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本文要從多數—少數意見競逐的民主圖像,更往前跨一步,關照制度運作 的現實土壤,特別是其中的結構性權力關係。而身處於現實不平等權力關係中的少數 群體,長期蒙受著社會施加的制度性排除與歧視,此時,民主機制對於落居次等地位 的群體成員,是否提供了破除壓迫的可能?借鏡Young 的分析,我們將可發現擴大民 主參與及強調妥協精神,較能確保民主的涵容性,進而對保障少數群體成員的自由而 言,更顯重要。
Young 提醒,民主運作根植於現實社會脈絡之中,在一個僅具形式意義的民主程 序中,社會、經濟面既有的結構性不平等,譬如貧富差距、對少數群體的偏見等等,
往往放大了特定群體或觀點的政治影響力,進而再製了政治上的不平等231。因此,若 要在一個並不完美的社會中保障少數群體,Young 主張應厚實化民主的內涵,更強調 民主的涵容性(democratic inclusion)232。
詳言之,Young 認為民主決定應滿足四個相互關聯的規範理念:包含(inclusion)、 平等(equality)、合理性(reasonableness)與公共性(publicity)233。讓所有受影響者 被包含在決策程序之中;在平等的地位上參與討論、表達意見;並願意相互傾聽,基 於他人合理的主張而修正自身既有偏好與觀點中的偏誤;這也帶出成員間相互負責的 公共性要求,一個負責的公民應以他人得理解的方式來表達觀點,而即使他人未必同 意其主張,仍應以他人得認可的方式來闡述理由234。
藉由擴大民主涵容性,檢驗主張的合理性及要求社群成員的公共責任,能確保在 集體的政治決定中,各方的利益、觀點皆得被納入考量,任何人的正當利益皆不至於 遭到忽略235,同時,赤裸的權力與私利考量也較能遭到暴露,並受到箝制236。如此一 來,少數群體的正當利益與觀點確實較有可能獲得關照,進而能對政治決定有所影響
231 IRIS MARION YOUNG,INCLUSION AND DEMOCRACY 34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232 Id. at 35-36.
233 Id. at 23-25.
234 Id.
235 Id. at 30.
236 Id. at 35-36.
237。於是社經不平等導向政治不平等的循環得以被切斷,民主因而能有助於保障少數 群體的自由238。
Young 的涵容民主觀,無疑正是前述參與及妥協價值的結晶。因為氏不僅強調所 有受影響者皆應參與政策決定過程,更強調社群成員間的相互傾聽、溝通說理及考量 彼此利益,並願意修正原有的偏好、立場謬誤,以達成共同的政治決定。只是Young 更進一步向我們揭示,
唯有這樣的民主理念,能在社會既有的不平等權力關係中,確 保處於社經弱勢地位的少數群體不至於在政治決策程序中持續受到壓迫,而可能循民 主機制,找到追求自我決定及自我發展的制度破口。
而進一步來說,Young 更提供了 深化上述概念的思想資源。首先,
Young指出了決策程序的擴大參與,並非毫無界線。
若所受影響僅是瑣碎、無足輕重的人也都囊括在內,這其實是荒謬的。一定程度的限縮是必要的,譬如,當 個人的行動選擇顯然取決於該政策決定時,才稱得上「受決策影響」239,此時方帶出 擴大決策參與的規範要求。
再者,妥協也不僅是消極地各退一步,或單純的私利交換。
立場、主張的修正,應來自溝通說理的過程,以及作為公民的社群責任。換言之,
願意傾聽、考量他人並 基於更好的理由修正觀點的「合理性」 ,以及相互負責的「公共性」 ,是形塑妥協下的 總體決定時,不可或缺的要素
。而由此觀察Young 的理論,可說蘊有審議民主的核心 關懷240。總地來說,總體民意決定雖是一個妥協的產物,但相互妥協必須源於溝通過
237 Id.
238 可以稍做補充的是,Young 指出涵容式民主理念的落實,之所以有助於保障少數群體,是因為壓迫
少數群體、符合優勢群體價值的制度結構,往往帶有中立、客觀的「常規」性質。少數群體藉由參與政 治決策過程,甚至是確保少數群體的代表,可以將不同群體間的差異性揭露出來。這種「差異政治」
(politics of difference)得以彰顯有別於主流價值的利益、意見及觀點,使「常規」及公益宣稱背後隱 藏的優勢群體支配性被看見,從而挑戰既有權力關係,使得少數群體的需求更可能獲得既有制度的保 障。See YOUNG, supra note 83, at 184.
239 YOUNG, supra note 231, at 23. 原文為 “ ‘affected’ here means at least that decisions and policies significantly condition a person’s options for action.”
240 因此 Young 認為自己提倡的民主過程,保留了審議民主式的闡述,包括對提出理由的強調,以及將
私人考量轉化為對正義的公共訴求之重視。但不可忽略氏批評諸多審議民主理論的缺陷,並提出若干 修正,包括強化溝通要素、批判公益—私利的截然二分及差異政治的主張等等。 See Id. at 51-120.
