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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長、尊長身分的區別-兼論戶主的充任

《禮記‧喪服四制》:「國無二君,家無二尊,以一治之。」為了處理 煩瑣的家務與複雜的人際關係,儒家認為家內需有唯一的家長主持家政,

在必要時方能如國君之尊,決斷家事或紛爭。家長理應是家中之最尊長,

在《大清律集解附例》卷 20〈刑律‧鬥毆〉「奴婢毆家長」條輯註中清楚 指出:「不言家長之父母、祖父母者,蓋家統一尊,祖在則祖為家長,父在 則父為家長。若祖、父不在,而祖母與母應同家長。」就此而言,男尊與 女尊皆可為家長,只是男性直尊的優先地位無人可比。家中成員只要按照 身分序列,就可知道誰是家中之最尊長,誰才有資格為家長。這與唐代戶 籍任戶主者,男性必優先於女性,甚至家中明明有年長女性,還以二、三 歲小男為戶主的情形,2是迥然不同的。

唐律中多次提及家長,卻從未說明家長的身分特徵,而只在〈戶令〉

裏定義戶主時指出:「諸戶主皆以家長為之」。3戶主的認定既有賴於家長,

可見家有家長,已是社會共認的概念,但什麼樣的人才得為家長呢?以唐 代情形言之,無論家庭中的家長如何形成,都不需有官方之璽印告身為憑,

也未見到由家庭會議推舉之例,但一般而言,輩分與年齡終是任家長的最 重要因素。《舊唐書》卷 188〈孝友陸南金傳〉南金因事得罪,弟趙璧請代

の視點-私の中國史學(一)》(東京:汲古書院,1994);又,〈中國古代の家と戶〉,

收入:《中國古代の家と集落》(東京:汲古書院,1996);高師明士,〈唐律中的家長 責任〉,收入:《唐代身分法制研究》(臺北:五南圖書公司,2003);又〈唐律「家人 共犯止坐尊長」より見た家長の責任〉(明治大學國際交流基金事業招請外國人研究者 講演錄,2001 年度第 6 號);二文具見於:高師明士,〈唐律中的家與家長責任〉,收入:

《中國中古禮律綜論-法文化的定型》,臺北:元照出版公司,2014。另外,吉田浤一,

〈中國家父長制論批判序說〉亦可見此趨勢,收入:中國史研究會編,《中國專制國家 と社會統合》(京都:文理閣,1990)。Charlotte Furth 也把父權與家長的概念混在一起 講 , 見 : Charlotte Furth, “ The Patriarch's Legacy: Household Instructions and the Transmission of Orthodox Values,”in Kwang-Ching Liu ed. Orthodoxy in late Imperial China(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0), pp.187-207. 明顯區分家長、尊長觀 念的如:戴東雄,〈論中國固有法上家長權與尊長權的關係〉(上、下),《臺大法學論 叢》2 卷 1-2 期(1972-1973)。

2 〈唐神龍三年(707)高昌縣崇化鄉點籍樣〉有多例是小男戶主,年齡最小的只有二歲 或三歲。見:《吐魯番出土文書》第七冊(北京:文物出版社,1986),頁 468-482。

3 仁井田陞,《唐令拾遺》(東京:東京大學出版會,1983),卷 9〈戶令〉六引開元二十 五年令,頁 223。

死,曰:「兄是長嫡,又能幹家事。亡母未葬,小妹未嫁,自惟幼劣,生無 所益,身自請死。」4陸南金該當是以長嫡身分為家長,至於其能幹家事,

不過更加為其弟所推服,南金絕不只是因能力出眾而為家長,此例顯示為 家長者之身分特徵是長優於幼,嫡優於庶。

家長對內既有統率家務的責任,自當還有理家之能力與意願,但若家 長忙於外務,未能留意家中瑣事,則居家長之位者,常會讓其妻從旁協助 家事。白居易〈唐故溧水縣令太原白府君墓誌銘〉:5

(夫人)既嫁,以柔和從夫為順婦,及主家,以慈正訓子為賢母。……

銘曰:繄我叔父,溧水府君,治本於家事,施政於縣民。

白府君治本於家事,夫人主家為賢母,顯而易見地是,白府君為家長,夫 人只是承其命,受其付託,主持家務而已。類似之為夫打理家事的例子還 有如盧璠夫人崔氏「吾家理治,實繄夫人,垂廿年,無怠夙夜」;6僖宗廣 德公主降於于琮,「治家有禮法」,疏戚咸得其心,為世聞婦。7

