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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後警方、報界、幫會眼中的結盟

第四章 結盟

第四節 戰後警方、報界、幫會眼中的結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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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關於此案之相關記載,羅氏在糾集人手加入時,用了多種會名,包括如革命 會、華民會、三點會、同盟會、父母會、血杯會等等,143這許多會名顯係為掩 人耳目與吸收各方不同身分背景者而設,其入會方式可能亦因此不盡相同,例 如華民會之內部成員又稱該會為「鱸鰻會」,144依此稱呼與日治時期對無賴漢(即 鱸鰻)之研究,該會於入會時需歃血結拜之可能性很高;但究之檔案,其中入會 方式之記載實相當有限,僅見於檢、警方面之記錄,且只能拼湊出繳交履歷書

(須載父祖三代系統、姓名、年齡)、支付入會金、按指印、立誓約四個部分,

145除前兩者是同時為之、為同盟會所採外,這四個部分間之關係並不清楚。質 言之,對於羅福星領導下之諸會的入會方式,日治時期法院於審判時所知相當 有限,其所重者是有無入會,至於如何入會,則非所重,這反映出司法審判對 之不甚重視的態度。惟另一方面,從日治時期地方警察單位所作之無賴漢調查 報告如《臺灣の賭博と無賴漢》、《臺灣の無賴漢》中,可知警方對結拜之儀式、

意義及其由來等均有一定程度的注意與了解,態度上仍相當謹慎。為何會有此 既無規範禁止卻又關注的情形?由於戰後台灣亦有相似之狀況,且其原因很可 能相同,故將於下一節一併分析。

第四節、 戰後警方、報界、幫會眼中的結盟

戰後台灣之結盟案例多半是屬幫會之例,例如民國四十四年某日深夜,在 台大校園一校舍門口,一些外省青少年先自我介紹,接著焚香、三叩頭、飲血 酒而歃血為盟,成立了四海幫;146再如民國八十年時,洪門九龍山聯誼總會板 橋分會在欣橋餐廳設香堂舉行斬香儀式,其步驟包括打水、開光、請聖、安位、

143莊金德等編譯,《羅福星抗日革命案全檔》(台北市: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65),頁 110、

136、143。

144同上,頁 125。

145莊金德等編譯,《羅福星抗日革命案全檔》,頁 131、133;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數位化檔案,

〈匪徒刑罰令違犯事件〉,2256-41。

146何鋯,《台灣綠林傳》,頁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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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相、昇表、請駕、比咒、宣誓、斬香、封官、送駕、送聖等。147以下將分析 當時官方、報界與幫會各是如何看待結盟;其中官方的部分是就法律所反映者 而言。

一、法律與結拜

如前節所言,戰後台灣之法律與結拜的關係、官方對結盟之看法,與日治 時期之情形相類似。查戰後之《刑法》、《臺灣省戒嚴時期取締流氓辦法》、《動 員戡亂時期檢肅流氓條例》、《檢肅流氓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亦均 無結拜之相關規定,然於民國八十六年(1997)之前,內政部警政署、司法院對

「幫派」之定義皆包括「有固定的入幫儀式,訂有幫規」,148顯見戰後台灣之警 方與法院並非不了解結拜之意義所在;甚至結拜仍是警方實際上執行職務時所 依據之非法律構成要件的考量之一,例如於民國八十六年,高雄警方推行高雄 地區「幫派」組織登記自首,有八名洪門成員秘密完成登記,雖然警方查閱列管

「幫派」資料,發現洪門是經申請立案獲准之合法組織,但因加入洪門須經宣誓 及特定入門儀式,略有道上「幫派」色彩,故照單全收,受理自首。149

結拜於日治與戰後未再如清治時期受法律規範之原因,尚未能確知。由於 無論是日治時期之殖民政府抑或戰後中華民國政府,其刑事立法主要參考德國 等西方國家之近代立法例,故筆者推測可能是所參考之立法例未有所規範所致。

除此之外,這背後可能也隱含了立法技術的改變,即同樣是為了杜絕可能危害 政權穩定與社會和諧的團體,清朝自結拜下手,日治以後則直接著眼於團體,

蓋日治以來之法律或對於「秘密結社」,或對於破壞社會秩序與侵害基本人權之

「幫派」、「犯罪結社」、「犯罪組織」,基本上明文禁止,150換言之,雖未針 對結拜予以規範,但對透過該儀式形成之可能危害國家、社會與個人之團體,

仍有立法禁止。至於結拜之所以仍為警方所關注,可能是因至少在偵查階段,

147〈洪門公開設香堂與斬香儀式〉,《中國時報》1991 年 7 月 8 日第十四版。

148何秉松、張平吾,《臺灣黑社會犯罪》,頁 37-40。

149陳福成,《洪門、青幫與哥老會研究──兼論中國近代秘密會黨》,頁 312。

150這一方面有其統治上之需求,另一方面亦係受到西方法律的影響,以日治時期之《治安警察法》

為例,可參谷山靜夫編著,《治安警察法要論》(台北市:台灣警察協會,1924),頁 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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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無賴漢或流氓之糾眾聚結的方式,有輔助辦案之效果。茲舉日治時期台灣 特高警察寺奧德三郎之刑訊經驗談加以說明,據其所言,台灣人受刑訊時,常 被整到半生不活仍堅決否認,直到瀕死之剎那才認罪,但稍一鬆手又堅持否認,

