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的家主與主賤關係
三、 主賤的法律關係
唐律述及的主賤關係,大約可歸納為十二種犯罪類型,即殺、毆、詈、盜、
姦、婚、養、壓、隱、告、亡、匿。各類型中又有各不同項目的犯罪行為(見附 表-唐律主賤關係表)。唐律僅規範必要的主賤相犯的法條,沒有將所有的犯罪 行為都列出,而如果所犯不在唐律明文中,則不是不論罪,就是準良人法,〈名 例律〉「官戶部曲官私奴婢有犯」(總 47 條)疏議曰:「官私奴婢有犯,本條有正 文者,謂犯主及毆良人之類,各從正條。其『本條無正文』,謂闌入、越度及本 色相犯,并詛詈祖父母、父母、兄姊之類,各準良人之法。」61本文所論主賤的 法律關係,皆唐律所載者,凡部曲、奴婢之私自行為,與主無關者;或律中只提 到部曲、奴婢,未提及主者;或律以外之其他史料言及主賤關係者,皆不在討論 之列。
1. 殺
主賤相殺的犯罪類型,由附表所列行為方式來看,主要有謀殺、故殺、過失 殺及造厭魅殺人、殘害死尸與冢墓棺槨、主被殺私和受財、被主所遣而殺等數種。
行為對象包括主、舊主、主親、主尸,與部曲、奴婢。部曲、奴婢犯主,最重的 是謀殺即處斬刑(附表編號 A1,以下同);而憎惡造厭魅以害主者,也依謀殺或 本殺法,皆斬(A4)。值得注意的是,主死之後,主尸、主墓也受法律保護,部 曲、奴婢如意在於惡,殘害或燒主尸,將被論斬或處絞(A5、A6)。部曲、奴婢 事主要極端恭謹,即使是過失殺,也要被處絞刑;反之,主對部曲的過失殺,當 然含奴婢在內,則不論罪(A8、A9)。至於主懲罰有罪之部曲、奴婢,如果奴婢 有罪而主不請官司而殺,主被杖責一百(A7)。此條法律意謂著國家否定主之專 殺權,但也同時顯示一旦主請准官司,即可決殺有罪奴婢,而自己不會被處刑。
此外,主決罰有罪部曲至死,法不論罪(A8),這也就是說主決罰有罪奴婢至死,
同樣不論罪。本條法律無異為主懲罰有罪奴婢至死,開一避罪管道,只要主不宣 稱殺有罪奴婢,則無論怎麼決罰,都在法律容忍範圍內。主對部曲、奴婢處分權 之大,令人歎異。如果部曲、奴婢無罪被殺,或是所謂的故殺,主就要承擔徒一 年或徒一年半的刑責(A7、A8)。法律在主賤關係上雖然是一面倒地偏向主,但 也不是全然不問是非地任憑主欺虐賤人,故部曲、奴婢有罪、無罪,也是斷定主 是否有責的一個判準。
主賤關係向外延伸到舊主賤關係。謀殺舊主較謀殺主的罪略輕,由斬刑降至
60 張榮錚等點校,《大清律例》條例 1206、1208、1209、1323,頁 487、523。
61 《唐律疏議》卷 6〈名例律〉「官戶部曲官私奴婢有犯」(總 47 條),頁 131。
流二千里,除非已傷或已殺舊主,才處絞、斬(A2)。反之,舊主如果謀殺、強 盜殺傷部曲、奴婢,則以減凡人法論處(A11),其刑遠較前者為輕。該條出自 擬設之問答,可能是社會上確曾出現相關案例,故用問答體補充律文不周之處。
唐律本文中沒有關於主謀殺部曲、奴婢的條款,這是法律的缺漏,或認為根本不 可能發生,還是將主之謀殺納入決罰部曲、奴婢來思考,值得注意。在過失殺方 面,主與舊主犯部曲、奴婢都勿論,而部曲、奴婢犯主則絞,犯舊主準凡人論收 贖(A8、A9、A11)。生死之間,差距懸殊,主、舊主與部曲、奴婢的不同身分,
在量刑上就表現出來。
主賤關係尚可及於主之親屬與部曲、奴婢。部曲、奴婢謀殺主之期親及外祖 父母要處絞、斬重刑(A1),過失殺也要論究徒三年(A9),雖然不如侵犯主來 得極端嚴厲,但法律顯然有意保護主之最近親屬,以免被部曲、奴婢傷害。相對 地,主之期親及外祖父母殺有罪、無罪奴婢,也與主相同,處杖一百或徒一年的 刑責(A7)。唐律主賤關係的其他類型,在提到主之親屬時常及於主之緦麻親、
小功親、大功親,而在殺的這個類型上,除了過失殺緦麻以上親部曲、奴婢外
(A10),就僅止提及部曲、奴婢與主之期親相殺。至於主之大功以下親與部曲、
奴婢相殺,大概就用凡人法來處理吧!
