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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人物之眼與民間信仰觀點中的公職宣誓

第六章 公職宣誓

第三節 政治人物之眼與民間信仰觀點中的公職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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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省保安司令部之全體工作人員與公務員即一同舉行就職宣誓典禮,並 使用同一誓詞;35又如在民國六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一場十二位軍政首長之宣 誓典禮上,總統嚴家淦(1905-1993)於致詞時表示,蔣中正於民國四十一年四 月二十一日在陽明山莊所作的〈黨員宣誓的意義〉訓話,雖然是對黨員所說,但 適用於我們每一個人。36

第三節、 政治人物之眼與民間信仰觀點中的公職宣誓

早在民國之大陸時期,已有人不太看重宣誓制度,如孫中山便曾感嘆革命 黨人始終視宣誓此一法治根本為形式、為不急之務、過於理想,致使民國開國 之初建設無成。37至戰後台灣,雖然包括官員、民意代表、學者與報章雜誌之 記者在內,有不少人基本上同意公職宣誓是公職人員願意忠於國家、遵守法律、

克盡職守之鄭重表示,應基於個人之道德良心為之,38可謂於理論面對宣誓有 一大致相同之共識,然而他們對既有宣誓制度及其實踐之看法與態度不盡相同,

較為認真看待者固有之,但亦有輕視者,例如有立委曹爾忠主張《宣誓條例》只 是形式,應予廢止。39另外法律、政治、道德並非人們看待既有宣誓制度及其 實踐的唯三視角,戰後台灣之公職候選人很可能有自宗教信仰之角度看待之者,

蓋他們在競選階段中表現出視孫中山為神祇的態度,故可以想見這些候選人一

35〈粵省黨政工作人員 昨舉行宣誓典禮 全體公務員誓遵誓詞中之十二條規則〉,《中央日報》

(1949 年 6 月 28 日),第一版。惟其所用誓詞內容不同於《宣誓條例》所規定者,至於是否為 當時中國國民黨人就黨職時應用之制式誓詞,尚有待查考。

36〈切望新任首長 牢記宣誓意義 立信誓就是一項莊嚴責任〉,《中央日報》(1976 年 6 月 30 日),

第一版。

37孫中山,《孫文學說》,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黨史委員會編訂,《國父全集》1,頁 471-472。

其他負面看法並可參里咸,〈宣誓就職〉,《兩周評論》第 1 卷第 10 期(杭州,1931 年 10 月 28 日),頁 145;黑旋風,〈關於官場宣誓〉,《春風》第 14 期(1946 年 8 月),頁 8。

38〈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 96 號(1978 年 10 月 11 日),頁 31;《立法院公報》第 67 卷 第 82 期(1978 年),頁 4;《立法院公報》第 68 卷第 31 期(1979 年),頁 17;〈確立宣誓制度的 權威〉,《自立晚報》(1978 年 12 月 2 日),第一版;〈未宣誓而取消 有失輕率漠視〉,《自立晚報》

(1982 年 8 月 6 日),第四版;蔡章麟,〈談宣誓的意義〉,《國立臺灣大學校刊》第 15 期(台北,

1948 年 5 月 31 日),第一版;薛渭彬,〈由宣誓就職講起〉,《中國論壇》第 6 卷第 11 期(台北,

1978 年 9 月 10 日),頁 5;符滌泉,〈國父對宣誓之重視〉,頁 22。

39《立法院公報》第 95 卷第 10 期(2006 年),頁 313。

(1966 年 2 月 3 日),第二版。又如民國六十一年(1972)五月六日倪文亞(1902-2006)宣誓 就任立法院院長時,發生依法無監誓人資格之司法院院長亦上台監誓之情形,進而引起一段為

月 19 日):https://theinitium.com/article/20161019-hongkong-jr-legco/,2018 年 1 月 11 日查詢;

〈宣誓踩痛中國紅線 港 4 泛民派議員資格遭撤銷〉,《自由時報》(2017 年 7 月 15 日):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1118903,2018 年 1 月 11 日查詢。台、港兩地之所以有如 此相似的情形,或許與公職宣誓本具國族認同之意義有關,蓋依何國之法宣誓應即意謂認同該 國,惟這仍有待進一步的研究與確認。

