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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戶主皆以家長為之」-唐代戶主之身分研究

四、 男性尊長為戶主

敦煌吐魯番文書中有不少戶籍、手實、點籍樣之類的資料,以及戶口帳、給 糧帳、家口田畝簿等與戶籍相關的資料。雖然學者對這些文書,從每戶口數、男 女性比例、年齡層的分布、出生率與死亡率、漏附虛掛等角度,紛紛加以批判,

認為偽濫不實的情形相當嚴重,尤其是天寶、大曆年間的籍帳。32這些研究當然 不無道理,戶籍資料的運用確實有其局限性,但吾人若因此全然否定其價值,棄 之如敝屣,似亦大可不必。因為大致在開元末以前,地方確實在執行中央的造籍 政令,《唐六典》卷 3〈戶部郎中員外郎〉:「每一歲一造計帳,三年一造戶籍。…

造籍以季年(丑辰未戌)。」從附表一出土文書可知紀年的三組戶籍來觀察,33A 組完全依規定行事,無一例外。B組顯示唐政府自開元二十三年(735)起,似乎 將行之已久的舊制,改為「寅巳申亥」的籍年新法,但除了B組起始年與A組末 年相差四年外,仍是三年一造戶籍。C組大曆四年(769)手實的注記包括「乾元 三年(760)籍」、「寶應二年(763)帳」、「永泰二年(766)帳」,不僅乾元三年

(庚子)非前述兩類造籍年,而且自乾元三年後皆未遵守三年一造籍的規定,而 只有所謂的帳。從三組資料的演變來看,戶籍制度的廢弛應自安史亂後,天寶時 期儘管制度有更動,地方在執行上可能更為怠墮、疏失,但中央政令依然可強力 下達地方,地方還是依制度來運作,不像安史亂以後似已進入脫序、失控的狀態。

其實,就算這些資料與注記不謹、不實,本題的研究仍有可借助之處,因為各戶 的籍面狀況即使非該年的實際狀況,卻不表示該戶在某年不曾出現這樣的家庭型 態,而吾人正可由此瞭解戶主當時在家中的身分地位,其承家代戶的次序,是否 戶內無男口才以女性為戶主,以及戶內其他尊長何以不為戶主等問題,並進而由 戶籍資料是否謹守戶主登錄原則,反思這些殘卷的實用性。

出土文書中可參考的籍帳資料甚多,然而差科簿專為丁役而設,給糧簿、配 田簿多有特定的授與對象,在戶籍樣本的取擇上較偏頗,不如戶籍、手實、點籍 樣具有普遍性、代表性。以下且將戶籍資料較完整、戶數較多的幾件,製成戶主 身分表(附表二),以認證不同時段、不同地區,戶主在家中身分的變動趨勢。34

32 池田溫,《中國古代帳籍研究》,頁 227-271、327-353;凍國棟,《中國人口史》第二卷《隋唐 五代時期》,頁 399-478。

33 1. 本表只列出可確知紀年之戶籍,不包括手實、計帳等。編號 18 名為手實,但亦具戶籍之形 式與性質,故亦列入。

2. 本表各件出自:

《吐魯番出土文書》(北京:文物出版社,1981-1991);

Tun-huang and Turfan Documents concerning Social and Economic History, Census Registers,

AIntroduction & Texts, Tokyo, The Toyo Bunko, 1985.

34 1.男尊戶主是指戶主為男性,且為戶內之最尊長。男卑戶主是指戶內還有其他男性尊長或婦人 尊長。女性戶主是指女性為戶主。但如為一人戶,則分別歸入男尊戶主或女尊戶主中。

2.各籍帳之戶數扣除掉全戶已沒落、逃死,應刪而未刪者。

3.編號 1 可知戶內狀況者僅 9 戶,其中二戶只有戶主一人。楊支香戶很特殊,文中另做討論,

從七世紀末到八世紀中,近百年來無論西州或沙州,戶主為男性尊長的比例 始終只在五成上下浮動,而以男性卑幼為戶主的比例甚至高達三、四成,在這些 案例中,凡以女性為戶主者,戶內皆無其他男口。表中男性尊長為戶主不如想像 中多,男性卑幼為戶主或女性為戶主竟意外地如此之多,不免令人訝異。本表呈 現的趨勢或許不能只當特例來看待,相當程度上應被視為唐朝的普遍現象。如果 家長即戶主,那麼男尊戶主就只因年齡高而為戶主?但男卑戶主為何輩分低而仍 得為戶主?女戶的代戶次序如何?都應細加檢討,以下且先分析男尊戶主的身分 特色。

