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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辯護司法判決的效力:撤銷判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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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多後,2010 年 12 月,監察院公布調查報告325,調查報告第一點談到健 康風險評估延遲問題,國科會中科管理局遲至2008 年 11 月 04 日才將七星農場 健康風險評估報告提送環保署審查,但健康風險評估攸關環評結論的適法性,所 以「造成司法風險之不確定性環繞在整體開發行為而糾葛不清。」也造成 2010 年01 月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環保署上訴,同年 07 月 30 日假處分裁定農民有理由 導致:

更加擴大中科三期、四期接連遭到法院裁定須停工司法風暴產生,引發 行政部門與法界攻防戰,引致民間出現檢討現行環評制度聲浪造成政府 有無依法行政之質疑。為求補救方於99 年 8 月 9 日提送補充七星放流 水健康風險評估至環保署審查,後於99 年 8 月 31 日有條件通過環評案 在案。

而第二點謂環保署遲至2010 年 04 月 09 日才發佈

健康風險評估技術規範

,作業 延宕使環評爭議擴大,國科會送審資料失所依循326。監察院的報告顯示了行政、

立法、司法的爭議層面,但並沒有實質的效果,監察院的報告內反而認為司法審 查過度介入行政機關的判斷餘地。這一次,法律動員的效果不如運動者的預期327

肆、辯護司法判決的效力:撤銷判決強制執行

針對 2010 年 01 月的最高法院判決,環保署在 2010 年 01 月 28 日研商,經 徵詢與會學者專家及法務部意見達到共識,認為本案沒有環評法第14 條及第 22

325 參見監察院 0990800078 調查報告(2010 年 12 月 21 日)。案由: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后里園區 七星基地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於99 年 1 月 21 日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撤銷,致開發許可均 歸於無效,影響廠商投資意願與政府威信;相關單位有無違失乙案,中華民國監察院全球資訊網 http://xn--ldtp24dfjw.tw/sp.asp?xdUrl=.%2Fdi%2Fedoc%2FeDocForm_Read.asp&ctNode=1394&AP_

Code=eDoc&Func_Code=t01&case_id=099000605(取用日期:2012 年 02 月 12 日)。

326 監察院的報告指出,環保署的作業延宕導致環評爭議擴大,法院判決則影響了投資信心與政 府威信:「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同年 7 月 30 日就中科三期假處分案判決停止開發行為,擴大環評 與停工與否爭議,並影響投資信心與政府威信……」。最後,關於行政干預環評審查的爭議,監 察院報告第三點謂本案是行政院基於「挑戰 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2002-2007)」而推定,但 是「該院過度關切環評程序,引致外界疑慮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嚴重影響政府威信與廠商投資之 不確定性,核有怠失。」第五點謂:「行政院應戮力協調環保署及國科會暨所屬科管局等機關環 境保護與經濟發展之意見,並就園區與當地政府及週邊社區與環保團體互動之現存互動關係與衝 突現狀妥適解決,方為正辦。」

327 說是不如預期,是因為原本運動者有的一些體制內操作考量並未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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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之適用,因為這兩條條文是指「自始未經完成審查」,所以本案環評不構成環 境影響評估法第14 條第 1 項所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 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也 沒有第22 條所定開發單位違反第 14 條之處罰及「並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之情形,所以「中科三期七星農場案原已完成 環評審查程序,故未適用上開2 條條文規範,原開發許可不當然無效328。」並且 函請法務部解釋329,法務部嗣後於06 月 25 日做出解釋,認為環評審查結論與開 發許可為多階段行政處分關係,環評法第14 條立法時未有可能被法院撤銷之考 量,因此環評法第14 條及第 22 條限於「自始未經完成審查」之情形。

為了反抗這個法律詮釋,02 月 04 日,甫成立的環境法律人協會(由法律學 者、實務工作者組成)聲明330

本協會嚴正呼籲環保署、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等關係 機關尊重司法判決、依法為實現判決內容必要之處置,切勿蓄意曲解法 律、創設惡例,以免在台灣環境法制史上留下污名。

而順著這個法律詮釋,環保署也展開了行動,環保署在2010 年 02 月 05 日 發新聞稿指出「中科三期七星農場應否停工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裁 量」,認為被撤銷的環評結論不是自始確定無效之處分,而是違法之處分;至於 處分是否撤銷,應回歸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裁量331。02 月 07 日,環保署回應運動者邱花妹「中科三期應速停工」一文,指出:「另從「依 法行政」角度分析,最高行政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其實是有無效用、無

32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本案為何不適用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 條及第 22 條規定?其開發許可到 底應依何法規處置?〉,《中科三期環評澄清說明》(2011 年 10 月 18 日),詳見

http://www.epa.gov.tw/ch/SitePath.aspx?busin=336&path=13749&list=13749(取用日期:2012 年 03 月04 日)。

329 行政院法務部(99)年法律字第 0999020964 號函(2010 年 06 月 25 日)。

330 詳見環境法律人協會,〈行政機關須尊重司法判決 中科三期七星農場環評審查結論撤銷後,

應依法停工〉,《苦勞網》,http://www.coolloud.org.tw/node/50387(取用日期:2012 年 02 月 07 日)。

33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辦公室,〈中科三期七星農場應否停工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裁 量〉,《行政院環保署環保新聞》(2010 年 02 月 05 日),參見

http://ivy5.epa.gov.tw/enews/Newsdetail.asp?InputTime=0990205181039(取用日期:2012 年 0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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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義及破壞現行環評體制判決的疑慮332。」02 月 09 日,環保署長沈世宏在環保 署歲末記者會表示司法干預環評審查制度,而且認為判決「無意義」333

