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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誓在台灣的運用情況

第二章 台灣立誓之根源、使用與功能

第二節 立誓在台灣的運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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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於民國二十四年(1935)的江蘇省立清江民眾教育館之刊物上,載有一其婦女 班學生之文章,文中表示到該班上學後品行學業大有進步,惟仍有些壞脾氣未 改,遂「發誓從此以後,將一切的壞脾氣都一一的消滅乾淨」;40再如於民國二 十一年(1932)之山西自新院的刊物中,記載了有三位反省人(基本上屬政治犯)

經考核准予出院,而在出院之宣誓典禮上,其誓詞謂入院後認識到三民主義「確 為救國主義」,故「誓以至誠,擁護國民革命,盡忠於中國國民黨及中華民國,

絕不再加入任何反動團體。如背誓言,願受黨國最嚴厲處分」。41由於當時中國 之教育與獄政受到西方相關制度與理論之影響,故除了中國固有之發誓改過自 新傳統外,此兩例或亦有受到西方之影響,惟尚有待進一步的研究。

第二節、 立誓在台灣的運用情況

一、 咒詛

近代台灣之咒詛應主要源自中國大陸,例如在一向與台灣關係密切之閩南 便有於判官爺前咒詛表達清白之俗。42依本文第三章之研究,咒詛之儀式內容 有繁有簡,有區分為指天咒詛、神前咒詛與斬雞咒詛三種者,而選採何種通常 依當事人主觀上認為之案情嚴重程度而定。其舉行時間不特定,所需時間亦多 不長。舉行地點有就地而為者,有至寺廟等公共空間者。咒詛時常會請神明為 證或判,並以城隍爺此類神明為多,戰後的例子則似乎顯示出更多的神明選擇。

誓詞多是以自己及家人之生命、健康受到傷害為背誓之後果。又咒詛中最嚴重 的斬雞頭,在 1970 年代與 1980 年代間因不同理由遭到反對而出現了多種替代方 式。

清治時期至戰後之司法實務中有不少使用咒詛查案、審案或處理糾紛之例,

但咒詛及其結果未曾成為直接的、法律所承認的證據。不論司法界對咒詛之態

40孫文卿,〈我的自省語〉,《民眾半月刊》第 20 期(清江,1935),頁 11-12。

41〈出院反省人宣誓誌略〉,《自新》第 31 期(1932),頁 97-98。

42姚漢秋,〈從閩南風俗談台灣的移風易俗〉,《臺灣文獻》,第 32 卷第 2 期(台中市,1981.6),

頁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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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如何,自清代以來,始終有人遇糾紛時採用咒詛,並視其處境與需求,先後 或同時運用司法和調解,以求處理問題。除了處理糾紛,又自民國六十六年那 場激烈選戰開始,政壇上曾興起一股咒詛的風氣,政治人物彼此模仿,為了勝 選利用咒詛。

二、 結盟

就近代台灣漢人社會之結盟而言,應亦是主要受到中國大陸的影響。例如 著名之天地會即發源於福建漳浦高溪,先在泉州、漳州一帶流傳,後再傳至台 灣,43當然也帶來了其結盟之儀式。依本文第四章之研究,在近代台灣,結盟 最常遭用以糾眾互助,包括抗官、照顧父母等。雖然清治時期之史料所載多是 當時下層社會之人為抗官而結盟之例,44實則台灣當時已有屬不同階層者行結 盟之舉,如著名的起事者戴潮春召人立誓入天地會,而戴氏本身即堪稱地方菁 英;清治時期官方亦有人為弭平這些抗官行動而結盟,如時為總辦臺北團練鹽 運使、浙江補用道之林占梅率眾至城隍廟立誓對抗戴潮春。45至日治時期,仍 有抗官團體行此結盟之舉,如噍吧哖事件中加入余清芳之起事者須先立誓;六 甲事件亦是一例,其參與者中有人即係於神前立誓加盟成為羅臭頭(?-1914)

之部下。46日治時期不同階層之人如學者、商人、工人、公子哥等亦有行結盟 之事。另外清代台灣已有不同性別者參與結盟,雖然當時參與結盟之女性似乎 尚少;日治時期之相關史料則已顯示有純女性之結盟。這一跨階層、跨性別的 趨向,在戰後台灣仍然持續。

最晚自清治時期以來,結盟多行於夜間,選在僻靜處、廟宇為之者一直不 乏其例。清治時期也有不少選在住家為之者,然戰後未見這種例子,而是有選

43秦寶琦,《中國洪門史》(福州市:海峽出版發行集團、福建人民出版社,2012),頁 593。

44Katz, Divine Justice, p. 68; Paul R. Katz, “Banner Worship and Human Sacrifice in Chinese Military History”, in Perry Link ed., The Scholar’s Mind: Essays in Honor of Frederick W. Mote(Hong Kong:

The Chinese University Press, 2009), p. 212.

