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諸戶主皆以家長為之」-唐代戶主之身分研究

二、 戶主身分之沿革

自春秋戰國之際列國普遍設立戶籍制度後,歷代政府就靠著戶籍掌握全國的

1 仁井田陞著,栗勁等編譯,《唐令拾遺》(長春:長春出版社,1989),卷 9〈戶令〉六引開元 二十五年令,頁 131。

2 如池田溫著,龔澤銑譯,《中國古代籍帳研究》(臺北:弘文館出版社,1985);楊際平、郭鋒、

張和平著,《五─十世紀敦煌的家庭與家族關係》(長沙:岳麓書社,1997);葛劍雄主編,凍 國棟著,《中國人口史》第二卷《隋唐五代時期》(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2)。

人力資源。3戶籍既有政策考量,政府不免指定戶中一人為戶長、戶頭或戶主,

以便宣達政令,承當責任,或施予優惠。學界多認為目前最早的戶籍資料見於漢 簡與三國吳簡,但嚴格說,這些簡牘實為符傳、廩簿、佃田等類的資料,並非戶 籍原本,據推測,戶籍簡的標準格式大致是:4

  富貴里戶人,公乘黃五,年廿一。

  妻,大女如,年廿三。五子男賢,年三歲。

無論漢簡、吳簡,也無論為何種目的而設,吾人並未看到簡牘中出現戶長、戶頭、

戶主等字樣,而通常的稱呼僅是「戶人」而已。

在漢代,「戶人」可能就是政府指令的戶主,代表該戶。張家山二四七號漢 墓出土《二年律令.置後律》對代戶者之身分有很明確的規範:5

  死毋子男代戶,令父若母,毋父母令寡,毋寡令女,毋女令孫,毋孫令 耳孫,毋耳孫令大父母,毋大父母令同產子代戶。同產子代戶,必同居數。

棄妻子不得與後妻子爭後。(379-380 簡)

律中既聲明「同產子代戶,必同居數」,則似乎其他代戶者原本不以同居為要件,

只要身分適當,願意代戶,便可為「戶人」。此律不排斥女性戶主,即使家中有 男性,女性也可能優先承戶。較特別的是,為戶後者以直系為原則,子、女、孫、

耳孫等相續接替,卻獨不許同產兄弟或姊妹代戶,僅於絕無其他親屬,才讓同居 之同產子代戶。由於子男具承戶之第一優先順位,戶內可能還有母、姊、伯叔、

大父母等與同居,故為戶者未必是家中之最尊長,甚至未必是成年之大男,而且 他還可先於直系尊長為戶主。當然這也可能衍生幼小「戶人」能否承擔政治義務 或罪責的問題。

漢政府如此不厭其煩地縷述代戶次序,除了為防止戶內爭競外,也是做為政 策施行時之準據,如前述之符傳、廩簿、佃田等,大概都以「戶人」為課徵或授 與對象。兩漢有許多賜民爵的詔書,不同的用語,似乎就指不同的「戶人」身分,

如《後漢書》卷 3〈章帝紀〉永平十八年(75)十月丁未赦:

  賜民爵,人二級;為父後及孝悌、力田人三級,…爵過公乘得移與子若 同產子。

賜民爵與賜為父後者爵是兩回事。前者應非泛指所有人民,而是為「戶人」之男 子,同前書卷 2〈明帝紀〉中元二年(57)夏四月丙辰詔:「賜天下男子爵,人 二級。」章懷太子註引《前書音義》:「謂戶內之長是也。」又曰:「人賜爵者,

有罪得贖,貧者得賣與人。」獲民爵者既有如許實利,國家自當審慎衡量授與人 的資格,故賜民爵的起碼條件,就是為男性「戶人」或戶長。另外從《二年律令》

的代戶次序看,為父後的子男既優先承戶,賜為父後者爵因此更較賜一般「戶人」

男子爵高一等。這樣看來,漢代的戶籍制度是經過精心規劃地,相信在戶籍簡上 必定詳註代何人為戶,以及「戶人」在家中的身分,以便政府在執行各項法令與

3 杜正勝,《編戶齊民》(臺北:聯經出版公司,1990),頁 22-34。

4 胡平生,〈從走馬樓簡 (創)字的釋讀談到戶籍的認定〉,《中國歷史文物》2002:2,頁 37。

5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著,《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北 京:文物出版社,2006),《二年律令.置後律》(379-380 簡),頁 60。

制度規定時,能更正確而有效率地循次索驥。

漢代的女性也可為戶人,而且與男子交錯代戶,甚至還可享有近似男性戶長 的權利。《漢書》卷 4〈文帝紀〉初即位,赦天下,「賜民爵一級,女子百戶牛酒。」

顏師古註曰:「女子謂賜爵者之妻也。」《後漢書》卷 3〈章帝紀〉章懷太子案語:

「此女子百戶,若是戶頭之妻,不得更稱為戶;此謂女戶頭,即今之女戶也。」

二註家對賜牛酒之女子身分看法不同。然鄙意以為,漢代賞賜官、爵之同時,絕 少亦賜其妻,則民爵者之妻獲賜之可能性當更微小。反之,男子賜爵既與女子賜 牛酒並舉,男子指男性戶頭,女子指女性戶頭,應該是很合理的解釋。唯漢代代 戶次序男女交錯,女子為戶頭時未必戶內就無男性,章懷太子李賢以唐代戶內無 男夫謂之女戶的情形推論,似是未盡妥貼。6

