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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立誓的多樣功能

第二章 台灣立誓之根源、使用與功能

第三節 台灣立誓的多樣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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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逮捕而受到告誡,76或配合當時政府正推動之自首者既往不咎的政策,77由此 亦可知當中有真心誠意者,亦有不得不然者。例如在民國五十七年(1968)九月 十二日,高雄市一由四十餘名「不良少年」組成之「新萬興宮派」在警方派專人 請各家長合作後,其成員齊聚警一分局,並發誓解散組織、重新做人,78此即 一在警方與家長合作下促成的例子。

第三節、 台灣立誓的多樣功能

一、 取信於人

這是指可藉由立誓爭取他人之信任,可再細分為三:

(一)表達清白

此係指就身陷紛爭之情形,可藉由立誓表達清白。咒詛便常遭作此種使用,

這應是因咒詛之誓詞中必有嚴重之背誓後果,即使對方不信咒詛之效力,至少 也能表達己之態度。例如日治時期曾有一土庫酒家竊盜案,該案緣於昭和九年

(1934)十二月二十七日,戴添源、邱天德二人在臺南州虎尾郡土庫酒家鴛鴦閣 飲酒,他們回家後發現遺失金錢,回閣尋找,認為是某藝妓所竊,而該藝妓否 認行竊。此案後陷入膠著,然一般人都懷疑是鴛鴦閣之人所為。雙方為各表清 白,所言不虛,遂於昭和十年(1935)一月五日集合於當地之天上聖母宮,並請 嘉義城隍爺、土地公及麥寮媽祖設神壇,在神前咒詛。79再如於民國五十二年

(1965 年 6 月 7 日),第三版。

74〈不良少年改過自新 又有五個幫派 宣誓解散組織〉,《中央日報》(1963 年 8 月 19 日),第 三版。

75〈屏兩不良少年組織 昨日宣誓 悔過自新 警方勸導收到實效〉,《徵信新聞報》(1965 年 8 月 5 日),第六版;〈三重兩不良少年幫派 昨天宣誓解散〉,《中央日報》(1984 年 8 月 24 日),

第七版。

76〈九名不良少年 立誓洗面革心 安東幫在警局宣佈解散〉,《中央日報》(1969 年 12 月 1 日),

第三版;〈九名未成年竹聯幫和堂分子 拘留期滿獲釋 接受告誡宣誓脫離幫派〉,《中央日報》

(1983 年 3 月 6 日),第六版。

77〈七十二名誤入歧途少年 立下重新做人決心 辦理自首登記‧宣誓解散組織 警方呼籲及時把 握自新好機會〉,《中央日報》(1978 年 4 月 13 日),第三版。

78〈不良少年組織 昨日宣誓解散 警方希望父母合作 督促子弟改過向善〉,《中國時報》(1968 年 9 月 13 日),第六版。

79轉引自增田福太郎,《東亞法秩序序說――以民族信仰為中心》,收於氏著,黃有興譯,《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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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三月四日之頭城農會信用部櫃檯,農會員工為就農會公款失竊案表達己 之清白,請來了東嶽大帝、城隍老爺等神像,每人持香三枝,於神前立誓若有 盜竊冒領農會公款,願受神明制裁而立即死亡。80

宗教組織之誓愿亦有被用於表達清白之情形,惟並非每個宗教組織之誓愿 皆如此,而是與該宗教組織是否曾遭相當程度之負面批評有關。以戰後台灣之 一貫道為例,在其入道儀式中之引保師所發誓愿裡,有謂「如若引入保入左道旁 門,邪教白蓮,誆哄人之錢財者,願受天譴雷誅」,81此乃係向新求道人擔保一 貫道不是旁門左道、不是「白蓮教」,也非詐財團體,即表達自己與一貫道之清 白。之所以有這種誓愿內容,應係因一貫道過去曾遭受諸如此類之質疑或批評 的原故。

(二)表達決心

這是指可以立誓的方式表達自己對特定事情之決心。之所以如此,係因一 般而言立誓行為本身已係鄭重其事之表示,且不少誓詞中有嚴重的代價或背誓 後果,可謂係以自損的方式表示心意之決絕。具此功能之立誓相當多種,茲一 一道來。

