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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不徵稅,毋庸查驗」的免稅定義的過程中,最值得注意的是他很好地解讀通 商條約,並且善用《萬國公法》,從而和平地在理、法上站穩立場,替朝鮮爭取 到權益。墨賢理的行動,也證明將新式「中國海關」職員引進朝鮮海關,確實 發揮作用。
五、清朝所見中韓海路通商關稅體現的中韓宗屬關係
為因應1882 年 5 月後朝鮮陸續與美國、英國、德國簽訂通商條約的新局 面,李鴻章於1882 年 10 月上奏主張變通傳統中韓宗藩貿易制度87。該奏提出 的「中朝章程」,一面保留、變通中韓原來經由陸路進行的邊境互市與北京在 館交易,另一面新增經由海路進行的通商口岸貿易88。
據李鴻章的聲明,「中朝章程」「係中國優待屬邦之意,不在各與國一體均 沾之例,借此正名定分,明與兩國互訂之約章不同,俾他國不得援以為例」89, 可知仍將中韓海路通商置於中韓宗屬關係的架構中。此外,廖敏淑指出李鴻章 這聲明的用意,也是「因為章程內容中,存在當時兩國不願意開放給其他國家 的條款」90,例如:「朝鮮商民除在北京例准交易,與中國商民准入朝鮮楊花津
87 編號:596,光緒 8 年 9 月 1 日(1882.10.12),收於:郭廷以、李毓澍(等編),《清季中日韓關 係史料》,987/上-989/上。張存武指出早於光緒 7 年,李鴻章與朝鮮便開始商討變通之議。
張存武,〈清季中韓關係之變通〉,《近代史研究所集刊》,14(1985):107。有關傳統中、韓 宗藩貿易的詳論,可見:張存武,《清韓宗藩貿易(1637-1894)》(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 究所,1985);廖敏淑,《清代中國對外關係新論》,112-117、169-222。
88 編號:596-1,光緒 8 年 9 月 1 日(1882.10.12),收於:郭廷以、李毓澍(等編),《清季中日韓 關係史料》,989/下-993/下。有關此次變通過程、內容、及相關章程的詳論,可見:張存武,
〈清季中韓關係之變通〉,《近代史研究所集刊》,14(1985):107-125;廖敏淑,《清代中國對 外關係新論》,227-242。
89 編號:596,光緒 8 年 9 月 1 日(1882.10.12),收於:郭廷以、李毓澍(等編),《清季中日韓關 係史料》,988/下。
90 廖敏淑,《清代中國對外關係新論》,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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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接受,甚至連朝鮮也表現出與清朝不協調的行徑。1889 年清朝改將運抵 中國通商口岸的朝鮮土貨視同中國土貨,不准申請子口稅單在中國內地行銷的 規定,引起清朝與德國、日本、美國及朝鮮的交涉,正是以中韓宗屬關係規範 中韓海路通商之原則受到挑戰的案例。然而在討論1889 年案例之前,本節有 必要先來單獨論述清朝內部是如何看待新式「中國海關」對中韓海路通商關稅 的規定,從而體現中韓宗屬關係的意義。
最早論及新式「中國海關」對中韓海路通商關稅的規定,體現中韓宗屬關係 的學者,是濱下武志,他稱「清朝竭力使宗藩關係的原則體現到海關關係中」98。 濱下武志就1883 年赫德對中韓海路通商關稅體現中、韓宗屬關係下朝鮮地位 的詢問,以及李鴻章根據津海關道周馥與候選道馬建忠所擬建議而做出的回覆,
明確指出:
赫德希望通過外交關係規範藩屬國地位的嘗試,李鴻章認為藩屬 國與歐美殖民地不同,朝鮮在內政以及外交方面都是獨立的。99
從濱下武志所述來看,雖然明確可知李鴻章、周馥、馬建忠並不將屬國朝鮮 視同殖民地,但無法確知赫德欲藉「外交關係」規範朝鮮地位的實質內容。為此,
以下除重新審視濱下武志對赫德所提詢問與李鴻章、周馥、馬建忠所做回覆的 論述外,也將審視前人未曾提及的雙方的續論。
1883 年 10 月,赫德向總理衙門詢問道,第一,若是外國貨物,當其進口 至中國通商口岸並已繳進口稅,卻又要再出口至朝鮮時,究竟要採用下列兩項 中的哪一方式:
98 濱下武志(著),王玉茹、趙勁松、張瑋(譯),《中國、東亞與全球經濟:區域和歷史的視角》, 129-131、132。
99 濱下武志(著),王玉茹、趙勁松、張瑋(譯),《中國、東亞與全球經濟:區域和歷史的視角》, 130-131。濱下武志之外,張存武也指出李鴻章、總理衙門對赫德提出之詢問進行澄清,認 為:「變通之後……中韓關係旣非與國,也非殖民國與殖民地關係。」張存武,〈清季中韓關 係之變通〉,《近代史研究所集刊》,14(198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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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新式中國海關向朝鮮的擴大(1882-1894) .75.