戶主為男性尊長,無論是父祖等直尊,伯叔兄等旁尊,或夫,在戶內的輩分 上都是最高的,在年齡上通常也是最長的,唯獨夫妻間有時戶主妻會大於戶主夫,

如P.3877 號〈唐開元四年(716)沙州燉煌縣慈惠鄉籍〉的杜客生戶,35P.3354 號

〈唐天寶六載(747)燉煌郡燉煌縣龍勒鄉都鄉里籍〉的程大忠戶,36阿斯塔那 15 號墓唐初〈何延相等戶家口籍〉的馮阿谷子戶,37阿斯塔那 179 號墓〈唐總章 元年(668)帳後西州柳中縣籍〉的康相懷戶,38都是夫尊妻卑,而妻年大於夫年。

唐代編製戶籍,戶內只要有男性,必以男性為戶主,因此男系主義是成為戶 主的第一優先原則,而輩分、年齡是緊次其後的重要考量,輩分比年齡要重要些。

可以說,唐政府認定戶主的基本原則是:男系主義與尊長主義。

唐代並不刻意排除老、疾任戶主的資格,像前述慈惠鄉籍裡的余善意戶,戶 內雖有 21 歲的白丁孫男,而戶主仍是 81 歲的老男祖父。39又如S.514 號〈唐大曆 四年(769)沙州燉煌縣懸泉鄉宜禾里手實〉的令狐朝俊戶,在其代父承戶前,

父是「老男廢疾」戶主;40阿斯塔那 35 號墓〈武周載初元年(689)西州高昌縣 甯和才等戶手實〉的王隆海戶,其下註為「篤疾」。41另外在差科簿裡,也看到一 些篤疾戶主,其中一例戶內的弟尚且為上柱國子。42唐律對老、疾等身分有些特

此處暫歸入女戶。殘片(八)之戶主可能是故父之子,妾為己妾,非父妾,故戶主應為男性 尊長。

4.編號 2 除去殘缺、逃走者有 44 戶,其中 7 戶只 1 人,不明情況者多因不知戶主與寡之關係 而無從歸類,另有一例是不明小男、小女之年齡,亦無法歸類。

5.編號 3、4 與編號 5、6 分別出自同一資料,編號 3、5 是根據該戶籍的戶口異動注記得出,

時間上也正好是政府的造籍年。

6.出處代號:

吐=《吐魯番出土文書》第七冊(北京:文物出版社,1986);

TTⅡA=Tun-huang and turfan Documents concerning Social and Economic History, Census Registers, (A) Introduction & Text.

35 TTⅡA, p.22.

36 TTⅡA, p.44.

37《吐魯番出土文書》第四冊(北京:文物出版社,1983),頁 55。

38《吐魯番出土文書》第七冊,頁 118。

39 TTⅡA, p.22.

40 TTⅡA, p.53.

41《吐魯番出土文書》第七冊,頁 416。

42 p.3559 號〈唐天寶年代燉煌郡燉煌縣差科簿〉的袁守貞、李光德、張遊禮都是篤疾戶主,袁、

張二人之弟恰巧為侍丁,所侍者可能就是戶主兄,張遊禮之弟且為上柱國子。歷代有給侍制度,

《唐令拾遺》卷 12〈戶令〉十二引開元七年、二十五年令:「諸年八十及篤疾,給侍一人,…

皆先盡子孫,聽取近親。」差科簿的案例,正合於唐代的給侍制度。有關此制的討論可參考:

殊規定,包括不加刑、不徒役、不拷訊、不為證,43亦即戶主如果為老、疾,在 政府究責戶主時,戶主可以老、疾之律獲得蠲免。但唐政府並不避忌老、疾戶主,

顯示其對年齡、輩分的尊重,比對國家利益的維護,來得更重要。立嫡法中有:

