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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也是值得注意的焦點。

對本研究而言,二次撤銷訴訟的發展有兩個重點,一是開庭的節奏與內容,

在法官指揮訴訟之下,雙方發言的時間有限,開庭的程序通常都是原告發言、被 告發言及法官結束開庭三個階段,每次開庭時間都在半小時左右。從2011 年 03 月開庭至2012 年 07 月仍在準備程序階段,法官在 2011 年 04 月 15 日第二次開 庭就質疑原告提起這個訴訟是否意圖「拖延訴訟」;不過後來的審理是否符合訴 訟經濟原則又是另一個問題。第二個重點為科學在法庭中的呈現,以下我採歷程 的方式回溯案件發展,回顧雙方如何談論這個案件,如環評結論的「條件」、何 謂司法自為環評的界線。

這個案件與前述的公民訴訟皆在 2011 年初開始審理、交錯進行,不過法官 的態度影響到開庭的節奏與內容,衝突在公民訴訟開庭過程中較為常見,原告律 師在公民訴訟也較常談及個案與整體制度的關連、案件的脈絡,這是情境影響行 動者的面向。

一、二次撤銷的停止執行

2011 年 03 月 18 日公民訴訟開庭後,臺北律師公會環境法委員會、環境法 律人協會及民主平台在臺北律師公會內舉辦了「中科三期環評案座談會──面對

『最牛』行政機關,社會該何去何從?」此活動針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0 年度 停字第9 號裁定而生,但是,並未如 2010 年的判決一般激發更多的社會關注。

這是繼 2010 年 07 月 30 日北高行 99 年度停字第 54 號裁定後第二個「停止 執行」有理由的裁定。但是,這個裁定第二次換得行政機關與廠商停工不停產的 法律解釋。法庭內,法官清楚講述中科的工程在2009 年底已完成 80%,停止執 行僅及於「未動工的部分」。在法庭內,農民 F 用台語說著:「環評無效,不要 再蓋。拼性命也要做,百姓給他們看不起。」原告律師 A 表示,這個案子是環 評機制被扭曲的問題。這是2011 年 01 月 31 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法庭旁 聽席塞得滿滿。10 天前,后里農民與律師團遞狀提起撤銷訴訟及聲請停止執行,

堅持民主、法治與環境保護。

再一次,環保團體及居民針對二次通過的環評提起停止執行與撤銷訴訟(100 年度訴字第118 號)444。10 天後,2011 年 01 月 31 日,於北高行第六法庭,展

444 林三加,〈來函〉,《中國時報》言論新聞(2011 年 02 月 27 日)。林三加律師於函中澄清中科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112011022700301.html(取用日期:2011 年 03 月 15 日)。

445 這場辯論的法律依據是在行政訴訟法(2010 年 04 月 23 日)116 條第一項、第二項:I原處分

http://www.epa.gov.tw/ch/SitePath.aspx?busin=336&path=13749&list=13749(取用日期:2011 年 03 月16 日)。

45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環保署回應法院對中科三期的裁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新 聞專區》(2011 年 03 月 02 日),參見

http://ivy5.epa.gov.tw/enews/fact_NewsPrint.asp?InputTime=1000302114525(取用日期:2011 年 03 月04 日)。

‧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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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環評已經改善「不完全資訊」的瑕疵,充分評估健康風險對環境的影響:

中科三期放流水長期排放至大安溪下游之健康風險估結果顯示,成 人總終身致癌風險為 1.16×10-7,小孩則為 5.13×10-8,均小於美國 所公認的可忽略的風險,即致癌風險率小於百萬分之一(10-6),並 無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影響之虞情事,環評委員會因此於第一階段環 評審查時,即作成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結論。……但 99 年 9 月 2 日環評委員會重新作成審查結論前已充分評估健康風險的影響,已 無當時質疑不完全資訊下所作成的決定等情事,惟法院本項裁定對 此未作衡量,亦是對事實認知不足所致。(粗體為本文所加)

最後,環保署提出法院逾越「合法性」審查,介入「合目的性」審查的質疑,質 疑司法審查與行政機關裁量的界線、標準: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歷來之裁判先例,向認此類案件並不符停止執行 之要件,裁定顯有未盡周全之處。……本案法院顯有踰越合法性審 判範圍,而進入環評委員會依法授權及合專業性的合目的性審查作 成結論的範圍,環保署將依此提出抗告。

從環保署對裁定的回應,可以看出法規範的解釋,從無須停工,更進一步解 釋裁定,思考到司法與行政權力分立的問題。這些,都是適用法律、解釋法律的 論辯。面對一再提起訴訟的居民與環保團體,環保署與國科會也「就法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