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同居相為隱」條疏議:「同居謂同財共居,不限籍之同異,雖無服者,
183 李潤強,《中國傳統家庭形態及家庭教育—以隋唐五代家庭為中心》(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8),頁34-49。
並是。」同居家庭如容納的口數多,關係遠,超過五服限界,實不足為奇。唐律 特別標出「無服」,意在打破同居親屬的身分局限。可是同居家庭「不限籍之同 異」,就顯得有些不太尋常。按通例,一家即一戶,家與戶可互用,唐律「犯死 罪應侍家無期親成丁」條,疏議釋為「戶內無期親年二十一以上、五十九以下者」; 又如「犯徒應役家無兼丁」條,疏議直云:「戶內全無兼丁。」184足見一般情況 下是家、戶無別的。至於戶與同居,原則上也相通用,「緣坐非同居」條言及同 居非緣坐者準一子分法留還時,提到「準戶令分法」、「各準戶內應分人多少」;「相 冒合戶」條以為相冒的原因是「既為同居有所蠲免」。185以此知同居之家大率登 錄於一個戶籍上,家、戶與同居在範圍上,在實際運作上,並無多大出入。
然而,同居家庭的戶籍有時還是會有例外狀況,唐律「子孫別籍異財」條提 及父母在,子孫別籍、異財者徒三年時,指出「籍別財同」與「戶同財異」兩種 情形。186這兩種情形不見得都是非法的,只要是父母不在,或父母令異財,就都 可以許其存在。財之異同代表同居與否,因此換個角度說,「籍別財同」是同居 家庭而戶籍各別,「戶同財異」是一戶之中有數個同居家庭。同居家庭為何會與 戶籍間有所歧異,戶籍不同將帶給同居家庭什麼影響,按戶籍課徵的賦役制度該 如何進行等,都是有待處理的課題。
為了弘揚名教,敦勵風俗,唐政府很重視數世同居的大家庭,如《新唐書.
孝友傳》所述:「天子皆旌表門閭,賜粟帛,州縣存問,復賦稅,有授以官者。」187 用各種方式表彰之、獎勵之,以勸誘社會大眾志情友穆,立操雍和。這些褒揚措 施,或以全家為對象,或因個人而授與,皆可平順執行,唯復賦稅一項可能牽涉 戶籍問題,較為複雜,故特別討論之。
唐政府對課役制度訂有標準,除了皇親、品官、受封者、國子學生等免課之 外,一般民戶裏只有老、疾、寡為不課。比較特殊的是「孝子、順孫、義夫、節 婦同籍者,皆免課役」。188以常例來說,一個同居家庭就是一戶,只要依制度納 課或享優復蠲免,都不會有什麼問題,比較容易引起疑義的是數十百口的大家 庭,或累世同居的義門。斯坦因文書 1344 號〈開元戶部格〉殘卷載證聖元年(695)
四月九日敕曰:「孝義之家,事須旌表。…其義必須累代同居,一門邕穆,尊卑 有序,財食無私。…其得旌表者,…義門復終旌表時同籍人身。」189同居大家庭
184 《唐律疏議》卷3〈名例律〉「犯死罪應侍家無期親成丁」(總26條),頁69;又,「犯徒應役家 無兼丁」(總27條),頁72。
185 《唐律疏議》卷17〈賊盜律〉「緣坐非同居」(總249條),頁323;又,卷12〈戶婚律〉「相冒 合戶」(總161條),頁240。
186 《唐律疏議》卷12〈戶婚律〉「子孫別籍異財」(總155條),頁236。
187《新唐書》卷195〈孝友傳〉,頁5577。
188《新唐書》卷51〈食貨志〉,頁1343。
189劉俊文,《敦煌吐魯番唐代法制文書考釋》,頁276-277。
