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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新式中國海關向朝鮮的擴大(1882-1894) .81.
口時,完清正稅,准其前往自便。如係中國商人、朝鮮商人,照 章仍納沿途應完厘稅。俟出口時完清正稅,准其前往自便。117 根據李鴻章的回覆,清朝於1884 年 3 月 16 日允准李鴻章的提案118。 從本節所述可見,清朝清楚理解經由中韓海路通商的貨物適用,根據不同 的新式「中國海關」關稅稅率,以及經由中韓海路通商而在中國內地銷運的朝 鮮貨物是徵收新式「中國海關」的子口半稅,或徵收常關稅與釐金稅,也是體 現中韓宗屬關係的方式之一。
六、朝鮮、各國所見中韓海路通商關稅體現的中韓宗屬關係
1884 年清朝決定將運抵中國通商口岸的朝鮮貨物視同外國貨物徵稅的辦 法,到1889 年卻發生改變的意義,在於它引起朝鮮與各國的抗議。從這抗議可 見,新式「中國海關」對中韓海路通商關稅的規定,從而體現中韓宗屬關係一 事,不僅對清朝,而且也對朝鮮與各國同樣是有意義的。
就在 1884 年清朝決定將運抵中國通商口岸的朝鮮貨物視同外國貨物徵稅 時,當事之一方:屬國朝鮮,以及其他國家並未有任何表示,顯然朝鮮與其他 國家並不反對新式「中國海關」對中韓海路通商關稅的規定,從而體現將屬國 朝鮮視同外國的象徵意義。然而,到了1889 年時,這一情況卻有了改變119。此 次改變主要起源於下述事件:
德商世昌洋行(Meyer & Co.)由韓販運高麗紙張入天津,為了繳付
117 編號:804,光緒 9 年 12 月 16 日(1884.1.13),收於:郭廷以、李毓澍(等編),《清季中日韓 關係史料》,1320/下。
118 編號:831,光緒 10 年 2 月 19 日(1884.3.16),收於:郭廷以、李毓澍(等編),《清季中日韓 關係史料》,1344/上-1345/上。
119 林明德,《袁世凱與朝鮮》,18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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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口半稅而免抽內地釐金起見,經由德領事向海關道請求內 地通行卡。海關道卻以朝鮮為中國屬邦,韓貨不屬於外國物品 為由加以拒絕。120
對此事件,赫德亦在1889 年 7 月 29 日發給各稅務司的通令中有所提及:
對於近來申請子口稅單(Transit Pass)以保障前往內地的一些朝鮮 貨物(Corean goods),津海關(Tientsin Customs)正式地拒絕發放,因為朝 鮮是中國屬國,朝鮮貨物無權與其他外國貨物一樣享受在進 入中國內地時享有的子口稅特權。121
為此,赫德一方面對將屬國朝鮮貨物進口至中國通商口岸時,按照 1884 年1 月李鴻章主張「朝鮮貨物照章收進口正稅,是視與洋貨無異」122的方案,
指示各稅務司稱「對在你口岸卸貨的朝鮮貨物(Corean goods)徵收進口正稅(full Tariff
Import Duty)」123;另一方面對將屬國朝鮮貨物從中國通商口岸銷運至中國內地時,
指示各稅務司採取與津海關道一致的作法,「對申請子口稅單前往內地的朝鮮 貨物(Corean produce)之案件予以拒絕」124。
對於時任津海關道劉汝翼(生卒年不詳)拒絕向朝鮮貨物發放子口稅單及其理
120 林明德,《袁世凱與朝鮮》,181。
121 總稅務司通令,第462 號(第 2 系列),1889 年 7 月 29 日,Inspector Genera’s Circulars: Second Series (Nos. 451-600), 1889-93 (Shanghai: Statistical Department of the Inspectorate General of Customs, 出版年不詳), 83; 收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辦公廳(編),《中國近代海關總 稅務司通令全編》,第5 卷(北京:新式「中國海關」出版社,2013),93。
122 編號:804,光緒 9 年 12 月 16 日(1884.1.13),收於:郭廷以、李毓澍(等編),《清季中日韓 關係史料》,1319/下。
123 總稅務司通令,第462 號(第 2 系列),1889 年 7 月 29 日,Inspector Genera’s Circulars: Second Series (Nos. 451-600), 1889-93, 83; 收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辦公廳(編),《中國近代 海關總稅務司通令全編》,第5 卷,93。
124 總稅務司通令,第462 號(第 2 系列),1889 年 7 月 29 日,Inspector Genera’s Circulars: Second Series (Nos. 451-600), 1889-93, 83; 收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辦公廳(編),《中國近代 海關總稅務司通令全編》,第5 卷,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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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署理德國駐華公使克林德(Freiherr von Ketteler, 1853-1900)隨即親往總理衙門抗議。
