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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集體與個人的連結:命名的背景與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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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289,而這些爭議皆延伸到訴訟階段。因為健康風險評估的不充足,北高行 96 年度訴字第 1117 號判決撤銷中科三期七星農場環評結論290,法官認為,環評 結論附的條件代表了對環境有重大影響291。也因此,中科三期的糾紛一路從環評 會議延伸到法庭。可見,在法律動員的初始階段,運動者就必須連結到將來可能 的訴訟爭點,開始鋪陳以成文法命名的邏輯;當然,有一部份也可能是訴訟階段 回溯環評審查當時的狀況,重新以法律的語言命名法律爭點。

肆、集體與個人的連結:命名的背景與條件

上述提到的是個別的議題,但是整體而言,一個事件結合了許多命名的基礎 與「不應如此」的社會結構認知。我們因此可以探索中科三期事件命名的背景與 條件。在自力救濟風潮下,環評法以方案之姿出現,後發展成法律,乃至今日的 環評規範體系。根據本研究的視角,我們在立法審議的過程中,就可以發現期待 環評法解決糾紛的話語。環評法的出現也開啟了環境運動體制內參與的管道,不 過,遲至2005 年,才有社運網絡的成員擔任環評委員。這些環評委員除了在任 內爭取資訊公開等體制改變外,也嘗試連繫地方官員、在地居民以及其他環保團 體成員關心中科三期(七星園區)的議題。因此,中科三期的抗爭一開始是在體 制內發展起來的,這裡所謂的體制,指的是成文法律規範運作下的機構或者場域。

這些運動者參與環評會議、地方說明會,透過種種體制管道表達不滿與訴 求,而種種命名與議題也在環評法的規範架構下呈現,因此,中科三期興建所引 起的糾紛不再是個人的,而是集體的問題,而分析集體法律動員的意義就在於由 社會而起的法律動員與命名可能轉化權利及法律的意義。

各個運動者基於不同的關懷加入中科三期,運動命名的過程也影響了運動者 的組成。環評委員的裡應外合賦予中科三期運動者更多的資訊,但是仍然無力扭 轉有條件通過的運作邏輯。但是,在參與環評會議、各種說明會的過程中,在地 居民會累積面對體制的能力,透過與環保團體與律師的結合,在不同時點加入中 科三期的這群人,會共享法律知識與經驗,當然,這也不同程度地影響了中科三

289 杜文苓,前揭(註 230)書,頁 59-63。

290 判決中亦可發現原告根據環評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列出了許多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理由,認為 本案應進入二階環評,但最後被採納者為健康風險評估一項。

291 許多環評爭議延續到 2010 年的二次環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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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後來的發展。

環評法的發展與開發行為有很大的關係,當然,我們也必須注意到政府常是 主導重大開發案的推手,科學園區的發展也是國家發展的重要計畫。透過重新詮 釋科學園區對環境造成的影響,反高科技污染運動發展起來,中科三期也因此匯 流了不同的環境運動力量。這些,也都必須回到時代的背景來檢視,觀察中科三 期的動員以及法律動員必須結合意識的層面。

在1980 年左右,台灣就興起了反公害的運動,但直至 1990 年代後期,高科 技產業的污染才被揭露。1980 年代以來,世界各國紛紛開始發展有乾淨無污染 形象的高科技產業;台灣也有了新竹科學工業園區(下簡稱竹科)。到了 1990 年代後期,污染事件才爆發出來,這個揭露有賴草根運動與環境運動者的努力。

學者邱花妹指出,政府大力促進台灣的高科技產業,1970 年代回應「產業升級」

的壓力,1980 年竹科推展高科技業的乾淨形象292

從 1997 年開始,人們開始關注竹科的火災、廢水,同時台灣環境行動網

(TEAN)也串連全球網絡;到了 2000 年,開啟了制度參與的管道,1999 年竹 科成立的監督小組(the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group, EMG)無法有效偵測污 染,過時的環境法規無法隨著高科技發展而進步,而民眾開始自力救濟,如科園 社區聞臭小組的動員。

本研究的主題中科三期即是後續的行動之一,2005 年以降,更大規模的反 高科技運動在台灣興起,2006 年,官方終於證明了綠牡蠣的污染,也有中科一 二期廢水與砷污染,還有友達(AUO)與華映(CPT)的霄裡溪污染。中部科學 工業園區的發展,是在竹科(1980 年)與南部科學工業園區(1995 年)之後,

長期關注高科技污染議題的受訪者C提到293

這個明星產業(高科技產業)後面的問題其實很大,只是說他的一些問 題可能要到,過一些時間才會看的出來,可是在這個過程裡面其實整個 的歷時相當的短暫,嗯……就是光榮的前景;可是可能他後面他所造成

292 邱花妹指出,1980 年代蔣經國的促進科技、較少污染並且保護環境,乃至國民黨主張永續發 展,民進黨的綠色矽島,創造了經濟發展等於環境保護的論述與結果。Hua-Mei Chu, The Dark Side of Silicon Island: High-tech Pollution and the Environmental Movement in Taiwan, 22(1) CAPITALISM, NATURE AND SOCIALISM, 40-57 (2011).