其認為原因之一在於這些嫌犯在參加活動時都會在神明前發重誓,表明絕不背 叛同志,若背誓願受禍及子孫之處罰,故會有既然背誓與否皆難逃一死,不如 否認到底之心理;基於此一理解,這些特高警察遂逆向操作,命嫌犯向神明發 誓坦白招供,進而於偵查上獲得進展。151

二、報界看結拜

戰後台灣之報紙中對台灣結拜兄弟風俗或相關案例之報導與評價,似乎呈 現出在報界心中,有一套適用於結拜兄弟間的倫理。這些報導、評價雖有不同 報社、不同時間之別,但似乎多以基於單純情誼投合而為的結拜為尚,認為結 拜兄弟彼此間應是相互知心、義重於利。這在《中央日報》一篇關於結拜之短評 中有清楚表述,該文先舉一台北縣平溪鄉陳姓鄉民喜參加結拜會卻分身乏術之 例,表示當時流行亂濫結拜之結拜會,表面上是金蘭之交,實則為政治(主要是 為選舉)或商業利益之結合,遇利益衝突便翻臉無情,缺乏純潔真摯的友情。152 這樣的標準在以下兩個方面可見其具體呈現:其一乃結拜之會費問題,蓋於民 國六十五年,曾有婦人阮對專門以急需金錢繳交結拜會費為由,向人詐騙錢財,

被警方發現時已行騙三次,第三次亦幾乎取信對方,153自此婦人之詐騙紀錄觀 之,當時人們或多認為結拜確實需繳費,154惟該報導認為結拜理所當然不須交 會費,此看法即相當可能係基於前述義重於利之倫理而來。其二為結拜兄弟對

151寺奧德三郎著,財團法人日本文教基金會編譯,《台灣特高警察物語》,頁 79-80、102。

152〈結拜〉,《中央日報》(1974 年 4 月 2 日),第十二版。類似之評論,在康熙年間季麒光之

〈嚴禁結拜示〉中已有之,其道:「其始出於好名好勝之心,不難約同要離,决誓荊卿,及利害 所關,則漠然如路人,又從而下石者,比比然矣」(參陳文達纂,《臺灣縣志》卷之十,康熙五 十九年(1720)序刊本,頁 718-720)。

153〈「結拜」何需交會費婦人實在「窮扯大」〉,《中國時報》(1976 年 2 月 22 日),第三版。

154這或許是清代流傳下來之傳統觀念,蓋清代台灣之結拜已有須交會費之案例,如嘉慶三年

(1798)七月九日徐章等人在嘉義縣結拜成立小刀會,即需各出分錢三百文,參中國人民大學清 史研究所、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合編,《天地會》6,頁 86-89。。

Brothers: A Study in Chinese Ritual Kinship”, pp. 236-247, 250-252.

159據白安睿之研究,當代華語世界之秘密社會的入會儀式簡短且敷衍行事,參 Boretz, Gods, Ghosts, and Gangsters, p.117.與此處所指出之不須結拜的情形合觀,似乎存在一個輕視儀式甚至 去儀式的趨勢。

160何鋯,《台灣綠林傳》,頁 79;何秉松、張平吾,《臺灣黑社會犯罪》,頁 136。

161李玟萱,《無家者──從未想過我有這麼一天》(台北市:游擊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6),

頁 69-70。

162轉引自何秉松、張平吾,《臺灣黑社會犯罪》,頁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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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取傷害身體甚至取人性命之懲罰,依劉會進之說法,基於民主時代的來臨,

最多將犯錯者掛黑牌,逐出山堂,永不復用,並將此人罪行告知其他山堂;163 華興山山主刁平對此有更詳細之論述,其表示因生活方式之現代化、對政府民 主法治精神之遵從,並為維護洪門新形象,經其瞭解與體驗,主張對犯錯者可 分為六個階段處分,依序是:口頭警告、書面警告、記小過、記大過、留山察 看、開除。164這反映出解嚴後台灣之民主化、自由化,以及洪門諸多山頭希冀 合法化、公開化之心態,而結拜的關鍵之一:背誓咒詛及其實質內容因此淡化、

減輕,可以想見其拘束力會有所減退,所餘者恐主要是象徵意義。

第五節、 小結

本章探討近代台灣的結盟之儀式與人們如何看待之。

關於儀式,分為儀式舉行之時間、空間、擺設、盟誓方式分別探究,論述 儀式內容之意義與變化,其中盟誓方式的部分係擇其中較重要之誓詞與歃血飲 酒加以分析。

在時間方面,除了日治時期中下階層婦女結拜是於祭祀觀音之日為之外,

日期上無明顯的特殊性,惟多於夜間舉行。以空間來說,一直有選在僻靜處、

廟宇為之者,清代並有不少選在住家者,然戰後未見在住家者,而有在私人公 寓、夜間校舍門口的例子。或由於史料多涉及為官方所查禁之團體的結拜,而 這些團體通常又各有其敵對勢力,為避免官方查拿與外人搗亂,故這些時、空 之選擇反映出以夜間、隱密為主。較特別的是,解嚴後有洪門山堂為追求合法 化與公開化,遂有於白晝在餐廳公開結拜之情形。

關於擺設,除了戰後台灣竹聯幫創始時之入幫儀式較為特殊外,相較於清 代、民國時期之大陸的情形,近代台灣的例子多半單純許多,變化有限,係以 供品、香燭為主,神位或神像之設置亦頗重要,尤其以關帝最為常見。之所以

163劉會進,《見證洪門三百三十年》,頁 220-221。

163劉會進,《見證洪門三百三十年》,頁 22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