主之期親及外祖父母在身分等級上很不尋常。外祖父母是小功尊屬,服雖輕 而恩情重,62故與服制重的期親同等並列。至於主之期親,與一般所謂的期親似 乎有所不同。期親通常指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妻、子及兄弟子之類。63其 中,伯叔父、兄弟、子、兄弟子如果與所親同居,當為〈戶令〉「應分」條中有 財產繼承權的人;而姑、姊妹則是可分得嫁資的人;伯叔母、妻便要視夫、子之 狀況決定是否承夫分。整體而言,同居之期親應該在合有財分的範圍內,對當家 之部曲、奴婢來說,他們都是其主,而不能稱作主之期親。〈賊盜律〉「部曲奴婢 謀殺主」(總 254 條)疏議曰:「謀殺主之期親,為別戶籍者,及外祖父母者,絞,
依首從科。」64這裏的主之期親是指與主不同籍者,其本義其實就指不同居共財 者。〈鬥訟律〉「部曲奴婢過失殺傷主」(總 323 條)疏議曰:「部曲奴婢毆主之期 親,謂異財者;及毆主之外祖父母者,絞。」65由此可知,與家長同居共財的期 親,在通常情況下都以家長之期親視之,唯獨當家之部曲、奴婢改以主稱之。而 與家長分財異居的期親,則所親之部曲、奴婢慣以主之期親稱之。
有學者認為主之期親不單指家長之期親,而是各共產親或合有財分者之期 親。66然愚意以為,主之期親若不以家長為唯一指標,不僅親屬之服制關係易錯 亂,連主之期親的身分也會纏結不清。例如家長之弟子有事於奴,弟子與家長之
62 《唐律疏議》卷 6〈名例律〉「同居相為隱」(總 46 條)疏議曰:「外祖父母,…服雖輕,論情 重。」
63 《唐律疏議》卷 2〈名例律〉「皇太子妃」(總 9 條)疏議,頁 33。
64 《唐律疏議》卷 17〈賊盜律〉「部曲奴婢謀殺主」(總 254 條),頁 328。
65 《唐律疏議》卷 22〈鬥訟律〉「部曲奴婢過失殺傷主」(總 323 條),頁 408。
66 仁井田陞把共產親與合有財分者視為相同,而且認為主之期親不單是家長之期親,而是各共產 親之期親。見:《中國身分法史》,頁 950-951。關於主之期親的認定,見本文的討論。對於合 有財分者,筆者以為是〈戶令〉「應分」條所指涉的身分,並非同居共財的共產親。
子便為大功親,若主之期親以各共產親為準,則弟子為指標時,家長之子就排除 在主之期親之外,更遑論被稱為主了。因此只有以家長為唯一指標,才會讓每個 人的身分固定,服制關係不隨意變動,而主或主之期親的認定也才不會因人因事 而異。唐律對於主或主之期親的設計相當複雜,這應與同居大家庭的社會形態脫 離不了關係,而以家長為唯一指標來認定親屬關係,不失為最方便、最清楚的方 式。至於大功以下親,唐律皆不註出是共財或異財,亦即無論其與主同居或異居,
對所親之部曲、奴婢,都被稱為主之大功親、小功親或緦麻親,都不稱為主。
2. 毆
主毆部曲至死,已算是對主的最重懲罰了(B1),其他則未再見主的毆罪。
