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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大陸到台灣:台灣立誓之根源

第二章 台灣立誓之根源、使用與功能

第一節 從大陸到台灣:台灣立誓之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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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台灣立誓之根源、使用與功能

台灣漢人社會之立誓非常多元,至少包括咒詛、結盟、宗教組織之誓愿、

公職宣誓、民間財產書契之誓、軍誓、效忠宣誓、婚誓以及改過自新之誓。其 中前四種為本文的重點,將分別於第三章至第六章深入探討;另外五種由於資 料比較少且相當分散,僅於本章簡單介紹。上述立誓之所以會流傳於近代台灣 漢人社會的原因基本上有三種:中國大陸之淵源、日本殖民統治下的政策等影 響以及台灣漢人社會本身之變化。本章首先於第一節略述其中國大陸源流,接 著在第二節概述其在近代台灣的使用情況,第三節則著重近代台灣漢人社會之 立誓的功能,如取信於人、找出真相、排解糾紛、強化互助、防止背誓與確立 行使權力之資格。在材料方面,本章以二手研究成果為主,再加上第三章至第 六章之研究所得以及相關史料,包括文集、期刊、報紙、檔案、善書、儀式手 冊、警方之研究報告、民俗研究成果與會黨人士之關於會黨的著作。由於所涉 時間相當長,區域亦廣,難免掛一漏萬,尤其第一節所處理之對象更是如此,

惟冀能呈現大致情形。

第一節、 從大陸到台灣:台灣立誓之根源

一、 咒詛

咒詛是指以找出真相、排解糾紛、取信於人或防止背誓為主要目的向神明 立誓,表示若所做所為與誓言不符,願受某種嚴厲懲罰的行為。早在上古時期 已有咒詛,如《周禮‧秋官》所載司盟以「盟詛」處理獄訟之法、1《墨子‧明 鬼》中齊莊君以「盟齊之神社」處理二臣爭訟。2宋代之後的史料中亦有不少關 於咒詛之記載。例如在自元雜劇《冤家債主》、《看錢奴》小說化而來的明代小

1阮元審定,盧宣旬校,《重刊宋本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卷第三十六,頁 542-1。

2李生龍注譯,李振興校閱,《新譯墨子讀本》(台北市: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2014),頁 209-210。

外華人資料研究中心,2002),頁 544-545。

6Katz, Divine Justice, p. 71.

7Bryna Goodman, Native Place, City, and Nation: Regional Networks and Identities in Shanghai, 1853-1937(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5), p. 87.

8此「祖」意指該團體之創始者,非祖先之意。

9江紹原,〈「盟」與「詛」〉,頁 118-119;田兆元,《盟誓史》,頁 89-99、101-104、108-141、

154-159、161-162;仁井田陞,《唐宋法律文書の研究》(東京都:財團法人東京大學出版會,

1983 重印,1937 初版),頁 820-829;Lewis, Sanctioned Violence in Early China, pp. 44-48.

10江紹原,〈「盟」與「詛」〉,頁 118-119;田兆元,《盟誓史》,頁 78-81、84-89、106-108、159-161;

栗原朋信,〈封爵之誓について〉,《社會經濟史學》,第 17 卷第 6 期(東京都,1951),頁 23-36;仁井田陞,《唐宋法律文書の研究》,頁 807-819。

11田兆元,《盟誓史》,頁 99-100。

12岸本美緒,《明清交替と江南社会》(東京都:財団法人東京大學出版会,1999),頁 80-86。

13田兆元,《盟誓史》,頁 105-106;Barend J. ter Haar, “Local Society and the Organization of Cults in Early Modern China: A Preliminary Study”, Studies in Central & East Asian Religions, 8(1995), p.

31; Ye Xiaoqing, The Dianshizhai Pictorial: Shanghai Urban Life, 1884-1898(Ann Arbor: Center for Chinese Studies,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2003), p. 203.

