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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開放通商有害國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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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tans, 1833-1913)在北京簽訂的「續議商務專條(Additional Commercial Convention)」,該專 條除對「天津協定」稍加修改外,其中第二條載明「通商處所,廣西則開龍州,

雲南則開蒙自」,又因「蠻耗係保勝至蒙自水道必由之處,所以中國允開該處通 商,與龍州、蒙自無異」8

本章除第一節是前言、第七節是小結外,正文共分五節。第二節論述 1876-1885 年清朝最高決策層、總理衙門與兩廣、雲貴督、撫以及駐藏大臣抱持通 商有害國防的觀點,以及為避免與英國開戰,或為儘早結束中法戰爭,只得「權 衡輕重,略示覊縻」9,先於1876 年與英國簽訂「烟臺條約」允許英人遊歷西 藏,後於1885 年與法國簽訂「天津條約」允許法國從越南北圻通商廣西、雲 南。第三節論述1885-1887 年清朝最高決層與總理衙門轉變為以通商安邊防的 態度後,與兩廣、雲貴各督、撫在選定廣西、雲南與法屬以南陸路邊境通商口 岸地點一事上,存在不同看法的情形。第四節論述升泰為確保通商以安邊防的 政策的執行,於是規劃「抵關貿易」的原則與選定亞東作為通商口岸。第五節 從龍州關、蒙自關「貿易年報」檢視廣西、雲南與法屬越南陸路邊境通商的成 效。第六節從亞東關外籍稅務司與西藏當地官員的互動情形,審視開放通商以 固國防的成效。

二、開放通商有害國防安全

西南開放通商有害的觀點,總理衙門在 1875 年初奏陳馬嘉理事件之摺

       

8 Treaties, Conventions, etc., 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States, vol. 1, 925-929. 王鐵崖所編《中 外舊約章彙編》一書將中法「續議商務專條」稱為「續議界務專條」。王鐵崖(編),《中外舊 約章彙編》,第1 冊,512、514。

9 「總署奏馬嘉理案與英使往來辯論情形摺」,收於:王彥威(纂輯)、王亮(編)、王敬立(校),

《清季外交史料》,卷4,7/b,第 1 冊,72/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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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龍州關、蒙自關、亞東關的設立(1889-1895) .149.

中便稱「英、法兩國注意滇中,現闢陸路通商之徑,漸肆蠶食之謀」10,亦即 認為英、法兩國佯裝通商西南,實則包藏侵略西南領土的野心。雲南巡撫兼署 雲貴總督岑毓英(1829-1889),則以雲南甫經平定回變的戰亂之後,百業蕭條、治 安不靖等理由,奏稱:

如洋人來滇通商,彼族多財善賈,又祇納半稅,不上釐金,壟 斷獨登,貧民生計盡為所奪,旣難免怨望生事,而伏莽豪強附 和洋商,抗官藐法,更恐禍無底止。通商一層,在雲南窮遠之 省,尤為窒礙難行,不能不慎之於始。11

相較於總理衙門與岑毓英對開放西南通商的反對,赫德與直隸總督李鴻章 著眼以開放西南通商做為和平解決馬嘉理事件的讓步條件。赫德在 1875 年 4 月底與李鴻章會見時稱「英人必要通商,中國不妨允行,再議章程,事或可解;

若必不允,為患甚大」;同月 27 日,李鴻章致函總理衙門,一面稱赫德所述

「似非虛誑」,另一面提出防範開放西南通商弊害的建議,他稱「至陸路通商 既不便專設新關,如令照內地辦法逢關納稅,遇卡抽釐,於稅項、民生無礙,

似無不可」12。李鴻章的建議,顯係針對岑毓英稱一旦開放西南通商,洋商將

「祇納半稅,不上釐金,壟斷獨登,貧民生計盡為所奪」的擔心而發。按照當 時通商條約所定沿海、長江沿岸通商口岸的辦法,外國商人在將外國貨物自通 商口岸運進中國內地,或將中國貨物自中國內地運往通商口岸再出口國外,是 可以向新式「中國海關」申請子口稅單(用於販進內地)、三聯單(用於販出內地),做為

       

10 「總署奏英員馬嘉理被戕一案英使詞意叵測請加意邊防海防摺」,收於:王彥威(纂輯)、王 亮(編)、王敬立(校),《清季外交史料》,卷 1,12/a,第 1 冊,25/下。

11「滇督岑毓英奏滇省地瘠民貧暫難通商請慎之於始片」,收於:王彥威(纂輯)、王亮(編)、王 敬立(校),《清季外交史料》,卷 1,23/b,第 1 冊,31/上。

