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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長、尊長的教令權與懲戒權

古人對教令的運用非常廣泛,政治層面之外,家庭內也同樣行使教令,

《禮記‧祭義》:「立愛自親始,教民睦也;立教自長始,教民順也。(注:

親、長,父兄也。)教以慈睦,而民貴有親;教以敬長,而民貴用命。(注:

尊長出教令者。)」51又,〈郊特牲〉:「婦人,從人者也。幼從父兄,嫁從夫,

夫死從子。(注:從謂順其教令。)」52父、兄與夫等正是家中之家長或尊長,

家內成員對其有服從教令之義務,這是先秦以來儒家禮教形成的文化傳統,

是普遍行於各家庭的價值觀念,人們分別依從兩兩相對的身分關係,以家 長對家人,尊長對卑幼的形式,執行教令權。然如〈祭義篇〉所示:「教以 慈睦,而民貴有親;教以敬長,而民貴用命」,儒家所期待的教令,不是僵 化的法條,嚴苛的訓斥,而是和煦之勸勉使人親睦,慈善之化育維謢家庭 和諧,這是儒家廣泛推行家內教令的原因,也是其絕然不同於國法用刑事 嚴懲的地方。但是,為了讓家內的教令權得以順暢發揮作用,有時還是必 需用家法懲處違於教令者,因此個別家庭裏可能自有特設的家庭規範,無 論其是否已成文化,或只是約定俗成的規矩,都對頑劣不受教的家人產生 嚇阻作用。由此言之,家長、尊長的教令權若能得到懲戒權的輔助,將實 施得更具效能。做為社會基層單位的家庭既如此重視教令權,身為統治者 自不能不於必要時以國家法律支持這個重要的社會價值,只是國法究竟該 涉入多深,是要全面保護家內各身分的人執行的教令權,抑或只限定於國 家認為最有必要,最具範示性的教令權,是個值得關注的課題。

子不孝,秦漢律皆許父母謁殺之,如:《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

「免老告人以為不孝,謁殺,當三環之不?不當環,亟執勿失。」53又,〈封 診式〉告子爰書:「某里士五甲告曰:『甲親子同里士五丙不孝,謁殺,敢 告。』即令令史己往執。」54《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二年律令.

賊律》:「父母告子不孝,皆棄市。」55晉、宋以來也有類似的法律規定,《宋

51《禮記注疏》(十三經注疏本),卷 47〈祭義〉,頁 811。

52《禮記注疏》卷 26〈郊特牲〉,頁 506。

53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法律 答問〉, 頁 195。

54 《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頁 263。

55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著,《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

書》卷 64〈何承天傳〉言及一段母以身貼錢,為子償債的故事,時「法吏 葛滕籤,母告子不孝,欲殺者許之。法云:謂違犯教令,敬恭有虧,父母 欲殺,皆許之。其所告惟取信於所求而許之。」56本傳所引為晉、宋間法條,57 它似將唐律裏的不孝罪與違犯教令罪混融為一,皆許父母告殺之。國法對 父母權威的保障,南北朝以前是相當嚴密的。58

姑不論唐代家庭父母的權威有何變化,唐律裏最顯然的特徵,是將廣 義的不孝概念,分為幾個不同等級的罪名,如「十惡」裏的惡逆罪最重,

不孝罪次之,而在所列舉的犯罪行為之外,其他違犯父母的情形則納入違 犯教令罪。唐律對子孫違犯祖父母、父母教令有專條禁止,〈鬥訟律〉「子 孫違犯教令」(總 348 條):

諸子孫違犯教令及供養有闕者,徒二年。(注云:謂可從而違,堪供 而闕者。須祖父母、父母告,乃坐。)

供養有闕是不孝罪裏刑度最低的一種,59既與子孫違犯教令罪並列,似乎違 犯教令罪正有銜接不孝罪之意味在內。此條賦予祖父母、父母告子孫的特 權,而不使其受「同居相為隱」的約束。60唐律將祖父母、父母的教令大別 為「於事合宜」與「教令違法」兩類,前者子孫需奉以周旋,不得違犯,

