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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少康署長接著也提出建立公信力的方法,就是成立審查委員會189:
請來的學者都是各方面的專家,有水土保持,有經濟,甚至還有文化方 面的專才,以避免人們說都是行政機關自己裁量。希望界這些專家學者 的公信力,建立起環境評估委員會的公信力。這是我們一直努力的方向。
建立公信力也與環保署的權限有關,趙少康署長提到北桃四鄉的公害求償事件,
若是問題發生了,民眾圍廠了,環保署再來解決,是無濟於事的,所以要事先預 防,也是要平衡經濟與環保的衝突190。
委員希望法律作為人們行為的依循,包括了中央、地方政府或者民眾。因此,
從政治介入、民眾自力救濟到法制化、環評具有公信力的期待,都顯現在立法的 討論中。環評法的重頭戲在環保署的地位與否決權規定,而最值得注意的,便是 主管機關環保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發單位之間權責分配的論辯了。
三、環保署地位提升,從兼籌並顧到環境保護優先
在兼籌並顧條款中,我們看到的是環保與經濟並重,但是在環境保護優先的 宣示下環保署的權責提升。而對環評執行的美好想像也在發言中呈現,在第一次 委員會審查中,葛雨琴立委質詢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主管機關的權責分配,又問 及草案第13 條(現行法為第 14 條否決權之規定)的撤銷會不會影響政府威信191, 趙少康署長回應192:
對啊!所以有這條法律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會更謹慎,而不會在說
189 李友吉立委質詢,趙少康署長回應,參見立法院,〈立法院內政、經濟、司法三委員會審查「環 境影響評估草案」案第二次聯席會議(88 會期)〉,《立法院公報》,第80 卷第 92 期,第 2516 號,
頁124-126(1991 年 11 月 11 日)。
190 關於環境問題特性與技術官僚處理民眾自力救濟的檢討,請見葉俊榮,〈北桃四鄉公害求償事 件之研究:從科學迷思與政治運作中建立法律的程序理性〉,《環境理性與制度抉擇》,頁199-229
(1997 年 11 月。)
191 草案第 13 條其條文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說明書或評估書未經完成審查前,不得為 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由主管機關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之。」參見立法院,〈立 法院第一屆第八十六會期第五次會議紀錄〉關係文書,《立法院公報》,第79 卷第 80 期,第 2004 號,頁76-89(1990 年 10 月 04 日)。
192 葛雨琴立委質詢,趙少康署長回應,參見立法院,〈立法院內政、經濟、司法三委員會審查「環 境影響評估草案」案第一次聯席會議(88 會期)〉,《立法院公報》,第80 卷第 90 期,第 2514 號,
頁229(1991 年 11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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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 年 11 月 11 日)。參見立法院法律系統,http://lis.ly.gov.tw/lgcgi/lglaw。
197 第 7 條逐條討論,李勝峰委員發言,參見立法院,〈立法院內政、經濟、司法三委員會審查「環 境影響評估草案」案第二次聯席會議(88 會期)〉,《立法院公報》,第80 卷第 92 期,第 251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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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不信任開發單位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基礎下,委員們不斷把環評 審查的權責納入環保署。第三次委員會審查中,討論事項包括草案第8 條(現第 10 條)至第 11 條(現為第 12 條),除了確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勘查、舉行聽 證的權限外,更修正環評書初稿及相關紀錄皆交由主管機關審查,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並無實質審查權限198。
賦予環保署否決權,更顯示了委員們的決心。第四次委員會審查討論到草案 第13 條(現為第 14 條)規定,原條文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說明書或 評估書未經完成審查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由主管機關函請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之。」(粗體為本文所加)黃天生委員率先發言表達意見,
加入「未經完成審查或經審查認定不應開發者」,葛雨琴委員則建議改成「未經 審查核可前」;環保署陳永仁處長認為維持行政院原草案較合理;經濟部林志森 副組長則是認為不能由審查機關否決整個開發計畫,應從替代方案、總量減少對 環境影響來著手,而非全盤否定。
李勝峰委員主張環保署要主導環評,提出法律賦予環保署權責的意義199:
要有立場應該是從頭到尾掌握環境評估的主導權,這個工業能不能發 展,是從環境評估來看,不是從經濟發展……建議同仁支持第二項,經 主管機關審查認定不應該發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 可,這樣台灣環保才有救,環保署就不必到行政院去打仗了,法律給你 環保署是贏家!(粗體為本文所加)
洪秀柱委員在否決權的修正建議下,再加上提出替代方案的可能,環保署否決開 發案,但並不否決整個開發行為,開發單位仍可再提出替代方案,林志嘉委員認 為這是環保與經濟的平衡方式。李勝峰委員並指出可以將立法過程列在立法理由
頁141(1991 年 11 月 11 日)。參見立法院法律系統,http://lis.ly.gov.tw/lgcgi/lglaw。
198 立法院,〈立法院內政、經濟、司法三委員會審查「環境影響評估草案」案第三次聯席會議(88 會期)〉,《立法院公報》,第80 卷第 96 期,第 2520 號,頁 377-390(1991 年 11 月 25 日),參見 立法院法律系統,http://lis.ly.gov.tw/lgcgi/lglaw。本文整理亦參考傅玲靜,〈論環境影響評估審查 與開發行為許可間之關係──由德國法「暫時性整體判斷」之觀點出發〉,《興大法學》,第7 期,
頁223-224(2010 年 6 月)。
199 李勝峰委員發言,參見立法院,〈立法院內政、經濟、司法三委員會審查「環境影響評估草案」
案第四次聯席會議(88 會期)〉,《立法院公報》,第80 卷第 100 期,第 2524 號,頁 423-424(1991 年12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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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以便將來爭議的解釋參考200。更在本條討論完成後說:「首先恭喜主席通過 了中華民國環保政策中最重要的一條條文,從今以後確定,經濟與環保不再是處 於兼籌並顧的地位,而是環保優先,……201。」
二讀程序中,逐條討論到朝野協商與委員會的草案第14 條(與現條文同),
因涉及環保署否決權的規定,林明義委員質疑環保署為何要這麼抓權202:
在人民的環保意識已經覺醒的今日,各部會於衡量重大建設時,均會考 慮環保問題,為何還要由環保署對重大工程進行環境評估,甚至超越經 建會或行政院的決定?
