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戶主皆以家長為之」-唐代戶主之身分研究
六、 女性為戶主
女性為戶主,指得就是唐律裡所謂的「女戶」,「脫戶漏口增減年狀」條疏議 曰:「若戶內並無男夫,直以女人為戶。」83檢視唐代的戶籍資料,戶主為女性者,
確實戶內無男夫,特殊例外者,大抵皆屬未及改正之案例,如前節徵引的戶主大 女楊支香手實,因四歲男「漏無籍」,才暫以其母為戶主。〈唐八世紀中河西支度 營田使戶口給穀簿〉有一戶為:84
53.戶張漢妻孔卅一 母索六十一 男進興四 男進玉二
此戶主似為女性,戶內卻有其他男夫,看來不合唐代戶籍體制。該件為支度營田 使給穀簿,所給對象應為各營田戶,或許戶主剛有故,支度使又需依例發給穀物,
才由戶主之妻暫代。簿中不同於一般籍帳列出女性戶主的姓名,而用「(某人)
妻」的形式,就可知道戶主本應是張漢,此寫法只是一種變例。給穀簿雖是以戶 為單位發給,但畢竟不是戶籍,權宜之計的作法還是可理解的。
政府在登錄戶籍時,通常詳註個人之年齡與丁中,男夫部分率皆依制度規定 來處理,鮮有疑義,但女性部分各地似有不同的登錄方式。茲先據《唐會要》卷 85〈團貌〉各條整理出唐人之丁中表:
年 分 丁 中
80 郝春文,《唐後期五代宋初敦煌僧尼的社會生活》,頁 80-82。
81 唐朝也有僧人住俗家的例子,但應是寺中有故,不得已的狀態,如圓仁《入唐求法巡禮行記》
卷 2 開成五年三月十九日條,行至北海縣觀法寺:「佛殿僧房破落,佛像露坐。寺中十二來僧 盡在俗家。」但原則上唐代是禁止僧尼居止俗家的,如《唐會要》卷 49〈雜錄〉開元十九年敕:
「惟彼釋道,同歸凝寂,各有寺觀,自宜住持。…或妄說生緣,輒在俗家居止,即宜一切禁斷。」
82 大致上,唐前期僧尼享有免納租庸調的特權,兩稅法以後僧尼雖然需納正稅,但在武宗滅佛 前,仍然可免傜役負擔。見:謝重光,〈略論唐代寺院、僧尼免賦特權的逐步喪失〉,《中國社 會經濟史研究》1983:1,頁 66-72。又,〈漢唐佛教特權的盛衰〉,收入:《漢唐佛教社會史論》
(臺北:國際文化公司,1990),頁 307-310。
83《唐律疏議》卷 12〈戶婚律〉「脫戶漏口增減年狀」(總 150 條)。
84 池田溫,《中國古代帳籍研究—概觀.錄文》,頁 500。原本每人右側有給穀數,因不方便排版,
略去。
黃 小 中 丁 老 武德六年(623)三月 -3 4-15 16-20 21-59 60- 神龍元年(705)五月—景雲元年(710)七月 -3 4-15 16-21 22-58 59- 天寶三載(744)十二月 -3 4-17 18-22 23-59 60- 廣德元年(763)七月 -3 4-17 18-24 25-54 55- 唐代戶籍裡的已婚女性,凡夫在,妻妾著錄為丁妻、衛士妻、老男妻、勳官妻、
職資妻妾等。如夫亡,敦煌戶籍稱為寡、老寡,吐魯番戶籍則屢見丁寡。對於其 他未註明婚姻狀況的女性,以黃女、小女來看,儘管小女的年齡上限曾有變動,
但敦煌、吐魯番兩地不同年代的各籍,竟無一例逾越規定年限,可見地方官在處 理戶籍問題上還是慎重其事的。至於中女、丁女,二籍狀況頗有不同,敦煌籍並 無丁女一項,85蓋年限內之已婚者註為妻或寡,未婚者或夫死歸宗之成年女性皆 註為「中女」,所以不少四、五十歲的姊、妹、姑等仍註為「中女」。大曆四年(769)
手實安大忠戶內的兩個亡叔妻,一註為「寡」,一註為「中女」86,後者可能是誤 記。但敦煌籍不妨做如是推想:嫁入者夫死註「寡」,歸宗於本家者註「中女」, 或許這樣才能解釋為何習於早婚的年代,家中還有那麼多待嫁女性。吐魯番籍分 列中女、丁女兩項,顯示造籍上仍有地域差異,各籍中女、丁女的年齡範圍都依 制度規定,年齡最長的丁女是 54 歲的姑,87亦未嘗不是歸宗本家的女子。其實敦 煌吐魯番戶籍都有不少年長不明婚姻情形的女性,如果他們真的一直不曾婚嫁,
