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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回應這個問題意識需要觀察運動者如何使用、理解法律,進而觀察運動者理 解世界的基模與命名的過程,這個範圍包括了運動者的日常生活,運動者如何解 決糾紛,運動者動員的過程、在體制內的行動,如何思考與運用法律,最後法意 識如何變化。

最主要探索的主題便是事物被運動者賦予了什麼意義,運動者如何賦予意義 的過程,最理想的是回到運動者的生活世界,重新理解運動者認知事物的方式,

甚至是運動者之間彼此互動的狀況,進而在策略行動之後如何轉變。但是,因為 研究資料與方法的限制,我折衷地採用了深度訪談以及以法庭為主、其他行動為 輔的參與觀察方式,嘗試推敲與理解法意識與法律動員的過程。

貳、深度訪談與參與觀察

在說明這種研究設計能夠回應的問題之前,我必須再交代訪談的方式與背 景,點出實際進行研究後能夠探討問題意識的何種層次。本研究在 2011 年間訪 談了12 位受訪者,在 2011 年 03 月訪談受訪者 A 時,一方面是訪談的起點,另 一方面也是測試訪談問題的前測。與之後的訪談相同,每次訪談進行的時間從一 小時至三小時不等,訪談前,事前閱讀受訪者發表的文章、著作以及投書,在詢 問時納入受訪者個人的經驗。所有訪談皆是一次為主,其中幾位受訪者有非正式 的問題詢問。而通常,在其他參與觀察的場合會再與受訪者接觸,因此能實際體 會、驗證受訪者提出的觀點與經驗。

訪談的時序是 2011 年,時值中科三期第三波法律動員之時,因此,一次性 訪談的缺陷是無法完整回溯 2011 年以前的經驗以及法意識,大部分的訪談是在 2011 年 05 月至 07 月完成,這時,第二次撤銷訴訟已經提起,運動者也籠罩在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0 年度停字第 9 號裁定有理由的最後一次勝利中。

我認為訪談的場所也影響了受訪者的談話情境,訪談農民時,正值 2011 年 07 月 17 日走上凱道抗議的後幾日,實際走訪后里地方,能夠感受到后里農民與 其他農民、運動者一同走上街頭的情緒,中科三期雖然沒有停工的跡象,但是農 民抱著能夠傳承以及分享經驗的心情繼續努力。當時,農民對於訴訟的看法是不 一的,究竟是律師陪著農民,或者農民陪著律師,要如何走到最後的不穩定或者 堅持到底的心情,在冗長的訴訟程序中表露無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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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一開始設定的運動者定義為:以行動投入社會運動,並以運動作為認 同的一部份的個人。後續,實際訪談與探討的對象在後續行文中呈現為律師、環 保團體成員與農民,我以個人為區分,而非著重環保團體的角色,是因為環保團 體多重新以個人的方式在運動中組織,不過,分析運動者時,便會納入個人與組 織之間的關聯,例如后里地方的自救會、關注責任高科技議題的臺灣環境行動網 等等。在滾雪球取樣尋找受訪者時時,才慢慢依照在運動中的分工發展出三群角 色,律師負責法律策略的擬定;農民身處后里在地,同時是運動的主體;環保團 體成為則介於其中,一方面負責聯繫農民,一方面與律師一同決定策略。

不同的角色之間也會有重疊與鬆動,重疊是原本具有的,律師多半同時兼有 環保團體成員的身份,環保團體成員也會是與農民一樣的在地居民。鬆動則是在 動員之後,歷經了許多的經驗以及分工、溝通過程,運動者之間角色的模糊與變 化。這個區分因為本研究的問題意識主要還是在探討法意識與法律動員的變遷過 程,因此沒能再深入到各個社會階層的形成,各個運動者的社會位置、階級、性 別等等因素如何影響是否、如何參與運動。

表一、本研究之受訪者

訪談對象 代碼 訪談日期 年齡、性別 A 2011/03/08 21-30 歲;女 B 2011/05/10 31-40 歲;女 環保團體成員

C 2011/05/13 31-40 歲;女 D 2011/05/27 41-50 歲;男 律師 E 2011/06/02 41-50 歲;男

F、G 2011/07/18 F:71-80 歲;男 G:61-70 歲;男 H 2011/07/18 61-70 歲;男 后里地區居民

I 2011/07/19 31-40 歲;女 環保團體成員 J 2011/07/20 61-70 歲;男 律師 K 2011/12/08 31-40 歲;女 環保團體成員 L 2011/12/08 47-50 歲;男

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訪談的問題設計分為兩組,一組是一般的運動者,一組是律師,之所以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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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是因為參考了法律與社會研究中社會改革訴訟(Cause Lawyering)的研究成 果12,這是因為本研究主要的實證資料是訪談及法庭的參與觀察,要觀察一個社 會運動之所以能夠大量使用法律的語言,法律專業工作者必定是一個重要的角 色。運動者的訪談問題分為三部分,第一部份詢問過去的運動經驗,第二部分詢 問在中科事件中的參與與經驗,第三部分詢問對於法律策略的看法。律師的訪談 問題則進一步詢問作為律師與運動者之間的角色、經驗與作法是否有衝突,這部 分可以同時觀察法律與社會運動之間的關係。

以下我列出訪談律師以外其他受訪者的訪談問題,這個訪談題綱會依訪談內 容變動,基本上,訪談問題都事先提供給受訪者。

(一)參與經驗

請問您過去是否有參與社會運動的經驗?

