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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體制內管道的限制:環評會議的侷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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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至 2008 年,中科三期的法律動員以撤銷訴訟為主,相較這個時期,

2010 年的訴訟種類則更為大量且多樣。但是貫串其中的論證不外乎是行政機關 的態度、科學園區的環境風險以及對司法判決的期待。其實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1117 號判決內,就已經呈現出要求進入第二階段環評程序的聲 明,但是法院因程序瑕疵就予以撤銷,不再細究此一問題,所以我們可以在此看 到一條司法審查的界線。而這個界線,後續也成為二次環評撤銷訴訟的焦點。一 次次的訴訟,便是運動推進的過程,當然其中有小小的勝利,也有阻礙與限制。

壹、體制內管道的限制:環評會議的侷限

若我們先觀察環評審查的運作,可以發現環評法的制度精神在實踐上有著落 差。而這個落差對社會運動而言,反而是體制內的著力點,又是激發社會力量的 來源。正因為這個落差,運動者「不應如此」的法意識轉換為後續的法律動員。

根據學者葉俊榮、張文貞的統計,自1998 年至 2009 年,中央與各級地方政 府對環境影響說明書的審查結論共有1726 件,共有 1452 件做出審查結論,其中 1278 件為第一階段有條件通過,比例為 74.96%296。根據張家維的研究,環保署 主管的案件(中科三期即是環保署主管案件)有88%是第一階段有條件通過297

根據上述資料,環評結論以有條件通過為主,原本環評法第8 條規定的「對 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要件會轉化成為「條件」298,因為到了第二階段的環評程 序會有許多的民眾參與機制,包括範疇界定、評估書初稿製作以及評估書初稿審 查299,因此開發單位為了效率往往不想進入第二階段。曾任環評委員的受訪者L 表示300

然後中科,明明影響這麼大,三期就是不肯進二階,因為他認為二階就 還是會拖過一年,所以他們就是為了提升開發的效率,所以就不想進二

296 葉俊榮、張文貞,《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問題之探討》,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委託研究計 畫,頁33-38(2010 年 6 月)。

297 張家維,《科學知識與公共決策:解構中科三期環評爭議》,國立政治大學公共行政學系碩士 論文,頁35-39(2012 年 01 月)。

298 環境影響評估法(1993 年 01 月 08 日)第 8 條節錄:「前條審查結論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 之虞,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299 葉俊榮,〈環境影響評估的公共參與──法規範的要求與現實的考慮〉,《環境政策與法律》,

頁199-231(2010 年 10 月二版)。

300 受訪者L,訪談紀錄(2011 年 12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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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我的看法是這樣子啦。

同時,又因為書面審查的時間有限,制度的限制與運作讓運動者愈來愈不相 信環評制度,曾擔任環評委員的受訪者E指出301

因為之前就陸陸續續有參加一些環評,但是只是以環保團體的身分去參 加的,當然體驗不會那麼深刻嘛,畢竟是從外面看裡面,但是進去環評 委員之後,會發現我們的環評其實並不如他被定義的外界想像中非常專 業的評估機制阿,都是專家會議要人民相信這些都是專家,不是,尤其 是愈重大的開發案,比如說政府負責重大開發案件,他的環評其實是愈 不負責任愈草率,都是政治決定。(粗體為本文所加)

在政策效率的主導下,環保團體與地方民眾的參與往往有發言的限制,無法發揮 對話的效果,環評會議不斷成為抗爭的場所302

最後,行政機關拒絕與人民對話時,會讓運動者不得不轉向法院尋求與行政 機關面對面的機會。2010 年 05 月 22 日,二次環評的審查期間,在 04 月 29 日 環保署宣布不再開放列席團體及人員入場陳述意見後303,受訪者J在運動者內部 群組信中提及:「有時覺得若不停工,乾脆就不參與實質審查,最後在司法上見 真章。不過回頭想一想,司法是否能如此一廂情願地期待,恐又是另一難題304。」

在撤銷環評判決確定後,環保團體與農民主張續審的程序違法,但是,已可預見 環評將會實質審查,因此必須改變策略,主張實體爭議──進入二階環評程序。

05 月 27 日當日,專案小組第 6 次初審會議第二次延續會議當日,運動者選 擇出席會議,大批警力將環保團體與律師、農民擋在門外。身為律師的受訪者D 提及,法院不喜歡案子直接提到法院,必須先做一些努力,所以2010 年 02 月決 定提起訴訟到同年 05 月,運動者都不斷指出廠商應停工的程序問題,但是 05

