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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賤關係在法、禮上的特色

唐律的家主與主賤關係

四、 主賤關係在法、禮上的特色

唐律的主賤關係有十二種類型,總歸而言,其最顯然的法律特色就是不平等 的身分關係。通常越重的罪,部曲、奴婢的論刑就越比照子孫於祖父母、父母,

而後者是人倫關係中最受重視,也是身分差距最懸殊的一種。例如部曲奴婢謀殺 主、主被殺私和受財、憎惡造厭魅殺主、燒主冢墓尸棺、被主遣而殺人等條,不 是律中註出「同子孫於祖父母父母」,就是刑責與子孫犯祖父母父母相同。此外 如主對部曲、奴婢的誣告,疏議比為「同誣告子孫之例」,也是把主賤關係比於 父子關係。然主賤以義,父子以親,二者恩情有輕重,論刑亦不盡可類比,如主 被人毆擊,「部曲奴婢非親,不同子孫之例,唯得解救,不得毆擊」。113又如子過 失殺父母,處流三千里;114部曲、奴婢過失殺主,處絞。這是對家賤科以較重的 罪,促其能更謹慎行事。反之,同樣的故殺,父母故殺子之刑為徒二年或二年半,115 主故殺部曲為徒一年半,無罪而殺奴婢為徒一年。蓋父子親情,又有繼嗣之重,

為父母者豈可無違教令而故殺,其處刑重於主對家賤,有戒其下手不得不輕,懲 罰不得不慎之意。

主賤之間刑度差距甚大,也是不平等身分關係的指標之一。如部曲、奴婢過 失殺主,處絞;主過失殺部曲、奴婢,勿論。主姦己家部曲妻、客女及婢女,各 不坐;奴及部曲姦主,為絞、斬重刑。部曲、奴婢告主實,仍處絞;主誣告部曲、

奴婢,竟不在坐限。如此懸殊的刑度,說明法律總是特別保護主,或特別輕放之;

而對部曲、奴婢則嚴厲懲戒,絕不寬貸。主賤關係中只有少數情況是法律對主有 較多要求,一是主不得為部曲、奴婢隱,如果主知情而不告,與部曲、奴婢同科。

二是主不得國家許可,不可擅殺奴婢。三是主不得養部曲及奴為子孫,養客女及 婢為女,其刑雖不重,但為防異色相養,紊亂身分階級。四是主對奴婢雖有主婚 權,可是法律也不允許主的不當處分。如其獨任之,則獨坐主之罪,奴婢不合科。

如是奴婢自為,則主知情亦論罪。法律尤其重科主將奴所娶之良人女、客女上籍 為婢。五是法律禁止主之壓良為賤、壓留為妾,或抑配與賤之行為。從上述分析 可知,主賤關係中主即使有絕對優勢,法律也儘量維護主的權益與地位,但是主 不可挑戰國家權力,也不可動搖身分關係,像上面提到的擅殺、為隱二類,與婚、

養、壓三類,都是因為主觸及這些禁忌而遭到決罰。以此知唐律生成於國家力量

112 同上註,頁 2008。

113 《唐律疏議》卷 23〈鬥訟律〉「祖父母為人毆擊子孫即毆擊之」(總 335 條),頁 422。

114 《唐律疏議》卷 22〈鬥訟律〉「毆詈祖父母父母」(總 329 條),頁 414。

115 同上註,頁 414。

與身分性很強的社會,也以穩定這樣的關係為目標,凡危及之者,皆以輕重量刑。

但如所犯與身分無關,可能就止依凡人法論處,如主盜部曲、奴婢家,不知羞恥 的主當決以常刑,不合減科。

部曲、奴婢雖然同屬賤人,唐律刑責也絕大多數相同,不過部曲的地位仍比 奴婢高一等,有些刑罰也較奴婢略輕。116奴婢是主之資財,主可以隨意買賣之,

而部曲不同資財,只於轉事新主時,量酬舊主衣食之值。部曲可以娶良人女、客 女;奴娶良人女、客女是異色相婚,法律禁止。奴婢妄訴主之罪,就重於部曲妄 訴主之罪。另外從主的犯罪中,亦可反映部曲、奴婢的地位高低,如主故殺部曲 之刑,就稍重於故殺(無罪而殺)奴婢。主將放良部曲壓為賤,其刑就重於將放 良奴婢壓為賤。主將部曲夫死之良人女,抑配與奴之刑責,就重於抑配與部曲。

由是知在良賤身分中,部曲、奴婢雖同屬賤人,卻仍有等級之分。吾人從唐律的 主賤關係中,看到其依身分原理在排列,顯示這是一個階級嚴明的社會,不僅良 賤有別,賤人間身分亦有等差。

主賤關係除了以主為核心,還向主的死後世界,及主的親屬或舊主擴大延伸。

唐律不僅保護主在世時,也不讓部曲、奴婢侵犯主死後之尸與棺、墓。部曲、奴 婢經舊主之恩放良或免賤,故相侵時不得比照凡人論處。主的親屬也是法律的保 護對象,與主之部曲、奴婢相侵時,依罪之類別,就親等而遞加或遞減其刑。主 之妾身分較特殊,視子是否為家主,而比照其身分為主或主之期親。但因其畢竟 非主或主之期親,故與部曲、奴婢相侵時,只依凡人法而加減論刑。主賤身分還 延伸及於親屬之部曲、奴婢,彼此間雖非直接的主賤關係,但唐律本諸保護親屬 之用意而制訂相關法條,通常以加減凡人數等來論罪。唐律的主賤關係縱然有向 外延伸的傾向,可是依舊以主為核心,其與部曲、奴婢相侵時的刑度差距,遠大 於與舊主或主之親屬的刑度差距,以此更可證良賤身分是具有等級性的。

