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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誡 / 第二誡:不可濫用上帝 / 天主的名 / 毋呼天主聖名以發虛誓

在文檔中 引言 (頁 43-47)

資料一︰上帝 / 天主與以色列民訂立西乃之約 / 西乃盟約的背 景與內容

3. 第三誡 / 第二誡:不可濫用上帝 / 天主的名 / 毋呼天主聖名以發虛誓

y 古代近東的人相信神祇的名字有神秘的力量,因此常在咒語中唸神祇的名字。

另外,舊約聖經記載,不少人為了增強自己的說服力,常妄稱上帝 / 天主的聖 名。第三誡 / 第二誡的設立就是為了防止以色列民濫用上帝 / 天主的聖名,

以免上帝 / 天主的名被玷污。

4. 第四誡 / 第三誡:守安息日(Sabbath)/ 守瞻禮主日

y 古代近東一直以「七日一周」為計算時間的方法。巴比倫人按着月圓月缺的周 期,把某些日子定為禁忌日或「休息日」(Sapattu)。到上帝 / 天主與以色列民 立約時,以色列民改以每周第七日為安息日,更把巴比倫人「休息日」不祥的 性質改變了,並快快樂樂地敬拜上帝 / 天主。

y 效法上帝 / 天主於創世後休息,欣賞已完成的工作,並記念上帝 / 天主領他 們離開埃及,在當天敬拜上帝 / 天主。

5. 第五誡 / 第四誡:要孝敬父母 / 孝敬父母

y 古代近東民族為部落制,而家庭乃維繫部族的基礎。以色列人結婚後,仍與父 母毗鄰而居,且有三、四代胞親同住一室。以色列民族傳統視兒女為上帝 / 天 主所賜的珍寶(創 15: 5),父母有權監護和管教兒女,而兒女也要服從和尊敬 父母。由此可見,「孝敬父母」的命令不但提醒兒童,也提醒成人要克盡反哺的 責任。

6. 第六誡 / 第五誡:不可殺人 / 毋殺人

y 上帝 / 天主與以色列民先祖挪亞 / 諾厄的約 / 盟約中早已訂明,「上帝造人 跟自己相像,所以流人血的,別人也要流他的血 / 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要為 人所流,因為人是照天主的肖像造的。」(創 9: 6),因此第六誡 / 第五誡的目 的在於提醒人們要尊敬上帝 / 天主所創造的人,及維持社會穩定。

y 在新約時代,耶穌更進一步申明,向弟兄動怒、咒罵弟兄等侮辱的行為與殺人 無異(參太 / 瑪 5: 21-23)。

西乃之約 / 西乃盟約 學生資料三 2-2

資料三(續)︰十誡淺釋

7. 第七誡 / 第六誡:不可姦淫 / 毋行邪淫

y 舊約時代普遍實行一夫多妻制,人們都視女人為附屬於男性的「產業」,要他們 絕對忠於丈夫;而判定何謂姦淫也顯出雙重標準──若已婚女性與其他男性發 生性關係,就是犯姦淫;相反,男性與未婚女性、甚至妓女──只要不是有夫 之婦或已訂婚的女性──發生性行為也不會觸犯法律(參出 22: 16;創 38)。 y 古時以色列民族視姦淫為「大罪」,犯這罪的都處以死刑。新約時代,耶穌指看

見婦女而生邪念的,也算是犯姦淫(參太 / 瑪 5: 28)。

8. 第八誡 / 第七誡:不可偷竊 / 毋偷盜

y 第八誡 / 第七誡原是禁止綁架和販賣人口,因此可以理解為:「不可偷盜人」。 古代近東不時發生綁架的事情,無疑是輕視人的尊嚴、自由和價值的行為,因 此律法書 / 法律書對此嚴厲批評,凡綁架或販賣人,都必須處死(參出 21: 16)。 y 另外,聖經還指出,沒有把自己的東西分給有需要的人,也算偷竊(參申 24:

19-22),因為上帝 / 天主委託人管理地上所有,人應公平分配資源,補足別人 所欠缺。

y 這誡命也禁止偷竊一般財物,如牛、羊、驢等(參出 22: 1-4),可見有保障產 權的精神。

9. 第九誡 / 第八誡:不可作假見證 / 毋妄証

y 第九誡 / 第八誡原意是禁止以色列民在法庭上作假證供誣告和陷害人,破壞社 會公義。古代以色列社會雖然沒有一套完備的法律制度,但早在以色列民離開 埃及後至漂流曠野期間,摩西 / 梅瑟已在眾民中選出多位審判官,處理訴訟(參 出 18: 13-26),這可算是司法制度的雛型。

第九誡:不可貪戀他人的妻子 (毋願他人妻)