對於此事,總理衙門在致北洋大臣李鴻章的電報中稱:
Second Series (Nos. 451-600), 1889-93, 87; 收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辦公廳(編),《中 國近代海關總稅務司通令全編》,第5 卷,97。
127 總稅務司通令-附件,第 464 號(第 2 系列),1889 年 9 月 16 日,Inspector Genera’s Circulars:
Second Series (Nos. 451-600), 1889-93, 87; 收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辦公廳(編),《中 國近代海關總稅務司通令全編》,第5 卷,97。
128 「今朝鮮貨物照章收進口正稅,是視與洋貨無異也。進口稅既同洋貨,而子口稅不准同洋 貨,未足以昭平允。」編號:804,光緒 9 年 12 月 16 日(1884.1.13),收於:郭廷以、李毓 澍(等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1319/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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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逢關納稅,遇卡抽釐,合計亦不甚輕,於稅餉尚無損碍。129
要先說明的是,此次劉汝翼的擬議是經李鴻章審閱並認可。劉汝翼身任津 海關道,是直隸總督兼北洋大臣李鴻章的下屬,於是劉汝翼的擬議自會先呈送 李鴻章審閱。此外,總理衙門在致李鴻章電報中稱「由尊處酌量辦理」,130可 見劉汝翼的擬議自也經過李鴻章「酌量」並認可後才呈送總理衙門。審視此次 李鴻章認可劉汝翼擬議將屬國朝鮮貨物視同「土貨復進口完納半稅」的作法,
明顯可見不同於李鴻章於1883 年 11 月、1884 年 1 月主張屬國朝鮮不等同中 國內地各省,故提議:「華商、洋商運朝鮮貨入內地,均照洋貨章程辦理」。131 對於李鴻章改變作法的原因,筆者參閱《清季外交史料》、《清季中日韓關係史 料》、《舊韓國外交文書》「清案」部份、《舊韓國外交關係附屬文書》「海關案」
部份,以及由顧廷龍與戴逸主編的目前所見最為完備的《李鴻章全集》,由駱 寶善與劉路生主編的目前所見最為完備的《袁世凱全集》,均未見有所記載。
筆者推論李鴻章改變的動機,應是希望藉此將屬國朝鮮貨物視同中國貨物而非 外國貨物(來自與清朝有條約關係的外國的貨物)的作法,以便比此前的辦法更 能明確向與清朝有條約關係的外國宣示朝鮮作為清朝屬國的身份。此前的辦法 是僅在屬國朝鮮貨物與中國貨物於中國內地與中國通商口岸間銷運時,對屬國 朝鮮商民與外國商民(來自與清朝有條約關係的外國的商民)分別採用不同的徵稅辦法。
試看劉汝翼擬議中所稱:
况朝鮮土貨,洋商由朝鮮販運出口時,必已完正稅,雖朝鮮稅
129 總稅務司通令-附件,第 464 號(第 2 系列),1889 年 9 月 16 日,Inspector Genera’s Circulars:
Second Series (Nos. 451-600), 1889-93, 87; 收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辦公廳(編),《中 國近代海關總稅務司通令全編》,第5 卷,97。
130「總署致李鴻章請查洋商運韓貨入內地稅則電」,收於:王彥威(纂輯)、王亮(編)、王敬立(校),
《清季外交史料》,卷81,11/b,第 2 冊,1458/上。
131 編號:804,光緒 9 年 12 月 16 日(1884.1.13),收於:郭廷以、李毓澍(等編),《清季中日韓 關係史料》,1320/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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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ond Series (Nos. 451-600), 1889-93, 88; 收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辦公廳(編),《中 國近代海關總稅務司通令全編》,第5 卷,98。
134 林明德,《袁世凱與朝鮮》,181。
135 編號:1060,「朝廳土貨運出時의征稅메關한照會」,1889 年 10 月 23 日,收於:亞細亞問 題研究所、舊韓國外交文書編纂委員會(編),《舊韓國外交文書》,第8 卷(清案 1),619-620。
136 總稅務司通令-附件,第 464 號(第 2 系列),1889 年 9 月 16 日,Inspector Genera’s Circulars:
Second Series (Nos. 451-600), 1889-93, 87; 收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辦公廳(編),《中 國近代海關總稅務司通令全編》,第5 卷,9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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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於朝鮮海關也得配合於朝鮮貨物從朝鮮海關運出口時,必須發給商人已繳納 朝鮮海關出口稅的憑證,以便在朝鮮貨物抵運新式「中國海關」時,得憑證呈 驗,繳納「復進口半稅」137。這時由新式「中國海關」職員管理朝鮮海關的安 排,正好證明其有助新式「中國海關」與朝鮮海關在關務上同步的實質效用。