如其可從而違,經祖父母、父母告,處徒二年;後者因教令違法,子孫縱 然行即有愆,也不合有罪。白居易〈百道判〉裏有一則違父命的案例,正 反映了唐人對教令可從與否的衡量:61

得甲將死,命其子以嬖妾為殉,其子嫁之。或非其違父之命。子云:

不敢陷父於惡。

雖然仍有人抱持著父命不敢不從的心理,但從子之辯詞:「不敢陷父於『惡』」, 及白氏判詞:「沒齒歸『亂』」、「命子以『邪』」、「豈可順『非』」等語看,

本》(北 京:文物出版社,2006),《二年律令.賊律》(35 簡),頁 13。

56 沈約,《宋書》(臺北:鼎文書局,新校標點本,1979),卷 64〈何承天傳〉,頁 1702。

57 劉俊文認為劉宋無定律之舉,何承天所引法當即晉律。見:劉俊文,《唐律疏議箋解》 頁 1637。

58 秦律裏,父可依自由意志,恣意入子之罪,但唐律裏,父恣意入罪之餘地少。見:堀 敏一,〈中國古代の家父長制〉,頁 322-323;Gray G. Hamilton, “ Patriarchy, Patrimonialism, and Filial Piety : A Comparison of China and Western Europe,” The British Journal of Sociology, Vol. 41, No.1(1990), p.86. 明清的法律又較唐律寬容,子孫不孝,被父母殺死,

父母是可以免罪的,即使是非理殺死也得無罪。見: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 頁 5-12。

59 十惡裏的不孝罪,告言、詛詈祖父母、父母者,絞(〈鬥訟律〉(總 329、345 條));祖 父母父母在,子孫別籍異財,徒三年(〈戶婚律〉(總 155 條));居父母喪嫁娶、作樂、

釋服從吉,皆徒三年(〈戶婚律〉(總 120、179 條));匿不舉哀,流二千里(〈戶婚律〉

(總 120 條)),詐稱祖父母父母死,徒三年(〈詐偽律〉(總 383 條))。由此看來,供 養有闕徒二年是不孝罪裏刑度最低者。

60 於法得相容隱者相告言,各聽如罪人身自首法(〈名例律〉「犯罪未發自首」(總 155 條)),

則 祖父母、父母告子孫,子孫似可同自首例。可是「子孫違犯教令」條特別賦予祖 父母、父母告子孫之權,有排除「同居相為隱」(〈名例律〉(總 46 條))的作用。此論 點亦見:劉俊文,《唐律疏議箋解》,頁 1638。

61《白居易集》卷 67〈判〉,頁 1422-1423。

時人已對教令之正當性有所評斷,甚至判詞還認為子之行為是「因心之

『孝』」,根本不合有罪。如與晉宋以前子孫違犯教令,父母得謁殺之相較,

唐代最大的改變是考慮教令的合理性,不再絕對地依從父母要求,這無疑 是對子孫權利的一種維護。再者,就算教令於事合宜,子孫可從而故違,

父母也不得毆殺之,否則將處徒一年半以上的罪。62此種父母、子孫雙向究 責的概念,相當程度上修正了秦漢律以來主要考慮父母權力的思維方式。

唐律的「子孫違犯教令」條,只限於祖父母、父母等直系尊長對子孫 的教令,既不包括旁系尊長的教令,也不以家長身分為要件。易言之,國 法並不全面性的保障家內凡有教令權之家長或尊長,只將處罰範圍限縮到 違犯父母教令之子孫。從法律意義上說,只要身為某人之父母,即使他在 家中不是家長,甚至對其他人來講是卑幼,都依然是法律在違犯教令方面 唯一被保護的對象。反之,家長如非該違犯教令者之直系尊長,或只是家 中的旁系尊長,那麼就算他對家人可行使教令權,也不在唐律該條的保護 之列。至於家中的一般尊長,卑幼如不從其教令,尊長頂多只能尋求家法 的協助糾正,是不得援引「子孫違犯教令」條得到法律救濟的。由於唐律 該條嚴格限定保護對象,無異使非直系尊長的教令權,失去國法上的一道 有力屏障,而這也顯然區別了儒家禮教與國家法律在行使教令權上的差 異。

