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戶主皆以家長為之」-唐代戶主之身分研究
五、 男性卑幼為戶主
男性卑幼為戶主,與一般印象中戶主應是家中之最尊長的概念不太相合,從 出土文書各種籍帳來分析,男卑戶主與戶內其他尊長的關係分為兩類,一類是別 有婦人尊長,如母、祖母、婆、姊、嫂、姑、伯叔母等,另一類是疑似有男性尊 長,如父、兄等。前者佔絕對多數,這類戶中如果還有其他男性,也必定是戶主
50 TTⅡA, p.53, 54, 59.
51 池田溫,《中國古代籍帳研究─概觀‧錄文》(東京:東京大學東洋文化研究所報告,1979),
頁 244。
52 池田溫,《中國古代籍帳研究─概觀‧錄文》,頁 390。
53 TTⅡA, p.50, 55, 56, 52.
54 史料中偶見兄弟讓國之例,如尉遲勝請授國於弟曜,人莫不賢之。(《新唐書》卷 110〈諸夷蕃 將‧尉遲勝傳〉)但正因是特例,非常制,才傳為美談。
55 戶主安遊璟下註「代叔承戶」,所代之人依戶籍書寫慣例,應是列名次行的叔承嗣,但是叔承 嗣於乾元三年(760)籍後死時,戶內另有廢疾之叔懷節,然其亦於稍後的上元二年(761)
帳後即死。在這一年空隙裡,叔懷節是否曾為戶主?安遊璟究竟代哪位叔承戶?如果安遊璟 下三代注記裡的「父嗣」指得就是前戶主叔承嗣,則叔懷節似未承戶。或許因為兩位叔卒時 相近,官府的行政效率甚差,不及修改戶籍資料,所以才出現叔懷節可能未承戶的情形。有 關三代注記推測可能是歷任戶主的說法,見:山本達郎,〈敦煌地方における均田制末期の田 土の四至記載に關する考察(二)─現在の戶主と過去の戶主─〉,《東方學》46(1973),頁 62。
的卑幼,如子、孫、弟、侄、侄孫等。唐代的承戶原則採嚴格的男系主義,只要 家有男口,縱是年幼輩低,也都不得任婦人尊長為戶主,除非該男性卑幼漏籍,
才會以女性為戶主,如附表二編號 1 的楊支香戶:56
1.戶主大女楊支香年肆拾歲
2. 右件人見有籍
3. 男盲奴年肆歲
4. 右件人漏無籍
這是楊支香手實的前半部,但既然已聲明男漏籍,相信政府製成戶籍時會改以身 為卑幼的子男為戶主,附表二編號 4 的徐庭芝戶就是一個例子:57
43.戶主徐庭芝載壹拾柒歲 小男 天寶五載帳後漏附代姉承戶…
44. 姉仙仙載貳拾柒歲 歲 中女
天寶五載(746)帳還是姊為戶主,帳後括附庭芝,六載(747)籍即改以弟為戶 主,可見政府維護男系主義的立場是非常堅定的,而天寶六載籍如此迅速確實地 處理改籍案,或可讓人們對該籍偽濫不實的印象,有不同的觀感。
尊卑關係不會因誰是家長或戶主而改變,婦人尊長依舊是男卑戶主的尊長,
但有些男卑戶主與婦人尊長的關係頗令人玩味,如P.3354 號〈唐天寶六載(747)
燉煌郡燉煌縣龍勒鄉都鄉里籍〉:58
5.戶主曹思禮載伍拾陸歲 隊副…
6. 母孫載陸拾歲 寡…
S.514 號〈唐大曆四年(769)沙州燉煌縣懸泉鄉宜禾里手實〉:59
220.戶主樊黑頭年肆拾肆歲 白丁…
221. 母崔永覓年柒拾貳歲 寡…
222. 母曹年肆拾參歲 寡…
前件母子只相差四歲,根本不可能是親生關係;後件第二個母還小於戶主,更不 可能是戶主的生母,合理的解釋是,前件的母為故父之後妻或別妾,而後件的母 曹氏大概只能為妾。唐之戶籍於夫在時會註出妻、妾,60只有自占之手實才以「故 父妾」名之,61但是當政府編製戶籍時,故父之妻、妾都改稱為母,但亦不詳記 母之類型,62遂出現二母並列,或母子年歲不相當的情形。再者,戶籍中男女率 皆有名,唯嫁入之妻、母有姓而無名,上引後件,前母非常例外地並記姓名,似 乎在身分上有意與後母示區別,其排名在前,與戶主即使非親生母子,似也不脫