或累世同居的義門,有數十百口並不罕見,他們是否都列名同一籍中,誰也不敢 保證,但至少義門受旌表者,只限於同籍可免課役。所謂「孝子、順孫、義夫、
節婦同籍者,皆免課役」,此處之義夫,應指義家,也就是義門。仿唐令之日本
《養老令》〈賦役令〉「孝子條」同樣談到「義夫」,註解中除了引前條〈開元格〉
之外,又曰:「案今諸師所說,義夫謂義家也。…然則義夫累代待得義家之名,
同籍免課役耳。」190據此推測,義夫就是義家或義門之代表,是提出申請旌表之 人物,伯希和文書 3813 號判集裏有一則判題:「趙州人趙壽,兄弟五十餘人,同 居已經三世。…申請義門,未知合不?」191趙壽大概就是義夫,以他為代表,向 官府提出申請義門旌表。值得注意的是,如申請成功,免課役的範圍有多大?以 何標準為據?證聖元年(695)敕於此做出最清楚的規範:「義門復終旌表時同籍 人身」,亦即義門復除的時間斷限為旌表通過前為止,復除的人身範圍以義夫同 籍者為限。這就是說,如果該義門是籍別財同的同居大家庭,那麼只有與義夫同 籍之人丁,享有免課役的權利,其他別籍的人,即使可有旌表之榮譽,也無緣免 其課役。同居家庭本來不限籍之同異,而義門復除特別標出「同籍」,顯然是有 深意的。從義門來說,似乎別籍便隱含節義有虧;依政府立場,最好將免課役人 數降到最低點。無論二者的期望是否有衝突,終究在此感受到同居家庭與戶籍之 間是可能有歧異的。
唐律尤其禁止父母在,子孫別籍,所以這種同居家庭是不應出現籍別財同的 現象。192至於累世同居的大家庭,既然復除限於同籍者,吾人或可揣測其不無籍 別財同的情形,這在擊鼓會食,自遠而至,散居較大範圍的家庭裏,發生的可能 性較大。蓋在其形成的過程中,口數漸增,丁數日多,為了免於戶高多丁,為苛 重稅役所苦,兄弟間各自登列戶籍,而仍保持共財的生活形態,如此既不違法,
又合於儒家孝友之義,豈不正是籍別財同的同居家庭!當然,家人析戶的原因很 多,未必只著眼於賦役因素,但是方其另立戶籍後,減輕課役的效果便自然浮現,
同居家庭也因此受惠。至於只為了避課役,同居家庭乾脆析戶析產,大概也是有 的,宋仁宗景祐元年(1034)條:「有累世同居,因避役遂離析者。」193不就提 供了這樣的實例。於此可見,戶籍與課役對同居家庭組成方式的影響,不可謂不 大。
籍別在於析戶,析戶就會降戶等,一些戶高多丁的富室豪家,難免會用析戶
190《令集解》卷13〈賦役令〉「孝子條」,頁413。
191劉俊文,《敦煌吐魯番唐代法制文書考釋》,頁445。
192 唐律別籍異財的禁令,與民戶為免課役,地方官為增戶數有關,但法禁難厲行。關於別籍異 財的相關法條,時代演變,與法禁未厲行之因,可參考:大塚勝美,〈唐代法における別籍異 財の禁律に就て〉,頁99-105。
193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114仁宗景祐元年春正月庚午條,頁2659-2660。
手段逃避稅役。〈賦役令〉規定:「凡差科,先富強,後貧弱;先多丁,後少丁。」194 唐政府也總以為役及高戶、上戶,就可減輕貧戶、下戶的負擔,如置胥士納課,
取諸州上戶為之;賦斂百姓稅錢,令高戶等掌之;任租庸腳士,亦取高戶為之;
玄宗令每有差科,先從高等。195殊不知高戶、上戶通常政商關係良好,也是對苛 徵雜斂敏感度最高的一群,他們總會用盡方法,將所有的不利,轉嫁到貧下戶身 上,李嶠上中宗書曰:「高戶多丁,黠商大賈,詭作臺符,羼名偽度。…又重賄 貴近,補府若史,移沒籍產,以州縣甲等,更為下戶。當道城鎮,至無捉驛者,
