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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逆罪的資財沒官法

唐代反逆罪資財沒官考論

二、 反逆罪的資財沒官法

唐律的反逆罪指十惡裏的謀反、謀大逆、謀叛,但並非這三種犯罪之家財 都要沒官,法律根據犯罪之行為階段與是否有實際行動,判定謀反與大逆罪之犯 者家財要沒官,〈賊盜律〉「謀反大逆」﹙總 248 條﹚:

諸謀反及大逆者,皆斬;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子 妻妾亦同﹚、祖孫、兄弟、姊妹若部曲、資財、田宅並沒官,男夫年八十 及篤疾、婦人年六十及廢疾者並免;﹙餘條婦人應緣坐者,準此。﹚伯叔 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異。

只要有謀反之犯意,即構成此罪,更何況是真反。17而大逆則須已行迄,才與謀 反同罪。謀反與大逆罪犯者,除本人處斬,父子論絞,伯叔及兄弟之子流三千里 外,還涉及兩方面的沒官,一是正犯之緣坐親屬與部曲沒官,18另一是資財、田 宅沒官。前者是人的沒官,論者以為緣坐人之沒官不屬於從刑,而是五刑外之特 殊主刑。19後者是物之沒官,乃主刑之外附科罪人的特別財產處分,20包括反逆 正犯及緣坐同居家屬之財產。本文探討的犯罪資財入官問題,就是反逆罪物的沒 官部份。

十惡中的反逆罪,除謀反、大逆二罪涉及資財沒官外,餘者資財皆不在沒限,

其罪重者如謀反而不能為害、謀叛已上道、謀叛率百人以上、謀叛不滿百人而以 故為害者、或抗拒將吏同謀叛已上道等,都只要緣坐親屬;21至於其罪稍輕者如

16 約略觸及反逆罪之沒官財產者如:郭啓瑞,〈唐代前期﹙A.D.618-755﹚反逆案的處置〉,頁 643;

李錦綉,《唐代財政史稿》﹙上、下﹚﹙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5、2001﹚,頁 680-681、1192-1193;

劉俊文,《唐律疏議箋解》﹙北京:中華書局,1996﹚,頁 326、1243-1244、1249-1250;錢大群,

《唐律疏義新注》﹙江蘇: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2007﹚,頁 551、555。此外,項春松專論遼 代籍沒法的財產刑也可參考,見:〈遼代財產刑研究─契丹“籍沒”刑及其相關問題試析〉《北 方文物》2002:2,頁 58-60。

17 謀反已如律論處極重之罪,根據「舉輕明重」的原則,真反當然亦如是論罪,故文中不再說 明真反之論罪。

18 《唐律疏議》卷 17〈賊盜律〉「謀反大逆」﹙總 248 條﹚疏議曰:「部曲不同資財,故特言之。」

部曲較奴婢的身分高,為資財與否,是二者的一項區分標準。但戴炎輝認為,部曲亦稍有「物」

的性質,仍與一般良民略異。而濱口重國則從不同角度觀察,認為部曲有人的資格,不得像 奴婢般地被買賣。李天石更進而從部曲與奴婢的姓名、身分、地位、權利、財產、所生子女 等方面比較二者的差異。有關說明見:戴炎輝,《唐律通論》,頁 77;濱口重國,《唐王朝の賤 人制度》,頁 65-67;李天石,《中國中古良賤身份制度研究》﹙江蘇: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

2004﹚,頁 256-263。

19 戴炎輝,《唐律通論》,頁 183。

20 劉俊文,《唐律疏議箋解》,頁 323。

21 《唐律疏議》卷 17〈盜賊律〉「謀反大逆」﹙總 248 條﹚、「謀叛」﹙總 251 條﹚。

謀大逆、謀叛、口陳欲反或欲叛、逆之言,及亡命山澤等,則連親屬亦不需緣坐。22 唐律中與反逆罪相關的還有對君主的大不敬罪與祅言罪,23但各罪條既無緣坐刑,

財產亦不需沒官。24總之,唐律將反逆罪家財需沒官的情況,儘量限縮在一個很 小的範圍內。25

反逆罪的資財沒官,史料中常以籍沒名之,如《舊唐書》卷 87〈裴炎傳〉

徐敬業構逆,裴炎請太后返政,御史崔察謂炎曰:「若無異圖,何故請太后歸政?」

故光宅元年﹙684﹚十月斬炎,「及籍沒其家,乃無儋石之蓄。」26同書卷 183〈外 戚‧武攸暨妻太平公主傳〉公主謀逆事敗,「籍其家,財貨山積,珍奇寶物侔於 御府。」27又,卷 117〈崔寧傳〉朱泚之亂,崔寧被誣陷與朱泚通書,「寧既得罪,