「無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孫」,唐戶籍、差科簿裡有不少殘疾、廢疾、甚至篤疾 戶主,則所謂以疾廢嫡子、立嫡孫,可能較嚴格地在封爵傳襲時執行,民間之承 家代戶,似無此必要。

戶籍資料注記裡,通常亦會登錄戶內人的官勳爵位,但無論戶主有無頭銜,

或是否高過戶內其他人的頭銜,都不會影響其為戶主的資格,如大曆四年(769)

手實的趙大本戶,44戶主是無任何官職勳品的老男,其諸子之一則是會州黃石府 別將,會州屬關內道,上州折衝府別將為正七品下,而子並不因此取代父為戶主。

同籍索思禮戶,45戶主索思禮是前行靈州武略府別將,現為昭武校尉、上柱國,

即武散正六品上、勳官正二品;子為丹州通化府折衝都尉、上柱國,即職事官正 四品上、勳官正二品,亦是子之官銜高於為戶主之父。由是可知,戶主是因其為 男性尊長的身分才得為戶主,不是因其位高權重,才榮膺戶主之任,也因此戶主 不會隨其官位之升降黜陟而輕易替換,只會因尊長之死亡或他故而另由適當身分 的人代戶。

〈戶令〉既曰:「諸戶主皆以家長為之」,家長的身分除了可由戶主與家人的 相對關係觀察出來,還可由接替舊戶主的代戶次序反映出來。唐代戶籍的書寫慣 例,新戶主之後的一行,必緊接著列出被代戶的舊戶主,並加註「代(某)承戶」

或「代(某)貫」,如P.3354 號〈唐天寶六載(747)燉煌郡燉煌縣龍勒鄉都鄉里 籍〉卑二郎戶:46

  248. □(戶)主卑二郎載貳拾玖歲  白丁代父承戶…

  249. 父思亮載伍拾捌歲    衛士天寶三載籍後死

阿斯塔那 184 號墓〈唐開元二年(714)帳後西州柳中縣康安住等戶籍〉某戶:47

  10.  年 □拾柒歲  白丁代父貫…

  11.   參歲  老男開元貳年

唐人戶籍不註嫡庶,雖無法證明代父承戶是否依嫡庶之優先順序,但至少可知是 以子代父,由直系之子繼嗣承祧。唐籍帳中言明代父承戶的例子甚多,除了前述 兩個外,還有〈周大足元年(701)沙州燉煌縣效穀鄉籍〉的張楚琛戶,48〈唐開 元十年(722)沙州燉煌縣懸泉鄉籍〉的楊思祚戶,49〈唐大曆四年(769)沙州

李錦綉,〈試論唐代的給侍制度—儒家學說的具體實現〉《學人》1(1991);日野開三郎,〈唐 代租庸調制度下の侍丁について〉,收入:《日野開三郎東洋史學論集》卷 12《行政と財政》(東 京:三一書房,1989)。

43《唐律疏議》卷 4〈名例律〉「老小及疾有犯」(總 30 條)、「犯時未老疾」(總 31 條),及卷 29

〈斷獄律〉「議請減老小疾不合拷訊」(總 474 條)。

44 TTⅡA, p.50.

45 TTⅡA, p.51.

46 TTⅡA, p.48.

47《吐魯番出土文書》第八冊(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頁 281。

48 TTⅡA, p.17.

49 TTⅡA, p.27.

燉煌縣懸泉鄉宜禾里手實〉的令狐朝俊戶、令狐進堯戶、唐大昭戶,50以及書道 博物館藏〈唐開元四年(716)西州柳中縣高寧鄉籍〉的王孝順戶,51大谷 1199B

〈唐開元二0年代?(732-741)西州高昌縣城西棗樹渠戶別部田簿〉的□元要戶 等,52都顯示代戶時最重要的以子傳承原則,民間確實在奉行著。

籍帳中也有幾例是代兄承戶、代叔承戶的,這幾例都在大曆四年(769)的 宜禾里手實,如張可曾戶、索仁亮戶、楊日晟戶,及安遊璟戶。53雖然該手實家

籍帳中也有幾例是代兄承戶、代叔承戶的,這幾例都在大曆四年(769)的 宜禾里手實,如張可曾戶、索仁亮戶、楊日晟戶,及安遊璟戶。53雖然該手實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