56《吐魯番出土文書》第七冊,頁 422。引文中的武周新字,為排印方便,皆改為通俗字體。
57 TTⅡA, p.40.
58 TTⅡA, p.37.
59 TTⅡA, p.57.
60 如〈唐西州高沙彌等戶家口籍〉之孟海仁戶(《吐》4/13),〈唐神龍三年(707)高昌縣崇化鄉 點籍樣〉之康祿山戶、康演潘戶(《吐》7/470、475),〈唐天寶六載(747)燉煌郡燉煌縣龍 勒鄉都鄉里籍〉之程什柱戶(TTⅡA42)。
61 《吐魯番出土文書》第七冊,頁 420-421。
62 在親母之外,還有所謂的八母,有關八母之身分特徵及其與子的關係,可參考:仁井田陞,《中 國身分法史》,頁 757-759 及頁 759 註 2;黃玫茵,〈唐代三父八母的法律地位〉,收入:高明 士主編,《唐代身分法制研究—以唐律名例律為中心》(臺北:五南圖書公司,2003),頁 92-102。
嫡、繼關係,而後母蓋為庶母或慈母吧!
類似戶內有婦人尊長的情景,在文獻中也數見不鮮,如《新唐書》卷 120〈崔 縱傳〉:「(父)渙有嬖妾,縱以母事之。妾剛酷,雖縱顯官而數笞詬,然率子候 顏色,承養不懈。」又,卷 81〈三宗諸子.惠宣太子業傳〉:「母早終,從母賢 妃鞠之,…事之甚謹。」《全唐文》卷 590 柳宗元〈先太夫人河東縣太君歸祔誌〉:
「先君之仕也,伯母叔母姑姊妹子姪,雖遠在數千里之外,必奉迎以來。」這些 婦人尊長儘可受供養,或在家中擅威權,也絕不能成為戶主,文獻中雖然不知戶 主身分,但至少現有的戶籍資料裡,從未見有男口,而以婦人尊長為戶主之例。
男性卑幼為戶主,有時仍可見戶內疑似有其他男性尊長,如吐魯番文書阿斯 塔那 5 號墓一分高宗年間諸戶丁口配田簿:63
4. □□(戶主)翟僮海廿七二畝
5. 兄允先年卅六二畝
330 號墓約略同時期的一分名籍,似也以男性卑幼為戶主:64
1.□□塠年廿七 白丁父老 西行一姪未樣似年丁牛□ 弟 三戶
2.
兄隆隆年卅六
殘疾 丁瘇 次等
3. 兄隆塠年卌二
岸頭府衛士〔下殘〕
5.趙漢子年廿三 殘疾次等 左腳父老 少枯第三細兼戶 患漏瘇
中國歷史博物館藏八世紀中河西支度營田使戶口給穀簿,也有一段:65
『捌』 『伍』 『捌』 63.戶令狐思忠卌二 妻郭卌一 父智伯八十二 弟思溫卅一 … 這幾件是唐政府威權尚可強力及於邊地的時期,猶出現男性尊長,特別是父不為 戶主的現象,相當讓人側目。一、三兩件每戶的第一人確為戶主,第二件只能推 測以戶為單位,但不確知□□塠、趙漢子是否為戶主。按第四節所論,兄應優先 於弟承家代戶,但如果兄是庶出呢?唐的戶籍資料,不僅母未註出其在家中的真 實身分,兄弟間也同樣未註出嫡庶關係,但嫡庶兄弟確實可能同列一戶。大中二 年(848)張議潮驅逐吐蕃,收復沙州後,旋即開始整理戶口,試圖恢復唐朝的 手實制度,下述的〈唐大中四年(850)沙州令狐進達戶口申告狀〉似乎就是一 件:66
