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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後民國公職宣誓之儀式及其中國國民黨色彩

第六章 公職宣誓

第二節 戰後民國公職宣誓之儀式及其中國國民黨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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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族上之意義,故開始採用之。26後者之根源可能與基督教有關,蓋檀香山興 中會之入會宣誓儀式在舉右手之同時並有左手按《聖經》之舉。27由前述中國國 民黨之入黨宣誓相關條例、辦法可知在孫氏逝世後,該黨之入黨誓詞仍具會黨 色彩,只是僅餘關於背誓後果的部分而已;儀式中之舉右手也依然存在,且最 晚自民國三十二年九月二十日起該黨已進一步明文規定右手向上伸直、掌心向 前等具體細節,28惟對這些細節從何而來尚未可知。

第二節、 戰後民國公職宣誓之儀式及其中國國民黨色彩

自《宣誓條例》於民國十九年制定、公布始,多年以來,隨著國家組織變動、

憲法修訂等因素,此條例經多次修改,以下分別就其誓詞、程序與方式加以探 討。

在誓詞方面,隨宣誓者之職位性質而有所不同,例如軍官誓詞中就強調「捍 衛國家,愛護人民,克盡軍人天職」,惟於民國三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前區分較 細,包括文官、軍官、參議員、自治職員、教育人員等,各有不同誓詞,之後 除部分予以獨立立法規範外,29逐漸趨簡而將公職人員分為兩類,概而言之即 民意代表與非民意代表,分別適用不同誓詞。其中後者之誓詞自民國四十二年 五月二十九日後至今未變,內容為:「余誓以至誠,恪遵國家法令,盡忠職守,

報效國家,不妄費公帑,不濫用人員,不營私舞弊,不受授賄賂,如違誓言,

願受最嚴厲之處罰,謹誓」;而自同一時間起,前者之誓詞為:「余誓以至誠,

26馮自由,《革命逸史》3,頁 202。據田海之研究,「天運」一詞於《莊子》已有之,在道教之 文書、儀式多可得見,其使用遠較洪門為早,參 Ter Haar, Ritual & Mythology of the Chinese Triads, pp. 309, 318, 333.

27黃宇和,《三十歲前的孫中山──翠亨、檀島、香港 1866-1895》,頁 539-540;張義癡編,《湖 北革命知之錄》,頁 114-115。

28〈黨員宣誓條例第三條 第二三八次中常會修正〉,《訓練通訊》第 47 期(1943),頁 6。就其中 手掌放開、掌心向前的部分,可能與西元六世紀後歐洲日耳曼人處理爭訟之「宣誓相挺」制度有 關,蓋當時罪犯遭認為無誠信而不得宣誓相挺,而他們又多在右手掌心有紋記,故要求宣誓時手 掌放開、掌心向前以供審辨是否罪犯,參楊泰順,〈宣誓就職典禮與我國法制的調整〉,頁 17、

22-23。

29如軍人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警察之《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法官之《法官法》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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恪遵憲法,效忠國家,代表人民依法行使職權,不徇私情,不受賄賂,如違誓 言,願受最嚴厲之制裁,謹誓」,30直至民國七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為因應當 時民意代表有徇私舞弊、干涉司法之情況,立法院遂將「不徇私情,不受賄賂」

修改為「不徇私舞弊,不營求私利,不受授賄賂,不干涉司法」。31自此條例制 定至今,這些誓詞一直有兩點特色值得注意,其一,誓詞之末皆言若然背誓,

「願受最嚴厲之處罰」或「制裁」;其二,誓詞常強調消極不為特定行為,如「不 妄費一錢,妄用一人」、「不徇私情」等;相較於其他國家之公職宣誓誓詞,這 兩點都極為少見。之所以有此兩點特色,可能與近代中國長期動盪不安有關,

故而著重防弊。又若自興中會到中國國民黨之誓詞發展脈絡觀之,第一點相當 可能是會黨盟誓之殘留,蓋對背誓後果之強調在這些革命團體之誓詞中相當常 見,其源自對會黨誓詞之借用、簡化與改造已幾無疑義,而在中國國民黨以黨 領政下之立法院制定的誓詞實很可能受到該黨誓詞影響。

