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人民如何表達意志?Schmitt 認為同質性人民作為一種公共性的概念,得以 透過真實的集結在場,以公開、集體的方式喝采、鼓掌贊同,藉此表達意志159。這種 Schmitt 所稱的純粹民主,實際上正類似於希臘、羅馬式的直接民主160。進一步而言,
150 SCHMITT, supra note 145, at 256.
151 Id. at 257-258.
152 Id.
153 Id. at 258.
154 鍾芳樺,前揭註 141,頁 266。
155 SCHMITT supra note 145, at 264.
156 Id.
157 Id.
158 Id. at 264-265.
159 Id. at 272.
160 Id.
這種喝采式人民意志的現代表達形式,Schmitt 稱之為「公共意見」(öffentliche Meinung;
public opinion)161。
而在一個現代憲法秩序中,公共意見是如何被確認的呢?首先要知道,儘管人民 往往被賦予若干憲法框架下的權能,但 Schmitt 認為人民絕非就此嵌入國家體系,轉 化為國家機關,因為人民仍得作為憲法之上的制憲權主體,保有政治行動能力而得做 出決斷162。故在此規範框架之外,人民仍始終作為一個未經組織、無定形的實體而真 實存在163。從而,公共意見並不因為憲法秩序存在,就改由特定的組織或規範形式來 產生164,其仍是無組織性的人民在特定時刻下的喝采式意志展現165。
因此,Schmitt 自然不認為有可能透過特定的法規範程序來穩定地、持續地組織公 共意見,對他而言,法律機制僅扮演著賦予其法律效力的功能,至多是作為公共意見 的指標166。更有甚者,由於 Schmitt 支持一種公開、集體式的民意表達,所以強烈反 對單獨秘密投票,認為這種機制形同讓本具公共性的人民意見,轉化為孤立的、純粹 私利考量的個人意見表達,導致投票者與人民之間全然斷裂開來,與民主原則反而有 所牴觸167。所以當探求民意的法律機制採取祕密投票時,上述的公共意見指標功能,
則遭到更進一步的削弱168。
公民投票作為一種法律創設的機制,全然適用上述的評價。第一,Schmitt 指出在 市民法治國(bourgeois Rechtsstaat)的概念支配下,公投立法並非展現人民意志的主 權行為,而僅是一種憲法框架內,受規制權限的行使169。投票結果也僅是多數選民針 對特定公投問題,所給予的是或否的答案,若要將該結果視為人民的政治決斷,Schmitt 則頗不以為然,認為這純然是效力規定的作用,或只是一種擬制170。再者,只要公投
161 Id. at 275.
162 Id. at 268, 271.
163 Id. at 271.
164 Id. at 275. 值得注意的是,Schmitt 認為公共意見可能受特定政黨、群體或大眾傳媒所影響,但只要 仍保有同質性人民的預設,這種影響便不至於帶來嚴重威脅。
165 Id. at 302.
166 Id. at 278.
167 Id. at 273.
168 Id. at 278.
169 Id. at 286-287.
170 Id. at 268-271, 279.
程序仍採取秘密投票,Schmitt 即認為這絕非真正意義的全民公投,因為計票上的多數 仍屬私人意見,而再多的私人意見加總也不會成為公共意見,用Rousseau 的話來說,
投票結果仍僅是總和意志,不會成為普遍意志171。
簡言之,Schmitt 認為單獨秘密投票下形成的多數決結果,不能與人民展現意志下 做成的實質政治決斷加以等同,其甚少蘊含人民的決斷172。祕密投票的公投結果甚至 可能與人民偶然表達的明確公共意見有所衝突173。因為公共意見往往來自群體中特別 關心政治且活躍的少數人民,多數有權投票卻政治冷感的人民事實上並未展現政治意 志,投票結果自然可能與積極者匯聚而成的政治意志是相抵觸的174。更進一步,這種 去政治化傾向帶來類似當代心理學所稱的「現狀偏誤」(status quo bias),選民普遍傾 向於消極逃避決斷175,若連選民都不希望做出決斷,則更難宣稱公投結果是人民的意 志決定。最後,運用這種認知偏誤,更導致公投的實體結果往往早已被公投問題的提 法給決定了176。
所以儘管 Schmitt 同樣認為法律就是人民的主權行為,就是人民不受限制的意志 展現177,但 Schmitt 並不認為公投立法是在展現人民意志,是遂行主權行為,毋寧僅 是採取祕密投票形式的「被制定權」行使。
只能說,Schmitt 基本上並不認同秘密投票下的公投帶有決斷性格,僅在某些論述 段落中,點出了公投立法蘊含的「躍升」可能性。具體而言,這是因為公投仍得以作 為公共意見的指標,具有象徵性價值,如果特定公投法律挟帶著壓倒性多數的同意而 通過,便可能已構成人民的「喝采」,此時該法律便可衝破法治國的合法性框架,帶有 真正的主權行為性質178。因此或許可以說在極度例外的特定條件下,公投仍可能帶有 人民遂行實質政治決斷的意涵179。但這也只是因為人民的公共意見表達與公投結果吻
171 Id. at 273-274, 305-306.
172 Id. at 304-306.
173 Id. at 304.
174 Id.
175 Id.
176 Id.
177 Id. at 187, 286.
178 Id. at 278-279, 287.
179 Id. at 302.
合,並不意味著公投在本質上必然是一種人民意志的展現180。
值得進一步分析的是,Schmitt 主張公投結果有成為意志決斷的躍升可能性,或許 隱含著理論內部的矛盾。因為若依照其對公投原有的評價,縱然公投結果可能與公共 意見吻合,但公投結果與民意形成無論在形式(公開、集體與否)或性質(組織性、
受規制性)上皆迥然不同,如何能僅因結果相同便轉化為意志決斷、主權行為,在筆 者閱讀所及範圍中,Schmitt 似乎並未有效地加以說明。若嘗試融貫地解釋其理論,或 許是因為 Schmitt 相當看重外於規範秩序的人民實體,以及為其所承載的政治意志,
以致於只要公投法規範形塑的結果捕捉到了實質存在的人民意志,既然已得確認人民 的意志存在,Schmitt 便傾向於讓公投結果彰顯的政治決斷發揮作用,而不再受限於市 民法治國下的規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