身分是擔任家長的基本條件,即使家長能力不足,如唐文宗師傅王起

「理家無法,俸料入門,即為僕妾所有」,8但依然還是家長。有時,家長 因某些緣故不得自持家務,也無損於其在家內之最高權威,如太宗名臣岑 文本久在樞機任職,口未嘗言家事,凡財物出入,皆由季弟文昭主之。9岑 文本不治家,應非德、能不足,而是另有要務在身,不願拘以家事。應強 調地是,他的家長身分似未隨之轉移於接管家務者,《舊唐書》曰:「皆委 季弟文昭」,《新唐書》曰:「皆令弟文昭主之」,無論是委託或指令,都說 明岑文本家長的地位不曾動搖。10代、德之際,國事紛亂,郭子儀專征伐,

長子曜「留治家事,少長無閒言」。11身為家長的郭子儀,不願以家事妨國 事,而受委託的長子,既有家長之蔭庇,又是未來的繼承人,自然沒人敢 批評議論。復州司馬杜詮為司徒岐國公之孫,岐公「門內家事,條治裁酌」, 理家頗有法度,但「筐篋細碎,悉歸於公(詮),稱謹而治」,12似是家長 將部分瑣細家務,委由孫兒杜詮代勞。盧瞻妻清河崔氏,「備盡婦道,中外

4《舊唐書》(臺北:鼎文書局,新校標點本,1976),卷 188〈孝友陸南金傳〉,頁 4932。

5 白居易著,顧學頡校點,《白居易集》(北京:中華書局,1988),卷 70,頁 1473-1474。

6 周紹良編,《唐代墓誌彙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元和 053,頁 1986。

7《新唐書》(新校標點本,臺北:鼎文書局,1976),卷 83〈諸帝公主傳〉,頁 3673。

8《舊唐書》卷 164〈王起傳〉,頁 4280。

9《舊唐書》卷 70〈岑文本傳〉,頁 2538;《新唐書》卷 102〈岑文本傳〉,頁 3967。

10 廣東南海《霍氏家訓》云:「凡立家長,惟視材賢,不拘年齒。若宗子賢,即立宗子為 家長;宗子不肖,別立家長,宗子只主祭祀。」(轉引自:仁井田陞,《中國身分法史》

(東京:東京大學出版會,1983),頁 399。)如與岑文本等諸例比較,唐代鮮少見到 因宗子不賢而被廢掉家長名分者,蓋如此,家長之任命與廢立似經前任家長之指派,

或家庭會議之決議,而年齒、輩分等身分因素轉歸於次要,這與唐代情形不太相類。

此外,本文中所言之能力,實廣義地包括主觀之意願與客觀之許可,而不只是單純地 賢與不肖。

11《新唐書》卷 137〈郭曜傳〉,頁 4609。

12 杜牧,《樊川文集》(臺北:九思出版社,1979),卷 9〈唐故復州司馬杜君墓誌銘〉,頁 142。

穆然,及舅典臨川,命專後事」,13則是家長將當家之任,交予媳婦。這樣 看來,幹練的處事能力之外,家長本身的主觀意願,及其在客觀環境上能 否許可,都會讓家長考量是否自理家事。易言之,家長不願、不能或無力 治家時,只要將家事託付給適當人選即可,14自己無需卸除家長之位,畢 竟身分才是最具決定性的因素,卑幼即使官宦顯赫,還家也依然要敬禮家 長,15行家人之禮,16更何況世人多譏家長自持管鑰,17則家內另有其他代 理人襄助家事,應是通俗之常態。