48李伯,〈烽火連天立法院 宣誓典禮第一波風暴現場報導〉,《新觀點週刊》第 48 期(1987 年 3 月 2 日),頁 4-9;自由時代週刊採訪組,〈打進立法院〉,《自由時代週刊》第 161 期(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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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自既有宣誓制度本身加以分析,其有兩項不周全處使得宣誓者可以 有恃無恐,不必擔心背誓或未依法宣誓的後果,進而不太將該制度放在心上。

第一項是《宣誓條例》中關於背誓後果之規定並不明確,依誓詞僅是「最嚴厲之 處罰」或「制裁」,無具體可依循之內容。立法委員並非完全沒有意識到此問題,

蓋他們曾於民國四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修訂《宣誓條例》,規定:「宣誓人如違 背誓言,應依法從重處罰」,而依其當時對行政院之《宣誓條例》修正草案所作 的審查報告,如此修法之目的係以該條文作為法官審理背誓案件之量刑依據,

以免徒言「最嚴厲」顯得「空洞」、「流於形式」。61惟如此修法顯不夠周全,

《宣誓條例》仍遭認為有對背誓後果之規定不明的問題,如民國六十六年十二月 二十日省議員張賢東(1936-2010)拒絕宣誓的原因之一,即誓詞中「願受最嚴 厲之處罰」之句意義不明,既不知受何者處罰,也不清楚嚴厲之程度如何;62民 國七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的立法院法制委員會之全體委員會議上,立委張金鑑

(1903-1989)更直言:「據本席所知,目前尚無人因違誓言而受到處罰」,而 反對增修誓詞之禁止項目,顯係認為當時之宣誓制度下對背誓者無法可管;63 又民國七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立委余陳月瑛亦是以《宣誓條例》中對背誓之舉未 訂有制裁辦法作為拒絕宣誓的理由之一,認為這樣的條文毫無意義。64第二項 則係未依法宣誓者實際上未必沒法行使職權。蓋在民國三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宣誓條例》修訂後,依法公職人員不再是須於宣誓後始得任事,其未宣誓者並 無必須承擔的法律後果,臺灣省政府某官員與某些法律界人士亦認為未依法宣 誓不影響行使職權,宣誓只是形式,要求宣誓之條文是無法律效力的訓示規定;

65後雖該條例於民國六十八年四月二十日再次修訂,規定未依法宣誓者應視同

61《立法院公報》第 11 會期第 9 期(1953 年),頁 46-47。

62〈省議員就職宣誓、張賢東默不舉手 原來是用錯誓詞、您叫他如何同意〉,《中國時報》(1977 年 12 月 21 日),第三版。

63《立法院公報》第 73 卷第 8 期(1983 年),頁 22。

64〈立法院宣誓的風波〉,《台灣年代週刊》第 5 期(1984 年),頁 22。

65〈民意代表行使職權是否已宣誓不發生影響〉,《中央日報》(1968 年 5 月 17 日),第六版;〈法 界人士談宣誓〉,《中央日報》(1977 年 12 月 22 日),第三版;〈宣誓條例不比法律 有人拒絕莫 奈他何〉,《自立晚報》(1977 年 12 月 21 日),第二版;〈補正誓詞瑕疵 不必再行宣誓〉,《中國 時報》(1977 年 12 月 22 日),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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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人士)對公職宣誓之功能具較高程度的期盼,試圖改良宣誓制度或使其實踐合 法。如立委吳延環(1910-1998)即相對關注《宣誓條例》者的其中一人,他促 成了此條例不少修訂,例如就前述實務上行之有年的由依法無監誓人資格之司 法院院長上台監誓的問題,吳氏早在民國六十一年與六十二年(1973)撰文指出 之,並與當時的司法院秘書長程德受(1920-1991)在報上論辯,73至民國六十七 年時其在立法院法制委員會上正式提出將「由大法官為監誓人」改為「由大法官 一人為監誓人」,以求避免司法院院長一人或其帶領全體大法官監誓之情形,74 此提案後於民國六十八年四月二十日通過;又如關於民意代表之誓詞,其以原 來的誓詞有所不足,請行政院將實務上民意代表「最成問題的事情寫出來列在誓 詞之內」,認為如此「至少有一個警惕的作用」,「在本院可於紀律委員會中加 以處罰,可以稍微發生一點效果」,75後經眾委員討論與修改,於民國七十二年 十一月十一日通過。又如大法官史錫恩亦是關注我國宣誓制度者,其曾為了使 宣誓能發揮功能、國家法治能順利發展,特地撰文自法律史、外國立法例、國 內之宣誓規定與實務等方面探討分析我國近代之宣誓問題,其中尤其值得注意 者,係其以自身監誓經驗為基礎提出之觀察與建議;其並主張三項改善辦法:

加強憲法教育以建立國家認同、修正《宣誓條例》以改善宣誓秩序、制定監誓準 則並嚴格執行。76再如政治學者楊泰順,除了曾於省議員任上就行政首長主持 民代就職典禮提出抗議外,並為文就我國之公職宣誓程序提出改革芻議,包括 如何避免不同意識型態者在宣誓典禮鬧場(具體之方法有代誓宣告、77不列國父 遺像等)、學理與實務上適合之監誓者為誰、保留背誓者依法從重處罰之規定等。

78另有部分人士針對《宣誓條例》所規定之舉手方式,認為有礙於某些肢體障礙

73〈論監誓〉,《中國時報》(1972 年 5 月 9 日),第二版;〈中央公職人員就職宣誓監誓問題的商 榷〉,《中央日報》(1973 年 1 月 15 日),第三版;〈論監誓「問題」〉,《中央日報》(1973 年 1 月 24 日),第三版。

74《立法院公報》第 67 卷第 95 期(1978 年),頁 7-8。

75《立法院公報》第 73 卷第 8 期(1983 年),頁 22。

76史錫恩,〈宣誓與監誓法令之研究〉,頁 1-21。

77即因信仰不同而不願參加宣誓者,可選擇以宣告代替宣誓。

78楊泰順,〈宣誓就職典禮與我國法制的調整〉,頁 29-31。

http://www.rootlaw.com.tw/LawContent.aspx?LawID=A060020001004700-1060802,2017 年 11 月 15 日查詢。

81參〈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 96 號 委員提案第 20994 號〉,《立法院第 9 屆第 4 會期第 1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2017.9.20),頁委 245-委 246;〈「不必面向國旗及國父遺像宣誓」林昶 佐提案又被退〉,《聯合報》(2017 年 9 月 29 日),https://udn.com/news/story/6656/2730445,

2017 年 12 月 21 日查詢。

82《立法院公報》第 95 卷第 10 期(2006 年),頁 313。

83〈誓言刪除「不營求私利」「不受授賄賂」「不干涉司法」「不妄費公帑」「不濫用人員」 政院 修宣誓條例國民黨:心虛〉,《聯合晚報》(2006 年 11 月 29 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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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報紙投書主張將《宣誓條例》誓詞之消極防弊傾向改為積極鼓勵公職人員不畏 艱難、創新求進,84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轉知、總統諭示,銓敘部遂修訂《公務 人員服務誓言》為:「余誓以至誠,恪遵憲法與政府法令,以清廉、公正、忠誠 及行政中立自持,關懷民眾,勇於任事,充實專業知能,創新改革,興利除弊,

提昇政府效能,為人民謀求最大福祉。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處分。謹誓。」,

刪去了舊有之消極禁止的內容,並經向考試院報告通過,於民國九十九年(2010)

七月起供新進公務人員填寫,且作為內政部研修《宣誓條例》誓詞之參考。85不 可否認者,這當中多少有些牛頭不對馬嘴,蓋顧氏針對的是《宣誓條例》之誓詞,

七月起供新進公務人員填寫,且作為內政部研修《宣誓條例》誓詞之參考。85不 可否認者,這當中多少有些牛頭不對馬嘴,蓋顧氏針對的是《宣誓條例》之誓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