彭百顯立委以權責統一、避免開發的爭議來解釋這個條文的重要性203:
本條的主要精神,是避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水土保持及環境影響評估 未完成之前,即許可進行開發,以免再發生類似過去教育部在環境影響 評估未完成前,即開放高爾夫球場開發許可的情形……在我國國土被嚴 重破壞的情況下通過此一條文,除可確保我們對國土保持及環境保護的 要求外,更可明定主管機關之權責,如此將有助於開發行為及減少浪 費,進請各位支持協商條文。
環境保護則成為委員們的籌碼,廖永來委員指出204:
台灣漫無止盡以經濟為優先的開發結果,使環境遭受的破壞日益嚴重,
200 李勝峰委員發言,參見立法院,〈立法院內政、經濟、司法三委員會審查「環境影響評估草案」
案第四次聯席會議(88 會期)〉,《立法院公報》,第 80 卷第 100 期,第 2524 號,頁 432(1991 年12 月 09 日)。
201 李勝峰委員發言,參見立法院,〈立法院內政、經濟、司法三委員會審查「環境影響評估草案」
案第四次聯席會議(88 會期)〉,《立法院公報》,第 80 卷第 100 期,第 2524 號,頁 433(1991 年12 月 09 日)。
202 林明義委員發言,參見立法院,〈立法院第二屆第三會期第三十次會議紀錄〉,《立法院公報》,
第83 卷第 43 期,第 2717 號上冊,頁 41(1994 年 06 月 17 日)。
203 彭百顯委員發言,參見立法院,〈立法院第二屆第三會期第三十次會議紀錄〉,《立法院公報》,
第83 卷第 43 期,第 2717 號上冊,頁 41(1994 年 06 月 17 日)。
204 廖永來委員發言,參見立法院,〈立法院第二屆第三會期第三十次會議紀錄〉,《立法院公報》,
第83 卷第 43 期,第 2717 號上冊,頁 41-42(1994 年 0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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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從許多實例均可明顯看出。本院同仁也一再大聲疾呼,台灣只有一 個,地球只有一個,如果我們一味以經濟發展為前提來考量,把環境保 護置之不顧,那麼發展到最後可能有朝一日遭到環境反撲。在本法的審 查及協商過程中,環保團體、人士和民進黨籍立委已從防線上退讓許多。
趙永清委員則指出,除了主管機關有否決權外,開發單位也可以提出替代方案,
這是協商的結果,也可兼顧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205。
歷經六年206,環評法終於通過。其中的過程,我們可以從以下發言一探究竟,
在二讀逐條討論中,蘇煥智委員針對第14 條環保署否決權的爭議表示:
由於我國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尚未建立,以致許多開發案將台灣生態、資 源破壞殆盡,有些甚至到不可能恢復的地步,特別是台灣有些野生動 物,也因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不能建立而以極快的速度消失,因此朝野有 一共識,即希望能儘快建立環境影響評估制度207。
但是,本研究一開始就問的問題是,建立環評制度的「朝野共識」代表了什 麼呢?從立法紀錄我們可以看出,環保與經濟的衝突在立法院中不斷的出現。環 境影響評估法被提高到「重視環保」的宣示進而可以減少「自力救濟」,展現法 律糾紛解決的功能。另外,因為追求「環境保護」理念的宣示,國民黨和民進黨 的立法委員們也能夠以此為基礎展開溝通。
環評法的出現與發展也是中科三期法律動員的遠因,這些法制化的努力、環 保與經濟的衝突以及機關權責的議題與想法,突顯了以法律解決環境問題的嘗 試,但是,環保真的優先了嗎?環保署真的能打贏這場環保的仗嗎?這些問題,
扣連著本研究的階段性結論,即社會衝突與矛盾是透過法律來解消的,法律在社 會運動中扮演的角色,是衝突的背景,又是衝突之下溝通的工具,環評法的出現
扣連著本研究的階段性結論,即社會衝突與矛盾是透過法律來解消的,法律在社 會運動中扮演的角色,是衝突的背景,又是衝突之下溝通的工具,環評法的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