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肆、分析方法及研究者角色

第三節、 章節安排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語境、前見可能如何限制我們的觀察」29,據此,本文要戒慎的雖然不是隔著時 代的挑戰,卻是在「真實」與「想像」之間擺盪的困境,因此本研究希望能將運 動者的法意識連結到各種立法、判決等文書,企求一種突破偏見的理解。

書寫自然是研究方法的一部分,我曾在評論〈不能協商的卡債協商─在法律 之下的敘事能動〉一文中探問研究者產出的研究成果30,究竟是敘事本身,或者 是加上研究者觀點的敘事,這個問題又與研究者身份與運動者、田野的互動有著 緊張關係。學者柯志明談論敘事與社會科學的結合時提出「解釋愈多,理解愈深」

的觀點31。藉由收集資料與書寫,我得以接觸這個事件,在任何時刻,我都承認 故事的力量,不斷重述、檢視,研究者的書寫是檢視自我的過程。而描述的方法 也能有規範的意義,認識人們想像、詮釋的故事後,我嘗試敘述中科三期的故事。

社會運動中的法意識是策略行動則是強調法律動員的特殊性,而後,我又輔 以法律化的觀察解構法律,並不將法律視為工具,而是一文化的載體,這個文化 的載體會透過行動者納入社會的運作。

承繼The Common Place of Law一書提出的敘事研究方法,我嘗試用書寫來表 達敘事的敘事,也就是說,在深度訪談、參與觀察中得知的故事,會轉化為研究 者的方式呈現,這也是轉化過後的故事了,目的是呈現社會運動中的法意識,尤 以運動者為中心。當然,敘事的基本立場與問題意識、研究問題已經說明在前。

因此,本研究意在生產敘事,而非僅僅回應理論,或者套用理論,而是融合理論 的視野重新鋪排故事,這些故事因為有了不同的視野,可能與既有的真實面貌不 同,卻也是另一種記憶與紀錄的方式。當我們持續說著故事,許多事物就會愈來 愈清楚32

第三節、章節安排

以下的章節將從文獻,一路順著事件發展的時序(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

29 陳惠馨,《傳統個人、家庭、婚姻與國家—中國法制史的研究與方法》,頁 23-26(2006 年 3 月)。

30 江可捷,〈評論:故事的力量─結構與行動之間〉,《基礎法學與人權研究通訊》,台灣法實證 研究資料庫,第6 期,頁 27-33(2012 年 01 月)。

31 柯志明,〈歷史的轉向:社會科學與歷史敘事的結合〉,《台灣社會學》,第十期,頁149-170(2005 年12 月)。

32 學者陳惠馨以敘事方式呈現婚姻的面貌,不僅橫跨各種文類,視角更廣納傳統中國與現代台 灣社會,參見陳惠馨,《法律敘事、性別與婚姻》(2008 年 02 月)。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談到結論第六章。第二章是文獻回顧,主要回顧美國與臺灣的法律與社會研究,

聚焦如何與法律人類學、法意識與法律動員的理論對話。第三章談法律動員的背 景與條件,我提出環評法的出現是意圖以法治取代政治決定,也是在社會矛盾之 下,人們尋求法律秩序建立的過程。回顧環評法引進、立法審議的過程後,我只 出法制化的期待、環保與經濟兼籌並顧、環保署地位提升三個觀察面向。這些促 使環評法出現的軸線,往後仍然出現在中科三期的事件中。開啟居民、環保團體 與律師關心中科三期的是第六屆環評委員的資訊提供,因此,本研究敘述運動者 因為各不相同的理由而動員。最後,以命名(naming)回顧中科三期的主要議題,