主賤關係中還有種情況是比較特殊的,即是否因對方犯罪而被沒官。如果主 犯謀反及大逆罪,部曲、奴婢會連同主之親屬一起沒官。117這是國家為防止主之 力量強大,擔心其再起為亂,所以以斬草除根的方式,於其家之人力、財力,株 連盡淨。部曲、奴婢因主緣坐,其實也是家主身分的擴大延伸。不過這層牽連關 係只是單向的,因為部曲、奴婢犯反逆罪,止坐其身,不會緣坐其主,118當然更 不會根引到主之親屬。至於律中所謂的「止坐其身」,應該也不包括部曲、奴婢 之自家人,蓋奴婢家人可能為本主或他主之資財,部曲之家人也歸屬於某主。若 部曲、奴婢之反逆罪緣坐自家人,便很可能造成某主人力、財力的損失,故唐律 只要求部曲、奴婢對自我行為負責,而無緣坐之例。

有學者認為,良賤制構成國家的身分秩序,但賤民與良民有別,賤民被排除

116 翁育瑄,〈從唐律的規定看家庭內的身分等級─唐代的主僕關係〉,頁 152-153。

117 《唐律疏議》卷 17〈賊盜律〉「謀反大逆」(總 248 條),頁 321-322。

118 《唐律疏議》卷 17〈賊盜律〉「緣坐非同居」(總 249 條),頁 324。關於反逆罪的緣坐問題,

可參考:拙著,〈唐代反逆罪資財没官考論─兼論《天聖令‧獄官令》「犯罪資財入官」條〉《臺 大歷史學報》43 期(2009),頁 5-22。

在禮的秩序的外部,也排斥、放逐在君臣之禮、家人之禮這兩大秩序之外。119然 愚意以為,禮不僅只是儀式、祭祀,它更是普遍性的生活準則、社會規範,甚至 是一種思想文化、觀念義理。唐律開宗明義指出:「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 教之用。」德禮就是政教的最高指導原則,本諸於內心的是個人的道德修養,形 之於外在的是大眾皆需遵守的行為儀則,而其背後則醖釀有更廣泛、更具根源性、

其至超越性的文化內涵。禮既有如此廣博深邃的意義,自不應窄化成儀式、祭祀,

也不宜認為賤民完全不在禮的秩序中。雖然賤民無家無姓,隸屬於私家,不服公 事,也不能為臣,120但是從唐律規範的十二類型主賤關係,以及其他的良賤關係,

或專門針對賤人的制裁來看,我們很難說賤人不在國家設定的法的秩序中,唐律 的基本秩序只以良民為對象而規定。121如果禮是政教之本,那麼法秩序應含括在 禮的範疇內,賤人不是只有在反逆罪等少數可告主的情況下,才與國家權力發生 直接關係。

唐朝政府數度修訂官方禮典,民間禮家一再用書儀表達禮下庶人的意願,在 人們重視國家之禮、士人之禮與庶人之禮的同時,似乎没有人想到去規範賤人的 生活方式。儒家之所以重視禮教,因為它認為知禮守禮代表一個人有教養,而奴 婢是資財,具有半人半物的性格,他們不是禮的教化對象,不必有專屬的賤人之 禮,他們只要遵守統治者所訂的法規,依循應有的秩序行事,按照身分原則執行 即可,亦即賤人的一切言動行止均是被規定的,他們欠缺士人或良民所享有的尊 嚴與尊重,如《全唐文》有一則〈對奴死棄水中判〉曰:「不封不樹,家僮無葬 送之儀。」122儒家詳定各階層的喪禮,唯獨於賤人無葬送之儀,這表示儒家賤視 這群人,根本不想製訂賤人之禮來教化他們。

賤人雖然在社會底層,是被忽略的,被看不起的,也没有適用於他們的賤人 之禮,但仍不能說他們完全不必守君臣之禮與家人之禮。從表面上看,賤人與君 主少有直接聯繫,隸於私家的賤人,如果國家不黙認家主權力,不讓出權力任家 主管理私賤,則豈能形成唐律所見良賤身分之下的主賤關係。而一旦家主的權力 觸犯或威脅到國家權力時,國家會毫不猶豫地收回本有的權力,如反逆罪之告主,

或主不告官司而專殺奴婢,都是如此。至於宮廷中的官賤人於君主,當然要行君 臣之禮。亦即君主與賤人的君臣之禮不是不存在,只是沒必要在平時表現出來,

故從這個角度來想,若說賤人完全排除在禮的秩序之外,很難讓人信服。再者,

部曲、奴婢雖然附於主籍,可是其父母子女仍可住居在一起,因此詛詈父母兄姊,

或私嫁女等行為還是有可能發生,這說明賤人不應自外於家人之禮,一般家庭需 守的禮儀與孝道,賤人之家同樣要遵循。總之,如果良賤制是禮的秩序的表現,

那麼賤人實無理由完全排除在禮的秩序之外,而德禮既已注入唐律,為唐律的精

119西嶋定生,〈中國古代奴婢制の再考察─その階級的性格と身分的性格〉、〈良賤制の性格と系 譜〉,收入:《中國古代國家と東アジア世界》(東京:東京大學出版社,1983),頁 124-125,

163-165;尾形勇,《中國古代的「家」與國家》,頁 240-248。

163-165;尾形勇,《中國古代的「家」與國家》,頁 240-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