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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環保與經濟兼籌並顧?──專家的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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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他去使用,這時對自己不利或對環境保護單位本身職責應做的,沒有 人約束,對自己不利的就不做解釋,也不做應有的評估,就不客觀、不 科學,所以環境影響評估應像公平交易委員會那種作法與定位,使他隸 屬於行政院成為一個超然、獨立、學術專業成分很重的單位來進行,這 是一個很重要的觀念,所以在環境影響評估法整套體制功能上,在主管 機關部分,本席的意見是絕對不能讓他成為是行政環境保護署或是環境 保護處或環境保護局,這是組織在功能體制上的架構181。(粗體字為本 文所加)

在思考環評主管機關時,立委考量的是行政機關可能利用法律來反噬人民,

因為有政治考量,所以環評法應該要由超然的機關來負責,避免政治操作。環評 法不僅調節政府與人民的關係,也有主管機關作為的合法依據,在二讀的逐條討 論中,時任立委的趙少康指出,草案第14 條(與現條文同)是非常重要的條文182

因為政府各部會或各政府間協調常會發生的問題,特別是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有時環境影響評估未審查完成前就准許開發,有時主管機關制止,

它還置之不理,甚至環境影響評估通過;其他政府也已承諾了,它還是 置之不理。像鯉魚潭原有很多文化古蹟,有關單位在開發鯉魚潭水庫 前,主管機關在作環境影響時就要求有關單位在水庫正式動工前要妥善 遷移、保存這些文化古蹟,有關單位也簽字承諾了,但是到時候它就不 管了,後來經過大家強烈抗議才停止。(粗體字為本文所加)

委員期待,透過法律賦予主管機關環保署權限,開發行為的承諾才能有效執行。

法制化的過程,不僅是期待一部法規的出現,也期待這部法規能調整環保與經濟 的衝突,於是,專家學者來審查,主管機關具有否決權便都是委員討論的重點。

二、環保與經濟兼籌並顧?──專家的介入

181 許添財委員發言,參見立法院,〈立法院第二屆第二會期第二十六次會議紀錄〉,《立法院公 報》,第82 卷第 75 期,第 2674 號上冊,頁 320-321(1993 年 12 月 29 日)。

182 趙少康委員發言,參見立法院,〈立法院第二屆第三會期第三十次會議紀錄〉,《立法院公報》,

第83 卷第 43 期,第 2717 號上冊,頁 43-44(1994 年 0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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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制度的法制化建立在環保與經濟兼籌並顧的前提上,1987 年的

現階段 環境保護政策綱領

便提到「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應兼籌並 顧。在經濟發展過程中,如對自然環境有重大不良影響者,應對環境保護優予考 慮183。」在1992 年二次修改憲法時,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二項納入本兼籌並 顧條款。但是,兼籌並顧條款的實際意義為何?人們如何透過這個二元對立不斷 推進法制化?在這裡我們可以看出,「環保優先」與「解決民怨」在審議過程常 常是混淆的同義詞。

環評法草案第一次委員會審查中,經濟部次長李樹久提及環保與經濟兼籌並 顧的政策方向,也闡述目前環評以方案、散見各法執行的現狀,並期許儘速完成 立法,以「降低反對設廠之理念184」。兼籌並顧是政策目標,但是出發點是為了 降低民怨?此時,居民的意見等同民怨,是否、如何採納便是大家關注的焦點。

面對立法委員彭百顯針對民眾參與環評程序的質詢,趙少康署長回應:「相 信開發單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均會重視居民之反應,因為如果開發 行為罔視睦鄰的重要性,未來必將問題重重……(後略)185。」面對環評程序中 的民眾參與,署長的回應顯示了行政機關對「睦鄰」是以「問題」來面對,環境 影響評估是要處理開發的反對聲浪,還是如環評法前言、第一條所述的要保護環 境呢?