雙方的法律論辯不斷形成,02 月 10 日,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環境 法委員會與台北律師公會環境法委員會舉辦「環評制度崩盤之憲政危機──搶救 最高行政法院的尊嚴,不容行政機關踐踏司法」座談會,論及環評制度與法治,

並且發起法律人的連署,主張司法尊嚴不容行政機關踐踏:

我們要求行政機關必須尊重最高行政法院之終局確定判決,否則環評法 制將被嚴重破壞,更導致全國人民健康與安全之實質重大危害。因此,

我們在此呼籲全體法律人必須站出來,共同譴責行政機關不尊重法院判 決的惡劣行徑,保護司法的尊嚴、也保護環評法制不被扭曲,維護國家 環境及人民生命健康之安全334

同日,環保署辦理政府採購,耗資98 萬在刊登五大報的半版廣告,批評該判決

(99 判 30)是「無效用、無意義、破壞現行環評體制」335

勝訴判決之後,法治的拉鋸戰才要開始,2010 年 04 月 27 日,農民提起「撤 銷判決強制執行」之聲請,依據的是行政訴訟法第304 條的規定,撤銷判決確定 者,關係機關應即為實現判決內容之必要處置。依據行政訴訟法第306 條第二項 規定,聲請人(農民)請求法院命債務人(環保署)命開發單位停工;後續,債 務人(環保署)不依法院強制執行裁定履行時,由法院處以怠金,並再次限期命 債務人履行。

33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環保署回應邱花妹女士「中科三期應速停工」乙文〉,《行政院環 境保護署環保新聞專區》(2010 年 02 月 07 日),參見

http://ivy5.epa.gov.tw/enews/fact_Newsdetail.asp?InputTime=0990207181306(取用日期:2012 年 03 月 04 日)。

333 朱淑娟,〈中科三期 沈世宏:司法破壞環評體制 學者:不尊重司法,不智也太超過〉,《環 境報導》(2010 年 02 月 09 日),http://shuchuan7.blogspot.com/2010/02/blog-post_11.html(取用日 期:2012 年 02 月 10 日)。

334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環境法委員會,〈連署:中科三期環評撤銷案: 法律人的嚴正聲 明〉,《苦勞網》,參見http://www.coolloud.org.tw/node/50518(取用日期:2012 年 02 月 07 日)。

335 標案名稱為「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聯合晚報自由時報及蘋果日報等 5 報刋登環保署澄清近日各 報讀者投書對於中科三期環評處置及法令的誤解」,履約日期為2010 年 02 月 09 日至 11 日。參 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http://www.pcc.gov.tw/pccap2/TMPLfronted/ChtIndex.do?site=002

(取用日期:2012 年 02 月 10 日)。相關評析見李建良,〈中科環評的法律課題-台灣法治國的 淪喪與危機-〉,《台灣法學雜誌》,第149 期,頁 17-28(2010 年 0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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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李建良於2010 年 06 月撰

中科環評的蝴蝶效應

一文分析336,「中科環評 一案讓人驚覺到,撤銷判決竟然也需要強制執行。」針對行政訴訟法第304 條,

李建良說這是責令關係機關實現判決內容的宣示規定,因為撤銷訴訟是形成判 決,理論上,判決本身沒有執行問題,因為在法治先進國家,行政機關會主動、

立即停止違法行政處分之執行,並採取回復合法狀態的措施。

相較停止執行的一年八個月,這一次農民只等了一個星期,不過裁定結果為 無理由337,2010 年 05 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 99 年度執字第 39 號裁定書上寫 著「聲請駁回」,因為法院認為撤銷判決並非給付判決,不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 請強制執行。在裁定書中,我們可以看到法院裁定書上,這群債權人(農民)的 聲請意旨寫著:

由於本案乃我國環評法制定以來,第一件環評審查結論經法院判決撤銷 確定之案例,卻因債務人拒絕命開發單位在重新辦理環評審查並合法通 過前應停止實施開發行為,故債權人不得不依法聲請本件強制執行。(粗 體為本文所加)

又提到:

債務人拒絕命開發單位停止實施開發行為,造成開發單位在沒有任何環 評監督的情況下,持續違法進行施工及營運,危害國家自然環境、國民 健康及安全,亦破壞環評法制至鉅……。(粗體為本文所加)

在聲請意旨裡,聲請人細數環保署在判決後的作為以及法律團體、法律人的聲明 及連署,最後說到:「原告迫不得已,不得不提出本件聲請,請鈞院判如聲請強 制執行之內容,以維護環評法治所應具有之程序正義及實體正義。」嗣後,聲請 人(農民)針對這個裁定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以同樣的理由駁回338。我們也

在聲請意旨裡,聲請人細數環保署在判決後的作為以及法律團體、法律人的聲明 及連署,最後說到:「原告迫不得已,不得不提出本件聲請,請鈞院判如聲請強 制執行之內容,以維護環評法治所應具有之程序正義及實體正義。」嗣後,聲請 人(農民)針對這個裁定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以同樣的理由駁回338。我們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