雖然疏議於主毆部曲死曰:「不限罪之輕重。」但本條又曰:「其有愆犯,決罪至 死,…勿論。」67顯示主罰有罪部曲死,與主毆死部曲不同,蓋決罰至死的重點 在部曲的可責性,所以主不論罪;毆部曲至死,強調的是主有傷害之故意,及所 造成的結果,故不限部曲罪之輕重,甚至不論部曲是否有罪,只要毆死,都處主 徒一年。唐律只言及主毆部曲死的刑責,未提及主毆傷部曲,基於「無法律即無 犯罪,無犯罪即無刑罰」之意,法未規定者,就不能論罪主。至於主毆死奴婢該 如何論處,可能就要從有罪、無罪殺,或愆犯決罰至死來思考吧(A7、A8)。主 毆部曲條還有關於主妾與夫家部曲、奴婢相毆的問答,這也是在律無罪名的情況 下設例,唐人以比之妾子與父妾相毆法,加減凡人數等論罪,唯毆致死因情節重 大,遂不依身分,各以凡人法處刑(B1)。
部曲、奴婢對主或主之緦麻以上親的毆罪(B2)。只要部曲、奴婢下手毆擊,
雖未損傷,至少論徒刑。如毆擊對象是主之期親或外祖父母,則處絞刑。然唐律 獨缺毆主之罪刑,就算部曲、奴婢之刑不低於絞,而絞、斬終有等級之別,不明 唐人如何處斷。唐律只有過失傷主之罪,應斷流,但疏議曰:「不言里數者,為 止合加杖二百故也。」68這是依據〈名例律〉「官戶部曲官私奴婢有犯」(總 47 條)
而來:「若犯流、徒者,加杖、免居作。」69一般人犯徒、流罪,斷訖應役身,送 配所居作。70家賤則因為主之資財,或需量酬其值,不同凡人,71故犯徒、流,可 以加杖來替代居作,決訖即付主,以免損失主之利益。唐律於部曲、奴婢過失傷 主,只言流,不言里數,顯然就採取此種易刑之法。72類似情形亦見於對主之期 親及外祖父母的過失傷,也用加杖來免居作。然而,並非所有的部曲、奴婢犯主 或主之親屬的徒、流罪,都用易刑來替代,大概只限於律中特別註出加杖者才是,
67 《唐律疏議》卷 22〈鬥訟律〉「主毆部曲死」(總 322 條),頁 406。
68 《唐律疏議》卷 22〈鬥訟律〉「部曲奴婢過失殺傷主」(總 323 條),頁 407。
69 《唐律疏議》卷 6〈名例律〉「官戶部曲官私奴婢有犯」(總 47 條),頁 131。
70 《唐律疏議》卷 30〈斷獄律〉「徒流送配稽留」(總 492 條),頁 569。
71 奴婢為資財,部曲要量酬衣食之直,都不同於凡人。見:《唐律疏議》卷 4〈名例律〉「彼此俱 罪之贓」(總 32 條),頁 88;又,卷 6〈名例律〉「官戶部曲官私奴婢有犯」(總 47 條),頁 132;
又,卷 17〈賊盜律〉「謀反大逆」(總 248 條),頁 322;又,卷 20〈鬥訟律〉「略人略賣人」(總 292 條),頁 370。
72 關於易刑的概念與說明,可參照:戴炎輝,《唐律通論》(臺北:正中書局,1977),頁 184-185;
劉俊文,《唐律疏議箋解》,頁 476-477。
而這通常指主之期親及外祖父母以上之身分。至於部曲、奴婢毆傷主之其他親屬,
大多情況皆未註出加杖者,仍需送配所居作。
部曲、奴婢犯主之親屬,或親屬犯所親之部曲、奴婢,其實都是主賤關係延
部曲、奴婢犯主之親屬,或親屬犯所親之部曲、奴婢,其實都是主賤關係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