籍沒其家。中外稱其冤,乃赦其家,歸其資產。」28《新唐書》卷 208〈宦者下‧

劉克明傳〉克明等弒帝,樞密使王守澄等發兵討之,克明等「斬首以徇,籍入家 貲,又殺其黨數十人。」29雖然唐律中清楚區分謀反、大逆,但唐人論事很少精 確地運用法律概念,像太平公主的連結將相,潛謀廢立,史傳用「謀逆」稱之,30 只是其行事絕不僅於謀毀宗廟等禮制建築而已。前引諸例無論誣陷與否,確實可 被安上謀反或反逆的罪名,而從罪人之家被籍沒,皆提及其財物來看,「籍沒其 家」、「籍其家」等語,應含有將犯罪人家財沒官的意義。然而,籍沒除了指物的 沒官外,一如唐律所示,史書中時見「家口籍沒」、「家屬籍沒」、「妻子籍沒」等 提法,31可見反逆罪之籍沒,也包括罪人緣坐親屬的沒官。

反逆罪是高度政治性的犯罪,「政治優先性」的處理原則,32使犯罪處斷未

22 《唐律疏議》卷 17〈盜賊律〉「謀反大逆」﹙總 248 條﹚「口陳欲反之言」﹙總 250 條﹚「謀叛」

﹙總 251 條﹚。

23 甘懷真,〈反逆罪與君臣關係〉,頁 98-101;又,〈從唐律反逆罪看君臣關係的法制化〉,頁 331-334。

陳登武也分析過與宗教信仰或議論時政有關的「妖言型」謀反,見:〈侵害國家法益罪-「謀 叛」以上重罪〉,收入:《從人間世到幽冥界-唐代的法制、社會與國家》(臺北:五南圖書公 司,2005),頁 103-106。

24 十惡大不敬罪包含的罪名有:〈盜賊律〉「盜大祀神御物」﹙總 270 條﹚「盜御寶及乘輿服御物」

﹙總 271 條﹚,〈職制律〉「合和御藥有誤」﹙總 102 條﹚「造御膳有誤」﹙總 103 條﹚、「御幸舟 船有誤」﹙總 104 條﹚、「指斥乘輿與對悍制使」﹙總 122 條﹚。祅言罪是〈賊盜律〉「造祅書祅 言」﹙總 268 條﹚。

25 劉俊文在比照前代孥戮法、三族刑、房誅籍沒之制後,也有類似看法。見:《唐律疏議箋解》 頁 1249-1250。

26 劉煦,《舊唐書》﹙臺北:鼎文書局,新校標點本,1976﹚,卷 87〈裴炎傳〉,頁 2844-2845。

27 《舊唐書》卷 183〈外戚‧武攸暨妻太平公主傳〉,頁 4740。

28 《舊唐書》卷 117〈崔寧傳〉,頁 3402。

29 歐陽修、宋祁,《新唐書》﹙臺北:鼎文書局,新校標點本,1976﹚,卷 208〈宦者下‧劉克明 傳〉,頁 5884。

30 如《舊唐書》卷 92〈蕭至忠傳〉「左僕射竇懷貞,侍中岑羲……等與太平公主謀逆事洩」《新 唐書》卷 109〈竇懷貞傳〉:「與太平公主謀逆,既敗,投水死。」都用得是「謀逆」一詞。

31 如《舊唐書》卷 80〈上官儀傳〉:「許敬宗乃構儀與梁王忠通謀,遂下獄而死,家口籍沒。」

《册府元龜》﹙臺北:臺灣中華書局,1972﹚,卷 762〈總錄部‧忠義三〉「天后廢中宗為廬陵 王,(楊)初成偽稱郎將,矯制於都,市募人欲迎廬陵王於房州,事覺坐斬,家口籍沒。」《新 唐書》卷 209〈酷吏‧來俊臣傳〉:「欲告皇嗣及廬陵王與南北衙謀反,因得騁志,(衛)遂忠 發其謀,……有詔斬於西市,……家屬籍沒。」《舊唐書》卷 84〈薛濬傳〉「為酷吏所陷,被 殺,妻子籍沒。」

32 根本誠,《中國傳統社會とその法思想》﹙東京:東洋哲學研究所,1978﹚,頁 237-242。

必完全依唐律來進行。如竇參接受宣武軍節度使的饋餉,又與湖南觀察使有隙,

德宗大怒,以「外交戎臣」的名義貶官,逐其子女,並沒入貲產奴婢。33竇參雖 然外交戎臣,但還不至「背國投偽」的地步,稱不上犯了「謀叛」的罪,何況謀 叛根本沒有家財沒官的立法,所以德宗的處置應該就是〈獄官令〉「犯罪資財入 官」條所謂的「別敕破家」,是超越法律規範的臨時權斷。