選採咒詛於一定程度上可謂是在表達即使會傷害自己,亦非討得公道不可 的決心。蓋咒詛作為一種處理紛爭的方式並不受到鼓勵,最晚於日治時期已有 俗諺謂:「無罪咒詛亦有三分罪」,82換言之,只要咒詛,即使是無辜的一方亦 會遭視為有罪而受罰,只是罪較輕而已。

以結盟而言,無論其係針對何事,皆會表達結盟者在面對、處理該事時將

灣宗教論集》,頁 34-35。

80〈頭城農會失竊 請來菩薩捉賊 男女員工手持香火 理長唱名賭咒發誓〉,《徵信新聞報》(1963 年 3 月 5 日),第六版。

81易水編著,《一貫道人才手冊》(板橋市:正一善書出版社,1992),頁 146;善修編輯,《增 補一貫道內容》(台北市:天彬佛堂,1989),頁 24;郭無妄編述,《一貫道大綱》(新竹市:

郭正忠,1985),頁 39。

82增田福太郎,《東亞法秩序序說――以民族信仰為中心》,收於氏著,黃有興譯,《臺灣宗教 論集》,頁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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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互助協力之決心。例如於雍正六年(1728)一月十三日,湯完等人在離諸羅縣 屬八十里之茇仔林的湯完家中歃血盟誓,結成父母會,其誓表達了照顧年老父 母與互相幫忙照顧之決心。83又如嘉慶三年(1798)七月九日徐章等人在嘉義縣 茅港尾之荒埕盟誓結成小刀會,其誓表達了就搶劫、拒捕之事糾夥相幫而為的 決心。84

宗教組織之誓愿中,常有表達對修行之決心者。例如前節所述一九七零年 代台灣佛教的四弘誓願,一定程度上即表達了願意學佛法、斷煩惱、成佛道、

度眾生的決心。又如戰後台灣一貫道之求道人需發十條大愿,即「誠心保守,實 心懺悔(乾)/實心修煉(坤),如有虛心假意,退縮不前,欺師滅祖,藐視前 人,不遵佛規,洩漏天機,匿道不現,不量力而為者(乾)/不誠心修煉者(坤),

願受天譴雷誅」,85以表達其在堅定信心、真心悔過、遵守佛規、修道渡人、尊 敬師祖與前人等方面之決心。

公職宣誓係在表達盡忠職守之決心。以民國七十二年(1983)十一月十一日 前之《宣誓條例》中民意代表的誓詞為例,其謂:「余誓以至誠,恪遵憲法,效 忠國家,代表人民依法行使職權,不徇私情,不受賄賂,如違誓言,願受最嚴 厲之制裁,謹誓」,86即係在表達決心守法忠國、不徇私受賄,以盡民意代表之 職責。

民間財產書契之誓多係表達對某財產作特定使用或分配的決心。例如前節 所述嘉慶二十年大目根堡竹實崎庄之付墾佃批字,即謂該田山乃祖產,只能作 香祀之用,世代子孫不得出賣或胎借轉典,否則遭雷擊而亡,屍身隨水漂走,

不得與妻子相見,同時對買者、中人亦有詛咒之詞。換言之,這份書契表達了

83國立故宮博物院編,《宮中檔雍正朝奏摺》11(台北:國立故宮博物院,1978),頁 67-68。

84中國人民大學清史研究所、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合編,《天地會》6,頁 86-89。

85宋光宇,《天道鈎沉》,頁 66;易水編著,《一貫道人才手冊》,頁 146;不著撰人,《佛堂 常用禮節》(台北市:發一天恩道場,時間不明),頁 14-15;明德編輯部,《佛規禮節實務【二】

