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同居」家庭―兼論其與戶籍的關連
三、 同居家庭的類型與特色
古代史料多以「家」稱群居的血緣團體,鮮少用「家庭」一詞。大致在南北 朝時「家庭」的用語才漸多,家的居所與經濟意義也才較明顯。85古代「族」之 義也近乎「家」,《左傳.襄公》八年注:「族,家也。」《白虎通.宗族篇》:「族 者,湊也、聚也。…一家有吉,百家聚之。…有會聚之道,故謂為族。」86此乃 親人聚集連屬之義。因此古代的「家」可以指家庭,也可以指家族。「家」的大 小口數多寡不定,服制上很難限制大功以內是家庭、大功以外是家族。87如果要 細分古代的「家」,同居共財的親緣共同體可以說是「家」的狹義概念,表現最 突出的是其社會的、經濟的特質,與現今「家庭」的意義最相近。至於範圍更寬 廣的「家族」,可以說是「家」的廣義概念,這個血緣集團不以同居共財為必要 條件,可以是個個家庭的聚合體,88但往往與法律、政治有密切關係,古代族刑
84 張國剛認為是一種社會保障制度,見:《中國家庭史》二《隋唐五代時期》,頁43-45。
85 家庭最早做「家廷」,見於《後漢書‧鄭均傳》,是家室、人居、處所之意。見:閻愛民,《漢 晉家族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頁14-15;趙曉耕主編,《身份與契約:中國傳 統民事法律形態》,頁110-111。南北朝以前,家已有家庭、家族之意,家也常與機構之詞相連。
見:周一良,《魏晉南北朝史札記》(北京:中華書局,1985),《三國志》札記「家」,頁14-16。
86 陳立,《白虎通疏證》(北京:中華書局,1994),卷8〈宗族篇〉,頁397-398。
87 杜正勝以大功為界限,做為區分家庭、家族的一個標準。見:〈傳統家族試論〉,收入:黃寬重、
劉增貴編,《家族與社會》(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5),頁5。
88 有學者也區分狹義的家與廣義的家,前者是以血緣關係為紐帶而組成的家庭,同居的營共同生 活的親屬團體。後者指家族、宗族,都由同一始祖之男系後裔構成,是一種特殊的社會組織形
就常常牽連非同居共財的親屬。89本文討論的主題是「同居」之家,從意義上看,
這個「家」指「家庭」比指「家族」更貼切、更妥當。即使「家」中口數繁多,
世代綿延,戚屬關係甚遠,但只要符合同居共財的基本要求,依然可視為同居家 庭。
法律隨著社會運轉而調整,「同居」的法律意義與民間的同居家庭,也表現 互相連動的關係,甚至政府還旌表累世同居之義門,以為典範,足資砥礪。唐律 禁止父母在,子孫別籍異財,因此父母兄弟子孫同財共居的情形應普遍存在。然 民間的同居家庭並不都是數十百口,累世同居的大家庭,夫妻與未成年子女同居 的核心家庭,或父母與一個已婚兒子、未成年孫子共居的主幹家庭,應該還是社 會上的主流,至於已婚兄弟同居的家庭也有增多的趨勢。易言之,只要同居者符 合共財的條件,無論家口數有多少,家庭形態是繁是簡,都是所謂的同居家庭。
上古所謂「大功以上有同財之義」的家庭界限,90隨著時勢推移,新定義的出現,
已崩潰瓦解了。
家庭隨時在做動態性變化,人員之異動、家口之生死、家之分合,都會讓原 本的同居家庭在規模與形態上跟著改變。尤其是唐人的恤親思想濃厚,政府對貧 困孤苦者的照顧不足,於是孤藐寒餒不足以自振之親人便來投靠,而使得同居家 庭的共財性質變得複雜起來。不過,如只是接濟、散施而不長久同住在一起,則 與本題無涉。再者,唐政府允許父母令異財,若令異財是一次分盡,便是分家;
若未分盡,仍有共財,則不排除還是同居家庭。此外,同居不限籍之異同,而同 籍也未必同居,景龍三年(709)高昌縣的一起堂兄弟官司,就是同籍別居、三 房別坐,或直接說是「三家同籍別財」。91從各家各房看,皆各為同居家庭;從戶 籍載錄看,則三家各自別居異財。由於民間家庭具有隨意性與自主性,很難用一 個簡單形態或刻板印象,去含括多變的生活與想法,故即使從外觀上看具有同居 共財的樣貌,其內在卻不免有很大差異處。
同居家庭的家人按理應共住在一起,但也不是如一灘死水般地固定不動,家 人還是會因任官、科考、經商、征役等諸多事由而赴外,時間或長或短,地區或 遠或近。這種情形對同居家庭的衝擊不一,外出者可能自此一去不返,在他處安 家落戶;也可能日後回歸家園,與平居生活無異;甚至可能一邊在外自營生計,
另方面也與本家保持財物或精神上的聯繫。因此在同居家庭的平靜外表下,實有 著令人好奇的波動。
式。見:《身份與契約:中國傳統民事法律形態》,頁371-373。
89 族刑的株連範圍甚廣,詳見魏道明的討論:《始于兵而終于禮─中國古代族刑研究》,第3章。
90 《儀禮》(十三經注疏本)卷12〈士喪禮〉,頁410。
91 《吐魯番出土文書》第七冊,〈唐景龍三年(709)十二月至景龍四(710)正月西州高昌縣處 分田畝案卷〉,頁509、513、522。