前述各例之家長都是男性,然而男尊家長亡故後,承家者是依立嫡法,

採男系、嫡長、直系原則,18還是可以另有其他選擇,猶待斟酌。柳宗元

〈萬年縣丞柳君墓誌〉:19

前萬年縣丞柳君,終於長安升平里之私第。…長子弘禮,承家當位。…

奉夫人及仲父之命,…三日而殯,三月而葬。

這裡的「承家當位」,是指嫡長承繼家長之位,或指協助家長治家,甚至僅 指宗祧主祭,有些語焉不詳。因為弘禮終需奉母親及仲父之命行事,不能 全然當家作主。如仲父與弘禮母子等同居,則家中還有其他男性尊長。立 嫡法中只言嫡庶子孫的傳承次序,未言弟侄之承襲資格。如弘禮之父原為 家長,依立嫡法,弘禮之仲父果真不得為家長?或者,弘禮真能不顧仲父 在側,就繼任為家長?再者,弘禮勢必與母共居,依前引清律輯註:「祖父 不在,而祖母與母應同家長」,母既為家長,弘禮的「承家當位」,就不過 是接管家務的當家,在此應指主殯葬之事。由於墓誌敘事簡略,家長之位 究竟誰屬,難以確斷,但此婦人尊長得否成為家長,突破立嫡法以男性為 尊之禁忌,值得進一步討論。

婦人尊長可否為家長,其實禮教裡已有規範,《禮記‧內則》: 舅沒則姑老(謂傳家事於長婦也)。冢婦所祭祀賓客,每事必請於姑

13 《唐代墓誌彙編》,貞元 097,頁 1907。

14 家長有家務管理權,但家長著眼於名分,當家重在實務,通常二者合一,如果由卑幼 當家,尊長仍是名義上的家長。家長與當家之異同,可參考:滋賀秀三,《中國家族法 の原理》,頁 288-301。家長與當家之間的身分關係,及主婦任當家的特色,見:仁井 田陞,《中國の農村家族》,頁 245-250。

15《新唐書》卷 182〈趙隱傳〉「始布衣時,家無貲,與(兄)騭同耕以養。……宦寢顯,

還家,易衣侍左右,由布衣也。」

16 公與私,家與國是不同的,傳統時代君臣秩序優於父子秩序,君臣之禮主敬,家人之 禮尚親睦。有關之討論見:尾形勇,《中國古代の「家」と「國家」》(東京:岩波書店,

1991),頁 206-219。

17《舊唐書》(臺北:鼎文書局,新校標點本,1976),卷 189 下〈儒學徐岱傳〉:「吝嗇頗 甚,倉庫管鑰,皆自執掌,獲譏於時。」

18 唐代立嫡法以嫡系主義為原則,是嫡系先於庶系,長系先於幼系,所以有學者以立嫡 原則為男系主義、直系主義、嫡長主義。唐代立嫡法見《唐律疏議》卷 12〈戶婚律〉

「立嫡違法」(總 158 條)。關於立嫡之討論見:仁井田陞,《中國身分法史》,頁 491-498;

戴東雄,〈論中國固有法上家長權與尊長權的關係〉(上)《臺大法學論叢》2 卷 1 期(1972),

頁 5。

19 柳宗元,《柳宗元集》(北京:中華書局,1979),外集補遺〈萬年縣丞柳君墓誌〉,頁 1389。

(婦雖受傳猶不敢專行也)。

儒家觀念裡,舅在舅為家長,姑充其量只能協助治家;舅沒則姑老,家長 依宗祧繼承由子任之,而姑也應當將家事傳給長婦,故嚴格說,儒家並不 認為婦人尊長可直接為家長。王梵志有詩云:「用錢索新婦,當家有新故。」20 描述得正是這種家事傳承關係,亦即姑與婦不過是新與故之當家者,皆各 自從屬於為家長的夫,即使夫亡後,原則上也應將家長與當家之位傳於子 及子婦。子婦雖是新當家,基於孝道觀念,仍需經常請示其姑,不得專斷 而行,是否因此姑便有如清律輯註「祖母與母應同家長」之位,值得注意。

儒家觀念裡,舅在舅為家長,姑充其量只能協助治家;舅沒則姑老,家長 依宗祧繼承由子任之,而姑也應當將家事傳給長婦,故嚴格說,儒家並不 認為婦人尊長可直接為家長。王梵志有詩云:「用錢索新婦,當家有新故。」20 描述得正是這種家事傳承關係,亦即姑與婦不過是新與故之當家者,皆各 自從屬於為家長的夫,即使夫亡後,原則上也應將家長與當家之位傳於子 及子婦。子婦雖是新當家,基於孝道觀念,仍需經常請示其姑,不得專斷 而行,是否因此姑便有如清律輯註「祖母與母應同家長」之位,值得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