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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問題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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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問題意識

社會秩序(social order)是人類社會自始便須面對的重大課題,漢人社會亦 然。一般認為漢人傳統宇宙觀以天、人與社會的整體和諧為尚,而單就社會秩序 而言,追求的是人際關係的和諧,1這亦是當代中國大陸官方提倡「和諧社會」

的理論基礎之一。2以近代中國漢人社會之法文化來說,為達此和諧之境,在意 識型態面追求情、理、法三者兼顧,在實踐面則有司法審判、調解與神判儀式三 種方式可以採擇。近代台灣雖因曾與同時之中國大陸分屬不同政權統治,而在司 法審判、調解之制度上有所差異,但其漢人社會之法文化的意識型態與實踐選項 並未與之有根本上的不同。

所謂情、理、法,一般多係指人情(人之常情)、天理(事物普遍適用之道 理)、國法(法律)。3法的內容相對較為明確,情、理則無確定之具體內容,且 不同時、地之不同階層、立場、需求之個人或群體或各會有不同詮釋。4傳統知 識份子大致上認為情、理、法應彼此相通,並均以倫理綱常為核心,其中又以情 最為重要,蓋其是理、法之根本;5惟法於歷經近代化後,其核心內容已從倫理 綱常轉向了個人權利,6致使情、理兩者與法之間發生了一定程度的斷裂。

1呂理政,《天、人、社會︰試論中國傳統的宇宙認知模型》(台北︰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

1998),頁 49、193;李亦園,〈和諧與超越──中國傳統儀式戲劇的雙重展演意涵〉,《民俗 曲藝》,第 128 期(台北市,2000.11),頁 16-20;梁治平,《尋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諧》(北京︰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頁 199-229。

2參〈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 問題的決定〉,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http://cpc.people.com.cn/GB/64093/64094/4932451.html,2016 年 3 月 4 日查詢。

3然亦有持不同看法者,如黃宗智即區別司法審判與調解,認為前者之「情」指事情、後者之「情」

指人情,參黃宗智,《清代的法律、社會與文化:民法的表達與實踐》(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

2007),頁 55、84。

4范忠信、鄭定、詹學農,《中國式法律傳統》(香港:商務印書館有限公司,2013),頁 22。

5林端,《韋伯論中國傳統法律──韋伯比較社會學的批判》(台北: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2003),

頁 85-86;范忠信、鄭定、詹學農,《中國式法律傳統》,頁 11-22、270;滋賀秀三,〈清代訴訟 制度之民事法源的概括性考察──情、理、法〉,收於滋賀秀三等著,王亞新、梁治平編,《明清 時期的民事審判與民間契約》(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頁 39。

6黃源盛,《中國傳統法制與思想》(台北市: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1998),頁 262-264。

Justice: Religion and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Legal Culture (New York: Routledge, 2009), pp. 15, 47-60.

16Katz, Divine Justice, pp. 8-12.

17關於近現代中國方面的情況,可參康豹、高萬桑主編,《改變中國宗教的五十年︰1898-1948》

(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2015); Paul R. Katz, Religion in China & Its Modern Fate (Waltham, Massachusetts: Brandeis University Press, 2014); Vincent Goossaert and David A. Palmer, The Religious Question in Modern China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11).關於現代 歐美方面的情況,可參 Peter Berger、Grace Davie、Effie Fokas 著,曹義昆譯,《宗教美國,世 俗歐洲?︰主題與變奏》(北京:商務印書館,2015)。.

18Paul R. Katz, “Religion and the State in Postwar Taiwan”, The China Quarterly, 174 (2003), pp.

395-412; Shih Fang-Long, “From Regulation and Rationalisation, to Production: Government Policy on Religion in Taiwan”, in Dafydd Fell, Henning Klöter, and Chang Bi-Yu, eds., What has Changed?

Taiwan Before and After the Change in Ruling Parties (Wiesbaden: Harrassowitz, 2006), pp. 265-283;

Richard Madsen, Democracy’s Dharma: Religious Renaissance and Political Development in Taiwan (Berkeley and Los Angeles: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2007); Kuo Cheng-tian, Religion and Democracy in Taiwan (Albany: SUNY Press, 2008).

19所謂法多元主義,是指認為法乃多元的社會現象。具體而言,如認為國有國法、家有家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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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課題。

在這相當豐富的課題中,筆者選擇了立誓(oath-making; making a vow)作為研 究主題。所謂立誓,係指以言詞自我約束之舉,包括了儀式及其背後之意識型態 兩個層面。近代台灣漢人社會之立誓的種類相當多,目前已知有九種,包括咒詛、

結盟、宗教組織之誓愿、公職宣誓、民間財產書契之誓、軍誓、效忠宣誓、婚 誓以及改過自新之誓,幾乎均與中國大陸之立誓頗有淵源。它們的儀式彼此不盡 相同,縱是同一種立誓,個案間有時亦繁簡不一。在意識型態面,它們多重理,

即誓詞中所呈現或隱含之價值準則,如於民國六十六年(1977),王慶禾於聖公 媽廟立誓,除表示未利用其兄市長王玉雲之職權取得不法利益外,並言誣陷他者 必遭報應,「以昭天理之不爽也」,20此誓後段顯示出其背後之意識型態為「天理」,

而此理之具體內容包括不可誣陷他人。另外,諸種立誓中尚有重法者,公職宣誓 即屬之,蓋其不但誓詞多強調要恪遵憲法、法令、依法行使職權,儀式亦係依法 進行(參《宣誓條例》所載誓詞)。

