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四、 「中朝章程」第四條與「朝關稅章」第十五款的通商爭議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朝鮮海關關稅收入的增加也受到朝鮮不健全財政體制的制約59,但筆者以為不 應只見清朝引導朝鮮開放通商以牽制日、俄的消極性,從而忽略李鴻章亦欲朝 鮮藉此富強,抵抗日、俄,成為東北國防屏障的積極性。

四、 「中朝章程」第四條與「朝關稅章」第十五款的通商爭議

1883 年穆麟德創設朝鮮海關後,隨即依據朝鮮與歐美各國、日本簽訂之 通商條約,制訂三十九款朝鮮海關稅則、章程(以下簡稱「朝關稅章」)。同年10 月,

朝鮮將「朝關稅章」呈送李鴻章審閱,旋獲認可60,並於11 月 1 日頒發。61儘 管如此,無論是清朝制訂的「中朝章程」,或是朝鮮與其他各國簽訂的通商條 約,以及「朝關稅章」,由於存在不少擬議之初未設想、考量的情況,不免導 致日後許多通商爭議由此而生。本節主要從「中朝章程」第四條與「朝關稅章」

第十五款,審視朝鮮與各國發生的通商爭議。

1884 年 3 月 5 日,仁川海關扣留清朝商人李明進船貨,原因是李明進駕駛 帆船駛入漢江,欲前往漢城、楊花津貿易。中、韓雙方由此而生的爭議,誠如 文明基所指,在於對「中朝章程」第四條「中國商民准入朝鮮楊花津、漢城開 設行棧」一語,存在認知差異62。就清朝派駐漢城「總辦朝鮮各口商務委員(後

       

59 須川英徳,〈朝鮮甲午改革以前における海関税収入と開化政策の関連について—開化政策 の財源問題—〉,《朝鮮學報》132(1989):1-50。

60 編號:4,「各國通商章程稅則訂定에關한札函」,1883 年 10 月 16 日,收於:亞細亞問題研 究所、舊韓國外交文書編纂委員會(編),《舊韓國外交文書》,第 8 卷(清案 1) (漢城:高麗大 學校出版部,1970),3。

61 編號:795,光緒 9 年 12 月 2 日(1883.12.30),收於:郭廷以、李毓澍(等編),《清季中日韓 關係史料》,1270/上。

62 文明基(문명기),〈1880 년대 漢城開棧을 둘러싼 韓.中 갈등과 그 의미(Sino-Korean Conflict over the Opening of Seoul in the 1880s and Its Historical Connotations)〉,《중앙사론》

33(2011):179-213。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一章 新式中國海關向朝鮮的擴大(1882-1894) .65.

改稱「總辦朝鮮各口交涉商務委員」)」陳樹棠(生卒年不詳)的立場而言:

查欽奉奏定中國朝鮮貿易章程第四條內開,中國商民准在朝鮮 漢城、楊花津等處,乃仁川海關今忽扣留該船,不令駛來,實 與定章不符。……相應照會貴督辦,請立飭仁川海關,按照定 章辦理,准華商船隻照章往來。63

然而,統署督辦閔泳穆(1826-1884)以為:

查中國朝鮮貿易章程第四條內開,中國商民准入朝鮮楊花津、

漢城開設行棧等語,而無中國商民駛入漢江之明文。該商人李 明進帆船,去年來到之時,與他言明再不應駛進,但當在濟物 浦完稅卸貨。現今仁川海關不准該船前往,即照通商章程辦理。

因第四條內開,悉照彼此海關通行章程等語,則中國商船,亦 應遵照通商章程,實為公便。64

「朝關稅章」第三十二款規定:

如有各國商船,在朝鮮國不通商口,密行買賣,或希圖密行賣買 者,朝鮮政府將該商貨,及其所載各商貨入官,罰船長千圓。65

既然文明基已指明中韓雙方的爭議在於對「中朝章程」第四條有不同的認 知,並對雙方交涉過程進行詳論,故無須再贅述。筆者在此提出此例子,無非 是著眼通商爭議源自「中朝章程」的不完備,以及呈現朝鮮海關據實遵守「朝

關稅則」(第三十二款)執行海關業務的態度。其實嚴格就條文來看,仁川海關並未

       

63 編號:67,「淸國商船의仁川海關돼留에對한抗議」,1884 年 3 月 12 日,收於:亞細亞問題 研究所、舊韓國外交文書編纂委員會(編),《舊韓國外交文書》,第 8 卷(清案 1),42-43。

64 編號:67,「淸國商船의仁川海關돼留에對한抗議」,1884 年 3 月 12 日,收於:亞細亞問題 研究所、舊韓國外交文書編纂委員會(編),《舊韓國外交文書》,第 8 卷(清案 1),43。

65 編號:795,光緒 9 年 12 月 2 日(1883.12.30),收於:郭廷以、李毓澍(等編),《清季中日韓 關係史料》,1277/上。

(1882.10.12),收於:郭廷以、李毓澍(等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991/下-992/上。

67 編號:68,「淸國商船의楊花津駛入不許에對한抗議」,1884 年 3 月 13 日,收於:亞細亞問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一章 新式中國海關向朝鮮的擴大(1882-1894) .67.