1.戶令狐進達
2. 應管口妻男女兄弟姉妹新婦僧尼奴婢等共參拾肆人
8. 兄興晟 妻阿張 母韓 男含奴…
14. 大中四年十月 日戶令狐進達牒
63《吐魯番出土文書》第六冊(北京:文物出版社,1985),頁 371。
64《吐魯番出土文書》第六冊,頁 447。
65 池田溫,《中國古代帳籍研究—概觀.錄文》,頁 500。
66 TTⅡA, p.100.
該戶未分家,連出度的僧尼家人也共住在一起,67但最引人注目的,除了兄在其 管下,兄之下另註有母。依唐之戶籍慣例,母通常緊接列名在戶主之後,歸義軍 期的戶口簿亦復如此。68令狐進達戶在列出妻子女弟妹後,才列兄興晟等人,而 從文書的第八行觀察,該行很像是兄興晟一房的各口,「母韓」是兄之母,而非 令狐進達之母,於此不免讓人懷疑兄、母其實是令狐進達的庶兄、庶母。歸義軍 期未必全然接受唐朝的立嫡法,但嫡庶觀念、嫡子優先的想法應該還是被承襲下 來。令狐進達戶弟為戶主,兄為家人的例子,或許可以給前述高宗年間的兩件簿 籍一些啟示,而代戶次序中是否亦考慮嫡庶之別,也值得推敲。
另個令人困惑的問題是,父在,子能否為戶主?前引戶口給糧簿是一分長達 63 行、29 戶的文書,每人右側用朱筆註出給穀數,唯獨曹進玉戶下最後兩口處 連註兩個『新』字,且該戶七口的右側全無穀數,69大概因是配穀前才列入管轄 的新戶,來不及配給之故。文中所引的令狐思忠戶,除了父智伯右側無穀數外,
其他三人皆有穀數。給穀簿裡未註穀數者似皆屬狀況特殊,智伯下無『新』字,
應該不是新口,何況其他老男也並非不給穀,70因此合理的推測是智伯剛亡故,
其名雖未削去,而已無需配穀。唐戶籍裡,戶主代戶之初,原戶主仍列名戶籍中,
給穀簿正反映此一現象,若果真如此,則智伯生前是戶主,子在其亡故後才為戶 主。
330 號墓的名籍,據學者研究,與戶籍、差科簿、貌定簿等皆不同,可能是 徵發兵役徭役之丁名簿籍。籍中凡有名年,具註體格、配役者均為丁男,非丁男 之父、姪則不記其名年。71雖說本件是丁役名籍,大抵也是按戶稽查,所以列上 戶等。72既以戶為單位,□□塠和趙漢子理應代表該戶,但此二戶下註「父老」, 似乎當時父仍在,則究竟戶主是父還是子,費人疑猜。同樣與丁役有關的差科簿,
各戶等下也是按戶登錄,不過對不必差科的老男戶主有兩種登錄法,一是將其名、
年、身分或丁中單列一行,一是不再單列,僅錄其名,而以某人男、某人弟、某 人姪為該戶代表,如:73
1.曹敬姪英峻 載卌九 衛士
2. 亡兄男加琬 載卅五 品子 捉錢
3.孟伏愛男業成 載卅八 白丁 土鎮
4. 男光嗣 載廿九 白丁 郡典獄
5. 男庭賓 載廿八 白丁 土鎮
67 敦煌有許多住家僧尼,他們吃、住在家,但也參加寺院的法事活動。見:郝春文,《唐後期五 代宋初敦煌僧尼的社會生活》(北京:中國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8),頁 76-88。
68 如 S.4710 號〈唐(九世紀後半?)沙州戶口簿〉的張猪子戶、王鷹子戶,母都緊接在戶主之 後,甚至列名在戶主妻子之前。
69 給穀簿另有七戶下也有『新』字,但每人皆給穀,大概雖是新戶,支度營田使還來得及給穀。
70 如給穀簿裡的兩戶主,78 歲的唐元興與 62 歲的曹典昌,都給 6 碩。
71 程喜霖,〈吐魯番出土文書《唐趙須章等名籍》考釋〉,《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89:3,頁 8-9。
72 第三戶可能是指下戶的第三等,即下下戶。見:同前文,頁 12-13。
72 第三戶可能是指下戶的第三等,即下下戶。見:同前文,頁 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