道場微理細節》(台北市:明德出版社,2005),頁 93-94;善修編輯,《增補一貫道內容》,

頁 45。

86 立 法 院 法 律 系 統 :

http://lis.ly.gov.tw/lglawc/lawsingle?00392393C40B000000000000000000A000000002FFFFFD^0490 20360621^0003C001001,2016 年 3 月 2 日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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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該田山永作香祀之用的決心。而在前節所述之光緒六年楠梓仙溪西裡灣坵庄 之一鬮書字裡,則是表達了張姓叔姪五人願依從拈鬮之結果分配祖產之決心。

軍誓係在表達對達成特定軍事目的之決心。例如前節所述之噍吧哖事件中 的江定之誓,他立誓只要能打勝仗,犧牲親生兒子江憐亦在所不惜,表達了對 取得戰爭勝利之決心。又如前節所述之民國三十九年六月十日台南某部官兵代 表大會之出席人員的效忠總統宣誓,則在軍事方面表達了反攻大陸、光復北平、

活捉敵首之決心。

效忠宣誓乃表達絕對忠誠於特定對象之決心。例如在民國三十九年七月十 二日,於聯勤總部召集之全體軍需會議上,全體與會人員依大會集體決議宣誓 效忠總統蔣中正,由聯勤總司令監誓,誓詞為:「余謹以至誠,服膺三民主義,

愛護國家,效忠總統,服從命令,廉潔自守,絕對堅守軍需崗位,努力軍需革 新工作,以完成反共抗俄之神聖偉大任務,如有違背誓言,甘願接受最嚴厲之 處分,謹誓」。87

由前節之婚誓介紹可知婚誓之誓詞通常會有苦樂與共、白頭偕老之內容,

這可謂係在表達新人一生相守之決心。惟某些宗教會增加其他的誓詞內容,而 使所表達之決心不止於一生相守,例如於民國三十六年八月八日在臺北市東和 寺舉行的湯謝永順與林月嬌的婚禮上,或因係由該寺之日式僧人心源和尚證婚,

婚禮中採用了日本佛教佛前結婚常見之誓約文,文中除了有「長共苦樂 永同憂 喜」之句,並言「精誠一心 皈依至寶 誓修利自利他之淨行 願作大慈大悲之善 樂」,88可謂除了一生相守之決心,並表達了從事佛教修行之決心。

改過自新之誓乃表達改正過失、重新做人之決心。如前節所言昭和八年基 隆署無賴漢在神前立誓改過之例,乃表達不再做無賴漢之決心。又如於民國六 十六年之高雄左營,一名私娼老鴇因案遭警方拘留七日,而因第七日正逢中秋 節,警方遂提早釋放他回家團圓;其因此深受感動,後主動到警局要求再關一

87〈軍需會議圓滿閉幕 全體宣誓效忠總統〉,《中央日報》(1950 年 7 月 13 日),第四版。

88闞正宗,〈社區的愛情見證──從佛刊看戰後臺灣「佛化婚禮」的歷史演變〉,頁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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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以補足拘留天數,並發誓絕不再妨害風化,89表達出不再做老鴇之決心。

(三)強化正當性

此所謂強化正當性,乃指可用立誓使特定對象或事情受到更多支持。

若有人以咒詛表達清白時能獲得對方或旁觀者之信任,亦是強化了該咒詛 者之正當性。例如於民國五十三年(1964),高雄縣婦女會秘書馬雲瑞為表示其 未收受縣議員候選人王健民之紅包,當眾焚香,指天誓日,謂若拿紅包,將天 誅地滅、斷子絕孫,而王氏夫婦若給紅包,則不得善終。誓畢在場選民大放鞭 炮,讚許馬氏不做虧心事,並同情其受到冤屈,據報載「場面至為感人」。90

若有人以咒詛表達清白時能獲得對方或旁觀者之信任,亦是強化了該咒詛 者之正當性。例如於民國五十三年(1964),高雄縣婦女會秘書馬雲瑞為表示其 未收受縣議員候選人王健民之紅包,當眾焚香,指天誓日,謂若拿紅包,將天 誅地滅、斷子絕孫,而王氏夫婦若給紅包,則不得善終。誓畢在場選民大放鞭 炮,讚許馬氏不做虧心事,並同情其受到冤屈,據報載「場面至為感人」。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