程的「說理」 (
reason-giving)
241,循此產生反思與立場的彼此修正。而憑藉著得被公 民聽聞、檢驗的公共理由,也能協助確保民主決定並非僅服膺於純粹的多數偏好242。 因此Cass R. Sunstein 才表示,比起政治競逐的勝敗,更重要的是,勝敗是否奠基於理 由的論辯,民主的憲政體制應創造一個「理由共和國」(republic of reasons)243。 由此也可看出,一旦承認社會中存在著多元、分歧的觀點,承認並無預先存在的 單一總體意志,人們就必須將視角從結果面轉向過程面
,認真看待多元意見如何在特 定的政治過程中論辯折衝,以邁向共同的政治決定。換言之,既然已不存在一個待發 現的民意,民主理論即不是要探討怎麼如實「再現」既存民意,而應轉向思考什麼樣 的民主概念與過程,有助於多元群體間透過溝通說理、相互說服及影響,進而形成各 方可接受的共同政治意志244,也就是Sunstein 眼中的「討論下的治理」(government by discussion)245。畢竟,總體意志雖然難以企及,政治社群仍應盡其所能地貼近這種可 能性,嘗試兼顧各種意見,使政治決定的內涵逼近社群成員能共同支持的樣貌。這也 再次證明了投票的多數決決定,僅僅只是民主制度的一個環節。同樣重要、甚至更加 重要的是投票前的政治過程,與做成階段性決定後少數與多數持續進行政治互動的機 制。綜合以上討論,本文指出,民主若希望確保每一個人自我統治的自由,則維繫少 數者的自由,是避免民主理念落空的關鍵。而
藉由「擴大參與」進而「溝通妥協」之 價值落實,使民主決策程序更加涵容,將有助於少數群體成員的意志自由獲得保障。
簡言之,在涵容民主理念之下,社群成員得以平等參與決策,以負責任的態度,論辯 觀點、主張的合理性,並在過程中相互影響、修正立場,形成共同政治決定。由於少 數群體成員也有平等的機會去影響決策結果,而透過說理及立場的調整,也能確保政 策決定並非純粹多數偏好的意志壓制,加以少數仍有挑戰既有決定合理性之制度可能,
241 審議民主對說理的強調,See CASS R.SUNSTEIN,DESIGNING DEMOCRACY:WHAT CONSTITUTIONS DO 239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242 Id.
243 CASS R. SUNSTEIN, #REPUBLIC: DIVIDED DEMOCRACY IN THE AGE OF SOCIAL MEDIA 52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18).
244 錢永祥,前揭註 26,頁 67。
245 SUNSTEIN,supra note 243, at 55.
其意志自由應可獲得最大程度保障。此時,即使少數不同意多數的政策決定,該決定 仍應不失其正當性246。
從涵容民主的角度也可得知,參與及溝通妥協並非各自孤立的價值,參與能確保 受影響者不被排除於決策之外,但仍須能在溝通說理的過程中,尋求立場的相互修正,
才足以確保少數群體的觀點被聽見,換言之,對少數群體成員的自由而言,這兩項價 值缺一不可。而值得再次提醒的是,本文從Kelsen 的「妥協」概念出發,進一步延伸 至「溝通妥協」,這反映的是,妥協必須從「說理」的溝通過程而來,方足以發揮保障 弱勢少數的功能。
一旦確立了民主的規範理念,便能以此為標準,檢驗特定的民主機制,以及其產 生的決定,是否「夠民主」,應獲得什麼樣的民主評價。因此,本文以下將繼續叩問的,
就是當代的直接民主,亦即公民投票,是否與作為民主必要條件的「參與」及「溝通 妥協」價值相容,並在什麼面向上促進了這些規範價值的落實。本文並將特別聚焦在 少數群體權利保障的範疇上,檢討直接民主的優劣。
同時,藉由聚焦檢驗參與、溝通妥協與直接民主之間的關係,本文得以不必窮盡 直接民主的各項優、缺點,特別是不必與代議民主間進行通盤性的分析比較。事實上,
這兩種民主形式的優劣之爭,儘管已累積了學界的大量努力,但無論在規範面或實證 面,直到今日都難稱已有定論。一個關鍵的原因或許正是,直接民主與代議民主各自 擁有不同的制度特徵,得以在滿足不同的民主規範理念上佔有優勢。因此本文認為,
重點不該放在何種形式必然較好,而是提出了什麼樣的民主概念基礎,而在這個範疇 內,直接民主的制度特徵如何可能促進這些概念的落實,又可能存在什麼樣的侷限247。
246 YOUNG, supra note 231, at 52.
247 Arnon 也提出過類似的看法,認為直接民主並非必然劣於代議民主立法,這種主張的支持者往往是
過度忽略了直接民主某些面向上的優點所致,事實上兩者都可能做出好的或糟糕的決定。重點毋寧在 檢視特定民主形式的程序性、制度性特徵,而非特定結果,方可能建構適用於所有直接民主立法的理 論解釋。See ARNON,supra note 225, at 34-36.
第二節 直接民主與少數群體權利保障
本節旨在從確保少數者意志自由的價值出發,觀察直接民主能否有助於促進民主 參與及溝通妥協。並進一步分析直接民主的運作對社會中的少數群體帶來什麼影響。
若在這個面向上,直接民主存在著制度性的侷限,本文也嘗試從較宏觀的民主制度設 計面來提出建議,以避免少數群體受到多數暴政的威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