12 李鴻章,「致總署 論滇案並閩毀電線」,光緒元年 3 月 22 日(1875.4.27),收於:顧廷龍、戴 逸(主編),《李鴻章全集》,第 31 冊,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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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納沿途釐金稅與常關稅而只納子口(半)13的憑證。因為釐金稅與常關稅是被 允許做為各省的財政收入,於是新式「中國海關」發放的子口稅單與三聯單,

勢必致使各省釐金稅與常關稅的收入蒙受損失,而這正是岑毓英所憂慮之處。

因此,李鴻章才會建議西南陸路通商不適用新式「中國海關」關管理的辦法,

以與沿海、沿江的通商做出區別。1875 年 5 月 11 日,李鴻章致信岑毓英告知上 述防範西南通商弊害的建議,表示如此一來「俾洋商不能取巧,華商不致吃虧,

於稅餉、商情,或尚無甚窒礙」14。此外,李鴻章也向岑毓英一面剖析和平解決 馬嘉理事件的重要,一面提醒預先做好開放雲南通商的準備,他稱:

西人狠騺,不耻敗覆,邊衅一開,則兵連禍結,即仍歸和局,亦 覺善後為難。若再議貼兵費,則更不值。……英人蓄意由緬入滇 通商,此案既已肇衅,勢恐終將難堅拒,似須預將由緬入滇水陸 道路形勢,及印度、緬甸貨物何者為大宗,將來萬不獲已,若允 通商,應如何下手之處,預為查悉。15

儘管如此,1875 年 6 月 20 日(光緒元年 5 月 17 日)上諭還是同意總理衙門與岑 毓英的意見,稱:「洋人在雲南通商,既屬窒礙難行,果能設法阻止,自為盡 善」16

迄馬嘉理案發後五個多月,英國駐華公使館漢務參贊梅輝立(William F. Mayers, 1831-1878)於1875 年 8 月 8 日(光緒元年 7 月 8 日)向李鴻章轉達英國駐華公使威妥瑪 提出解決馬嘉理事件的六項要求,其中與通商雲南相關的部份稱「緬、滇交界

       

13 子口稅額相當於進、出口正稅的一半,因此晚清官方或私人的文獻亦多另稱為子口半稅。

14 李鴻章,「復兼署雲貴制臺雲南撫臺岑」,光緒元年4 月 7 日(1875.5.11),收於:顧廷龍、戴 逸(主編),《李鴻章全集》,第 31 冊,216。

15 李鴻章,「復兼署雲貴制臺雲南撫臺岑」,光緒元年4 月 7 日(1875.5.11),收於:顧廷龍、戴 逸(主編),《李鴻章全集》,第 31 冊,215-216。

16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光緒朝上諭檔》,第 1 冊(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1996),

138/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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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烟臺條約」的允許雲南開放通商,雲貴總督劉長佑(1818-1887)、雲南 巡撫潘鼎新(1828-1888)以雲南當地各類民族(漢人、回人、未開化原住民)混居、治安不佳、

官紳橫行違法等不利通商的理由,於1877 年 1 月 11 日(光緒 2 年 11 月 27 日)上奏 希望延緩三到五年後,再通知英國派人會同辦理通商事務22。對劉長佑等的上 奏,1877 年 2 月 2 日(光緒 2 年 12 月 20 日)上諭稱既已簽訂條約允許雲南通商,「豈 能遽行更易」,況且再議「恐亦未有把握」,因此仍令劉長佑等「妥為籌畫」23。 此外,四川總督丁寶楨(1820-1886)則對英人遊歷西藏一事提出告戒。丁寶楨奏稱 英國「旣得東、南、中三印度之半,窺伺後藏久矣」,之後又於「北印度取賽 哥屬部日治彌爾,即有欲赴藏通市之意」,因此將來英國若要求「由川赴藏通 商」,「似須設詞婉拒」24。對丁寶楨的奏稱,總理衙門也認同稱「英人覬覦藏 境,匪伊朝夕」,但礙於「烟臺條約」已准英人入藏遊歷,因此儘管「闔藏各寺 不願外人到境遊歷,籲請阻止」,也只能一面建議駐藏大臣「設法開導,勿令生 事」,另一面建議頒旨飭令四川總督、成都將軍、駐藏大臣等「不動聲色,妥密 籌維」,以得「馭遠防邊之全策」25。總理衙門、劉長佑、丁寶楨等人的憂慮,

誠如李鴻章在「烟臺條約」簽訂約一個月後致尚任山東巡撫丁寶楨的信中稱

       

吏,曁駐藏大臣公文,屆時當由總理衙門察酌情形,妥為辦給。倘若所派之員,不由此路行 走,另由印度與西藏交界地方派員前往,俟中國接准英國大臣知會後,卽行文駐藏大臣查 度情形,派員妥為照料,並由總理衙門發給護照,以免阻礙。」Treaties, Conventions, etc., 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States, vol. 1, 492、498-499.