漢代史料與簡牘中雖未見到戶主等字樣,而「戶人」大概就是戶主之意,代 表該戶賜爵、受封,及承擔各項指令。戶主之名正式出現在史料與出土文書中,

似始於南北朝。《宋書》卷 91〈孝義蔣恭傳〉元嘉年間(424-453),恭及兄協被 收付獄治罪,恭言:「恭身甘分,求遣兄協」,協言:「協是戶主,…關協而已,

求遣弟恭。」在審訊過程中協自稱是戶主,可見「戶主」已正式成為官方認可的 稱呼,而且協以戶主身分,願受一切罪責,此固為情義之表現,又何嘗不反映戶 主較其他成員需擔負更多責任!

北朝也實施戶籍制度,但對戶主的要求似乎更急切,《魏書》卷 7 上〈高祖 孝文帝紀〉延興三年(473)九月辛丑詔:「遣使者十人循行州郡,檢括戶口,其 有仍隱不出者,州、郡、縣、戶主並論如律。」同書卷 78〈張普惠傳〉孝明帝 時,尚書奏徵民綿麻之稅,普惠上疏曰:「若一匹之濫,一斤之惡,則鞭戶主,

連三長,此所以教民以貪者也。」北朝政府既賦予戶主檢查戶口、輸課稅賦的責 任,勢必有特定人為戶主,方便於論罪施刑。延興詔所謂「並論如律」,相信北 魏律已對戶主的職能、身分做了確切規定。

南北朝戶主的代戶次序,不明其是否如漢律之交錯複雜,所知者僅是戶主當 為家中之尊長。《南史》卷 73〈孝義孫棘傳〉宋大明五年(461)發三五丁,弟薩 坐違期不至,棘詣郡辭曰:「棘為家長,令弟不行,罪應百死,乞以身代薩。」

棘妻亦寄語棘曰:「君當門戶,豈可委罪小郎?」在戶籍上,當門戶的孫棘應該 就是戶主,其在家中的身分則是所自稱的家長。《魏書》卷 83 上〈外戚常英傳〉

太后兄常英事太后母宋氏不如妹夫篤謹,宋氏言於太后欲黜之,太后曰:「英為 長兄,門戶主也,家內小小不順,何足追計。」政治力的介入雖然可能改變家人 的官職高卑,卻不能否認尊長為戶主的事實。前引蔣恭兄弟之例,亦說明兄長較 諸弟有優先任戶主的資格。此數例顯示戶主不僅是家中之尊長,極可能也就是所 謂的家長。唐〈戶令〉:「諸戶主皆以家長為之」,是否即源自南北朝,有待進一

6 有學者認為漢簡與吳簡中存在許多「女戶」。拙見以為,漢代雖不排斥女子為戶主,但不能說 女子為「戶人」者就是女戶,因為此時女子可優先於男性為戶主。三國吳簡中所謂的戶籍,其 實是吏民租佃或官府納稅憑證,同樣難證明「大女」某之戶就是女戶。關於「女戶」的推測與 討論,見:高凱,〈從走馬樓吳簡看孫吳時期長沙郡的人口性比例問題〉《史學月刊》2003:8,

頁 25-29。

步觀察。

〈西涼建初十二年(412)敦煌郡敦煌縣西宕鄉高昌里籍〉是十六國末期的 戶籍資料,7載於各戶之首的代表人僅記其職銜,未見「戶人」或「戶主」等字 樣,但並無礙於吾人對戶主之認知,且戶內已詳列丁中口數。首先在戶籍上著錄

「戶主」二字,代表各戶登載戶口、田土與租課的,則見於〈西魏大統十三年(547)

瓜州効穀郡計帳文書〉,這在印證北朝已具嚴整的戶籍制度之餘,無疑也影響唐 代甚深。這兩件籍帳所載戶數不多,總計十五戶中,十戶的戶主在家中是輩分最 高的尊長,其他成員為其妻、子女、媳或孫輩。另外五戶因戶內有母或姐,8所 以戶主非最尊長。如按照漢代的代戶次序,子優先於母或女,故難免出現戶主為 卑幼,與母、姊共居的情形,這兩份籍帳也有類似現象。此十餘戶皆夫妻俱在,

而無一戶是妻為戶主,連西涼籍的唐黃戶,妻年還略大於夫,也仍以夫為戶主,

或許十六國與北朝亦承襲漢律「為人妻者不得為戶」(345 簡)的規定。9

隋代戶籍制度裡出現「戶頭」的稱呼,這在南北朝以前甚為罕見。《隋書》

卷 24〈食貨志〉山東承齊俗之弊,機巧姦偽,規免租賦者多,於是高祖令州縣 大索貌閱,「大功已下,兼令析籍,各為戶頭,以防容隱」。這裡的戶頭應該就是 戶主之意,而自此戶頭的用法也在唐代普遍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