293 受訪者C,訪談紀錄(語氣略刪節)(2011 年 0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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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那些傷害,有點像是RCA 後面可能就是你要到二三十年以後其實才 看得出來,可是我們通常看到十年的榮景我們就拼命要往這條路去走。

這段話反映了反高科技污染運動的特徵,高科技產業有不易察覺的污染以及風 險,人們必須先感知進而命名污染才有可能形成抗爭。

不過,高科技的迷思不易破除,環境運動者對高科技的想像也有世代差異。

受訪者E提到早期的環境運動者對於高科技的迷思,擔任環評委員後他才了解科 學園區的問題294

他覺得這種傳統產業都不應該過,但是台灣要發展不能沒有企業,

所以他覺得應該重點就是科學園區,但是這樣其實就跟我們的看法不太 一樣。因為我們剛上任的時候,那時候不知道很快就有先過了那個三期 的后里基地,我們還來不及了解狀況這個案子就過了。

因為我們一上任不久好像就是開大會,前一陣子專家學者好像覺得 應該過,我們不知道他有什麼問題,而且居民也不知道,但是當七星過 了之後就開始發現欸其實它問題很…,有他的問題。(粗體為本文所加)

命名的過程也與運動者的關懷有關,運動者前前後後以不同組織、關懷界定 中科三期的問題,這些組織包括推動責任高科技的台灣環境行動網(後合併為地 球公民基金會),環評委員連結的既有社會運動網絡有台灣生態學會、台灣蠻野 心足生態協會、高雄市教師會生態教育中心、看守台灣協會,這些團體加上后里 鄉民成立的后里鄉農業與環境保護協會以及後續在2010 年成立的環境法律人協 會,從科學論辯、法律訴訟以及在地的經驗等等面向揭露高科技業的問題。

第四節、小結:動員──制度精神到法意識

本章談及中科三期法律動員的背景與條件。環境運動的制度化在 1990 年代 之後形成,本章第一節聚焦環評法的立法過程,敘述環評法與自力救濟風潮的關 聯。1990 年時推動的環評法法制化,過程中充滿著環保與經濟的衝突以及開發

294 受訪者E,訪談紀錄(語氣略刪節)(2011 年 06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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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黑箱作業的質疑,因此,1987 年成立的環保署地位被提升了,專家審查的 機制也引入,作為環評公信力的保障。學者若有以大量環境立法來形容環境問題 法制化的過程。而這些都是以法治取代政治決定的過程,也是在社會矛盾之下,

人們尋求法律秩序建立的過程。

第二節敘述中科三期的起點,民進黨執政之後,張國龍署長任內的第六屆環 評委員首次有了社會運動網絡的成員,因此,環評委員的串連也成為中科三期抗 爭的起點。本節點出律師、農民、環保團體三群人動員的過程與各不相同的社會 結構認知。律師專注法律策略與體制內的行動,環保團體關注高科技污染與環境 問題,農民則關切土地與生計問題。而第三節談論的命名(naming)概念,代表 著合法律性的運作,也是社會運動的集體動員基礎。中科三期興建的議題,在環 評會議(時期)中,有土地徵收、水資源、空氣污染、水污染等健康風險的問題。

本章的重點是,第一、環評法當初立法的美意,其實成為日後衝突的遠因,

環保署的權限爭議、環評法縱使立法通過,還是有公民參與、專家專斷的困難,

而預警原則是否真能實踐,也都端視行政機關的態度。但是從法意識的層次來 看,我們可以發現社會矛盾之下人們期待法律解決問題的意圖。第二、中科三期 抗爭的起點,是從體制內開啟的動員管道,人們可以得知開發行為的環評審查過 程,進而主張資訊公開。而體制內動員也會影響命名的資源與運用。第三、人們 因為不同的社會結構認知而動員,這些各不相同的社會結構認知,影響到之後不 同的行動與分工方式。

本章節一開始回溯環評法在臺灣的發展,在本研究的體系中,這是中科三期 法律動員的條件,名為條件,其實是法律秩序建立的觀察,本研究指出,這些其 實是觀察法意識的基礎,也就是說,法律秩序的建立代表著制度精神的成形,法 律規範的細緻與分殊則是延續著法律實踐產生的結果,人們在使用法律解決衝突 的同時,也將轉化、思索制度精神的內涵,司法扮演著將生活世界轉化成法律案 件的角色,在這個轉化過程中,法意識的運作便是重點,如何判斷案件的事實與 法規的演繹?最後,法律動員的一系列條件與實踐都會成為觀察、解釋法意識的

本章節一開始回溯環評法在臺灣的發展,在本研究的體系中,這是中科三期 法律動員的條件,名為條件,其實是法律秩序建立的觀察,本研究指出,這些其 實是觀察法意識的基礎,也就是說,法律秩序的建立代表著制度精神的成形,法 律規範的細緻與分殊則是延續著法律實踐產生的結果,人們在使用法律解決衝突 的同時,也將轉化、思索制度精神的內涵,司法扮演著將生活世界轉化成法律案 件的角色,在這個轉化過程中,法意識的運作便是重點,如何判斷案件的事實與 法規的演繹?最後,法律動員的一系列條件與實踐都會成為觀察、解釋法意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