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師覺得勝訴判決的執行有問題,更質疑行政機關停工不停產的法律解釋;環保團 體成員用嘆為觀止來形容行政機關的作為;農民則是捲入體制,進而更不信任政 府。對照兩次法律動員的過程,我們可以知道,第二波法律動員更具有運動功能,

運動者已經得知行政機關的態度,卻仍然希望進入法院、在環評會議場內外抗 議,突顯體制的運作問題。我們也可以從行政機關的回應發現法律工具觀的運作。

我們可以看到,中科三期爭議歷任環保署張國龍、陳重信署長393,到沈世宏 擔任署長,在其任內出現環評審查「專家會議」的設計,強調「民眾參與,專家 代理」394。2009 年 02 月,環保署也公布了環評審查的旁聽要點395,引發環保團 體及媒體記者質疑396,後續更有制度化環評公開說明會、公聽會的行政命令397。 也就是說,因應民眾的參與,環保署開始制度化公民參與的管道,並以專家會議 的程序回應環評過程中的健康風險等問題。

壹、環保署以法律解消衝突

何明修指出,1987 年成立的環保署因為其組成,具有技術官僚的特質,這 也導致重視科學與法律的態度398。簡又新是首任環保署長,他在1991 年發表的

〈邁向二十一世紀環保法治化社會-環境保護署的經驗〉文章中指出:

近年因人口密集,資源利用不當及工廠集中,導致環境遭受嚴重污染與 破壞。……環境保護法規攸關公害防治與環境保護之成敗,而過去環保 法規過於零散,內容不夠縝密!且迄未重視環保工作,故如何建立有步 驟,有策略之法治化模式,誠為當務之急399

393 張國龍署長(2005 年 06 月 08 日至 2007 年 05 月 19 日),陳重信代理署長與署長(2007 年 05 月 20 日至 2008 年 05 月 19 日)。參見環保署網站:

http://www.epa.gov.tw/ch/aioshow.aspx?busin=2163&path=5878&guid=299b696c-793d-44f2-88e7-dd 33c4d7e1de&lang=zh-tw(取用日期:2012 年 02 月 09 日)。

394 參考杜文苓,前揭(註 233)文,頁 30-31。

39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旁聽要點(2009 年 02 月 17 日)。

396 參考杜文苓,前揭(註 233)文,頁 30。楊宗興,〈環署「不能說的秘密」演續集?「環評旁 聽要點」死灰復燃!〉,《苦勞報導》(2008 年 07 月 30 日),http://www.coolloud.org.tw/node/24596

(取用日期:2012 年 02 月 09 日)。

397 環境影響評估公開說明會作業要點(2009 年 04 月 01 日)、環境影響評估公聽會作業要點(2009 年04 月 01 日)。

398何明修,前揭(註156)書,頁 123。

399 簡又新,〈邁向二十一世紀環保法治化社會-環境保護署的經驗〉,《法學叢刊》,第 36 卷第 3 期,頁1-11(1991 年 7 月)。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觀察到台灣的環境問題以及環境治理問題,簡又新提出法治化成為當務之急。在 遠見雜誌的一篇報導中400,我們可以看到這位首任環保署長的革新作風,曾經擔 任立法委員、學者的他,不僅形塑了環保署內部的面貌,在此我們也可以看到一 個處理自力救濟功能的環保署,記者王梅描寫:

就在簡又新上任後不久,即遭遇到高雄後勁地區和宜蘭民眾,為了反對 建立五輕、六輕的請願行動。簡又新在這兩次事件中,親自出面和民眾 溝通,迅速化解了可能發生的危機。『他對群眾講台語,氣氛立刻緩和 許多。』一位目睹事件經過的環保署人員描述。觀察者指出,出身民意 代表的背景,成為簡又新最大的優勢,使他更能掌握社會脈動,瞭解民 眾的心理,穩定民眾普遍對台灣目前環境不滿的情緒。

根據統計,環保署的人員在1990 年時有 328 人,其中碩博士學歷者有 107 位,

平均年齡為34.52 歲,是年輕、高學歷的工作團隊401。在

邁向

21

世紀的環保人:

環保署的經營理念

此一書中,紀錄了 1990 年時環保署的官員對環保工作的想 像,內容詳述新的組織架構、新的自力救濟處理方式等等革新的工作理念。

在這樣的發展方式下,中科三期的事件歷經了張國龍(2005/06-2007/05)、

陳重信(2007/05-2008-05)到沈世宏(2008/05)等署長的主掌,對於有關中科 三期的投書與事件,環保署總是立刻在網站的環保新聞專區回應,國科會也在 2010 年 03 月設置了輿情回應專區,目前(至 2012 年 05 月 18 日止)的 83 篇公 告中,有關中科三、四期的爭議高達三分之二。因應環境運動的主張,政府機關 能夠即時回應,其主張多半為中科判決忽略廠商的信賴利益,如環保署認為行政 法院的判決是無意義、無效用、破壞現行環評體制402,不過,衝突有沒有解決呢?

我不直接談環保與經濟的衝突,因為許多衝突背後還有更多的因素,環評制

400 王梅,〈簡又新一新環保?〉,《遠見雜誌》,第 21 期(1988 年 3 月)。

401 林有週,〈充滿活力的工作團隊〉,收錄於簡又新等著《邁向21 世紀的環保人:環保署的經營 理念》,頁28-35(1990 年 09 月)。

40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環保署回應邱花妹女士「中科三期應速停工」乙文〉,《行政院環 保署環保新聞專區》(2010 年 02 月 07 日),

http://ivy5.epa.gov.tw/enews/fact_Newsdetail.asp?InputTime=0990207181306(取用日期:2012 年 05 月 16 日)。

(environment)是人類生活的物理世界;「自然」(nature)則是環境的社會建構。

1970 年代末期前,臺灣的環境運動還沒有成形,後來,環境污染問題研究,加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略,以中科三期來說,對話的對象是政府及廠商。不過,當政府停留在法律的層 次,強調依法行政、已盡力減輕對環境的影響(環評結論附條件)時,真正的議 題仍然掩蓋在這些訴求之下。

無法深化論辯的觀察也見於學者王曉丹、林三元的研究408,婚姻受暴婦女聲 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的案件審理,無法落實法的實質正義。相關專業團體的行 為,更僅維護了程序正義。這種關切源自於台灣「法律適應」、「法律移植」的背 景,而法律內涵未受到充分理解與實踐、討論時409,實質問題都沒有藉由「溝通」

而深化法律的實踐。

也就是說,在中科三期中,我們可以看到行政機關仍然停留在自力救濟的想 像中,只是換了一套法律的話語,所以仍然覺得民眾參與是「民怨」,是需要透 過各種方式解決的「社會問題」。回到一開始的探討,我們可以看到環保署的功 能之一就是化解可能的衝突。因此,開發行為加上行政機關的運作方式,所有的 知識與制度不免成為運用的對象。當然,這種「法律作為手段」的工具觀也可以 在運動者身上看到,只是動機不同、表現方式不同而已。若我們回到法律動員的 效應來看,法意識與法律動員之間的關係可能更為深遠,因為法律工具觀與法律 動員的配合,法律不會為雙方質疑,法律規範的分殊與運用便可以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