那反倒是傳統社會裡的一個特異現象。如若不然,則一個應予反思的問題是,唐 政府與社會大眾是否願意在戶籍中揭露那些女性的婚姻狀態?或如何恰當地在 戶籍資料裡反映其喪偶或失婚的情形?〈武周趙小是戶籍〉夫之妹 42 歲,下註
「丁寡」,88〈唐開元十九年(731)西州柳中縣高寧鄉籍〉某戶之姑 79 歲,為「老 寡」,89就都清楚顯示其夫死歸宗的事實。因此,這麼多住居本家的成年女性,特 別是戶主的姑、姊、妹等,在僅有的兩例為「寡」之外,其餘都是「中女」或「丁 女」,這究竟是邊區婦女難得成婚之故,抑或是已死、已嫁、已歸宗而未注記或 除籍,似乎還有待更多史料來證明。另外在兩地戶籍中,除了敦煌籍有一位 64 歲的戶主註為「老女」外,90就再未見到這樣的稱呼了。
唐代史料中有不少依養外親家庭的例子,91這些隨姑姊妹歸宗的外孫、甥等 異姓親屬,是否得著錄在該戶戶籍中,恐怕很有問題。敦煌吐魯番戶籍中,可記 入出自本家的歸宗女,也可記入嫁入夫家的母妻妾,就是沒有任何一位異姓親屬。
由是推測,唐代的戶籍可能以一家一姓為單位,而依養之異姓外親需另立戶籍。
85 池田溫指出,沙州只有「中女」,西州分為「中女」、「丁女」兩種。見:《中國古代帳籍研究》, 頁 178。
86 TTⅡA, p.53.
87 TTⅡA, p.95.
88 《吐魯番出土文書》第七冊,頁 297。
89 《吐魯番出土文書》第八冊,頁 403。
90 TTⅡA, p.51.
91 李潤強,〈唐代依養外親家庭形態考察〉,收入:張國剛編,《家庭史研究的新視野》(北京:
三聯書店,2004),頁 71-102。
至於攜子女依親的姑姊妹,或附籍於本家,或隨其子女列入新籍。姑姊妹如與其 子女受本家寄養,可謂與本家同居共財,但異姓子女又需與本家別籍,可以說這 正是一種「籍別財同」的形態。
在女性戶主方面,敦煌籍的書寫體例與男性戶主並無二致,僅用丁中注記以 示區別而已。吐魯番籍則特別在「戶主」頭銜下標示女性身分,如〈唐開元四年
(716)西州柳中縣高寧鄉籍〉:92
34.戶主大女白小尚年拾玖歲 中女代母貫…
38.戶主大女陰婆記年肆拾捌歲 丁寡…
又如〈唐神龍三年(707)高昌縣崇化鄉點籍樣〉:93
(一)
3.戶主大女張慈善年廿一 中女
14.戶主小女曹阿面子年拾參 小女
19.戶主黃女安浮踟臺年二 黃女
48.戶主大女康外何年六十八 老寡
(二)
10.戶主大女劉戍年卌四 丁女
「戶主」下加大女、小女、黃女等身分,是吐魯番籍女性戶主獨有的特色。除了 小女、黃女於「戶主」下依舊照寫其身分外,中女以上,包括丁女、丁寡、老寡,94 都於「戶主」下附加「大女」名目,這是一個丁中制不曾出現的用語,似隱有中 女以上皆成年女性的意味。由此回想前述敦煌籍以中女取代未婚或歸宗之丁女,
大概唐人已普遍認為 16 或 18 歲以上的女子,已是可以承家,負擔家庭責任,甚 至國家義務的「大女」了。
女性成為戶主,必是戶內已無男夫,戶籍資料中多處顯示代男性為戶主的情 形,如〈周大足元年(701)沙州燉煌縣效穀鄉籍〉:95
22.戶主趙端嚴年三十九歲 寡 代夫承戶 不課戶
23. 夫邯屯屯年五十一歲 白丁 聖曆二年帳後軍內簡出三年帳後死
夫於聖曆三年(700)帳後死,次年造籍,妻即代夫承戶,注記非常清楚。但有 些時候則未必,如〈唐開元四年(716)西州柳中縣高寧鄉籍〉:96
38.戶主大女陰婆記年肆拾捌歲 丁寡 下下戶 不課戶
39. 夫翟祀君年伍拾玖歲 白丁 垂拱二年踈勒道行沒落
唐人習慣將被代之原戶主寫在新戶主之次行,本戶之內又別無他人,當然是以妻 代夫為戶主。垂拱二年(686)距造籍之開元四年(716)已 30 年,或許因夫行 軍沒落,情況不明,所以其妻在事實上必需代戶,但又因夫生死未定,不能冒然