而體制內動員會影響命名的資源與運用。

從環評會議轉入法庭,許多爭議仍懸而未決,本研究從判決演進、法庭觀察 描寫社會運動法律動員的內涵與法庭現場,並從運動層面探討法律策略的內涵。

第四章進入中科三期提起訴訟的過程,分別回顧第一、第二波法律動員,中科三 期這兩波動員各因環評會議通過、參與環評會議受阻而生。弔詭的是,中科三期 的運動者在2008 年、2010 年兩次撤銷判決勝訴後,必須回到街頭,目的是維持 體制內抗爭的成果,法學者也稱此為法治國危機,對抗的對象──國家分裂成司 法與行政,法律與社會的落差成為社會運動動員的能量來源。

法律動員帶來的是法律工具觀的形成,本研究在第三節回顧律師、環保團體 與農民在這兩波法律動員的法意識,指出運動者有著為制度背書的焦慮。末後,

我提出成文法律賦予法律動員資源,而法律工具觀配合著法律化的運作,更多的 議題累積反而導向了法律與社會、國家與人民的對立關係。

第五章回顧第三波法律動員,也是迄今(2012 年 07 月)仍在發展的案件,

因為行政機關提出停工不停產,因此律師提議提出了公民訴訟,在 2010 年 10 月15 日,中科三期律師團浩浩蕩蕩成立了,農民、律師、學者、環保團體齊聚 一堂,隔年,這群律師迎來了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2011 年的優秀公益 律師獎,而諷刺的是,受獎的律師們選擇在台上身著土地正義四字白衫,抗議馬 英九總統「行政霸凌司法」。至今,仍在進行的二次撤銷訴訟配合中央與地方的 監督小組會議,持續維持中科三期的議題能量。但是,因為擬定策略的運動者組 成、議題導向的動員模式以及訴訟為主法律動員的侷限,而成文法律成為主要命 名的資源時,法律動員的效果會逐漸遞減。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本研究在第三節歸納「理解社會運動中的法意識」框架的三階段變遷,運動 者不信任政府而動員,動員後強化法律工具觀。而運動者隨著原本的法律知識與 生活經驗而有不同,而各個角色的知識與行動也會開始鬆動。末尾,我指出,社 會運動法律動員與體制之間存在合作但又矛盾的緊張關係,未來的環境運動則必 須面臨更多體制的限制與契機。真正的解決之道不在於訴訟,而在於更細緻的體 制與結構改變,法律動員需要回歸社會力量。

最後的第六章結論則是反思人們期待法律解決糾紛下,國家與社會對立不斷 生產互動的過程。指出法律在社會運動中是對立雙方的衝突界線,而浮沉在成文 法律與法律動員背後的是運動者要對抗的權力關係。但是,在社會運動者的法律 工具觀下,法律仍然具有彈性與生命力。

探索社會運動中的法意識變遷過程後,我提出命名(naming)是貫串法意識 與法律動員兩種理論架構的環節。而「運動者法意識與法律動員的三層觀察」呈 現了運動者運用法律、轉化法律以及其限制所在。社運不純然為體制所轉,也會 轉化體制,最後的行動會受限於自身的運動目標。

制度精神、法律規範、司法實踐乃至法意識的綿延(或者斷裂)過程,都是 人們與社會結構互動下的結果。但是,人們仍可以藉由集體行動說故事,集結不 同的詮釋與可能,但是人們最終會發現法律與社會是有落差的,而真實的變革不 能單憑法律,而要需要靠著社會力量不斷的推進。

我也指出本研究的幾個研究限制:要回應法律在社會運動中扮演的角色,就 必須回歸法律之下政治社會結構以及同時間社會上其他事件發展的理解。若是要 描述整個中科三期個案的歷程,就必須回到運動者互動、命名的過程,但是困難 在於研究方法設計無法探知人們的日常生活以及個案歷時的發展。法意識的真正 意義必需回歸法律文化及精神的發展,而法律動員則必定有著政治的面向,這些 是可以進一步延伸探索的。要發掘中科三期的真正意義,也要對應中科四期的發 展,探討環境運動與人們意識的轉變過程,參照環境概念在臺灣的的生成與變 遷。而法律與社會運動,也正代表著社會秩序不斷崩解與新生的過程。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