時陳樹棠會對仁川海關扣留李明進船貨感到困惑。

在此並無必要追究仁川海關執行海關業務前後不一的理由,況且爭議的結 果是以朝鮮屈服清朝的要求而告終。但此案件使人瞭解到朝鮮海關在通商爭議 中扮演的角色:朝鮮海關是與朝鮮政府維持同樣步調,並表示一切按照朝鮮政 府的指示。清朝駐理仁川商務李乃榮(生卒年不詳)在仁川海關與朝鮮海關總稅務 司穆麟德會談後,向陳樹棠報告時便稱:

據穆協辦面稱,華船入漢江一事,目下憲台[筆者按:陳樹棠]正在與

政府[筆者按:朝鮮]商量,尚未定妥。請囑該商等,現不用報關,暫

候數日,俟伊回漢城與政府商議如何,飭令稅務司照辦。69

上述通商爭議尚僅限於中韓雙方之間,以下接著來看涉及清朝、各國的通 商爭議,此即墨賢理重新確認「朝關稅章」第十五款「凡各國欽差署所用各物,

均應不徵稅,毋庸查驗」的免稅定義。70

修改的起源,還是在於通商條約的不完備。對此,墨賢理於1888 年 1 月 向統署督辦趙秉式(1832-1907)反應稱:

各國領事等官,向來於入朝鮮通商各口,所有自用物件悉予免 稅。總稅務司於未到任以前,即如此辦法,雖覺其辦理不盡妥 協,而以案關各國領事,免稅已歷年所,一時未敢擅行更 改。……溯查日本與朝鮮訂立通商條約第十六條,內載凡日本 領差署所用各物,均應不納關稅,毋庸查強[筆者按:疑為「驗」之 誤]云云。日本領差如是,各國領差亦俱如是。推原其意,假使 領事等官理應免稅,則日本條約內當早詳言之矣,而議以僅日

       

(編),《舊韓國外交文書》,第 8 卷(清案 1),44、48。

69 編號:82,「淸國商船梁永興號의仁川來泊의件」,1884 年 3 月 24 日,收於:亞細亞問題研 究所、舊韓國外交文書編纂委員會(編),《舊韓國外交文書》,第 8 卷(清案 1),59。

70 編號:795,光緒 9 年 12 月 2 日(1883.12.30),收於:郭廷以、李毓澍(等編),《清季中日韓 關係史料》,1273/下、1277/上。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領差署今[筆者按:疑為「所」之誤]用各物耶?71

細究墨賢理之意,他以為符合「朝關稅章」第十五款所稱免稅標準的物品,

僅適用於各國使館的物品(「領差署所用各物」),至於使館人員的「自用物件」則不 在免稅的範圍內。墨賢理接著指出:「試觀各國通商口岸,凡有領事等官,於 入境內時所用一切傢伙具,按之稅則,應徵稅者皆照例徵收」,並質疑稱:「夫 各國於領事等官,不准免稅,而朝鮮何於各國領事等官獨准免稅耶?」72因此,

墨賢理主張:

窃以為,是不如各通商口岸,遇有領事等官,於進口時所有運 來物件,按照稅則徵稅。庶見揆之例意,並無違碍。……嗣後 除各國欽差暨總領事一切自用物件,悉照日本條約之第十六條 一律免稅外,凡有在朝鮮境內各國官員,與在朝鮮政府各國司 事人等,統照本地官民例,於出入口時一體徵稅。73

約與墨賢理向趙秉式提出上述建議的時間相近,恰好發生日本駐朝鮮公使 館物品自朝鮮出口是否徵稅的爭議。當時日方以為按照日本與朝鮮訂立通商條 約第十六條「凡日本領差署所用各物,均應不納關稅」的規定,理應免稅出口。

對此,墨賢理基於他向趙秉式提出「各國欽差暨總領事一切自用物件……一律 免稅」的建議74,表示「蓋凡有各國公使館回國之時,隨帶需用之物,自然應 免稅」,但他隨即強調「各國公使,若有仍在朝鮮境內,僅將朝鮮土貨運送出

       

71 編號:109,「海關徵稅業務統一에關한稟議의件」,1888 年 1 月,收於:亞細亞問題硏究所、

韓國近代史資料編纂室(編),《舊韓國外交關係附屬文書》,第 2 卷(海關案 2),74。

72 編號:109,「海關徵稅業務統一에關한稟議의件」,1888 年 1 月,收於:亞細亞問題硏究所、

韓國近代史資料編纂室(編),《舊韓國外交關係附屬文書》,第 2 卷(海關案 2),74。

73 此段引文中「窃以為」之「窃」字,是引用史料之原文。編號:109,「海關徵稅業務統一에 關한稟議의件」,1888 年 1 月,收於:亞細亞問題硏究所、韓國近代史資料編纂室(編),《舊 韓國外交關係附屬文書》,第2 卷(海關案 2),74。

74 編號:109,「海關徵稅業務統一에關한稟議의件」,1888 年 1 月,收於:亞細亞問題硏究所、

韓國近代史資料編纂室(編),《舊韓國外交關係附屬文書》,第 2 卷(海關案 2),74。

1),394-395、403-404。編號:110,「袁總理要請人蔘免稅에한릴件」,1888 年 1 月 14 日,收於:

亞細亞問題硏究所、韓國近代史資料編纂室(編),《舊韓國外交關係附屬文書》,第 2 卷(海 關案2),75。

82 編號:698,「同上件解明」,1888 年 1 月 21 日,收於:亞細亞問題研究所、舊韓國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應不徵稅,毋庸查驗」的免稅定義的過程中,最值得注意的是他很好地解讀通 商條約,並且善用《萬國公法》,從而和平地在理、法上站穩立場,替朝鮮爭取 到權益。墨賢理的行動,也證明將新式「中國海關」職員引進朝鮮海關,確實 發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