92 TTⅡA, p.74.
93《吐魯番出土文書》第七冊,頁 468、469、472、477。
94 點籍樣裡只有魏雙尾一戶未加註「大女」,可能是漏記。見:《吐魯番出土文書》第七冊,頁 469。
95 TTⅡA, p.16.
96 TTⅡA, p.74.
除名,才仍留其名至今。不過這不應是唐代戶籍的正常現象。
母代子貫或姊妹代兄貫,戶籍資料中也有實例,如〈周天授三年?(692?)
西州籍〉:97
3.戶主大女史女輩□參拾陸歲 丁寡 代男貫 不□□
4. 男阿你盆年玖歲 小男 永昌元年帳後死
〈唐大曆四年(769)沙州燉煌縣懸泉鄉宜禾里手實〉:98
21.戶主張可曾年貳拾肆歲 中女代兄承戶…
22. 兄妹妹年壹拾伍歲 小男乾元三年籍後死
吐魯番籍多用「代(某)貫」,敦煌籍則用「代(某)承戶」。前例毫無疑問是子 死,母代為戶主,亦正是男卑先於女尊為戶主,唐人奉行男系主義的明證。後例 雖然寫的是「代兄承戶」,可是兄名女性化,年紀還小於新戶主,想來係戶籍登 錄有誤,然並無違於戶內無男夫,女人為戶的規定。
大曆四年(769)手實是在安史亂後,造籍制度崩潰時臨時編造而成的,其 中之錯誤、遺漏和臨時補記處相當多,99前條之代兄承戶應有誤記,下條之代翁 承戶一整行則是補記:100
202.戶主李大娘年肆拾肆歲 寡 廣德三年帳後逃還附 代翁承戶…
203. 翁楊義巨年捌拾柒歲 老男武騎衛 永泰二年帳後勘責逃走限滿除
此後兩行與戶主的關係是亡婿叔妻、亡婿弟,也都註「永泰二年帳後勘責逃走限 滿除」。唐代逃人除籍的年限有所變化,S.1344 號〈唐開元戶部格殘卷〉引唐隆 元年(710)敕:「若逃人三年內歸者,還其賸物。其無田宅,逃經三年以上不還 者,不得更令鄰保代出租課。」101此乃逃人經三年才除籍。開元〈戶令〉「應分」
條註:「逃亡經六載以上,若無父祖舊田宅邸店碾磑部曲奴婢見在可分者,不得 輒更論分。」102天寶間隱課不出者多,王鉷為戶口使,「遂案舊籍,計除六年之 外,積徵其家三十年租庸。」103玄宗時,似將逃人分財、除籍年限延長為六年。
前述楊義巨等三人於永泰二年(766)逃滿除籍,戶主李大娘則於廣德三年(765)
逃還附籍,無論除籍年限是三年或六年,該戶有二至五年是空無一人的。李大娘 的「代翁承戶」,大概是代夫婿之父為戶主,104其與楊義巨應為翁媳關係,而自 己的夫婿可能早已亡故除籍。
同樣是大曆四年(769)手實,另件「代婿承戶」的案例,似指代女婿,而
同樣是大曆四年(769)手實,另件「代婿承戶」的案例,似指代女婿,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