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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民黨入黨宣誓的方式與特色

第六章 公職宣誓

第一節 中國國民黨入黨宣誓的方式與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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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中國國民黨入黨宣誓的方式與特色

從興中會到中國國民黨,入會或入黨大多必須宣誓,這應與其兩位重要領 導者孫中山(1866-1925)、蔣中正(1887-1975)均看重宣誓有關。8例如孫氏於 其晚年著作《孫文學說》中,便大力強調宣誓之作用,認為革命黨之所以能推翻 滿清,全賴宣誓團結、膨脹了革命勢力,而列強之所以勸告袁世凱(1859-1916)

取消帝制,係因袁氏曾宣誓永絕帝制,9亦因此誓,革命黨方有足夠理由討袁。

10又如蔣氏於民國四十一年(1952)四月二十一日主持革命實踐研究院之總理紀 念周與中國國民黨各級黨部委員宣誓典禮時有一演講,名曰〈黨員宣誓的意義〉,

相當清楚地表達了他對宣誓之看法,這篇講詞後來甚至以摘要的方式收於《黨員 必讀資料》中,11其重視宣誓之程度由此可見。

就中國國民黨而言,自民國八年(1919)由中華革命黨改名成立至今,其規 約或總章數次更易,或規定入黨須志願書,或規定須舉行宣誓,甚或全然廢除 相關規定。依馮自由(1882-1958)之說法,在民國十二年(1923)一月之前,

要入中國國民黨仍須宣誓,而其誓詞仍沿用中華革命黨所用者,只改黨名而已,

之後逐漸取消宣誓與蓋指印;12然馮氏此說法值得商榷,據筆者所見史料推論,

最晚自民國十五年起,該黨規約或總章雖多半未規定入黨須宣誓(只有民國三十 四年五月十六日至民國四十六年(1957)十月十八日間有規定須宣誓),但可能 都另制定有相關條例或辦法,蓋該年九月二十二日國民政府公布有〈黨員背誓罪 條例〉,以規範「違背誓言而為不法行為」之黨員,13而同年一月十六日通過之

8關於孫中山與宣誓之研究,可參閭小波、許敏,〈孫中山與民國宣誓制度之建立〉;符滌泉,〈國 父對宣誓之重視〉。

9關於袁世凱之臨時大總統就職宣誓,可參吉澤誠一郎,〈中華民國初期における大總統就任式典〉,

《東洋史研究》第 76 卷第 1 號(京都市,2017.6),頁 79-112。

10孫中山,《孫文學說》,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黨史委員會編訂,《國父全集》1(台北:中國國 民黨中央委員會黨史委員會,1973),頁 471-472。

11中央委員會第一組編,《黨員必讀資料》(台北:中央委員會第一組,出版時間不明),頁 139-140。

12馮自由,《革命逸史》3(北京:中華書局,1981,1945 初版),頁 206。

13〈黨員背誓罪條例〉,蔡鴻源主編,《民國法規集成》5(合肥:黃山書社,1999),頁 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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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民黨總章〉僅規定入黨須「填具入黨志願書」,14故可推知應另有宣誓 之規定,致有為背誓訂定規範之需。在筆者查得內文之這類條例、辦法中,最 早為民國二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通過之《黨員宣誓條例》,依該條例第一條之規 定:「凡經核準入黨之黨員,均須遵照本條例之規定,宣誓接受黨員證書」,故 可知宣誓是在已獲准入黨後舉行;其第四條規定宣誓之場合應為「區分部黨員大 會」,方式乃「由宣誓人舉右手宣讀誓詞,監誓員發給黨員證書,宣誓人接受證 書」;第五條規定誓詞為「余誓以至誠,遵奉總理遺囑,信仰本黨主義,嚴守本 黨黨章,服從總裁命令,如有違背誓言,願受本黨最嚴厲之處分,謹誓」,並由 宣誓人與監誓員簽名蓋章。15另外尚有其他關於宣誓之規定如《徵求新黨員辦 法》、《黨籍管理辦法》等,其中有一《辦理黨員申請入黨辦法》,通過於民國 四十七年(1958)七月二十八日,其於宣誓程序有更具體詳細的規定:

(一)全體肅立。

(二)主席就位。

(三)監誓員就位。

(四)向國旗、黨旗及總理遺像行三鞠躬禮。

(五)主席恭讀總理遺囑。

(六)宣誓人舉右手宣讀誓詞(右手向上伸直,手掌放開,五指自然併攏,掌心 向前,如二人以上宣誓,可指定一人領讀,其餘循聲朗誦)。

(七)授證。

(八)監誓員致詞,講述「入黨宣誓的意義」。

(九)禮成。

其誓詞內容為:「余誓以至誠,加入中國國民黨為黨員,信仰三民主義,嚴守本

14李雲漢主編,《中國國民黨黨章政綱彙編》(台北: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黨史委員會,1994),

頁 63。

15〈黨員宣誓條例〉,蔡鴻源主編,《民國法規集成》69,頁 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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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黨章,服從總裁與組織領導,如違背誓言,願受黨紀處分」,相較於前述《黨 員宣誓條例》規定之誓詞,主要是加上了服從組織領導與將背誓後果改為願受黨 紀處分。16

入黨宣誓之誓詞與入黨志願書兩者間之關係頗值得注意,蓋其彼此內容時 有 混 融 ,又 時 而截 然 不同 。 目前 所 見入 黨 志願 書 中 ,最 早 者立 於 民國 九 年

(1920),內容為:

汪大癡同志入黨志願書 志願書第六十號

立志願書人汪大癡年○○歲 籍貫○○省○○縣

中華國民黨部主盟人江維三17

當中除了「主盟人」一詞具盟書色彩外,僅僅表達了入黨意願與個人基本資料,

與誓約有所不同。然在民國十三年(1924)到民國十五年間,入黨志願書的內容 改為:

願書(第 號)

具願書人 願入

中國國民黨,服從紀律,實行 孫先生之三民主義、五權憲法、所有宣言總章及 議決案,恪守不渝,謹具願書

如右

加入之黨部 省 縣 市第 區第 分部 具願書人

16中央委員會秘書處編印,《中國國民黨黨務法規輯要》中輯(台北:中央委員會秘書處,1966),

頁 3 之 147-3 之 170。

17〈汪大癡同志入黨志願書〉,1920,《一般檔案》,一般 415/100。

1924,《一般檔案》,一般 230/2423.4;〈入黨願書〉,1924,廣州,《漢口檔案》,漢 12986.3。此 三地當時之入黨願書皆採同一格式。

19〈黨籍管理辦法•附式十〉,中央委員會秘書處編印,《中國國民黨黨務法規輯要》中輯,頁數不 明。

20黃宇和,《三十歲前的孫中山──翠亨、檀島、香港 1866-1895》(香港:中華書局有限公司,

2011),頁 539-540;張義癡編,《湖北革命知之錄》,頁 114-115;鄒魯編著,《中國國民黨 史稿 一、二篇》(上海:上海書店,1989,1947 初版),頁 46-48;馮自由,《中華民國開國 前革命史》續編(上海:上海書店,1990,1946 初版),頁 114。

21參李恭忠、黃雲龍,《發現底層:孫中山與清末會黨起義》(北京:中國致公出版社,2011)。

22黃宇和,《三十歲前的孫中山──翠亨、檀島、香港 1866-1895》,頁 539-540。

23張義癡編,《湖北革命知之錄》,頁 114-115;鄒魯編著,《中國國民黨史稿 一、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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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族上之意義,故開始採用之。26後者之根源可能與基督教有關,蓋檀香山興 中會之入會宣誓儀式在舉右手之同時並有左手按《聖經》之舉。27由前述中國國 民黨之入黨宣誓相關條例、辦法可知在孫氏逝世後,該黨之入黨誓詞仍具會黨 色彩,只是僅餘關於背誓後果的部分而已;儀式中之舉右手也依然存在,且最 晚自民國三十二年九月二十日起該黨已進一步明文規定右手向上伸直、掌心向 前等具體細節,28惟對這些細節從何而來尚未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