役逮小弱,即破其家。」196開元十八年(730)敕也提及戶等升降不實,曰:「比 來富商大賈,多與官吏往還,遞相憑囑,求居下等。」197戶高多丁的富室豪家,
在不分家,不更動原本生活的情況下,除了用宦、學、釋、老免課之外,也用不 法勾結官吏的手段,198直接竄改戶等與籍書,再不然或許也考慮用析戶、別籍這 種掩人耳目,比較不違法的方式來減輕賦役。儘管唐政府三令五申地防制富室豪 家濫形避役,要求官吏不可役及下民,但有關的奏疏及所衍生的問題,依然層出 不窮,即使在不以丁身為本的兩稅法施行之後,情況也未見好轉,199可以想見富 室豪家在不改其同居的家庭狀態下,用析戶來降戶等,形成籍別財同的現象,在 唐代有一定的普遍性。
別籍不見得就是異財、異居,他們還可能是情感上有牽繫,生活上相照應,
財物上有關連的同居家人。如果籍與財都分異,那就是互不相干的兩個家庭了。
依前文所論,籍別財同的主要成因,在於戶高多丁,欲降戶等。據學者的研究,
戶等高低與家庭大小有關,愈是高戶,丁愈多;愈是低戶,丁愈少。200在常理上,
家庭丁口數愈多者,戶等就愈高。契合戶高多丁之條件者,不是有勢力的富室豪 家,就是累世同居的大家庭。如果他們析戶,以籍別財同的形態存在,無論其目 的在逃避課役,或只期望能樂業安生,也無論所用方式是合法登籍,或暗中取巧,
甚至是不法偽改,這個同居家庭的人竟分屬於不同的戶籍。只要他們有共同生活
194 《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附唐令復原研究)》,唐賦役令復原清本,30條,頁476;《唐 令拾遺》卷23〈賦役令〉二十五「差科先富強後貧弱」引開元二十五年令,頁618。
195 杜佑撰,王文錦等點校,《通典》(北京:中華書局,1988)卷35〈職官.祿秩〉頁963-964;《新 唐書》卷134〈王鉷傳〉,頁4564;《全唐文》卷36玄宗〈均平戶籍敕〉,頁395。
196 《新唐書》卷123〈李嶠傳〉,頁4370。
197 《唐會要》卷85〈定戶等第〉,頁1557。
198 《新唐書》卷145〈楊炎傳〉,頁4724。
199 凍國棟,〈隋唐時期的人口政策與家族法—以析戶、合貫(戶)為中心〉,頁155-156。唐代役 力之重及種類之多,張澤咸有很詳盡的分析,見:《唐五代賦役史草》(北京:中華書局,1986), 第二篇〈徭役和兵役〉。
200 池田溫著,龔澤銑譯,《中國古代籍帳研究》,頁29-30;西村元佑,〈唐代敦煌差科簿を通じて みた均田制時代の徭役制度—大谷探檢隊將來、敦煌.吐魯番古文書を參考史料として〉,收 入:《中國經濟史研究—均田制度篇》(京都:京都大學東洋史研究會,1968),頁643-644。
的意願,再不然在強勢家長的威迫下共同營生,戶籍同與不同又有何妨,他們還 是一個同居家庭。像前文提到的沙州僧龍藏牒,大哥已析出為戶,與齊周應別籍,
可是他們依然是同居共財的家人。齊周與大哥可能各為自己戶籍上的戶主,政府 也分別向他們徵課,可是兩人稅物似都由共財納。大哥在這個同居家庭裏權威很
可是他們依然是同居共財的家人。齊周與大哥可能各為自己戶籍上的戶主,政府 也分別向他們徵課,可是兩人稅物似都由共財納。大哥在這個同居家庭裏權威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