公司的上訴,全案確定317。不過,比起中科三期有過之而無不及的是,2012 年06 月 02 日,台東縣政府重啟已經完工的美麗灣渡假村的環評程序。另一個爭 訟十年的案子,是雲林林內焚化爐案,2010 年 07 月 21 日,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 度判字第 709 號判決撤銷了雲林縣政府環保局一階段有條件通過環評的審查結 論,一改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2 年度訴更字第 35 號判決的「情況判決」(考量焚 化爐停工公益損失,不予撤銷)318

316 參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9 訴字更一第 8 號判決(2010 年 09 月 07 日),本案判決立基於高雄 高等行政法院96 年度訴字第 647 號判決(2008 年 01 月 23 日),此為臺灣第一起公民訴訟,為 臺灣環境保護聯盟以台東縣政府為被告提起,上訴審參見最高行政法院99 年度判字第 403 號判 決(2010 年 04 月 22 日)。後續,本案發展尚有最高行政法院100 年度判字第 1451 號判決(2011 年08 月 19 日)以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0 年度訴更二字第 36 號判決(2012 年 02 月 23 日)。

相關評析參見李建良,〈環評程序與行政訴訟:美麗灣渡假村環評案〉,《台灣法學雜誌》,第176 期,頁25-48(2011 年 05 月)。

317 美麗灣案撤銷訴訟參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47 號判決(2009 年 08 月 10 日)、

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判字第 55 號判決(2012 年 01 月 19 日),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美麗灣 渡假村環評結論確定。

318 參見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判字第 709 號判決(2010 年 07 月 21 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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