在宣誓程序、方式方面,一直大同小異,民國三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之前 規定較簡,對於舉右手之方式與監誓之方式未有具體規範,之後則就此兩個部 分規定頗詳,整體亦堪稱大致定型。概而言之,即於就職地(後又加入上級機關 指定地點)公開進行,由宣誓者肅立向國旗、黨旗與國父遺像舉右手,舉時向上 伸直,手掌放開,五指併攏,掌心向前,而後宣讀誓詞,並簽名蓋章;監誓人 則在國父遺像右側,莊肅向外側立,必要時得領導宣誓人宣讀誓詞。必須一提 者,公布於民國十七年(1928)十二月十七日之《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中有關 於國旗規格之詳細規定,包括旗面之長寬比、旗中不同圖案間之比例等;此法 經修訂而於民國四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公布後,進一步規範了國旗材質與更詳 細的比例、尺度標準,若製作不合法定標準,由當地政府取締或糾正之,並且 使用時應於禮堂及集會場所之正面中央,懸掛在國父遺像之上;簡言之,宣誓

30國大代表之誓詞是一例外,蓋依當時之《宣誓條例》第五條,國大代表之誓詞係依《國民大會 組織法》第四條之規定,其內容為:「余謹以至誠,恪遵憲法,代表中華民國人民依法行使職權。

謹誓。」,值得注意的是,此係筆者僅見之中華民國公職宣誓誓詞中無背誓後果者。

31《立法院公報》第 72 卷第 90 期(1983 年),頁 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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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式中之國旗規格及其使用方法亦有法律規定。

無論是在宣誓之誓詞、程序抑或方式,《宣誓條例》至今仍存有中國國民黨 或多或少的影響,而這與其長期以黨領政有密切的關係。此影響在國民政府時 期最為明顯,誓詞的部分如前所述會強調背誓後果,其他如該黨總理兼國父孫 中山之遺像、遺囑及政治理論三民主義、部分仿自該黨黨旗之國旗、黨旗等均 為公職宣誓儀式之要素。具體而言,如在民國三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前,依《宣 誓條例》之規定,誓詞中皆有恪遵「總理遺囑」(或「國父遺囑」)、服從「黨義」

(或奉行「三民主義」)之內容,宣誓之程序、方式裡均有向「國旗」、「黨旗」

與「總理遺像」(或「國父遺像」)舉右手宣誓之要求。且在民國三十二年十二月 十五日前,誓詞經宣誓者簽名蓋章後,若宣誓者乃國民政府委員,依該條例誓 詞應送中央黨部;甚至該日公布之《宣誓條例》中新增的舉右手方式與監誓方式,

與同年九月二十日該黨中央常務委員會就《黨員宣誓條例》所作之增訂內容相同。

32直至國民政府時期結束後,應係為了配合訓政結束,憲政開始,誓詞遂改為 恪遵憲法、國家法令,宣誓之程序與方式並刪去了向黨旗宣誓之規定。33儘管 如此,我國宣誓制度仍不乏中國國民黨色彩,一者《中華民國憲法》第一條便表 示中華民國係基於三民主義,而憲法應是國家法令之根本,故依誓詞理論上三 民主義仍應間接是宣誓遵守之對象;34二者因國共內戰的原故,二戰結束未久 戒嚴時期即開始,國民黨政府退守台灣後,又因強烈憂患意識而著意於對台灣 社會的控制,以致在其黨國體制下,國父、國旗與三民主義作為與中國國民黨 淵源甚深的國家級政治符號,其地位因此變得更為崇高,也更容易讓人聯想到 該黨。甚至在實務上有時公職宣誓與入黨宣誓合辦,對公職宣誓之意義的詮釋 亦與入黨宣誓相同,例如在民國三十八年(1949)六月二十七日,廣東省黨部、

32〈黨員宣誓條例第三條 第二三八次中常會修正〉,《訓練通訊》第 47 期,頁 6。

33〈爭掛黨旗〉,《現代農民》第 10 卷第 4 期(1947 年 4 月 10 日),頁 21。

34有趣的是,具如此地位的三民主義,在戰後台灣亦曾經是黨外運動人士批判國民黨政府的重 要理論武器,參陳君愷,〈我本將心託明月──日治時期台灣的「孫文主義者」〉,曾一士主編,《孫 中山與日本殖民時期台灣政治社會運動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台北:國立國父紀念館,2005),頁 223-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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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省保安司令部之全體工作人員與公務員即一同舉行就職宣誓典禮,並 使用同一誓詞;35又如在民國六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一場十二位軍政首長之宣 誓典禮上,總統嚴家淦(1905-1993)於致詞時表示,蔣中正於民國四十一年四 月二十一日在陽明山莊所作的〈黨員宣誓的意義〉訓話,雖然是對黨員所說,但 適用於我們每一個人。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