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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環保署地位提升,從兼籌並顧到環境保護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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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少康署長接著也提出建立公信力的方法,就是成立審查委員會189

請來的學者都是各方面的專家,有水土保持,有經濟,甚至還有文化方 面的專才,以避免人們說都是行政機關自己裁量。希望界這些專家學者 的公信力,建立起環境評估委員會的公信力。這是我們一直努力的方向。

建立公信力也與環保署的權限有關,趙少康署長提到北桃四鄉的公害求償事件,

若是問題發生了,民眾圍廠了,環保署再來解決,是無濟於事的,所以要事先預 防,也是要平衡經濟與環保的衝突190

委員希望法律作為人們行為的依循,包括了中央、地方政府或者民眾。因此,

從政治介入、民眾自力救濟到法制化、環評具有公信力的期待,都顯現在立法的 討論中。環評法的重頭戲在環保署的地位與否決權規定,而最值得注意的,便是 主管機關環保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發單位之間權責分配的論辯了。

三、環保署地位提升,從兼籌並顧到環境保護優先

在兼籌並顧條款中,我們看到的是環保與經濟並重,但是在環境保護優先的 宣示下環保署的權責提升。而對環評執行的美好想像也在發言中呈現,在第一次 委員會審查中,葛雨琴立委質詢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主管機關的權責分配,又問 及草案第13 條(現行法為第 14 條否決權之規定)的撤銷會不會影響政府威信191, 趙少康署長回應192

對啊!所以有這條法律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會更謹慎,而不會在說

189 李友吉立委質詢,趙少康署長回應,參見立法院,〈立法院內政、經濟、司法三委員會審查「環 境影響評估草案」案第二次聯席會議(88 會期)〉,《立法院公報》,第80 卷第 92 期,第 2516 號,

頁124-126(1991 年 11 月 11 日)。

190 關於環境問題特性與技術官僚處理民眾自力救濟的檢討,請見葉俊榮,〈北桃四鄉公害求償事 件之研究:從科學迷思與政治運作中建立法律的程序理性〉,《環境理性與制度抉擇》,頁199-229

(1997 年 11 月。)

191 草案第 13 條其條文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說明書或評估書未經完成審查前,不得為 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由主管機關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之。」參見立法院,〈立 法院第一屆第八十六會期第五次會議紀錄〉關係文書,《立法院公報》,第79 卷第 80 期,第 2004 號,頁76-89(1990 年 10 月 04 日)。

192 葛雨琴立委質詢,趙少康署長回應,參見立法院,〈立法院內政、經濟、司法三委員會審查「環 境影響評估草案」案第一次聯席會議(88 會期)〉,《立法院公報》,第80 卷第 90 期,第 2514 號,

頁229(1991 年 11 月 02 日)。

(1991 年 11 月 11 日)。參見立法院法律系統,http://lis.ly.gov.tw/lgcgi/lglaw。

197 第 7 條逐條討論,李勝峰委員發言,參見立法院,〈立法院內政、經濟、司法三委員會審查「環 境影響評估草案」案第二次聯席會議(88 會期)〉,《立法院公報》,第80 卷第 92 期,第 251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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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不信任開發單位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基礎下,委員們不斷把環評 審查的權責納入環保署。第三次委員會審查中,討論事項包括草案第8 條(現第 10 條)至第 11 條(現為第 12 條),除了確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勘查、舉行聽 證的權限外,更修正環評書初稿及相關紀錄皆交由主管機關審查,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並無實質審查權限198

賦予環保署否決權,更顯示了委員們的決心。第四次委員會審查討論到草案 第13 條(現為第 14 條)規定,原條文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說明書或 評估書未經完成審查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由主管機關函請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之。」(粗體為本文所加)黃天生委員率先發言表達意見,

加入「未經完成審查或經審查認定不應開發者」,葛雨琴委員則建議改成「未經 審查核可前」;環保署陳永仁處長認為維持行政院原草案較合理;經濟部林志森 副組長則是認為不能由審查機關否決整個開發計畫,應從替代方案、總量減少對 環境影響來著手,而非全盤否定。

李勝峰委員主張環保署要主導環評,提出法律賦予環保署權責的意義199

要有立場應該是從頭到尾掌握環境評估的主導權,這個工業能不能發 展,是從環境評估來看,不是從經濟發展……建議同仁支持第二項,經 主管機關審查認定不應該發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 可,這樣台灣環保才有救,環保署就不必到行政院去打仗了,法律給你 環保署是贏家!(粗體為本文所加)

洪秀柱委員在否決權的修正建議下,再加上提出替代方案的可能,環保署否決開 發案,但並不否決整個開發行為,開發單位仍可再提出替代方案,林志嘉委員認 為這是環保與經濟的平衡方式。李勝峰委員並指出可以將立法過程列在立法理由

頁141(1991 年 11 月 11 日)。參見立法院法律系統,http://lis.ly.gov.tw/lgcgi/lglaw。

198 立法院,〈立法院內政、經濟、司法三委員會審查「環境影響評估草案」案第三次聯席會議(88 會期)〉,《立法院公報》,第80 卷第 96 期,第 2520 號,頁 377-390(1991 年 11 月 25 日),參見 立法院法律系統,http://lis.ly.gov.tw/lgcgi/lglaw。本文整理亦參考傅玲靜,〈論環境影響評估審查 與開發行為許可間之關係──由德國法「暫時性整體判斷」之觀點出發〉,《興大法學》,第7 期,