14鄭振滿,〈神廟祭典與社會空間秩序──莆田江口平原的例證〉,收於王銘銘、王斯福主編,

《鄉土社會的秩序、公正與權威》(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頁 182-183;仁井田 陞,〈元明時代の村の規約と小作證書など(三)とくに元泰定刊「新編事文類耍啟劄青錢」に ついて〉,收於氏著,《中國法制史研究 法と慣習 法と道德》(東京都:財團法人東京大學出版 會,1964),頁 684;Michael Szonyi, Practicing Kinship: Lineage and Descent in Late Imperial China(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pp.175-176; Romeyn Taylor, “Official and Popular Religion and the Political Organization of Chinese Society in the Ming”, in Kwang-Ching Liu ed., Orthodoxy in Late Imperial China(Berkeley and Los Angeles: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0), pp.145-146. 律文化的建構初探〉,收於田浩(Hoyt Tillman)編,《文化與歷史的追索:余英時教授八秩壽 慶論文集》(台北市:聯經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09),頁 574-576。

18田兆元,《盟誓史》,頁 143-144。

19陳曉紅,〈試論敦煌佛教愿文的類型〉,《敦煌學輯刊》,第 1 期(蘭州市,2004.1),頁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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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下誓愿,諸如元代佛教之皈依三誓、20明代無為教之守三皈五戒與不洩無字 真經之誓等等。21

四、 公職宣誓

公職宣誓是指將任公職者依法就其未來之職務行為立誓會為所應為。明朝 時有地方官正式上任前須向當地之城隍爺立誓盡職之制度,22惟至清代已無此 制,是否於就任前向城隍爺立誓變為個人選擇,而清代地方官仍有選擇採用此 儀式者。23較特殊的是清代有地方官立約規定鄉約之管理階層須立誓盡忠職守 的例子,如清代廣東連山縣知縣李來章曾訂有《聖諭宣講鄉保條約》,要求約正 等人須於聖諭牌位前立誓行使職權務秉公正,否則遭「天地神明...陰施誅殛...喪 其身家...降施災禍...減其福算」,24惟此種例子似乎不多見。至民國之大陸時期,

國民政府很可能因受到西方國家多有公職宣誓制度影響,而制定了自己的公職 宣誓制度,其主要者即《宣誓條例》。

五、 民間財產書契之誓

此所謂民間財產書契之誓,係指在民間財產書契中,採用立誓之方式防止 書契內容遭違反。如漢代之冢地買賣文書有禁止子孫爭訟舍地之咒誓,並以「天 帝誅疾」為子孫背誓之後果;25此是立下該買賣文書者以祖先之地位與立誓之方 式,防止其子孫不依誓對待、處理該土地。

六、 軍誓

20這三誓分別是誓依佛師、誓學法藏、誓同僧海,參自慶編撰,心皓釋讀,《增修教苑清規釋讀》

(上海:上海世紀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頁 179-180。

21Barend ter Haar, Practicing Scripture: A Lay Buddhist Movement in Late Imperial China(Honolulu:

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 2014), p. 133.

22鄧嗣禹,〈城隍考〉,《史學年報》,第 2 卷第 2 期(北平,1935.9),頁 274。

23朱之洪修,向楚纂,《巴縣志》卷五(民國二十八年(1939)刻本),頁 703;石有紀修,張 琴纂,《莆田縣志》卷七,(鈔本,時間不明),頁 1015。

24周振鶴,《長治與久安》(香港:三聯書店有限公司,2016),頁 109-110。

25仁井田陞,《唐宋法律文書の研究》,頁 13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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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誓乃軍事武裝團體中為了達到軍事目的而立之誓。早在上古三代,已有 於行軍事征伐前立誓之例,其誓詞多主要在說明敵方之罪狀,強調己方乃順應 天意,毫無私心,並立下軍規,以明對遵規、戰勝之賞與犯規之罰,如夏啟伐 有扈氏而發布《甘誓》、商湯伐桀而作《湯誓》、春秋時期趙簡子與范氏等開戰 前聚集將兵宣誓軍規等等。26另外某些非漢民族會在戰敗投降時,立誓不再向 對方發起戰爭,例如宋代大中祥符九年(1016)「撫水州蠻」入侵「宜、融州界」,

為 曹 克 明、 俞 獻可 擊 敗, 「 酋帥 」 蒙承 貴 等遂 自 首 謝罪 , 並在 聞 知宋 真 宗

(968-1022)詔旨赦令勿殺後,「歃猫血立誓,自言奴山摧倒,龍江西流,不敢 復叛」;27又如明嘉靖時的何卿在駐守松潘時,擊敗了劫軍餉的「威茂番」,於 是「諸番乃爭獻首惡,插血斷指耳,誓不復叛」。28

七、 效忠宣誓

效忠宣誓是指立誓忠於特定對象。這在帝制中國已有之,例如明代的謝騫

(1416-1492)在自保定知府陞為山東布政司右參政時,「益感激奮,勵誓竭忠」;

29晚清時之中國同盟會的入會誓詞則有「矢信矢忠」之句。30至民國時,依公布 於民國二十八年(1939)七月之《修正陸軍新兵宣誓規則》,陸軍新兵入伍後須 宣誓,而其誓詞有「盡忠職務」的內容。31甚至最晚自民國十五年(1926)起,

中國共產黨之入黨誓詞中開始出現「永不叛黨」之詞,至 1982 年,其黨章新規 定之誓詞裡又加上了「對黨忠誠」。32

26田兆元,《盟誓史》,頁 81-83;呂靜,《春秋時期盟誓研究──神靈崇拜下的社會秩序再構 建》,頁 271;Lewis, Sanctioned Violence in Early China, pp. 24-25.