請問您參與中科事件的開端為何?

請問您在中科事件中擔任何種角色?

(二)參與過程

在中科事件中,您印象最深刻的場景或事件為何?

您認為推進中科事件訴求最關鍵的策略或行動為何?

在中科事件中,訴訟或者其他法律途徑是有效的策略嗎,為什麼?

(三)事件評估

參與中科事件後,您對政府作為、法律概念的理解為何?

參與中科事件後,您是否會傾向以訴訟或者其他法律途徑作為策略?

12 Lynn Jones, The Haves Come Out Ahead: How Cause Lawyers Frame the Legal System for Movements, in CAUSE LAWYERS AND SOCIAL MOVEMENTS 182-196(Austin Sarat and Stuart Scheingold eds.,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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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針對律師,我則是另外設計了一組訪談問題,藉由文獻的閱讀特別關注律 師在法律策略決定的角色。Lynn Jones 談到律師在社會改革訴訟中的角色,律師 成為策略的決定者,與其他運動者的差別在於構框(framing)過程,律師在運 動構框過程中擁有內在角色,包括構框與時機(timing)的覺知,意識到何時應 該動員。到後來律師會受到運動意識型態的影響,產生超越法律的思維。律師的 參與可能反而會去基進化(deradicalize)社會運動。

律師對法院以及法律的想像利益了富人,可能會遇到法律效力的潛在危險,

限制了權利而非捍衛權利13。貫穿前文的是律師的專業與知識,運動的策略決定 以及律師本身的專業與運動認同問題,更重要的是注意到律師與其他運動者在運 動構框角色的差異。以下是詢問律師的訪談問題,與其他運動者訪談問題的主要 差異在第二部分參與過程:

(一)參與背景

請問您過去是否有參與社會倡議的經驗?

請問您參與中科事件的開端為何?請問您在中科事件中擔任何種角色?律師與 其他參與者的差異為何?

(二)參與過程

在中科事件中,您印象最深刻的場景或事件為何?

提起訴訟的考量為何?對當時的情勢判斷?有無經歷說服其他參與者的過程?

如何在不同場合對不同對象訴求、溝通?例如法庭和街頭,甚至與當事人、其他 參與者溝通有無「轉換」過程?如何對不同的對象表達法律概念?

訴訟或者其他法律途徑是有效的策略嗎,為什麼?訴訟的成本與風險為何?法律 在事件各個階段的角色為何-如環評、聽證會、監察院陳情、訴訟?

從個案到集體行動,您如何看待中科事件作為一個社會事件與法律個案的特點?

13 Lynn Jones, supra n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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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您談談在律師專業與運動目標、個案與社會事件之間的思考過程。

(三)事件評估

中科事件在進入訴訟後,是否有方向(議題性質、主要人員等等)的轉變?

參與中科事件後,您對政府作為、法律概念的理解為何?與行政機關、法院等機 構對話、訴訟的過程中,有何感想?

參與中科事件後,您是否會傾向以訴訟或者其他法律途徑作為策略?法律能夠作 什麼?您如何看待法律策略在社會運動中的功能?

要補充的是,一開始,本研究依著以下的研究觀點收集資料尋找主題,這也 影響到初步訪談時的問題意識,但是,在訪談之後,累積不同運動者彼此的經驗,

這些觀點在後來有了大幅的修正,本研究不是毫無問題意識的進入田野,也不是 帶著有待檢證的假設進行驗證:

1.運動者內部經歷了對法律的討論,在此一實定法律/非實定法律的日常融合 中,運動者的法意識產生溝通,進而達到法律與社會的對話。(社會運動的法律 化與溝通、行動)

2.運動者考量是否使用體制內手段(在此為訴訟)受到過去運動經驗的影響。如 訴訟動員的有效與否,成本大小以及對運動議題設定的導向與風險。(社會運動 的制度化與策略選擇)

3.運動者考量是否使用體制內手段(在此為訴訟)受到其他運動影響。有無其他 運動勝訴案例,或者作為其他運動的試金石。(社會運動的制度化與策略選擇)

4.運動者考量是否使用體制內手段(在此為訴訟)受到運動發展階段影響。在政 府通過環評或者既定的決策施行後,運動可選擇的手段較少,此時傾向訴訟。(社 會運動的制度化與策略選擇)

5.在使用體制內手段後,運動者對「法律」會有不同看法:對「依法行政」、「權 力分立」的法律概念會有所修正。(社會運動的法律化與動態的法意識)

6.在使用體制內手段後,運動者對「法律」會有不同看法:原本不熟悉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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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運作的運動者在此過程中習得法律運作與論述。(社會運動的法律化與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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