唐律裏只有反逆罪才可能家財沒官,但事實上,非反逆罪而籍沒家財的例子 似乎也不少。玄宗王皇后雙生兄弟王守一,坐與庶人潛通左道,左遷、賜死,籍 沒其家。34左道觸及的大概是「造祅書祅言罪」,玄宗賜死楊慎矜詔中有一個原 因是「左道亂常」,35《舊唐書》本傳稱是「蓄異書」、「說國家休咎」,36不正是

「造祅書祅言罪」的「構成怪力之書」、「妄言國家有咎惡」?37然王守一的潛通 左道,竟籍沒其家,豈非又是律外用刑,別敕處分?

犯罪之不法所得該當入官,其中又以贓罪錢物最易引人注目,但這與反逆罪 之籍沒全部家財並不相同,陸贄〈請不簿錄竇參庄宅狀〉一針見血地指出其間差 異:「沒入官產,唯有兩科,一謂姦贓,一謂叛逆。……叛逆則盡沒其家,姦贓 則止徵所犯。」38然犯贓罪者不無可能被籍沒家財,如前述的竇參就遭簿錄其家;

楊憑因贓致罪時亦被勘責家資,如果不是李絳力諫:「憑所坐贓,不當同逆人之 法」,或許很難倖免。39永泰年間,宣州刺史李佚坐贓二十四萬,集眾杖殺,籍 沒其家;40貞元中,僧鑒虛講說丐斂,用貨利交權貴,恣為姦濫,蓋亦因贓罪而 決重杖處死,並籍其財產;41元和中,弓箭庫使劉希光受財為人求官,又受庫錢 衣糧等,事發賜死,籍其家財。42唐代官吏犯贓罪者極多,因而被論處籍沒者雖 不常見,卻已顯示籍沒法的運用不限於反逆罪,有時皇帝會因罪人收取過多不法 利益,而以沒其家產的方式嚴懲之。

籍沒家財,官府可以獲得一大筆財政收入,可是不肖官吏竟濫用籍沒法,收 取無辜者的財產。如武后時,酷吏周興、來俊臣等誣構大臣,家口配流外,亦常 籍沒其家;43劉希暹善候魚朝恩意旨,羅織城內富人,誣以違法,錄其家產,沒 於北軍;44劍南東川節度使嚴礪枉法沒入平人資產八十餘家;45成德節度使李寶

33 《新唐書》卷 145〈竇參傳〉,頁 4731。

34 《舊唐書》卷 183〈外戚‧王守一傳〉,頁 4745。

35 董誥等編,《全唐文》﹙北京:中華書局,1983﹚,卷 32 玄宗〈賜楊慎矜等自盡併處置詔〉,頁 360。

36 《舊唐書》卷 105〈楊慎矜傳〉,頁 3227。

37 《唐律疏議》卷 18〈賊盜律〉「造祅書祅言」﹙總 268 條﹚,頁 345。

38 陸贄撰,《陸宣公集》﹙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卷 19〈請不簿錄竇參庄宅狀〉,頁 210。

39 《新唐書》卷 160〈楊憑傳〉,頁 4970。

40 《冊府元龜》卷 700〈牧守部‧貪黷〉,頁 8352。

41 王溥,《唐會要》﹙臺北:世界書局,1974﹚,卷 40〈臣下守法〉,頁 726。

42 《冊府元龜》卷 669〈內臣部‧貪貨〉,頁 8000。

43 《舊唐書》卷 75〈韋方質傳〉,頁 2634;《新唐書》卷 106〈郭正一傳〉,頁 4043;又,卷 106

〈劉齊賢傳〉,頁 4051。

44 《舊唐書》卷 184〈宦者‧劉希暹傳〉,頁 4765。

45 《舊唐書》卷 166〈白居易傳〉,頁 4323。

臣性猜忌,殺骨骾將二十餘人,並籍入其貲;46崔胤、朱全忠盡誅宦者於內侍省,

又追諸道監軍,所在賜死,其財產籍入之。47按理說,籍入的財產應沒官,不宜 落入私家之手,或成為私軍所有,但我們很難相信陷害、誣殺人的官吏、軍將、

節度使等,完全沒有獲取財利之心,或不曾從其中得到任何好處。籍沒法不依律 行事,甚至無別敕指示而遭到濫用,這可能才是最令人畏懼,亦受害者心中之最

節度使等,完全沒有獲取財利之心,或不曾從其中得到任何好處。籍沒法不依律 行事,甚至無別敕指示而遭到濫用,這可能才是最令人畏懼,亦受害者心中之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