22 龍繼棟(編),《劉武慎公(長佑)遺書》,卷 19,1/a-4/b,收於:沈雲龍(主編),《近代中國史料 叢刊》,第25 輯(臺北:文海出版社,1968),2361-2368。

23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光緒朝上諭檔》,第 2 冊,432/上。

24「川督丁寶楨奏英人入藏探路用意狡譎請密飭駐藏大臣修好於布魯克巴以固藩籬片」,收於:

王彥威(纂輯)、王亮(編)、王敬立(校),《清季外交史料》,卷 12,17/b、18/a、b,226/下、

227/上。

25「總署議覆丁寶楨奏英人西藏探路用意狡獝情形摺」,收於:王彥威(纂輯)、王亮(編)、王敬 立(校),《清季外交史料》,卷 12,34/a、b,第 1 冊,235/上。

南的討論。1881 年總理衙門接獲出使英、法、俄大臣曾紀澤(1839-1890)通知法國 出兵謀佔越南北圻,以便通商雲南的電報後,西南各督撫紛紛提出開放西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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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鬆口表示在有限的條件下,西南開放通商是可以讓步。岑毓英奏稱「縱許其 通商,亦不能安設碼頭」、「通商可許,廠利斷不容分」31;曾國荃奏稱「許以 通商之議,而去其分界之名[筆者按:指法提共同劃分越南國土之提議]32。岑毓英甚至 承認既然「烟臺條約」已允准英國通商雲南,「則法人正未便拒絕,使彼有所 藉口,別生枝節」33

就在上述一片主張西南開放通商有害的聲浪中,唯獨已經致仕的郭嵩燾提 出與眾人大不相同的觀點:開放邊境通商實有益於鞏固邊防。郭嵩燾以康熙朝 先允俄羅斯在庫倫,後至雍正朝改在恰克圖通商互市為例,先是指出正有賴於:

恰克圖通商,界限由額爾古納河東經黑龍江,以達松花江,西盡 唐努山以南,界畫井然,不虞侵佔。34

繼而強調「馭邊之要,以互市通夷情,省戌守費,誠為有利無弊」。郭嵩 燾也提醒,既然當時都已開放「沿海通商十三口,長江以上通商五口,雲南通 商一口,俄羅斯出入西北各口」,則雲南「蒙自一口,無關中國要害」35

雖然岑毓英、曾國荃等已示可以有限度開放通商,郭嵩燾亦主張邊境通商 有益邊防,但隨著1883 年 12 月 16 日(光緒 9 年 11 月 17 日)法軍攻陷清朝軍隊、黑

       

31 「滇督岑毓英等奏據藩司唐炯稟越事出境興師甚非長策據實密陳片」、「滇督岑毓英等奏法 越交涉法願調停請豫籌善法摺」,收於:王彥威(纂輯)、王亮(編)、王敬立(校),《清季外交史 料》,卷30,3/a,第 1 冊,548/下;卷 31,16/a,第 1 冊,574/下。

32 「粵督曾國荃等奏遵旨詳議法越交涉事宜」,收於:王彥威(纂輯)、王亮(編)、王敬立(校),

《清季外交史料》,卷31,37/b,第 1 冊,585/上。

33「滇督岑毓英等奏據藩司唐炯稟越事出境興師甚非長策據實密陳片」,收於:王彥威(纂輯)、

王亮(編)、王敬立(校),《清季外交史料》,卷 30,4/b,第 1 冊,549/上。

34「前兵部侍郎郭嵩燾奏法擾越南宜循理處置摺」,收於:王彥威(纂輯)、王亮(編)、王敬立(校),

《清季外交史料》,卷28,19/a,第 1 冊,527/上。

35「前兵部侍郎郭嵩燾奏法擾越南宜循理處置摺」,收於:王彥威(纂輯)、王亮(編)、王敬立(校),

《清季外交史料》,卷28,19/a、b,第 1 冊,527/上。

國海關」倫敦辦事處代表金登幹(James D. Campbell, 1833-1907)的電報中,提到總理衙

國海關」倫敦辦事處代表金登幹(James D. Campbell, 1833-1907)的電報中,提到總理衙