對於清朝的改變,日本、德國、美國紛紛有所反應:
日本對此頗為敏感,尤其對該照會中含有「韓為華屬」語句一 事,認為關係匪輕,但未採積極的態度,僅令日領照覆海關道,
指其妨碍中、日兩國貿易,聲明保留日後商討權,並囑駐華公 使大烏圭介相機行事。對此事表示關心的,除日、德外尚有美 國,美使田貝甚不以此舉為然,原欲聯合日、德向總署抗議,
但未果行。138
朝鮮方面,據袁世凱稱:
嗣聞洋人德尼,韓總稅司史納機等簧鼓韓人,謂韓土貨運進華 口,與洋貨無異,應照洋貨進口稅則辦理。如征半稅,是以韓 貨為華貨,即以韓國為中國也。與韓自主体面,大有損碍,而 韓為華属之證跡,將播遠近等議。韓王久謀自主,遽經摇惑,
積思有以更正。139
為此,朝鮮遂於1890 年 1 月 17、19 兩日照會袁世凱,希望清朝仍照洋貨 稅則徵收運抵中國通商口岸的朝鮮貨物的進口稅140。此外,朝鮮統署督辦閔種
137 總稅務司通令-附件,第 464 號(第 2 系列),1889 年 9 月 16 日,Inspector Genera’s Circulars:
Second Series (Nos. 451-600), 1889-93, 88; 收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辦公廳(編),《中 國近代海關總稅務司通令全編》,第5 卷,98。
138 林明德,《袁世凱與朝鮮》,182。
139 此段引文中「韓為華属」之「属」字,是引用史料之原文。編號:1508,光緒 16 年 2 月 17 日(1890.3.7),收於:郭廷以、李毓澍(等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2742/上。
140 編號:1508,光緒 16 年 2 月 17 日(1890.3.7),收於:郭廷以、李毓澍(等編),《清季中日韓 關係史料》,2742/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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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新式中國海關向朝鮮的擴大(1882-1894) .87.
默亦面見袁世凱談稱:
韓土貨進華口征收半稅一事。指明洋商照辦,各國人頗有物議,
如刊登新聞紙,遍傳天下,在朝鮮損碍匪細。故政府欲索回照 復,另行改繕。且中韓貿易章程,本所未載,此時何故忽立新 章。如能收回此令,照舊辦理,殊為幸盼。141
從朝鮮與日本、德國、美國的反應來看,這時期對朝鮮貨物進口至中國 通商口岸的進口稅率,以及朝鮮貨物銷運中國內地的內地稅率,其所體現屬 國朝鮮地位的意義並非僅限於清朝而已,對朝鮮與各國而言亦是有同樣的感 受。另一方面,運至中國通商口岸的屬國朝鮮貨物,經歷1883、1884 年按外 國貨物徵稅到 1889 年按中國貨物徵稅的改變,而且這兩種做法同樣都經李 鴻章認可,也同樣都強調是為了優待屬邦。誠如前述,1889 年李鴻章調整屬 國朝鮮貨物進口中國的關稅,在於明確宣示朝鮮作為清朝屬國的身份。此外,
袁世凱在 1890 年 3 月 14 日致李鴻章的函中更直白地稱:「此固中朝優待属 邦之意,而上属体制,亦自由此愈彰」142。筆者認為1889 年李鴻章決定將運 抵中國通商口岸的屬國朝鮮貨物視同中國貨物徵稅的原由,是有時勢的需求。
1887 年朝鮮派遣駐美公使後,中、韓雙方對「屬國自主」概念的認知差異日 漸顯著143,朝鮮國王甚至於1888 年起不斷表示不欲新式「中國海關」職員擔 任朝鮮海關總稅務司、稅務司144。就此看來,1889 年李鴻章調整屬國朝鮮貨
141 編號:1508,光緒 16 年 2 月 17 日(1890.3.7),收於:郭廷以、李毓澍(等編),《清季中日韓 關係史料》,2742/下。
142 此處引文中「属邦」、「上属体制」之「属」、「体」字,是引用史料之原文。編號:1508,光 緒16 年 2 月 17 日(1890.3.7),收於:郭廷以、李毓澍(等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2741/
下。
143 岡本隆司,《属国と自主のあいだ》,220-221。
144 在日期署明1888 年 10 月 3 日的赫德致墨賢理之信便提及:「國王殿下必須接受或拒絕中國 管理條約口岸的海關,……如果中國默認殿下驅逐你們出去,則最後的結果,將是一個不愉 快的。」中國史學會(主編),《中日戰爭》,第 2 冊,527。此外,赫德亦屢次在 1888-188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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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進口中國的徵稅方式以更為明確宣示中韓宗屬關係,正可視作因應屬國朝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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