民間的同居家庭是個複雜的概念,本文試著從家庭的組成方式與財產形式,
列出同居家庭的三個類型,但有時他們還接受外來依附者。這裏的外來依附者,
是指久住同居家庭裏,而非暫供食宿之過客。同居家庭可能歷經分合變化,在某 個時期分家了,又到某個時期復同居在一起,本文視其分合變化做適當處理,故 有可能重複列入不同類型。法律定義的「同居」以共財為原則,凡別財異居者即 使同籍,或同住而不共財,均非同居家庭。92民間的同居家庭圍繞在共財原則下,
為適應個別情況,又做了些調整,本文根據其是否曾分家,共財之外是否許可有 私財,分為三個類型,即典型同居家庭、混合型同居家庭、合活型同居家庭。若 其接受外來依附者,則當然另做其他考量。共財、私財的財源,在〈唐代同居家 庭的財產性質〉一文做了分析。私財中得自妻家的陪嫁財產,是一種歸各房所有 的特有財產,93無論哪一種類型的同居家庭都可能存在,故本文所比較各型家庭 私財之有無,不含特有財產在內。
(A) 典型同居家庭
典型同居家庭是指到現階段為止,該家庭還不曾分家,並堅持共財原則,家 人至少在形式上不可有私財,妻家之陪嫁所得則屬例外。全家的生活來源在於共 財,所以每人所得要交出,不可藏私。如要分家,也只就共財部分做合理分配。
典型的同居家庭包含核心家庭、主幹家庭等口數不多,形態簡單的一般小家 庭,通常在父母指令下生活,子孫不可自專財產。這種同居小家庭普遍存於社會,
是現實中最常見,數量最多的一個形態。典型同居家庭最引人注目的是累世同居 的大家庭,其特色正在共財。史料中最早見的是西漢樊重家的「三世共財」,及 東漢蔡邕家的「三世不分財」,94都以累世不分家、同財共活而聞名。往後到魏晉 南北朝時期,如〈孝義傳〉、〈節義傳〉等所見,不僅同居世代更多,與共財相關 的用語,如「同財」、「同爨」、「並共財產」、「並共衣食」、「外無異門、內無異煙」
等,95都顯示不分家已數代,而且衣食與共,沒有私財,吃大鍋飯,沒有小廚房。
同居大家庭因世代綿延,口數、房數眾多,然其生活要如何有條不紊的進行,
家人間要如何才能無怨色,光靠宣揚倫常道德、孝悌友愛,或許還不夠,必須要 有公平、公開,足以讓人心服口服的措施,可為範式,如崔挺家孝芬兄弟孝義慈
92 張國剛將同籍別居也視為同居家庭的一種,其實是誤解法律「同居」之義。見:《中國家庭史》
二《隋唐五代時期》,頁33-38。
93 妻之隨嫁妝奩是特有財產,見:滋賀秀三,《中國家族法原理》,頁411-428;仁井田陞,《中國 身分法史》,頁457-458,662-666。
94 《後漢書》卷32〈樊宏傳〉,頁1119;又,卷60下〈蔡邕傳〉,頁1980。
95 沈約,《宋書》(臺北:鼎文書局,新校標點本,1979),卷93〈隱逸.陶潛傳〉,頁2289;蕭子 顯,《南齊書》(臺北:鼎文書局,新校標點本,1975),卷55〈孝義傳〉,頁961;魏收,《魏 書》(臺北:鼎文書局,新校標點本,1975),卷87〈節義傳〉,頁1896;《南史》卷73〈孝義 上.董陽傳〉,頁1799。
厚,盡恭順之禮,「一錢尺帛,不入私房。吉凶有須,聚對分給。諸婦亦相親愛,
有無共之。」96既要同居,當然得注意公平分配;既要共財,便不得有私心作祟。
崔氏尊奉恭敬孝悌倫常,秉持共有無私精神,為同居家庭的運作與永續存在,樹 立楷模。再如盧淵家「遠親疏屬,敘為尊行,長者莫不畢拜致敬,閨門之禮,為 世所推」,「然同居共財,自祖至孫,家內百口。在洛時有飢年,無以自贍,然尊 卑怡穆,豐儉同之。」97唯獨重視尊卑之敘,才能保有家中秩序;正因能夠共體 時艱,豐儉同之,其家方能度過難關。雖然這些同居共財的大家庭未必都能傳世 久遠,98可是他們立下的榜樣,足可讓後世之同居家庭取法與借鏡。
《兩唐書.孝友傳》與《冊府元龜.帝王部.旌表門》所列的唐朝數十家累 世同居者,不僅地區分布廣泛,而且率多為平民百姓,顯示同居大家庭不都出自 顯赫大族,儘量不分財異居的觀念已普及於民間各階層。唐朝典型同居大家庭的 特色仍不外是累世同居、財食無私、共財合爨,如雍州萬年人宋興貴「同居合爨、
累代積年」;工部尚書劉審禮「再從同居,家無異爨,合門二百餘口」;亳州朱敬 則「以孝義世被旌顯」,「與三從昆弟居四十年,貲產無異」;裴向「內外親屬百 餘口,祿俸必均」;昭慶令王璠「累代同居」、「家無異爨」;深州司功參軍李自倫
「六世義居」、「財食無私」;德安陳氏「合族同處,迨今千人。室無私財,廚無異 爨。」99同居家庭能夠聚集族人數百千人,其服屬必然已至疏遠,世代已然相隔,
謂其累世同居,並不為過。吃飯、穿衣最易表現日常家居生活,一般同居小家庭 人口少,資源掌握與分配尚易,要做到財物纖毫無間,已然不易,王梵志詩就警
謂其累世同居,並不為過。吃飯、穿衣最易表現日常家居生活,一般同居小家庭 人口少,資源掌握與分配尚易,要做到財物纖毫無間,已然不易,王梵志詩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