45林豪,《東瀛紀事》,頁 16-17。

46洪敏麟主編,《雲林、六甲等抗日事件關係檔案》(台中市: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78),頁 19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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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私人公寓、夜間校舍門口的情形。較特別的是,解嚴後有洪門山堂於白晝在 餐廳公開結拜之例。就儀式擺設而言,相較於清代、民國時期之大陸的情況,

近代台灣的例子多半較為單純,變化不多,以供品、香燭為主,亦重視神位或 神像之設置,其中又以關帝最常見。

在盟誓方式方面,誓詞中多會要求互助與保守團體秘密,有些例子中並載 有特定政治目的或反映特殊政治背景;背誓後果多是身死,然亦有無咒詛的例 子。歃血飲酒雖常見,但非盟誓成立之必要條件;所用之血多係取自活雞或活 人,然或因此種取血方式不符當代之「文明」標準,或因結盟者吃素,故亦有變 通之情形。

值得注意者,至戰後,某些團體或為保護成員免於警察查拿,或因經費、

團體發展之考量,而不再採用結拜儀式;亦有為追求團體之合法化與公開化,

而淡化、減輕對背誓者之實際懲罰者。

三、 宗教組織之誓愿

近代台灣之佛教、道教與民間教派的宗教組織有不少傳自中國大陸或與之 有相當深的淵源,而亦不乏使用誓愿之例。例如在戰後新興道教宗派太乙玄宗 之拜師傳度科儀中,保舉師向受度弟子傳授〈虛皇天尊初真十戒〉時,受傳弟子 須一手撫心,一掌朝天言:「弟子誓願奉行」;47同屬道教之高雄道德院的出家 儀式中,亦有出家者簽寫誓願書並焚化以為出家憑證之例。48又如一九七零年 代台灣佛教之授居家二眾三皈儀軌中,受皈依者須發四弘誓願,即「眾生無邊誓 願度」、「煩惱無盡誓願斷」、「法門無量誓願學」、「佛道無上誓願成」。49 再如於台灣一貫道之入道儀式的點道禮中,有引保師誓愿擔保一貫道之正派與 新求道人誓愿求道、修道(詳參本文第五章)。

47李建德、柯奕銓,〈當代道教宗派傳度科儀意涵初探──以太乙玄宗為論述焦點〉,收於林翠 鳳主編,《宗教皈依科儀彙編》(台北市:宇河文化出版有限公司,2013),頁 240、276-277。

48康詩瑀,《戰後道教與都市社會之變遷》(台北市:博揚文化事業有限公司,2015),頁 260。

49鎌田茂雄,〈佛教儀禮〉,收於大淵忍爾編,《中國人の宗教儀禮──佛教 道教 民間信仰》

(東京都:福武書店,1983),頁 1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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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職宣誓

依本文第六章之研究,在清治時期,與大陸相同,台灣之地方官亦有於正 式就職前選擇先向當地城隍爺立誓盡職者,例如俞兆岳於康熙五十三年(1714)

調知臺灣縣時即係如此。日治時期似無公職宣誓制度。戰後台灣則承襲了中華 民國之《宣誓條例》,此條例係最主要的公職宣誓相關規定,而隨著國家組織變 動、憲法修訂等因素,此條例經多次修訂。在誓詞方面,於民國三十六年六月 二十一日前區分較細,依職務性質之不同而誓詞各異,之後除部分予以獨立立 法規範外,逐漸趨簡而將公職人員概分為民意代表與非民意代表兩類,分別適 用不同誓詞。在宣誓程序、方式方面,一直大同小異,而於民國三十二年(1943)

十二月十五日之後大致定型,即於就職地(後又加入上級機關指定地點)公開進 行,由宣誓者肅立並向國旗、黨旗與國父遺像舉右手,舉時手向上伸直,手掌 放開,五指併攏,掌心向前,而後宣讀誓詞,並簽名蓋章;監誓人則在國父遺 像右側,莊肅向外側立,必要時得領導宣誓人宣讀誓詞。於該制度之實踐面而 言,官員與民意代表這些政界人士中有部份對之不甚重視,另有部分則對其功 能仍持有較高程度的期盼。

五、 民間財產書契之誓

近代台灣之民間財產書契中採用立誓者不多,筆者所見其中絕大部分係屬 清治時期,其目的多半係將特定財產永遠作為宗族或家族香祀之用,而禁止子 孫買賣或胎借轉典,通常並有對買賣該財產者之詛咒;與前節所述漢代塚地買 賣文書之例同樣是在防止子孫將財產挪作他用。例如嘉慶二十年大目根堡竹實 崎庄之一付墾佃批字中,即謂該田山係「承祖父開墾之業,留存世代香祀,日後 子孫不得賣與及胎借轉典。買者之人,絕子絕孫;賣者之人,被雷打死,被水 漂流,不得與妻子相見。誘言導賣與及為中者,覆宗絕嗣,死無葬身之地。若 有人善勸存者,福壽齊增,生有高門之慶。誓出此言,願為子孫者知所敬,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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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知所戒也」。50又有相類者係為了將特定財產永遠作為祭祀某神明之用,而禁 止後人買賣或出借,且亦有詛咒之詞,如在光緒十五年(1889)猫羅堡之一杜賣 盡根山園田契字中,乃將該山園田之租供作南瑤宮天上聖母裡二媽之「聖誕演戲 酒席資費」、「請送應費之資」,二媽之篙新班慶緣堂子孫「不能轉借別賣」該 山園田,否則「聖母必定降罪,絕滅子孫」。51另有目的在於確認祖產劃分並禁 止爭產者,如於光緒六年(1880)楠梓仙溪西裡灣坵庄之一鬮書字裡,記載分別 代表五房之張姓叔姪五人「當日普同,當天誓,拈鬮為定,中間並無偏黨漏落欺 瞞、凌長挾幼及私自揀擇。從今分拆以後,各照鬮書管業,不得妄生事端,捏 故爭競...如有爭長較短,互相欺侮,執此鬮書赴官明究」。52

六、 軍誓

關於近代台灣之軍誓的史料似乎很少。依目前所見,於日治時期有抗官團 體在開戰前祭旗立誓以求勝兆之例,即於噍吧哖事件中,起事領導人之一江定

關於近代台灣之軍誓的史料似乎很少。依目前所見,於日治時期有抗官團 體在開戰前祭旗立誓以求勝兆之例,即於噍吧哖事件中,起事領導人之一江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