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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hmitt 預設了單一民族的同質性人民觀,據此落實民主,也就是統治者與被治者 間的同一,使統治者依循人民意志統治。人民的意志則透過公開、集體的喝采、透過 公共意見的表達來展現。憲法框架下賦予人民的被規制權限並不因此取代了人民表達 意見的方式。因此,公民投票作為一項法定權限,並非意志決斷,至多是一種擬制、

一種探求公共意見的徵候或指標。

由此也可看出,Schmitt 採取了與 Rousseau 類似的策略,由於人民的構成具有同 質性,當人民公開集體地表達意志時,個體與其他共同體成員的意志往往是一致的。

至於異質的、具有分殊利益的個體,則自始被排除在人民統一體之外,如此一來,民 主的實行中,自然不會有少數意志受到壓制的問題。另一方面,Schmitt 既然主張不受 市民法治國規範秩序所馴化的人民意志決斷,也意味著在既定民主程序的形塑之外,

有某種預先實存的人民意志,等待著被表達。

有所不同的是,Rousseau 的人民規範性想像限縮在小國寡民的規模,但 Schmitt

180 Id. at 304.

並未放棄在民族國家的層次操作同質性的民主觀,這必然更需要藉由對異質群體赤裸 裸的排除,來確保人民內在的純粹性。如此一來,對Rousseau 的批評,在 Schmitt 的 理論上可能更加放大,因為其更可能在現代社會中,以民主之名打造壓迫之實,對少 數群體造成更加嚴峻的威脅。

第二項 直接民主的「去浪漫化」

181

第一款 直接民主內涵及預設之歸納

本文圍繞著「民主中的少數」這個論題,並探究直接民主應否、如何保障少數,

在上開段落中,筆者扼要地爬梳了古典乃至近代中指標性的直接民主思想,包括雅典 民主、Rousseau 與 Schmitt 的民主觀。在此,可以初步歸納出幾項重點:

第一

,無論出發點是自由或平等,各種民主體制或論述的規範目標,都可以概括 地描述為人民追求自我統治。因此雅典民主強調至少要能確保輪流統治;Rousseau 則 藉由共同體追求公共利益之普遍意志,確保公民在服從依循這項意志而制定出的法律 時,仍是在服從自身,實踐自我統治;Schmitt 則著重同質人民的政治統一性之上,此 時實質平等的人民表達意志時,被統治者因與統治者同一,因此亦是統治自身。

但重點在於,

由「誰」自我統治?

這便涉及民主社群的外延劃設,並與民主中的 少數意志是否應予保障緊密相關。而這些堪稱最為原初、基進的民主概念,給予了不 同的回應。對雅典民主而言,參與公民大會的城邦公民得以透過輪流統治,來確保少 數意志表達的可能,但在此之外,更多性別、經濟能力等資格不符的人棲身於民主制 度的陰影中。從人數比例來看,這個時期的民主,似乎更接近一種少數統治。Schmitt 則直接表明民主追求的平等觀就是要遂行區分、排除,異質群體自始不在民主決策的 構成體中;如此一來,不屬於特定民族的少數群體,無疑不在民主制度的考量範圍內。

181 用語借用自 Glen Staszewski 教授,See Glen Staszewski, Rejecting the Myth of Popular Sovereignty and Applying an Agency Model to Direct Democracy, 56 VAND.L.REV. 395, 420 (2003).

至於Rousseau 則未明確主張這種排除性格,因為在其理論中,施行民主所需的同 質性人民限於小國寡民的規模,且社會契約論中個體成員的自由仍是理論所關注的對 象。但即便承認少數者的意志亦應受到保障,若要加以落實,Rousseau 採取的論證策 略未必稱得上是成功的,特別是若將其理論主張適用於當代社會,仍可能帶來對少數 者的壓迫隱憂,使得其所欲追求的規範理念落空。

第二

,嚴格來說,為了落實自我統治,直接民主體制所需滿足的條件,往往不只 有投票或是多數決機制。即便當代對直接民主最普遍的理解,就是公民投票,但上開 古典理論提供的洞見仍然重要。舉例來說,在雅典式民主下,公民的自我治理更著重 公民大會的參與與論辯,以及輪流統治的落實。對Rousseau 而言,除了共同體成員直 接參與大會的討論並制定法律之外,還需要搭配小規模、同質性的人民構成,由此方 能無待論辯就辨識出業已存在的普遍意志,追求成員間具合致性的公共利益。若否,

即便在大會之中透過投票確立多數,人民也未尋得普遍意志,並無自由可言。Schmitt 則同樣要求人民的同質性,而且人民的意志需要透過公開、集體的方式加以展現。若 採取祕密投票,反將失去公共性,遁入私領域並去政治化的結果,就是公投結果僅能 視為多數私利的疊加,並非人民意志展現下的政治決斷。

綜合以上討論,我們首先應除魅「公民投票→人民作主→人民意志的真正展現」

這樣過度簡化的線性歸因。毋寧應認知到,公民投票尚須搭配其他條件,才能有效彰 顯國民意志,落實國民主權。

另外,在追求自我統治的大旗之下,若干論者主張得以直接排除異質群體,以確 保民主決策的構成員皆僅服從自身意志;又或著雖重視每一位個體成員的意志自由,

在方法上,認為服從於普遍意志的同時,每一個人的自由便已實現。無論是直接否認 應保障少數,或是在如何保障的層面所採取的策略,上開主張都奠基於特定的預設方 能成立,然而這些預設是否真能淬煉出人民的意志,並確保社群成員的自我統治,還 是可能正在對少數群體造成壓迫而不自知?就此,有必要進一步探討上開理論中隱含 的預設為何,以及這些預設是否值得支持。

第二款 同質性人民觀與先驗國民意志之檢討

本文認為,上述的理論主張,約略有兩項共同的預設。第一,當直接民主在訴諸 人民或共同體的同時,實際上往往只是對「某些」人民殷切召喚。具體而言,雅典的 公民其實僅指特定性別、經濟能力與城邦身份者,其餘的人皆被排除到私領域以及無 止盡的經濟、家務勞動之中。而Rousseau 與 Schmitt 的理論,無論是小國小民或是在 民族國家中遂行敵/友之分,都以人民的

高度同質性

作為特色。

另一方面,在這種同質人民觀之下,前述的理論家似乎理所當然地便預設了一種

僵固的、靜態的、預先存在的人民意志

。而直接民主機制的功能主要在於發現這項內 蘊於共同體中的神祕意志,也因此在投票之前,透過溝通、論辯與妥協來對分歧利益 進行整合的過程,似乎遭到Rousseau 的漠視,甚至引來 Schmitt 的敵視。

筆者以下便將對這兩項前述直接民主理論的重要預設進行檢討,並試圖指出可能 的謬誤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