1.按運外國之例,發還稅銀,俟進朝鮮口,即行按朝鮮則例,完 納進口稅。
2.按復出口轉運通商口岸[筆者按:中國國內]之例,發給免照,以 便進朝鮮口時,免納朝鮮進口稅。100
第二,若是中國貨物,當其要從中國內地運至中國通商口岸,再從中國通 商口岸出口至朝鮮通商口岸時,究竟是要採用下列兩項中的哪一方式:
1.按土貨[筆者按:中國貨物]往外國之例,准領三聯單,逢關免稅,
過卡免厘。俟出口時,完清出口正稅,方准前往自便。
2.按土貨復進通商口岸[筆者按:中國通商口岸]之例,出內地時,不 准領三聯單。俟出口時,發給完清出口正稅憑據,帶同前往,
以便其進朝鮮口時,祇納復進口半稅。101
就此看來,赫德只是提出疑問:「未識應視為外國,抑與中國各省無異?」102 但並未表示要將屬國朝鮮視同外國。此外,如同赫德本人在該詢問所稱:「伏 查朝鮮地位,於中外大局關涉匪淺」,可見赫德清楚清朝對宗藩秩序的重視,
以及宗藩秩序與西方條約制國際關係的不同;也正因為如此,赫德才會「未便 擅擬」,呈請總理衙門「酌核」103。
對於赫德的詢問,總理衙門將之交由李鴻章妥議。李鴻章根據周馥、馬建 忠所擬建議,於1883 年 11 月向總理衙門回覆稱「中朝章程」既「已訂明照彼 此海關通行章程辦理,自不能視與中國各省無異」,且「中國優待屬邦,與泰西
100 編號:766,光緒 9 年 9 月 13 日(1883.10.13),收於:郭廷以、李毓澍(等編),《清季中日韓 關係史料》,1205/上。
101 編號:766,光緒 9 年 9 月 13 日(1883.10.13),收於:郭廷以、李毓澍(等編),《清季中日韓 關係史料》,1205/上。
102 編號:766,光緒 9 年 9 月 13 日(1883.10.13),收於:郭廷以、李毓澍(等編),《清季中日韓 關係史料》,1204/下。
103 編號:766,光緒 9 年 9 月 13 日(1883.10.13),收於:郭廷以、李毓澍(等編),《清季中日韓 關係史料》,1204/下-1205/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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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之待屬地,視若行省者,制度各有不同,不能概論」104,因此李鴻章提議:
洋貨[筆者按:外國貨物]一項進口時,已完進口稅者,若復出口,
運往朝鮮,無論中外商人,均按運外國之例,按照限期,發還 稅銀。俟進朝鮮口岸,另按朝鮮則例,完納進口稅。其土貨[筆
者按:中國貨物]一項,由內地[筆者按:中國內地]出口,運往朝鮮。
如係洋商,照章准領三聯單,完納內地子口半稅,逢關免稅,
過卡免厘。俟出口時,完清正稅,准其前往自便。如係中國商 人、朝鮮商人,照章仍照納沿途應完厘稅,不完內地子口稅。
俟出口時,完清正稅,准其前往自便。105
李鴻章的提議,有兩項要點。第一項要點是對於外國貨物進口中國通商口 岸後復出口屬國朝鮮時,「無論中外商人,均按運外國之例」,顯示在傳統清朝 國際秩序概念中,並非將宗主國清朝與屬國朝鮮視為同一個國家,或可說將屬 國朝鮮視為外國。第二項要點是對於要將中國貨物自中國內地出口至屬國朝鮮 時,外國商人「照章准領三聯單,完納內地子口半稅」,「中國商人、朝鮮商人,
照章仍照納沿途應完厘稅」,顯示清朝雖將屬國朝鮮視為外國,但對待屬國朝 鮮的態度,還是不同於與清朝有條約關係的外國(與國)。
李鴻章分別對待屬國朝鮮商民及有條約關係的外國商民的作法,與他聲 明「中朝章程」「係中國優待屬邦之意,不在各與國一體均沾之例,借此正名 定分,明與兩國互訂之約章不同,俾他國不得援以為例」106是有關係的。李 鴻章聲明中的「與國」,是指與清朝簽訂表示國家地位平等的條約的外國。誠
104 編號:775,光緒 9 年 10 月 9 日(1883.11.8),收於:郭廷以、李毓澍(等編),《清季中日韓關 係史料》,1213/下、1214/下。
105 編號:775,光緒 9 年 10 月 9 日(1883.11.8),收於:郭廷以、李毓澍(等編),《清季中日韓關 係史料》,1213/下-1214/上。
106 編號:596,光緒 8 年 9 月 1 日(1882.10.12),收於:郭廷以、李毓澍(等編),《清季中日韓關 係史料》,988/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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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新式中國海關向朝鮮的擴大(1882-1894) .77.