出埃及記 / 出谷紀 20 章 17 節第一句是誡命的正文:不可貪你近人的房舍,「房 舍」兩字包含妻子、僕婢、財物,所以本節的下端,不過是前一句的釋意。

10. 第十誡 / 第十誡:不可貪婪 / 毋貪他人財物

y 在希伯來原文中,「貪婪」是中性的字眼,意即「渴求」或「以……為樂」。由 此可見,對事物有所渴求可以是好(例如對上帝 / 天主的切望),也可以是壞。

我們從舊約聖經也可以看到貪婪的惡果:如夏娃 / 厄娃和亞當貪嘗禁果(創 3),以色列民貪吃肉食(民 / 戶 11),大衞 / 達味貪戀拔示巴 / 巴特舍巴(撒 下 11-12)等。這誡命要人明白貪婪的後果,從而克制貪慾,做個知足的人。

參考資料:

1. 吳羅瑜編 (1993):《聖經新辭典》,上冊,(頁 187-194)。香港:天道書樓。

2. 胡意宜著,匯思譯 (1983):《出埃及記硏經導讀》。香港:天道書樓。

以色列民亡國、被擄 / 充軍 教學指引 2-1

1.

參考經文︰彌 / 米 3:1-4,5-8,9-12;結 / 則 6: 8-10;王下 / 列下 17,25: 1-21;

代下 / 編下 36: 20-21

2.

教學目的︰

y 認識以色列南北兩國亡國、人民被擄 / 充軍的原因及經過。

y 明白以色列南北兩國的人破壞西乃之約 / 西乃盟約,以致亡國、被擄 / 充 軍。

y 了解上帝 / 天主藉先知提醒以色列南北兩國的人必須悔改,回復與上帝 / 天 主的關係。

y 學習勇於指正社會不公,指引社會變得更公義 / 正義。

3.

教學策略

主題闡釋 y 上帝 / 天主藉摩西 / 梅瑟在西乃山與以色列民立約,是上帝 / 天主與整個以色列民族建立關係的第一步。上帝 / 天主以 愛與公義 / 慈愛與正義管治以色列民,而以色列民就遵守上 帝 / 天主所訂立的誡命、法則,作為指導整個民族的生活方 式。

y 以色列民族的神權政體由此建立,其君王是上帝 / 天主(申 33: 5);誡命為上帝 / 天主國子民應有的身份及行為提供了 指引。

y 上帝 / 天主誡命的功用類近現代國家的刑事法,破壞誡命就 是犯罪,得罪國家和國家的君主──上帝 / 天主。破壞誡命 的刑罰是嚴厲的,因為破壞誡命便威脅了約 / 盟約之關係和 該國的存在。

y 先知指責以色列南北兩國的人民逐漸忘記西乃之約 / 西乃盟 約:(1)就宗教方面,以色列民離棄了上帝 / 天主、敬拜偶 像,為其他神祇建造祭壇;(2)就社會方面,官員賄賂、祭司 / 司祭和先知貪圖金錢、人民過着不公義 / 正義的生活等(彌 / 米 3: 1-4,5-11;摩 / 亞 2: 6-7)。先知向陷在罪惡中的 以色列民發出呼籲,若他們不悔改,將會經歷亡國的懲罰。

y 先知的亡國預言最終都是應驗了:北國以色列國王何細亞 / 曷舍亞在位的第九年,亞述皇帝攻陷北國以色列撒瑪利亞 / 撒瑪黎雅(公元前 722 年),北國以色列人被擄 / 被充軍到亞 述,從此一去不復返。巴比倫王尼布甲尼撒 / 拿步高攻陷耶 路撒冷(公元前 586 年),摧毀聖殿,南國猶大的人民被擄 / 被 充軍至巴比倫。

以色列民亡國、被擄 / 充軍 教學指引 2-2

切入問題 y 基督宗教的信仰傳統如何指引社會變得更公義 / 正義?

探討問題 y 以色列南北兩國被滅國前在宗教和社會層面上存在甚麼問 題?

y 先知採用哪些角度來批判社會的不公現象?以色列和猶大國 都不願接受先知的批判,最終經歷了甚麼遭遇?

y 現代基督宗教的信徒 / 信友有否帶領社會變得更公義 / 正 義?

教學活動 y 透過認識紥鐵工人罷工個案為例,認識人在現代社會面對不公 平對待所採取的行動。透過角色扮演,分析以色列南北兩國存 在的問題,並探討先知在國家快將滅亡前扮演的角色。

y 藉分組討論,認識先知的職能 / 職責,藉此明白先知是在社 會出現不公義 / 正義現象的背景中產生的。

y 藉真實例子,明白現今社會仍有人願意為社會變得更公義 / 正義而努力。

主要概念闡釋 y 亡國

y 被擄 / 充軍 所涉共通能

力、價值與態度

y 見各項活動下所附的「共通能力、價值與態度」一覽表。

高階思維問題 y 單憑個人力量能否喚醒人關注社會的弊病?

延伸課業 y 探討及評價現今不同的人、團體或組織指引社會變得更公義 / 正義的方式。

以色列民亡國、被擄 / 充軍 活動一 2-1

活動一

探討問題 共通能力 價值與態度

以色列南北兩國被滅國前在宗教 和社會層面上存在甚麼問題?

協作能力、溝通能力、

批判性思考能力

公義 / 正義、共同福 祉

教學步驟:

1. 教師與學生進行預備活動,以紥鐵工人個案為例,讓學生先認識受到不公平

在文檔中 引言 (頁 4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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