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事實上,即便在 Rousseau 的時代,國家規模業已高度擴張,從而代議體制已難以 避免;除此之外,高度的社會分化也使得政治社群的成員各自擁有分殊而交織的群體 身份以及利益,高度同質的前現代社會已不復返。Rousseau 沒有忽略這項事實,所以 儘管他並未放棄嘗試結合大民族的對外力量與小國的制度設計;但也承認除非維持一 個相當小的國家規模,否則今後他筆下的主權者可能難以再行使他的權力136。 甚至,其曾一一點出民主的施行上諸多難以實現的條件,包括前述的需要一個小 規模國家使人民易於集會並彼此認識,以及該共同體中高度簡樸的習俗與道德,這方 能避免過於繁雜的公共事務及棘手的論辯;其並要求階級與財富上的高度平等,並杜 絕奢侈137。由於這些特徵:小規模、同質性的人民與現代社會的樣貌盡皆不同,

Rousseau 才會悲觀地認為,從嚴格意義上來說,真正的民主制度從過去到未來,都將 不會存在138。由此可以知道,鑑於Rousseau 直接民主理論挾帶的前開預設與現代社會

135 Id. at 230.

136 Id. at 223.

137 Id. at 201.

138 Id.

的高度落差,這套制度在實際上難稱可行。

第五目 小結:

Rousseau

民主理論之隱憂與思想遺產

綜合以上討論,Rousseau 在社會契約形成的共同體之下,透過追求公共利益之普 遍意志的存在,確保共同體底下成員的自由。進一步而言,共同體成員是透過直接參 與人民大會,確認普遍意志並藉此制定法律,因而在服從自己訂定之法律的同時,仍 得享有自由。從這個初步的歸納中可知,Rousseau 雖然十分強調直接民主下人民主權 的普遍意志展現,但並不意味著他忽略了少數者的存在。相對地,他將其置於問題核 心,並藉由普遍意志的概念建構,提出了確保所有成員都保有自由的方法。換言之,

Rousseau 認為民主中少數者、或是個體成員的自由亦應受到保障,而在他的理論中,

不分多數少數,所有人都是自由的,或至少,要迫使其自由。

不過,儘管迷人,Rousseau 的主張並非無懈可擊。相對地,這套直接民主機制的 運作具有明顯的侷限性,從而可能導致個體自由的落空。因為,只有在公民彼此之間 差異甚小,且規模不大的情況下,才有可能透過直接集會的方式,在彼此「輕微的分 歧」中找到個別利益的共通之處,亦即早已預先存在的公共利益。超脫了這個範圍的 人民構成,都可能難以想像早已在社群成員之間存在著明顯的共通利益。

因此,政治思想史上,不乏對 Rousseau 理論的批評。譬如近代重要的自由主義哲 學家 Benjamin Constant 即批評 Rousseau 錯誤地沿用了古代人的自由觀,古代人是因 能透過參與公共事務感受到對政策決定的影響力,因而能真正作為主權的一部分享受 集體自由,實現自我治理。但在現代社會結構與規模之下早已無法實現這種個人影響 力,因此現代人的自由轉向注重個人獨立性,避免聚斂了公共力量的政府預先決定個 人的福祉為何。而Rousseau 在未能意識到人類這數千年來的變化之下,在現代社會主 張一種古代人的自由,帶來的反將是暴政139

亦即,如果強行將 Rousseau 這套帶有強烈同質性人民預設的理論運用到當代多

139 Benjamin Constant, The Liberty of the Ancients Compared with that of the Moderns, in DEMOCRCY:A READER 44-45 (Ricardo Blaug & John Schwarzmantel eds., 1988).

元社會,除了窒礙難行外,更危險的是將在公共利益的大旗之下,表面是「迫使其自 由」,實質上可能僅維護了特定群體的利益,卻排除了與其異質之其他群體的考量,最 終仍是傷害了社群中少數成員的自我統治,使民主可能成為不亞於專制獨裁的壓迫140。 不過另一方面,Rousseau 仍帶給我們若干重要的思想遺產。其強調公民應直接地 參與政治、討論政治,藉此形塑共和國的意志,並以之為自由的必要條件。這除了帶 有濃烈的共和主義色彩外,也提醒著我們:直接民主作為一種規範性理念,絕非僅是 機械式地計算票數孰多孰寡以決定人民的意志。這在 Rousseau 眼中毋寧僅是單純的 偏好加總,僅是「總和意志」;而不是在多元利益中可能產生合致的公共利益,以及嘗 試探求此種公共利益的「普遍意志」。或許,若要在當代社會實現直接民主的根本精 神,也就是實現自由,就不能只單單聚焦於最終投票這個環節,否則將流於形式,也 往往只看到公民偏好在最後端的呈現。重點仍應在於這之前,是否已經透過參與、討 論的過程,交揉出人民願意受其拘束的普遍意志;而在這樣的人民決定當中,也才避 免呈現為一種多數及少數之間的割裂與對立,而讓落居少數者的意見實質上仍成為影 響共同決定的一部分。

第三款 Schmitt 的民主理論

從德國法學家 Carl Schmitt 的理論中,能看見 Rousseau 理論元素的進一步延伸。

如同Rousseau,Schmitt 認為整體國家與法秩序的基源,正是來自人民主權的決斷141。 而在 Rousseau 的後繼者當中,Schmitt 的憲法及民主理論也無疑對後世帶來深厚的影 響,至今仍不失其重要性。因此本文也擬透過 Schmitt 在威瑪時期民主理論的粗略介 紹,探究其如何延續、批判直接民主的主張,在此同時又呈現出什麼樣的侷限142

140 不同意見,見劉岫靈,前揭註 28,頁 154-157。

141 鍾芳樺(2005),《國家與法作為人民的自我組織:論威瑪時代 Hans Kelsen, Carl Schmitt 與 Hermann Heller 對法最終證立問題的分析》,頁 231-279,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論文。

142 Schmitt 漫長的學術生涯歷經了數個階段的思想流變,但其思想歷程的演變並非本文重點,因此筆

者主要參考 Schmitt 於威瑪時期的著作及鍾教授針對此時期的詮釋論著,從中萃取與直接民主相關之

部分進行討論,有關Schmitt 的思想分期介紹,見鍾芳樺,前揭註 141,頁 202-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