受到儒家文化傳統與魏晉南北朝以來士族社會的影響,唐人家庭依然 嚴守禮法,重視家規家訓,63《新唐書》卷 71〈宰相世系表〉序言:「唐為 國久,傳世多,而諸臣亦各修其家法,務以門族相高。」64如房玄齡治家有 法度,常恐諸子驕奢凌人,乃集古今家誡以約之;65柳玭嘗述家訓以戒子孫,

以學識禮法稱於士林;66穆寧居家嚴,事寡姐甚恭,嘗撰家令訓諸子;67楊 虞卿禮法行於家,吏聲聞於邑,可以激揚頹俗,表正士林;68崔鄲家族四世 同居,官品顯赫,宣宗歎為:「鄲一門孝友,可為士族法。」69正因為唐人

62《唐律疏議》卷 22〈鬥訟律〉「毆詈祖父母父母」(總 329 條)疏議曰:「若子孫違犯教 令,謂有所教令,不限事之大小,可從而故違者,而祖父母、父母即毆殺之者,徒一 年半;以刃殺者,徒二年。」

63 自漢代以來,隨著儒學發展與孝道觀念的提倡,家庭規模較大者已重視治家之法。迨 及魏晉南北朝,門第風尚尤盛,士人更需憑藉禮法來維持門第秩序,於是家訓、誡子書 等紛紛出籠。流風影響所及,唐代家庭亦重視家訓家教。有關漢代家風家禮的討論,可 參考:閻鴻中,〈東漢時代家庭倫理的思想淵源〉,收入:《中國家庭及其倫理研討會論 文集》(臺北:漢學中心,1999),頁 32-48。魏晉南北朝時期禮教、家訓之討論可參考:

錢穆,〈略論魏晉南北朝學術文化與當時門第之關係〉,收入:《中國學術思想史論叢》(三)

(臺北:東大圖書公司,1981),頁 159-162;守屋美都雄,〈六朝時代の家訓について〉 收入:《中國古代の家族と國家》(京都:東洋史研究會,1968),頁 461-462。

64《新唐書》卷 71〈宰相世系表〉,頁 2179。

65《新唐書》卷 96〈房玄齡傳〉,頁 3857。

66《新唐書》卷 163〈柳玭傳〉,頁 5026-5028。

67《新唐書》卷 163〈穆寧傳〉,頁 5015。

68《白居易集》卷 44〈與楊虞卿書〉,頁 948。

69《新唐書》卷 163〈崔鄲傳〉,頁 5019。

不乏嚴於理家,敦於風教者,家長、尊長自然在家內擁有相當大的權威,

方足以教化家人,訓諸子孫,維繫家風。〈宰相世系表〉所謂「諸臣亦各修 其家法」,似指不少士族家庭修訂了類似於後世家法族規的家庭規範,讓家 內之教令權透過具體條文或告誡之詞,在施行上更有依循之準則。不過,

諸臣所修之家法可能只存在於士族家庭,一般平民家庭大概鮮有這樣的財 力、能力製成書冊形式的家法。但不容置疑的是,唐朝社會仍普遍受儒家 文化傳統的薰陶,平民家庭即使沒有成文家法,也無礙於家長、尊長行使 其教令權。

家長、尊長教令、訓導子弟的方式寬嚴不一,但均不失其可於家內樹 立權威。如沈傳師「治家不嚴,閨門自化」;70崔郾「居家怡然,不訓子弟,

子弟自化」;71吏部侍郎沈公「在家無杖笞呵責,家人自化」;72元稹誨姪書

子弟自化」;71吏部侍郎沈公「在家無杖笞呵責,家人自化」;72元稹誨姪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