彭百顯委員進一步詢問,民眾參與是否會流於形式,行政機關與開發單位要 如何回應,法規應如何納入規定。委員會審查與二讀程序相差兩年,1993 年 12 月21 日,在二讀程序中,經濟部次長李樹久說明環評法草案時依然表示:「基於 政府經濟發展應兼顧環境保護之既定政策及一定程序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

卻能降低反對設廠之理念,本部支持本法案能儘速完成立法186。」既定政策與降 低設廠理念,都是希望環評法儘速立法的原因。但是,環評法真正的問題在於政 府機關必須在評估開發時先納入環評的理念。

183 施信民主編,前揭(註 144)書,頁 776-778。臺灣省政府函,行政院《現階段環境保護政策 綱領》,76 府衛環字第 158571 號(1987 年 10 月 24 日)。

184 立法院,〈立法院內政、經濟、司法三委員會審查「環境影響評估草案」案第一次聯席會議(88 會期)〉,《立法院公報》,第80 卷第 90 期,第 2514 號,頁 219(1991 年 11 月 02 日)。

185 立法院,〈立法院內政、經濟、司法三委員會審查「環境影響評估草案」案第一次聯席會議(88 會期)〉,《立法院公報》,第80 卷第 90 期,第 2514 號,頁 222(1991 年 11 月 02 日)。

186 經濟部次長李樹久說明,參見立法院,〈立法院第二屆第二會期第二十四次會議紀錄〉,《立法 院公報》,第82 卷第 74 期,第 2673 號,頁 46-47(1993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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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與經濟要兼籌並顧,那麼環評審查就必須具有公信力,如何讓環評具有 公信力?誰來提出、審查環說書都是問題,而專家學者參與環評審查更是引起了 委員們的討論。黃天生委員先質疑六輕的環評問題,詢問環保署究竟是護經濟還 是護環境,並針對開發單位提出環說書的規定提出草案修正建議,他說187

本席有切身之痛,本席是反五輕,五輕是由開發單位提出環境影響說明 書及評估,加上郝院長以軍警一萬二千多人包圍後勁,讓我動彈不得,

所以就開工了。所以,審查應加上專家學者,否則第七條第八條就失去 其效果……。

護環境的宣示就是要加上專家學者,委員相信專家學者是公正的,可以避免過去 經歷的切身之痛。此時,趙少康署長進一步回應,將來會明定專家學者在審議委 員會組成的比例。

納入專家學者是建立環評公信力的方式,這也是政府執行公權力的方式。但 是,若是政府的行事邏輯不變,透過一部法規的誕生,人民對政府的信任真能建 立嗎?在以下的發言中,我們可以再看到這個矛盾之處。

在第二次委員會審查中,立法委員李友吉質疑環保署的公信力,認為環保署 不能只重環保不重經濟,環保署提出的環評書要能讓民眾信服,若是通過環評,

開發要得以順利進行。面對李友吉委員的質詢,趙少康署長指出環評法事先預防 的功能,並表示公信力會讓政府執行比較容易,否則民眾會抗爭188

公信力一旦建立,執行公權力時也就比較容易。否則民眾會認為政府只 一味袒護經濟開發單位,就不容易信任政府,政府公權力一喪失,民眾 就會想用自力救濟的方法抗爭,皆非國家之福。

187 立法院,〈立法院內政、經濟、司法三委員會審查「環境影響評估草案」案第一次聯席會議(88 會期)〉,《立法院公報》,第80 卷第 90 期,第 2514 號,頁 231(1991 年 11 月 02 日)。

188 李友吉立委質詢,趙少康署長回應,參見立法院,〈立法院內政、經濟、司法三委員會審查「環 境影響評估草案」案第二次聯席會議(88 會期)〉,《立法院公報》,第80 卷第 92 期,第 2516 號,

頁124-126(1991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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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少康署長接著也提出建立公信力的方法,就是成立審查委員會189

請來的學者都是各方面的專家,有水土保持,有經濟,甚至還有文化方 面的專才,以避免人們說都是行政機關自己裁量。希望界這些專家學者 的公信力,建立起環境評估委員會的公信力。這是我們一直努力的方向。

建立公信力也與環保署的權限有關,趙少康署長提到北桃四鄉的公害求償事件,

若是問題發生了,民眾圍廠了,環保署再來解決,是無濟於事的,所以要事先預 防,也是要平衡經濟與環保的衝突190

委員希望法律作為人們行為的依循,包括了中央、地方政府或者民眾。因此,

從政治介入、民眾自力救濟到法制化、環評具有公信力的期待,都顯現在立法的 討論中。環評法的重頭戲在環保署的地位與否決權規定,而最值得注意的,便是 主管機關環保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發單位之間權責分配的論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