如廖敏淑指出:
所謂與國,……無論是現代中文或是古代的歷史解釋,均把「與 國」視為相與、黨與的友邦、盟國,既為相與、黨與之國,則 其與本國之間的國家地位應為對等。……
雖然清朝當局並未對與國作出明確的定義,但從清朝皇帝、大 臣等在提到「與國」的說法之中,可以得知,若與對方國家締 結了條約,清朝則將對方視為「與國」。107
以平等國家地位與清朝簽訂條約的外國,自當與跟清朝簽訂「中朝章程」
的屬國朝鮮有所差別,因為在傳統清朝國際秩序概念中,是將宗主國清朝比擬 為君,將屬國朝鮮比擬為臣,因此兩國間的國家地位是一種上與下的不平等關 係。既然屬國朝鮮有別於與清朝有條約關係的外國,所以李鴻章自然將屬國朝 鮮商民及有條約關係的外國商民分別對待。此外,有鑑於「中朝章程」為彰顯
「中國優待屬邦之意」而允准屬國朝鮮商民前往與清朝有條約關係的外國的 商民所不能前往的北京進行貿易108,再加上子口半稅是適用於與清朝有條約 關係的外國的商民,因此李鴻章遂將朝鮮商民與中國商民同等對待。就上述分 析看來,李鴻章提議中兩項要點,主要是基於清朝的國際秩序觀而立,即屬國 朝鮮雖是外國,但又不同於與清朝有條約關係的外國(與國)。
對於李鴻章的提議,總理衙門表示「復核所擬章程,均為允協,相應札
107 廖敏淑,《清代中國對外關係新論》,82、83。
108「朝鮮商民除在北京例准交易,與中國商民准入朝鮮楊花津漢城開設行棧。」編號:596-1,
光緒8 年 9 月 1 日(1882.10.12),收於:郭廷以、李毓澍(等編),《清季中日韓關係史料》,
992/上。以 1858 年 11 月 8 日(咸豐 8 年 10 月 3 日)清朝與英國簽訂一般通稱的「通商章程 善後條約(Agreement Containing Rules of Trade)」第 8 款為例,便載明「天津條約英國第九 條所載英民持照前往內地通商一款,現議京都不在通商之列。」此外,1858 年 11 月 24 日 (咸豐 8 年 10 月 19 日)清朝與法國簽訂的「通商章程善後條約(Réglements Commerciaux)」
第8 款,亦載明「天津條約法國第八條所載法民持照前往內地通商一款,現議京都不在通 商之列。」Treaties, Conventions, etc., 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States, vol. 1, 427、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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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總稅務司,轉飭遵照辦理」109。儘管赫德稱「竊維如此訂章,足徵中國優 待屬邦之意」110,但他似覺仍有不周延之處,因此於1883 年 11 月向總理衙門
行總稅務司,轉飭遵照辦理」109。儘管赫德稱「竊維如此訂章,足徵中國優 待屬邦之意」110,但他似覺仍有不周延之處,因此於1883 年 11 月向總理衙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