頁223-224(2010 年 6 月)。

199 李勝峰委員發言,參見立法院,〈立法院內政、經濟、司法三委員會審查「環境影響評估草案」

案第四次聯席會議(88 會期)〉,《立法院公報》,第80 卷第 100 期,第 2524 號,頁 423-424(1991 年12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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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以便將來爭議的解釋參考200。更在本條討論完成後說:「首先恭喜主席通過 了中華民國環保政策中最重要的一條條文,從今以後確定,經濟與環保不再是處 於兼籌並顧的地位,而是環保優先,……201。」

二讀程序中,逐條討論到朝野協商與委員會的草案第14 條(與現條文同),

因涉及環保署否決權的規定,林明義委員質疑環保署為何要這麼抓權202

在人民的環保意識已經覺醒的今日,各部會於衡量重大建設時,均會考 慮環保問題,為何還要由環保署對重大工程進行環境評估,甚至超越經 建會或行政院的決定?

彭百顯立委以權責統一、避免開發的爭議來解釋這個條文的重要性203

本條的主要精神,是避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水土保持及環境影響評估 未完成之前,即許可進行開發,以免再發生類似過去教育部在環境影響 評估未完成前,即開放高爾夫球場開發許可的情形……在我國國土被嚴 重破壞的情況下通過此一條文,除可確保我們對國土保持及環境保護的 要求外,更可明定主管機關之權責,如此將有助於開發行為及減少浪 費,進請各位支持協商條文。

環境保護則成為委員們的籌碼,廖永來委員指出204

台灣漫無止盡以經濟為優先的開發結果,使環境遭受的破壞日益嚴重,

200 李勝峰委員發言,參見立法院,〈立法院內政、經濟、司法三委員會審查「環境影響評估草案」

案第四次聯席會議(88 會期)〉,《立法院公報》,第 80 卷第 100 期,第 2524 號,頁 432(1991 年12 月 09 日)。

201 李勝峰委員發言,參見立法院,〈立法院內政、經濟、司法三委員會審查「環境影響評估草案」

案第四次聯席會議(88 會期)〉,《立法院公報》,第 80 卷第 100 期,第 2524 號,頁 433(1991 年12 月 09 日)。

202 林明義委員發言,參見立法院,〈立法院第二屆第三會期第三十次會議紀錄〉,《立法院公報》,

第83 卷第 43 期,第 2717 號上冊,頁 41(1994 年 06 月 17 日)。

203 彭百顯委員發言,參見立法院,〈立法院第二屆第三會期第三十次會議紀錄〉,《立法院公報》,

第83 卷第 43 期,第 2717 號上冊,頁 41(1994 年 06 月 17 日)。

204 廖永來委員發言,參見立法院,〈立法院第二屆第三會期第三十次會議紀錄〉,《立法院公報》,

第83 卷第 43 期,第 2717 號上冊,頁 41-42(1994 年 0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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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從許多實例均可明顯看出。本院同仁也一再大聲疾呼,台灣只有一 個,地球只有一個,如果我們一味以經濟發展為前提來考量,把環境保 護置之不顧,那麼發展到最後可能有朝一日遭到環境反撲。在本法的審 查及協商過程中,環保團體、人士和民進黨籍立委已從防線上退讓許多。

趙永清委員則指出,除了主管機關有否決權外,開發單位也可以提出替代方案,

這是協商的結果,也可兼顧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205

歷經六年206,環評法終於通過。其中的過程,我們可以從以下發言一探究竟,

在二讀逐條討論中,蘇煥智委員針對第14 條環保署否決權的爭議表示:

由於我國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尚未建立,以致許多開發案將台灣生態、資 源破壞殆盡,有些甚至到不可能恢復的地步,特別是台灣有些野生動 物,也因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不能建立而以極快的速度消失,因此朝野有 一共識,即希望能儘快建立環境影響評估制度207

但是,本研究一開始就問的問題是,建立環評制度的「朝野共識」代表了什 麼呢?從立法紀錄我們可以看出,環保與經濟的衝突在立法院中不斷的出現。環 境影響評估法被提高到「重視環保」的宣示進而可以減少「自力救濟」,展現法 律糾紛解決的功能。另外,因為追求「環境保護」理念的宣示,國民黨和民進黨 的立法委員們也能夠以此為基礎展開溝通。

環評法的出現與發展也是中科三期法律動員的遠因,這些法制化的努力、環 保與經濟的衝突以及機關權責的議題與想法,突顯了以法律解決環境問題的嘗 試,但是,環保真的優先了嗎?環保署真的能打贏這場環保的仗嗎?這些問題,

扣連著本研究的階段性結論,即社會衝突與矛盾是透過法律來解消的,法律在社 會運動中扮演的角色,是衝突的背景,又是衝突之下溝通的工具,環評法的出現

扣連著本研究的階段性結論,即社會衝突與矛盾是透過法律來解消的,法律在社 會運動中扮演的角色,是衝突的背景,又是衝突之下溝通的工具,環評法的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