27脫脫等撰,《宋史》(台北市:鼎文書局,1980),卷四百九十五,頁 14205-14207;李文琰,

《慶遠府志》(乾隆十九年(1754)刻本),頁 590-591。

28張廷玉等撰,《明史》(台北市:鼎文書局,1980),卷二百十一,頁 5589-5590。

29焦竑編,《國朝獻徵錄》(台北市:明文書局,1991),卷之九十五,頁 17-1。

30張義癡編,《湖北革命知之錄》(台北縣:文海出版社,1981,1946 初版),頁 114-115。

31〈修正陸軍新兵宣誓規則〉,《四川保安月刊》第 4 卷第 2 期(成都,1939),頁 60。

32王連花,〈中國共產黨入黨「宣誓儀式」的演進〉,《廣州社會主義學院學報》第 2 期(廣州,

2011),頁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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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婚誓

婚誓係指為了建立夫妻關係所立之誓。中國傳統之婚禮並無立誓,33然在 元、明、清之戲曲、小說有一些關於婚誓的描述,通常係須於神、佛之前焚香 立誓,或並寫成婚書,或並對天剪髮,而誓詞中之背誓後果不乏身亡、下地獄 者,34這或許是傳統婚禮中非必要的或非正式的部分。至晚清開始,受西式婚 禮之傳入與日漸流行的影響,中國出現了所謂「文明婚禮」。這種婚禮或純用西 式,或混融中西,其中便有採用立誓者,例如新人於訂婚後先立誓求學自立、

於結婚證書上書「永諧和好」等。35

與婚誓相關者,在婚前有情愛之誓,如《詩經‧衛風》之〈氓〉中有「總角 之宴,言笑晏晏,信誓旦旦,不思其反,反是不思,亦已焉哉」之句,雖係作者 自述幼時戀愛過於天真,錯信誓言,但仍可作為當時情愛之誓的例子;36於婚 後有守節之誓,如在帝國晚期有寡婦為守貞節而誓不再嫁之例,《欽定古今圖書 集成》與一些清代文人筆記(如《庸閒齋筆記》、《右台仙館筆記》)中均收有 不少這類例子。37

九、 改過自新之誓

改過自新之誓意指立誓改正自己以往之過錯並重新做人。這在帝制中國不 乏其例,如春秋時期之秦穆公在攻打鄭國失敗後,即作〈秦誓〉表示自誓改過並 將任用賢人;38又如嘉慶二十年(1815)之陝西曾有一婦人任氏在與楊思魁通姦 時,為其家翁撞破、責打,該婦遂「立誓改悔」。39民國時亦有立此種誓之案例,

33關於中國傳統之婚禮,可參王貴民,《中國禮俗史》(台北市:文津出版社,1993),頁 146-149、

253-266。

34仁井田陞,〈支那近世の戯曲小說に見えたる私法〉,頁 64-70。

35李長莉等著,《中國近代社會生活史》(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5),頁 290-295、

598-606。

36吳晗,〈盟與誓〉,頁 171;高海夫、金性堯主編,《詩經》上(台北市:地球出版社,1993),

頁 149-159。

37Katz, Divine Justice, p. 70.

38阮元審定,盧宣旬校,《重刊宋本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卷第二十,頁 313-2~315-2。

39祝慶祺編,鮑書芸參定,《刑案匯覽》(光緒十四年(1888)上海圖書集成局仿袖珍版印本),

卷四十九,頁 3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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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於民國二十四年(1935)的江蘇省立清江民眾教育館之刊物上,載有一其婦女 班學生之文章,文中表示到該班上學後品行學業大有進步,惟仍有些壞脾氣未

如於民國二十四年(1935)的江蘇省立清江民眾教育館之刊物上,載有一其婦女 班學生之文章,文中表示到該班上學後品行學業大有進步,惟仍有些壞脾氣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