301 受訪者E,訪談紀錄(語氣略刪節)(2011 年 06 月 02 日)。

302 何明修,《民主轉型過程中的國家與民間社會:以台灣的環境運動為例(1986-1998)》,國立臺 灣大學社會學研究所博士論文,頁197-214(2000 年 06 月)。

303 環保署,《「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發展區(后里基地一七星農場部分)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 明書」專案小組第6 次初審會延續會議紀錄》。參見環保署環評書件查詢系統

http://eiareport.epa.gov.tw/EIAWEB/main.aspx?func=00(取用日期:2011 年 04 月 01 日)。

304 受訪者J提供信件資料(2008 年 0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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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27 日,連環保署的門口都進不去了,才提起確認開發許可無效的訴訟305以及 假處分306、停止執行307。當人民無法充分表達意見時,走向法院便是最後一個 機會,這時,人們必須參與不合法的程序來證明政府違法,後續司法程序一旦啟 動,行政機關就必須與人民溝通。

因此,環評會議結束後,運動者會決定提起訴訟,也同時展開其他的體制內 動員。提起訴訟其實也是且戰且走的策略行動。在2006 年 06 月環評有條件通過 後,中科三期開啟了另一條路,也就是被認為是最後一道防線的「法律」。參與 中科三期的台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副教授、地球公民基金會董事長廖本全回 顧2006 年 06 月 30 日環評大會當天的情形308

中科三期決戰,所有的環保團體的核心都在裡面當委員,然後裡面就講 通過了阿,裡面委員就拍桌痛罵主席嘛,然後有的委員說要離席然後要 持續委員的職務嘛,外面的記者就問我說,那環保團體要怎麼辦,然後 我們外面大家也不知道要怎麼辦嘛,就把我推出去嘛,然後我就站在那 裡說:「我們決定,要提起訴訟。」我跟你們講,我那時候根本不知道 行政訴訟是什麼,我只是有這樣的概念,就是如果這個門關,就是行政 訴訟,我只有這個想法而已。(粗體為本文所加)

一句「提起訴訟」道出了運動策略的制度選擇,而法庭這條路,一走就是六年多。

2007 年到 2008 年,中科三期的戰線持續擴大,一開始居民與環保團體認為 設廠還有爭議,所以持續參與各種會議,其間,環評委員、后里居民、立法委員、

民間團體持續關注,不僅是原先通過的環評,還有2006 年 07 月與 08 月四次的 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三度審查、一次投票通過,以及後續的立法院永續發展促 進會的公聽會以及地方說明會309

305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1179 號判決(2011 年 02 月 24 日)、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 度判字第2263 號判決(2011 年 12 月 29 日)。

306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99 年度全字第 43 號裁定(2010 年 07 月 30 日)、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裁 字第2029 號裁定(2010 年 09 月 02 日)。

307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99 年度停字第 57 號裁定(2010 年 07 月 30 日)、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裁 字第2032 號裁定(2010 年 09 月 02 日)。

308 經廖本全老師同意,錄自廖本全老師在地球公民基金會的演講,主題為「公民之途──信、

願與行」(2011 年 06 月 01 日)。

309 參考杜文苓,前揭(註 233)文,頁 41-42。參考環署綜字第 0950019388 號,〈「中部科學工

件查詢系統http://eiareport.epa.gov.tw/EIAWEB/main.aspx?func=00(取用日期:2012 年 02 月 09 日)。

310 環保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 139 次會議紀錄》(2006 年 02 月 27 日),頁9,內容為:「附帶決議:為強化監督本案,請環保署邀請環評委員、專家學者、社區代 表成立監督小組執行。」參見環保署環評書件查詢系統

http://eiareport.epa.gov.tw/EIAWEB/main.aspx?func=00(取用日期:2012 年 02 月 09 日)。

311 法源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發展區(后里基地-后里農場部分)開 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執行監督小組設置要點」,3 個月開會一次,2008 年至 2011 年 10 月已開了19 次會議,參見環保署中科三期監督資訊

http://www.epa.gov.tw/ch/SitePath.aspx?busin=336&path=12300&list=12300(取用日期:2012 年 02 月0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