立誓所重之理非限指自謂具普遍性之理,尚包括了強調個殊性之理,因為其 誓詞通常符合當時當地之社會或相關特定組織之價值標準,亦即某社會或組織之 理。其中前者或會以天理自居,自認應普遍適用諸事物,以咒詛為例,其使用門 檻極低,幾乎任何人都能使用,因此其在諸種立誓中較能反映社會之價值觀,而 於使用咒詛之諸多個案裡,不乏私人間的財產糾紛,此種糾紛之誓詞中通常含有 社會大致公認之人與人之間私有財產上的關係應該如何之標準,亦即該社會中關 乎此種關係之理,具體而言,如不少誓詞是在表示已清償所欠債務或未有欠債,

由此可知該社會中欠債還錢應係普遍受到認同之理。後者則並不自言具普遍性,

而是強調僅適用該組織成員,具有個殊性,例如先天道、一貫道兩個民間教派之 進道、入道誓愿愿文的內容,皆是以立誓愿者為主詞,表示其願意持戒修行,否 則願受神罰,所拘束之對象僅為立誓愿之人而已。

20〈高雄選戰火辣辣.刀斬雞頭血淋淋趙繡娃王慶禾分別開刀.政見會人爆滿壓垮鋼棚〉,《聯 合報》(1977 年 11 月 15 日),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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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誓之理的具體內容多樣,包括上述之所屬社會、組織、詮釋者之條件與需 求等都可能造成其差異,惟這多樣內容間仍有相通之處,如「信」即應是這些理 最根本且均有者,這是因為不論誓詞為何,都是以立誓者未違或不違誓言為理想,

而此理想即「信」的表現。例如戰後台灣的選舉中,常有候選人斬雞頭發誓未買 票或不買票,此種誓言背後之理除了不可買票破壞選舉之公平性外,更基本者為 斬雞頭者應言而有信,所為如誓。又如清代結盟之例中,有立誓共抗官兵查拿者,

其背後之理既有結盟者應相互幫助,亦包括了他們應信守誓言。此說並可證諸典 籍史料而溯源至上古,例如《周禮》有言「詛祝」之職責包括:「作盟詛之載辭,

以叙國之信用,以質邦國之劑信」,21再如《尚書》有批評「苗民」之語謂:「罔 中于信,以覆詛盟」,22均可見「信」確係立誓之理的必要內容。

必須一提者,立誓既有助於社會秩序之維持與修復,亦會促使緊張甚至是衝 突發生。之所以如此,應係由於立誓有工具性質,使之能為不同個人或團體所用,

這表現為誓詞往往是由立誓者或其他權力較高之相關個人、團體基於其意圖、立 場而決定或規定,例如竊盜案嫌犯發誓沒偷,一貫道之引保師愿文範本謂該教非 左道旁門、邪教白蓮;而使用立誓者之意圖善惡、立場相合或互斥,會決定立誓 對社會秩序乃至個人心理有何影響,例如透過咒詛可處理糾紛,但亦可用之以欺 騙他人;又如藉由結盟可相互扶持,度過困頓,而不致鋌而走險,然也可藉以糾 集眾人之力,為非作歹;再如當一人同時歸屬兩個組織,而加入該二組織皆須立 誓,誓詞中又互有矛盾,則該組織成員恐難免內心之掙扎(在一貫道合法化前,

同時具道親與司法人員身分者或曾有這種心情)。

基於史料之足夠程度的考量,筆者在此提出下列分析架構:咒詛、結盟、誓 愿、公職宣誓四種立誓。其中咒詛是指以找出真相、排解糾紛、取信於人、防止 背誓為主要目的,向神明立誓,表示若所作所為與誓言不符,願受某種嚴厲懲罰 的行為。例如日治時期曾有二人在酒家飲酒,當夜回家後發現遺失金錢,認為是

21阮元審定,盧宣旬校,《重刊宋本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卷第二十六,頁 398-2~399-1。

22阮元審定,盧宣旬校,《重刊宋本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卷第十九,頁 2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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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藝妓所竊,而該藝妓否認;雙方為各表所言不虛,遂於城隍爺、土地公及媽祖 壇前咒詛,表示若有虛言,雷打火燒。23此案當事人因各執一詞,事實調查又無 進展,遂求諸咒詛。

結盟乃為了取信於人、強化互助、防止背誓,與他人共同向神明或「祖」立 誓,而結成團體之行為。例如晚清時戴潮春便曾聚眾向五祖立誓入天地會,結為 兄弟,遵守戒約。24吳德功推測戴氏此舉明係保身家,實為拒官員索賄,25而無 論其目的為何,藉結盟增加人手、團結互助應屬無疑。

誓愿為漢傳佛教、道教與華人民間教派等宗教組織所常用,因用途多元,難 以一概而論。本文將就先天道進道科儀與一貫道入道儀式之誓愿加以探討,蓋此 兩教為近代台灣先後相當活躍且彼此關係深遠的華人民間教派。這種誓愿可謂 是為了表達求道之決心、防止背誓或表達教派之清白,依儀式專家之指示向該教 神明立誓之舉。例如先天道有皈依立愿的愿文謂:「今有眾生某投進瑤池金母古 佛大門,皈依學好,受持三皈五戒,求末後大道真經,明心見性,超生了死,

出苦還源,成其正果...三皈不真,五戒不全,洩漏真空大道,謬行違背,欺師 滅祖,宏誓大願,自身承當;眾生某若有二心,雙眼落地,身化膿血,天譴雷 誅」。26

公職宣誓是指將任公職者依法就其未來之職務行為立誓會為所應為,以表達 善盡職責之決心、防止背誓與確立行使職務權力之資格。例如民國三十六年(1947)

公職宣誓是指將任公職者依法就其未來之職務行為立誓會為所應為,以表達 善盡職責之決心、防止背誓與確立行使職務權力之資格。例如民國三十六年(1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